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提出了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研究的政治经济分析框架,展示了该框架对于农产品流通问题分析的独特视角。根据政治经济分析框架,农产品流通渠道可以分为经济与行为两个维度,而现有的研究则主要集中在经济维度上,这突显出加强对行为维度研究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本文对农产品流通渠道行为维度进行了理论上的界定与探讨,同时提出,需要引入营销渠道行为理论和关系营销理论作为主要理论工具对农产品流通渠道展开研究。 【关 键 词】农产品流通/政治经济分析框架/渠道行为
一、引言
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产品流通的市场化改革,使农户成为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的基本组织单元。然而,随着这两项改革的深化,一些新的矛盾逐渐突显出来,其中尤以“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最为突出。当前正在推行的农业产业化的使命正在于在家庭承包制的前提下解决“小农户”如何进入“大市场”的问题(周立群、曹利群,2001)。基于上述认识,学者们对农业产业化进程中能够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经济组织形式及其与农户的联系机制进行了大量研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在现有的研究中,学者们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交易组织的形态、机会主义行为的规避与交易关系的稳定性、交易契约的类型、性质及其所隐含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方面(罗必良等,2000;周立群、曹利群,2001,2002;邓宏图、米献炜,2002;黄祖辉、王祖锁,2002;周立群、邓宏图,2004;王爱群、夏英,2006;应瑞瑶、孙艳华,2007),新制度经济学是用来解释各种现象和问题的主要理论工具。虽然新制度经济理论对于农产品交易关系及其治理机制有着很强的解释能力,但该理论对契约性质与类型的强调使得交易关系所嵌入其中的社会互动要素难以进入分析视野,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学者们对农产品交易关系与交易行为的解释能力。根据经济社会学嵌入理论的观点,经济行为是嵌入在社会背景中的,因而忽视了经济交易行为所嵌入其中的社会互动背景对交易行为的解释是不完全的(Granovetter,1985)。一些研究表明,农产品交易关系中的各种行为问题是影响渠道绩效的重要原因(张闯、夏春玉,2005;张闯,2006;张闯、夏春玉、梁守砚,2009;夏春玉等,2009;张闯、汤宇、梁守砚,2010;田敏、安建设、张闯,2010),这突显了对农产品渠道行为问题深入研究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但在现有文献中,对此问题的关注显然是非常不够的。 就整个农产品流通研究领域而言,目前尚缺少一个能够将各个研究专题整合到一起的整体性研究框架,其结果是各种不同专业背景的研究者仅从各自的研究视角和理论基础出发研究农产品流通相关问题的不同侧面。更为重要的是,这个整合性研究框架的缺乏不仅可能会使得处于该研究领域内的学者们缺少一种理论建构的整体观,同时也不利于想要进入该研究领域的学者们找到进入的路径与方向。显然,这不仅不利于该研究领域的理论建构与发展,也不利于现实问题的解决。基于以上认识,本文尝试性地以Stern & Reve(1980)的营销渠道政治经济比较分析框架为基础,提出一个农产品流通问题研究的整合性分析框架,以期能够为农产品流通问题的研究提供一个初步的理论建构的“地图”,并指出未来理论研究的基本方向。
二、政治经济分析框架
