摘要:农产品流通是农村经济发展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农产品流通是否顺畅直接关系着农业产出的价值能否得以实现,农民的投入是否能够收回,而我国在农产品流通方面还存在着小农户、大市场的矛盾问题,直接影响了农产品市场的发展,进而制约了农村经济的进步。为此,构建新的农产品流通模式,以期解决我国农产品流通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农产品;流通渠道;模式 一、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模式现状分析 农产品流通渠道模式是指农产品从农户流向消费者的这个过程所采取的流通方式或者组织方式,所涉及的内容包括渠道结构、参与主体、成员间的关系、所使用的流通技术等。
流通渠道的长度一般指农产品流动过程中所经历的中间环节的多少,中间环节越多,也就意味着农产品到达最终消费者手中的时间越长,价格越高。从渠道长度的角度来看,我国目前总体来看,仍然存在着流通链条过长,农产品的最终价格偏高,而流通环节的上游和下游在整个价值链中获利偏少,中间环节获利多的“倒微笑曲线”形状。
我国的农产品流通经过若干年的发展,已经由过去的国家统购统销变成市场发挥主要作用,并且演变出了多种流通模式,这对于加快农产品的流通,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目前我国农产品的流通渠道模式在吸收和借鉴了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发展出了具有较强中国特色的流通模式,具体有以下几种。
(一)模式一:收购小贩+批发商+终端零售
这种模式是农村目前存在的最广泛的一种农产品流通模式。在农村,存在着一些自发筹集资金而组织的农产品收购小贩,农民的产品在生产出来之后,往往直接卖给他们,他们在进行小范围内批量收购后再将农产品转卖给高一级的批发商,批发商再转卖给零售商,来完成农产品的流通。在这种模式中,农户和收购小贩之间的关系非常松散,并不存在着固定的有法律约束的契约关系。农产品收购小贩往往是由农村中头脑灵活、资金充裕、信息比较完善的人充当,可以看出,这种传统方式下的流通模式不仅流通渠道比较长,而且由于缺乏相应的契约保障,农产品收购者往往对于农户的产品百般挑剔,产品的价格很难得到保障,对于农户来说具有较大的风险。
(二)模式二:龙头企业+批发商+终端零售
在这种模式中,农户和龙头企业(生产基地)签订合同,龙头企业再和批发商签订合同,这就是所谓的“订单农业”。龙头企业在这种模式中的优势是对市场需求的信息掌握更加充分,自身具有较畅通的销售渠道,企业为农户提供种子,并要求农户按照相应的质量要求进行标准化生产,然后以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进行产品收购,再将农产品卖给批发商,批发商将产品卖给零售商。在这种模式中,龙头企业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规模,能更快的掌握市场信息和应对市场变化,所以对市场的抗风险能力比较强,而农户和龙头企业签有固定合同,这样就将农户的风险一部分的转嫁到了企业身上,农户的权益具有一定的保障。但是这种模式的企业由于处于买方地位,所以往往在和农户的博弈中具有优势,农户的权益并不是全部都能够得以实现,尤其是在市场发生变动的时候,企业会存在着违约的机会主义动机。而企业在和农户打交道的过程中,也觉得农户的组织性较差,履约成本较高,产品质量难以保障,这些情况也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三)模式三:合作社+批发商+终端零售
由于模式二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所以在实践中又发展出了农民合作社+批发商+终端零售的渠道模式。这种模式中,农民合作社将分散的农户集合起来,并且签订相应的合约,由合作社将农户的农产品进行统一收购,然后组织进行销售,由于合作社是产生于农民内部的非赢利机构,所以和模式二相比,农户的利益会得到更有效的保障。合作社在进行销售方面,会与批发商形成相对稳定的订单供应关系,然后再根据订单要求进行组织生产,形成组织化的生产与销售。在和批发商的交易过程中,农民合作社作为一个组织与批发商谈判,话语权与谈判能力都大大强于单个农户,可以在谈判中为农户争取到更高的收购价格和相应的其他方面的权益。批发商组织到货源后,销售给零售商贩、配送中心等。配送中心再将农产品销售给终端零售机构。
这种模式虽然具有很大的优点,但是当前在我国农村,农民合作社的运作并不很成熟,运作规范性也很差,很多地方的农民合作社不但没有实现预期的作用反而陷入“业务能力差——组织松散——业务能力差”的恶性循环中。所以,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还停留在比较初级的阶段。