政治经济分析框架的思想基础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在现代管理学领域中,该分析框架被称为政治经济学的组织方法(Arndt,1983),并被用来分析组织行为与组织间关系(网络)(Zald,1970;Wamsley & Zald,1973;Benson, 1975),Stern & Reve(1980)将其引入营销渠道的研究,进而被Arndt(1983)称为市场营销理论的政治经济研究范式。总体而言,政治经济学方法认为社会系统是由相互作用的经济与社会政治要素构成的,这些要素及其相互之间的作用影响着社会系统中的集体行为与绩效。从理论建构的角度来看,政治经济范式的价值体现在其一般性和整合性两个方面。就其一般性而言,该分析范式可以应用于不同层面(宏观与微观)、不同领域的理论建构;而就其整合性而言,政治经济分析框架可以为研究提供一个包含主要经济与社会政治变量的统一的分析框架(Arndt,1983)。鉴于本文关注的研究对象是农产品流通渠道,所以,本文将把注意力集中于政治经济范式在营销渠道研究领域应用中的政治经济比较分析框架上。 在Stern & Reve(1980)的营销渠道政治经济比较分析框架中,他们的分析单位是由两个渠道成员构成的二元交易关系,而非某个渠道主体或渠道整体。相对于将个别渠道主体或渠道整体作为研究对象的视角而言,将交易关系作为分析对象能够使我们对于交易关系的产生、执行或结束的方式与原因进行非常细致的考察,从而有利于更加完整、深入地研究交易关系、渠道系统的运转机制(Achrol,Reve & Stern,1983)。在此基础上,Stern & Reve(1980)采用了两个维度来对营销渠道进行分析:政治-经济维度和外部-内部维度。首先,政治经济框架由两个系统构成——内部政治经济系统和外部政治经济系统;其次,在每个系统的内部,还可以分为经济和社会政治两个构成部分。此框架中的外部经济与社会政治要素与内部经济与社会政治要素之间存在着交互影响,并且内部系统和外部系统的各自内部的经济与社会政治要素之间也存在着相互影响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政治经济分析框架 内部政治经济系统包括内部经济和内部社会政治两个部分,其中,内部经济部分是系统内的经济要素的分配系统,它包括经济结构与过程两个方面。内部经济结构是为了完成交易活动而进行的经济安排或交易的形式,包括依靠市场机制的纯市场交易、依靠管理机制的内部化交易,以及二者之间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契约型交易,和涉及部分所有权但又没有达到完全一体化程度的交易。在各种既定的经济结构下运行的是某种内部经济过程,即交易关系内的决策机制,这种机制决定了交易双方的分工、交易条件以及其他相关活动。这个决策过程可能通过各种与个人无关的、常规的或习惯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谈判或集中的计划过程进行。显然,既定渠道关系内用来分配资源的经济过程要遵从,或者至少受限于关系内的交易形式,即内部经济结构。如市场价格和竞争机制一般是市场交易中主导的决策机制;集中化的计划机制则主要出现在产权主导的内部化交易中;而介于二者之间的各种交易形式中,交易条件与分工的达成则有赖于交易双方的谈判。 内部社会政治部分是系统内社会政治要素(权力与权威)的分配系统,它也包括内部社会政治结构和过程两个方面。其中,内部社会政治结构是指交易关系中权力-依赖关系的模式(权力结构)——权力在交易主体之间的分布模式。根据Emerson(1962)的观点,渠道成员的权力来源于渠道关系中对方的依赖,依赖会赋予被依赖方权力。在渠道关系中,渠道成员所拥有的对于交易对象而言有价值的资源是其他成员对其依赖的本源(Gaski,1984)。由于渠道关系中双方都占有相应的资源,因而渠道关系中的依赖是相互的,但却不必然是对等的。由于关系双方彼此依赖程度的差异,渠道关系中的权力在不同成员之间的分配就会呈现出不同的状态:权力可能集中于某个渠道成员,也可能以不同的状态分布于不同的渠道成员,如渠道关系双方各自控制一些渠道功能。相对而言,后者更是渠道关系中权力分布的常态。在某种既定的权力-依赖模式下进行的是交易双方的互动,即内部社会政治过程——渠道成员间主导的情绪和行为,这些情绪和行为赋予了组织间互动过程的不同特征。渠道关系内的互动行为是个多维度的变量,在Stern & Reve(1980)的模型中,他们重点考察了合作与冲突两种行为。其中,合作是交易双方为了共同的目标和利益而联合的行为;而冲突则是交易一方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而阻碍交易对象活动的行为。在营销渠道中,合作与冲突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它们往往以不同的水平同时出现在渠道关系中,而在既定时点上主导的行为则决定了该渠道关系互动的性质。显然,内部社会政治结构与过程之间也是相互影响的,渠道关系中权力的分布以及渠道成员应用权力的方式将会对关系中的冲突与合作水平产生直接影响。如渠道关系内高度均衡的权力模式下,关系内的合作水平是比较高的,而在不均衡的权力模式下,拥有权力优势的渠道成员强制性权力的应用往往会导致比较高水平的冲突。反过来,冲突水平的提高又会导致渠道成员使用不同形式的权力来对冲突进行管理,而为了提高在互动过程中的优势地位,渠道成员都拥有提高自身权力地位的动机,从而导致渠道关系中权力分布模式的变化。 外部政治经济系统为内部政治经济系统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运作环境,该系统也是由外部经济环境和外部社会政治环境两个部分构成的。其中,外部经济环境主要是与二元渠道关系相关的垂直市场(投入与产出)和水平市场(竞争)环境。而外部社会政治环境则主要是权力资源在各个主体(如竞争者、规制机构、行业协会等)之间的分配及其应用,以及各个主体之间的主导情绪与行为。本文重点关注内部政治经济系统,而暂时不考虑外部政治经济系统的影响。
三、农产品流通渠道的政治经济分析框架
1.农产品流通渠道政治经济分析框架的分析单位 在将营销渠道的政治经济比较分析框架应用于农产品渠道时,我们仍然遵循Stern & Reve(1980)的分析单位,即将一个二元农产品渠道关系作为分析的基本单位。但与Stern & Reve框架中将任何存在直接交易关系的两个渠道成员构成的二元关系都可以作为分析单位不同,我们将分析单位限定为农户直接参与的交易关系,而不考虑由两个非农户渠道成员构成的渠道关系。这种限定主要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方面,在我国现行农业生产体制下,农户不仅是农产品生产的基本单元,同时也是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基本组织单位,当前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如何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对接,从而促进农民收入的增长。从根本上看,这种限定与我国当前的国情及各种涉农改革的目标是一致的;另一方面,由非农户渠道主体(农产品加工企业、批发和零售企业)构成的农产品交易关系除了交易产品的类型有所不同以外,其与一般消费品的渠道关系性质并无根本的不同,因此,这类交易关系完全可以纳入一般消费品的渠道范畴。从某种程度上说,研究农产品流通问题的根本着眼点就在于考察农户进入市场的方式,而其归宿点则在于各种不同的交易关系对农户收入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 在上述限定的基础上,为了便于分析,我们还需要对与农户存在直接交易关系的渠道成员进行一个简单的分类与界定。由于农产品种类繁多,这种分类显然是难以穷尽的,但出于研究简洁性的考虑,我们将直接与农户进行交易的农产品渠道成员概括为以下三类:农产品批发商、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张闯、夏春玉,2005)。①其中,农产品批发商既包括到田间地头及农户家中进行收购再转售的个体农产品运销户,也包括产地批发市场中从事农产品收购活动的驻场批发商;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包括农产品流通合作社、经纪人、协会等多种组织形态,它们一般作为农户与其他农产品流通组织交易的中介,但与农户之间存在多种形式的直接交易关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则既包括各种农产品加工企业,也包括一些农产品批发与零售企业。从概念上看,这个分类存在着很多交叉,但我们尽可能地按照现实农产品流通渠道中一些约定俗成的概念来进行分类,而不从概念上对这些流通组织进行区分。
2.农产品流通渠道内部经济因素分析 农产品交易的形式及其决策机制会随农户参与的不同交易关系而有所不同。虽然现实中完全符合新古典经济学假设的纯粹市场型交易非常少见,但农户与各种农产品批发商之间的交易却较大程度地体现了这种类型交易的特征(张闯、汤宇、梁守砚,2010)。在这种交易关系中,交易双方都是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他们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入或退出交易关系。在整个交易关系的建立与发展过程中,价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是交易关系的持续,还是交易关系的结束,价格在很多时候是近乎唯一的决定因素。这种形式的交易在很多农产品市场上都是非常常见的,由于这种交易形式的普遍性,其对农户收入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其原因在于市场上的价格传导机制的不完善,及价格信息在农户与农产品批发商之间分布的不对称,这为农户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张闯、汤宇、梁守砚,2010)。 由于农业生产的特点,以及我国农业生产体制的限制,除了少数国有农场以外,将农产品的生产与流通一体化到企业内部来完成的形式并非我国农产品生产与流通活动的主流。