(四)农户+超市模式
这种方式是目前所出现的新型农产品流通模式,也叫做农超对接。在这种模式中,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直接与现代农产品产地的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建立农产品直接采购基地,由农户向超市等直供农产品的新型流通方式。这种模式大大的减少了农产品的流通环节,降低了流通成本,实现了农产品质量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主要是为优质农产品进入超市搭建平台。
农超对接模式,对于农户来说,由于农户和超市订立供购合同,降低了销售市场难以预测给农户带来的种植风险,保障农户的种植收益;而对于超市来说,由于超市直接和农户接触,能够对农产品的质量可以进行更高程度的控制;另外,同时中间流通环节的减少也让超市节省了中间流通成本,从而提高了超市的价格竞争力;对于消费者来说,当超市降低农产品的价格,消费者可以低价购买到高品质的农产品。从这些意义上理解,农超对接是一个农户、超市、消费者三赢的模式,故得到了很多商家的大力支持。农超对接模式的出现对于农产品的售卖找到了一条新的有效的途径,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突出的表现在以下方面:(1)目前,能够满足直采的超市很少,超市直采的覆盖面很小,尤其是在某些偏僻的山村,基本上不可能成为超市直采的目标对象;(2)超市在直接采购过程中,由于农户是分散经营,难以保证一家对超市供货,最终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3)由于超市销售点距离农户比较远,这也使得超市采购面临很大的困难。以上因素都制约了农超对接更广范围的应用。 二、现有农产品流通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流通渠道链条冗长,农户所得利益偏少
虽说目前已经有“农超对接”这种极大减少中间环节的流通模式,但是在当前中国,第一种模式仍是占主导地位的,第二和第三种模式在运行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广泛的采用,而且这两种,模式的流通链条也比较的长,而农超对接这种模式虽说是最能够给农户带来利益的,但是目前在农产品流通所占比例很小,正在发展中,而且由于超市为保证农产品质量的标准以及让利给消费者,往往也会对农户形成欺压。在最广泛采用的第一种模式中,超长的链条,参与者众多,而每个环节都要分得一杯羹,当市场价格确定的情况下,农户的利益被严重挤压,所得利益很少。
(二)买卖双方力量不对等,农户缺少话语权
在每一种流通模式中,买卖双方并不是处于平等的交易地位的。首先,由于农产品是缺乏弹性的商品,所以丰收后农户急于进行产品的销售;其次,在交易中,是由一个个体农户面对一个组织,由于每个农户所售农产品数量在组织采购中占的比重偏低,所以在交易中没有话语权,基本上是由卖方一方来制定交易规则,其中包括价格、产品的质量标准等方面,农户处于被动的局面。
(三)农户经营分散,组织性差
在交易中,双方的力量对比往往是由买卖双方交易的数量对比来决定的,大的买方或者卖方都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垄断市场,所以,农民如果能够联合起来,会有助于交易力量的提高,但是目前的一个情况是农户都是分散经营,缺乏组织意识,结果就使得农户仍然是独立行动,无法在交易谈判中获得优势。
(四)农户和合作组织之间签约执行力差
为了联合农户,增强农户的谈判地位,目前在农村成立了农户合作组织,农民和农户合作组织通过契约的方式建立联系,或者农户合作组织与批发商也是通过契约进行交易。但是,在现实中,契约的执行情况很差,尤其是批发商,他们作为买方,往往更容易违约,当市场上的农产品丰收时,他们往往不会按照事先签订的合同价格去执行,而会变相压价,而当市场供不应求时又会强硬性的要求农户执行合同价格,农户合作组织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这种情况给农户带来了更大的风险,而农户虽说加入了农户合作社,但是合作社并没有真正的维护农户的利益,农户和合作组织之间关系松散,没有达到理论上应该有的效果。 三、新的农产品流通模式探讨 目前得农产品流通模式都是伴随着不同的历史背景出现并发挥了相应的作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他们都表现出了各自得局限性,为了适应当前农产品流通的需要,我们需要继续探索新的农产品流通模式,以其解决中国农产品流通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新的模式应该满足以下特点:
第一,新的流通模式应该尽可能的缩短流通环节,真正让利给农民和消费者。缩短流通环节的主要做法就是让农户尽可能的直接与终端零售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减少中间环节,让农户在产品流通中得到更多的收益。而真正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农户在产品生产方面满足一定的条件,要实现标准化生产,保证产品的质量,能够按照终端销售机构的要求组织生产;而这些又要求农户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能够保证完成和终端销售机构所签订的契约,这就要农户必须组织起来,实行规模化生产,为此农民合作社这个组织还要继续的发展并且扩大下去,争取为农户的生产和销售贡献更多的力量。
第二,新的流通模式应该具有信息畅通的特点,不再使农产品的流通像个黑匣子一样很难看清楚。目前的农产品流通我们只是看到了农民进行了产品的供应,消费者进行了产品的购买,而且农民的供应价格和消费者的购买价格中间 差距很大,是什么导致了巨大的差距,是谁在控制着价格的走势,我们很难看清楚。这是因为在农产品的流通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终极的买主和最初的卖主对于市场信息拥有都很欠缺,从而导致了拥有信息优势的中间人在整个产品的售卖中最终控制并获得更多的利润。信息畅通除了可以缩短流通环节之外,也可以增强农户对于市场的了解,增强预见性,避免由于生产产品不对路而导致的损失。信息通畅可以通过现代技术手段来加强,如利用互联网技术和最新的通讯技术。
第三,新的流通模式应该是买卖双方都公平的,不再存在着恃强凌弱,农民具有更多的可选择权力。目前的农产品流通模式中,不管是哪种流通方式,农民对处于弱势地位,无法决定自己产品的价格,缺乏应有的话语权。新的流通模式应该保证交易双方的平等性,农民作为卖方有权和买方进行讨价还价,而这些也是建立在信息获得基础之上的。农民要想增强自身的地位必须要组织起来,形成一定的规模,这就要加强农民合作组织的作用。
第四,新的流通模式应该有助于刺激农民进行产品的生产和创新,发挥帮助农民认识市场,提高产品附加价值的作用。中国农业的生产目前仍然停留在传统阶段,农民对于市场需求是一种漠视的状态,完全根据经验来进行生产,且生产的都是初级产品,这样必然会导致农民在市场中无法获得更多的利润。新的流通模式应该能够使农民及时意识到市场的最新需求,进行农产品的深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价值,进而提高农民的收入。
第五,新的流通渠道模式应该有助于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技术改造,及时了解最新的技术动态,从而将其用于自己的生产中。新的流通模式不仅要承担帮助农民改善收入的任务,而且要帮助农民用最新的技术进行生产改造,提高农业生产率,并在农产品交易中学会用最新的技术来拓展农产品的销售领域,获得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第六,新的流通渠道模式应该让农民不仅关注于自己所处的村庄和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还要关注国内外相关的农业生产情况。学习别人的先进生产经验来加强自己的生产,培养农民更广阔的视野,让农民拥有国际化竞争精神,这样才能让中国的农业保持先进的地位。
综上,我国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呼唤新的农产品流通渠道模式的诞生,新的流通渠道模式应该在现有的渠道基础上进行改造,提升自身的功能和用最新的技术进行改造,充分的调动各方的力量,尤其要加强农民合作社的重要作用,并需要政府的政策的扶持,努力打造符合中国农村实际情况的农产品流通渠道模式,为我国的农业生产和流通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刘普合.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是解决农产品难卖的根本[EB/OL].[2009-11].中国经济网. [2] 寇平君,卢凤君,沈泽江.对农产品市场流通模式的战略性思考[EB/OL].[2007-01].中国物流业网. [3] 王衍.农超直采之路不平坦[J].物流,200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