但企业却可以通过一种被称为准一体化的契约将市场高能激励和管理组织效率的双重优势集中在一起(周立群、邓宏图,2004)。在纯市场交易与完全内部化之间的各种契约型交易关系就是这样一种交易关系。农产品渠道组织形态的多样性决定了交易关系中的契约也是高度多样化的,这是目前国内农产品流通研究领域中学者们着墨最多之处,并且绝大多数研究都集中在“订单农业”这种以契约为纽带的交易形式上。从理论上看,由于正式契约的出现,交易双方可以通过谈判来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分工及交易条件,并且第三方规制机构也可以保证契约的有效履行。但由于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的独特性,以“公司+农户”这一组织形式为代表的订单农业中的履约问题恰恰成为最为重要的现实与理论问题,在浩繁的关于订单农业的文献中,履约问题始终是学者们研究的焦点(薛昭胜,2001;周立群、曹利群,2001,2002;刘凤芹,2003;尹云松等,2003;候守礼等,2004;郭红东,2006;郭晓鸣等,2006)。 虽然在契约型交易关系中谈判是根本的决策机制,但由于我国农业生产体制的特点,几乎呈原子化的分散而小规模的农户在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签约时的谈判能力实际上是非常弱小的,处于无组织状态的农户与企业主体地位的不对称实际上是导致众多违约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在这样的认识下,学者们除了致力于契约的改进以外,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调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主体对等地位成为另一个共识(杜吟棠,2002)。因此,各类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越来越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相应的,“公司+农户”这种典型的交易组织形式也被进一步分化为许多不同的形式——如“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协会+农户”等,这些在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增加的组织就是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将农户组织起来的中介组织能够有效地改善农户与企业主体地位不对等的问题,从而可以提高农户的谈判能力、提高契约的稳定性。由于中介组织的出现,农户在参与各种交易关系时的交易方式也发生了一些多样的变化,如在交易关系中除了契约以外,还出现了各种形式的产权安排,从而进一步稳定了交易关系。在研究中,学者大多也把这种交易形式纳入到了“订单农业”的研究范畴中,主要用经济学理论来解释相关的问题。
3.农产品流通渠道内部社会政治因素分析 在农户参与的不同交易关系中,关系内的权力结构也会有所不同。在农户与农产品批发商的交易关系中,由于双方内部的竞争都是比较充分的,彼此进入或退出市场的成本很低,交易双方都在寻求单次交易的利益最大化,交易对象频繁更换。因此,这种权力结构是低度均衡的,即双方的权力都很小。在“公司+农户”(订单农业)这一交易关系中,相对于大量的生产规模小、生产同质性较高的农户而言,对特定农产品收购和加工的龙头企业则是稀缺的,农户往往对龙头企业有强烈的依赖性,加之龙头企业在市场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使龙头企业在这一渠道关系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渠道权力严重倾斜于龙头企业。在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参与的交易关系中,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充当了农户与龙头企业交易的中介,由中介组织代替分散的农户与龙头企业签约,有效地提高了农户整体的渠道权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公司+农户”交易关系中规模和地位的严重失衡,使权力倾斜的程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矫正。但实际上,我国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其规模偏小、偏弱,这样的现实决定了中介组织对过度倾斜的权力结构的矫正缺乏相应的力度,权力仍向龙头企业倾斜。可见,就我国目前农产品交易关系的主要形式而言,交易关系中的权力结构主要处于低度均衡与过度向企业倾斜的状态,这两种状态都导致了交易绩效的低下(张闯、夏春玉,2005;张闯,2006)。 在不同的交易形式与权力结构模式下,农产品交易关系中双方互动特征的主导行为也会有所不同。在市场型交易关系中,都是市场价格机制接受者的交易双方追求各自利润最大化的交易行为使得交易关系缺乏长期导向,加之交易关系中低度均衡的权力结构使得任何一方都难以对交易关系实施有效的影响,因此,该交易关系中的合作水平比较低,而冲突水平则比较高。因而,这类交易关系通常都是频繁地解体与重建的,以冲突为主导的互动行为往往导致交易关系的绩效也是比较低的(田敏、安建设、张闯,2010)。在各种类型的订单农业为组织形式的契约型交易关系中,由于正式契约的出现,双方根据契约约定的分工进行交易,加之交易关系的相对长期取向(交易关系至少要包括一个农产品的生产周期),交易关系中的合作水平是比较高的。但交易关系中的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围绕着契约条款、交易双方各自应该承担的义务的争论都是冲突产生的根源。根据渠道行为理论的观点,交易关系中的冲突是一个过程变量,冲突水平的高低会对交易关系产生完全不同的影响(Rosenbloom,1973)。处于较低水平冲突往往会增进交易双方的沟通,及时地化解误解与问题,从而有利于提高交易关系中的合作水平,提升交易的绩效;而高水平的恶性冲突则可能导致交易关系的解体。在契约型农产品交易关系中,渠道冲突水平的高低受到两个因素的影响:一个是交易双方的相互依赖;另一个是处于权力优势地位的企业应用权力的方式。就前者而言,由于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本身的特点,订单农业中契约的签订意味着将交易双方捆绑在一起,在契约执行过程(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中断契约会给双方,尤其是农户带来较大的损失。因此,在契约执行过程中,尤其是农户往往会有意识地将冲突水平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避免关系破裂带来的损失。对于后者,由于权力具有工具性,即拥有权力的一方可以通过使用权力为其牟取更大的利益(张闯,2008),因此,龙头企业具有充分的动机来使用其权力。权力的使用一般有两种方式:以威胁、惩罚为表现形式的强制性方式和以支持和协助为表现形式的非强制性方式。龙头企业强制性权力的应用会诱发较高水平的冲突,而非强制性权力的应用则会降低冲突水平(张闯、徐健、夏春玉,2010)。因此,在契约型交易关系中,如果不保持最低水平的合作,交易关系就不复存在了,而为了提高交易关系的稳定性与交易绩效,龙头企业就必须谨慎地选择权力应用的方式。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既定的交易类型和契约条款下,交易关系中的权力结构、权力应用的方式、合作与冲突等行为会极大地影响交易关系的稳定性与交易绩效,而这些影响机制则超出了经济学的分析范畴。
4.农产品流通渠道整合分析框架 综上所述,政治经济分析框架将渠道内的交易关系明确地区分为经济与社会政治两个维度,并强调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对交易绩效的影响。从这个角度来看,政治经济分析框架最大的贡献就在于,其强调渠道中的经济与社会政治因素不能独立进行研究,而要将其整合到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中,因为二者相互作用共同影响着渠道的绩效(Stern & Reve,1980)。根据上述观点,我们构建了一个农产品流通渠道整合分析框架(如图2所示),将农产品流通渠道中的交易关系区分为经济与社会政治(即行为)两个维度,二者共同影响着农产品流通渠道的绩效。 图2 基于政治经济框架的农产品流通渠道整合分析框架 从图2中可以看出,除了少数研究以外,现有的关于农产品流通渠道中交易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交易关系的经济维度,即集中在交易的组织形式与决策的机制两个方面。在这些文献中,又有大部分研究文献集中于契约型交易关系,即与订单农业相关的主题上,这自然与我国当前正在推行的农业产业化这一背景紧密相关。这些研究的理论基础是以微观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为代表的经济学理论,虽然经济学的解释力很强,但根据政治经济分析框架,这些以经济学为主要理论工具的研究仅仅解释了交易关系的一个侧面,由于经济学理论的高度抽象性和一些诸如完全竞争和经济人这样的假设使得交易关系的行为维度难以进入分析框架。 现有文献中,关于农产品流通渠道中交易关系的行为维度对交易绩效的影响的研究是相对缺乏的,这构成了未来农产品流通理论研究的一个主要方向。正如Stern & Reve(1980)所指出的那样,合作与冲突只是交易关系中众多行为维度中的两个,而从上述权力结构、权力应用、冲突与合作,及交易关系的稳定性与交易绩效等变量之间的相互影响机制中也不难看出,这其中包含着很多其他相关的行为变量的影响。一些针对农产品交易关系的行为维度进行的研究已经表明了这些变量的存在及其影响,如张闯、汤宇和梁守砚(2010)发现,在市场型交易关系中,农户对交易公平的感知是决定交易关系能否存续的关键,而交易双方之间的信任能否建立则决定了交易关系长期导向的强度;夏春玉等(2009)发现,契约型交易关系中,企业的单方预先承诺是获取农户信任、建立交易关系,进而获得农户对关系进行承诺的关键;而企业适当地使用权力化解冲突则会促进交易关系的稳定;张闯、夏春玉和徐健(2010)则发现,契约型交易关系中,企业使用强制性权力会降低农户的满意度,使用非强制性权力则会提高农户的满意度,而适度的冲突水平也会提高农户对交易关系的满意度,从而会提升交易关系的稳定性。但是,现有研究对于农产品交易关系中的上述行为变量的研究还不够深入与细致,很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以便对农产品交易关系给予更充分的理论解释。 关于农产品交易关系经济维度与行为维度相互作用的研究也是现有研究中很少受到关注的领域。根据政治经济分析框架整合性的观点,分别独立地对经济维度与行为维度的影响机制进行研究是难以全面而深入地理解交易关系的运行机制的,而必须考虑二者共同作用的影响。在未来的研究中,我们既需要关注不同交易组织形式对其中互动行为的影响,也需要关注互动行为之于交易组织形式、契约条款等因素的影响,同时更应当关注两个维度的因素相互作用对渠道绩效的影响。相对于行为维度对交易绩效影响的研究而言,这个研究主题需要学者们给予更多的关注。 关于交易关系行为维度内部各种因素相互作用及其对渠道绩效的影响也是需要加强研究的领域。由于行为维度的多维复杂性,既定交易组织形式中可能存在的互动行为是多元的,而这些行为变量之间也存在着复杂的相互作用,如权力的应用方式影响着关系内的冲突、合作、信任及满意等行为,而这些因素反过来也影响着交易主体应用权力的方式。与此同时,这些行为变量之间的相互作用又是在不同的权力结构基础上发生的,它们与权力结构之间也存在着相互影响。交易关系内部这些行为变量之间的相互影响显然也极大地影响着渠道绩效。
四、农产品流通渠道行为维度:理论基础与理论分析工具
从上述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以经济学理论为基础的研究实际上构成了农产品流通研究的主要分析范式,但如果我们跳出经济学的分析框架,而从更加现实的视角来考察农产品的交易关系与交易行为,我们会很容易地发现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过程中除了经济交易之外,还包含着更为丰富的社会互动元素。更为重要的是,交易双方的经济交易行为不仅无法与其中的社会互动过程分开,而且任何经济交易行为都是嵌入在社会关系中的(Granovetter,1985),这意味着任何的经济交易都不可避免地受到其所在的社会关系的影响。由此看来,如果交易绩效受到交易关系的经济维度与行为维度的共同影响,那么这些以经济学为基础的研究对农产品交易关系与行为的解释就可能是不完全的。根据社会交换理论的观点,经济交换仅仅是更为一般的社会交换的一种特定形式而已,因而经济学视角下的渠道成员之间的经济交换行为实际上是社会交换理论中的一个特定变量(Stern & Brown,1969)。因此,要更加全面、深刻地理解渠道系统的运行,必须将分析的视角进行拓展,将社会与行为变量纳入分析视野,因为渠道系统首先是作为一个社会系统存在,其次才是一个经济系统,并且前者是更加根本的(Stern & Brown,1969)。这实际上正是政治经济分析这一经典理论框架的题中之意。 根据社会学理论的观点,社会互动是一个过程,通过这一过程,社会系统中的成员行为或状态的改变会对整个系统的状态和该系统中各个成员的状态及其相互关系产生影响。作为一个社会系统存在的渠道系统,其内部成员之间的互动行为的内涵是非常丰富的,也正是这些互动行为导致了渠道成员间社会体系的形成。一旦这个社会体系建立了,渠道系统就不能再被简单地看做是只受经济因素影响的经济体系,一切社会体系中的行为范畴——如权力、冲突、角色、信任、沟通等过程就会不可避免地显现出来。如前文所述,农产品交易关系中的行为所包括的维度与类型都是非常多元化的,但政治经济框架中内部社会政治结构所关注的交易关系中的权力-依赖模式,实际上为此交易关系中的其他互动行为提供了互动的基础(Stern,1988),但此基础却并非一成不变的,渠道成员会为了获得更加有利的交易条件而致力于改善自身的权力地位(张闯,2008)。就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而言,农户在很多交易关系中的弱势地位乃是一个源自农业生产体制的先天不足,因而如何弥补或改善这种不足,实际上也正是当前农产品流通研究领域的焦点问题。正是农产品交易关系中的这种特定的行为基础,农产品交易关系中的许多互动行为会表现出很多的独特性,但当前我们对于这些独特的互动行为及其对交易绩效的影响还知之甚少,这突显了需要加强对农产品流通渠道行为维度深入研究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要加强对农产品流通渠道行为维度的研究,需要不同于经济学的其他学科的理论基础。宽泛地说,社会学、社会心理学、政治学与管理学等行为科学的相关理论都可以为农产品渠道行为问题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但这里我们要强调一下市场营销学,尤其是其中的渠道行为理论和关系营销理论。 渠道行为理论是一个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末期的营销理论,它以营销渠道系统中渠道成员之间的互动行为为研究对象,重点关注各种渠道互动行为对渠道绩效的影响。渠道行为理论认为,营销渠道不仅是一个经济系统,更是一个社会系统,发生在渠道系统中的系列经济交换只是渠道社会系统中若干社会交换的一种特定形式而已。从这个角度来看,要深刻理解渠道系统的运行机制,必须关注渠道成员之间的社会互动行为。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营销学者们对渠道系统中的若干渠道行为展开了系列深入的研究,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理论文献。早期的研究学者们关注较多的渠道行为是渠道权力及其应用、依赖、冲突、合作、控制、满意等,其中关于渠道权力与冲突等行为的研究更构成了该理论比较成熟的部分(Gaski,1984)。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关系营销理论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将注意力转向更加能够体现渠道成员之间良性互动的行为,如信任、承诺、公平、沟通等,但关于渠道依赖、权力、冲突等早期行为变量的研究却并未停止。经过40余年的发展,渠道行为理论不仅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理论文献,也发展了比较完善的行为变量的测量量表与实证研究操作方法。从理论基础的角度来看,渠道行为理论的文献可以为研究农产品渠道行为提供非常直接的基础,但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一是渠道行为理论建立的基础是以北美为代表的西方文化背景下的成熟市场经济体制,由于文化和经济体制的差异,在将该理论应用于我国农产品渠道研究时是不能直接照搬的;二是渠道行为理论的建立背景是以消费品为主的企业间(即B to B)渠道关系,因此,在将其应用于以农户为主要渠道主体的农产品渠道关系时也必须注意研究背景的变化。上述两点所强调的是在研究中国农产品渠道的行为问题时不仅需要关注中国本土文化的影响,许多渠道行为理论研究中的操作方法(如变量的测量)也是必须进行修订的,而决不可照搬。幸运的是,一些中国营销学者对渠道行为理论的本土化研究已经在理论模型和实证研究操作方法方面融入了一些中国本土文化背景的要素,如一些对中国社会中的人际关系对渠道行为影响的研究(庄贵军、席酉民,2004;庄贵军、席酉民、周筱莲,2007)已经为我们研究农产品渠道行为提供了较好的理论建构与研究方法的参照。 关系营销理论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初,其针对传统营销理论以经济交易为基础的不足,更强调交易关系的社会背景以及交易过程中的社会互动。关系营销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通过建立、发展和维持交易关系使企业获得长期稳定的绩效。与以微观经济学为基础的交易营销不同,关系营销更加关注交易关系中的情感与社会互动因素(如信任与承诺),强调交易关系的持续过程,以及交易双方的长期互利。关系营销理论认为,微观经济学视野中的那种纯粹的市场化交易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是很少见的,真实世界中的交易关系或多或少都包含着对交易双方社会背景的考虑。因而,各种社会互动行为是建立与维持紧密的合作关系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由于关系营销理论更为强调交易关系的持续性与稳定性,因而学者们更为关注那些有利于交易关系稳定与持续的“良性”互动行为,其中关于信任与承诺等关系互动行为的研究构成了关系营销理论较为成熟的部分(Morgan & Hunt,1994)。除了关注交易关系的稳定与持续之外,关系营销理论还对交易关系的建立、发展、维护以及结束这一生命周期过程及其各个阶段支持交易关系运转的治理机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这些研究从交易关系发展演化的视角展示了交易关系建立与发展的过程中那些至关重要的行为要素(Dwyer,Schurr & Oh,1987)。从理论文献来看,关系营销的上述研究文献可以为农产品渠道行为维度的研究提供与渠道行为理论互补的理论基础。同样,由于关系营销理论也是建构于西方文化背景下,并且主要建构于工业品和服务的营销活动中,因此,在将其应用于中国农产品的交易关系研究时,很多理论观点和操作化方法也是必须注意的。与渠道行为理论类似,一些中国学者的本土化研究也可以为农产品渠道行为研究提供研究情境转换中理论适用问题的依据与方式。 可见,关系营销理论与渠道行为理论的共同之处就在与它们对交易关系的社会背景与社会互动行为的关注,这两个理论丰富的文献积累可以为加强农产品渠道行为维度的研究提供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由于学科属性和不同理论研究范式的差异,虽然国内营销学界对上述两个营销理论的本土化研究早已全面展开,但却鲜有学者将这些营销理论应用于农产品渠道问题的研究,这导致了当前国内学界对农产品流通渠道的研究呈现出经济学单一导向的问题。因此,不仅营销学者需要加强对农产品渠道问题的关注,已经进入农产品流通渠道问题研究领域的学者们也需要加强对营销学理论的关注,从而可以强化对农产品流通渠道行为维度的研究,以丰富和深化对农产品渠道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五、结语
我国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农业生产体制使得农户家庭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组织单元,使得我国农产品的生产者处于一种规模小、实力弱、同质化程度高、组织化程度低的类似于原子的状态,进而导致了在农产品流通活动中农户的先天弱势地位,如何更好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效衔接成为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农产品流通问题吸引了众多学者的关注,研究文献也汗牛充栋。这些现有的研究文献极大地丰富了农产品流通理论,加深了我们对于农产品流通渠道、交易关系等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也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较为丰富的理论基础。但在理论研究持续繁荣的表面下,农产品流通问题的研究领域也呈现出了一定的问题,其中尤以研究范式单一为典型。以经济学为主要研究基础的研究无法深入、全面地呈现农产品流通渠道系统运行的机制,从而不利于未来理论的建构和现实问题的解决。基于此,本文以Stern & Reve(1980)的营销渠道政治经济比较分析框架为基础,提出了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研究的政治经济整合性分析框架,展示了该框架对于农产品流通问题分析的独特视角,同时也利用该分析框架对当前农产品流通问题的研究进行了初步的分类。根据政治经济分析框架,农产品流通渠道可以分为经济与行为两个维度,而现有的研究则主要集中在经济维度上,这突显出加强对行为维度研究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本文对农产品流通渠道行为维度进行了理论上的界定与探讨,同时提出需要引入营销渠道行为理论和关系营销理论作为主要理论工具展开研究。如本文在引言中所称,本文的目的在于能够为农产品流通问题的研究提供一个初步的理论建构的“地图”,这个“地图”是非常简化与初步的,还有待未来的研究来不断丰富和完善,但如果本文的分析框架能够为农产品流通领域内的学者和想要进入该领域的学者们提供基本的方向,那么本文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注释: ①严格地说,农产品批发商也是一种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但是,为了将其与现实中存在的参与农产品流通的各种合作组织、经纪人相区别,本文将后者称为“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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