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农产品流通过程亦是流通各环节的利益分配过程,本文利用VAR模型实证分析发现,农产品生产环节利益涨幅明显低于批零环节,流通各环节的利益分配明显呈现出需求倒逼、自我强化、相对稳定的特点。对零售环节利益1个标准差的冲击,批发、生产环节6个月内的累积响应幅度分别为-6.25和-1.83。对自身利益1个标准差的冲击,生产、批发、零售环节6个月内的累积响应幅度分别是9.97、7.28和7.13,在最长6个月内的预测误差中,自身解释力度分别保持在40%、60%和90%以上。为优化农产品利益分配机制,应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流通各环节的横向组织化水平、纵向一体化水平和信息化服务水平。 关 键 词:农产品流通/利益分配/VAR模型
建国后,我国农产品流通经历统购统销、双轨制、市场化改革三个阶段,伴随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和农产品商品化率的提高,农产品流通体系日益完善,但依然存在基础不牢、效率不高、渠道不稳、主体不强等问题,农产品买难卖难问题时有发生,农产品整个流通环节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协调,尤其是针对2006年以来农产品终端零售价格的迅速上涨是否惠及了广大农民,成为政府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农产品流通环节的利益分配问题及各环节利益分配的相互影响机制急需分析,从而采取针对性措施维护农民利益,理顺农产品流通环节的利益分配。
一、文献综述、理论框架与研究假说
农产品流通连接生产和消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价值只有通过流通才能实现,也只有通过流通才能实现产销对接。农产品流通的过程既是农产品价格发现的过程,也是各环节分配利益的过程,只有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才能维护稳定的农产品流通渠道。目前,很多学者围绕农产品流通环节利益分配问题开展了大量研究,孙烨(2003)分析了欧盟农产品流通体制的特点,认为农业合作组织将属于农民的产品集中起来,通过大型批发市场以公开拍卖的现代化销售方式进行销售,确保了流通环节的农户利益。孙侠、张闯(2008)以大连蔬菜流通为例,研究认为利润在农民、批发商、零售商之间的分配从单位产品获得的绝对量来看,农民>零售商>批发商;以成本利润率衡量,与农民相比,批发商的成本利润率要高出6-10倍,零售商的成本利润率高出5-7倍。陈薇、杨春河(2008)指出,农产品经销商的利润占全部利润的80%,农产品生产者的利润只占20%。总体上,目前围绕农产品流通环节利益分配开展的相关研究大多属个案研究,通过案例分析指出农产品流通各环节的利益分配比例,对整个农产品流通环节的利益分配问题以及各环节利益分配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开展的研究较少,而只有通过动态分析和相互分析才能明确农产品流通环节利益分配的特点及存在问题。 赵晓飞、田野(2009)认为,世界农产品流通渠道主要有三种模式:东亚模式、西欧模式和北美模式,流通主体分别为批发市场、合作社和超市连锁店。我国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决定了批发市场在农产品流通中的核心地位,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2009)研究指出,我国经由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农产品比重高达70%以上,并且仍在继续升高。如图1所示,由生产到批发、再到零售是我国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同时,产销直接对接(农超对接)有利于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在大城市鲜活农产品流通中比重不断提高。到2015年我国大中城市超市流通的农产品将由现在的10%~15%发展到30%~50%(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2009)。随着零售终端规模的扩大,零售环节利益波动对生产、批发环节利益的影响力越来越大。 图1 农村居民消费对自身冲击的响应函数 研究假说1:从静态角度,与组织化水平不断提高的批零环节相比,生产环节所占利益明显偏低。 研究假说2:从动态角度,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利益会呈现“逆向挤压”和“需求倒逼”的特点。 在农产品整个流通环节中,根据业务关系合作的深度,可将渠道关系分为交易型关系、合作关系、伙伴关系和联盟关系(赵晓飞、田野,2008)。我国农产品流通总体还处于交易型关系阶段,固定的产销渠道尚未形成,订单农业与零售终端建立生产基地的合同模式更是发展滞后。在松散型的渠道关系下,由于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滞后,环节之间利益联系机制薄弱,各环节的价格波动具有很强的相对稳定性。同时,大多数农产品又属于生活必需品,消费者存在“买涨不买跌”的价格预期,这样农产品各环节的利益波动会有很强的自我强化能力。 研究假说3:在价格波动预期作用下,农产品流通各环节的利益波动会不断自我强化。 研究假说4:鉴于农产品流通纵向一体化程度较低,各环节利益波动之间会有较强的相对独立性。
二、农产品流通环节利益分配现状与波动趋势
农产品流通过程既是价格形成传递过程,也是利益分配过程。在各环节都会产生一定的成本费用,也会给各流通主体创造一定利润。因此,本研究各流通环节利益包括该环节流通成本和流通主体利润两部分。从动态角度,农产品流通各环节利益可通过投入品价格与产出品价格涨幅之差反映。如图1所示,生产环节利益波动可通过农产品价格同比涨幅减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同比涨幅反映,批发环节利益波动可通过农产品批发价格同比涨幅与农产品价格同比涨幅之差反映,零售环节利益可通过食品零售价格同比涨幅与农产品批发价格同比涨幅之差反映①。 (一)农产品各流通环节的利益分配 根据2005年1月—2009年12月的价格月度数据,以2004年月度数据为基期,2009年食品零售价格平均上涨37.02个百分点,其中生产环节价格上涨24.39个百分点,占总涨幅的65.89%;批发环节收益上涨6.07个百分点,占总涨幅的16.41%;零售环节收益上涨6.55个百分点,占总涨幅的17.7%。批零两环节上涨幅度差不多,若考虑到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幅度平均高达39%的事实,生产环节产出品的价格涨幅远低于投入品,因此,生产环节的利益是下降的。这与假说1一致的。 (二)农产品流通各环节利益波动的影响关系 农产品价格在流通过程中的传递动力主要包括“供给推动”与“需求倒逼”两种机制,农产品流通各环节的利益波动也存在“由零售到生产”和“由生产到零售”两种动力。因此,农产品流通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利益波动幅度之间相互影响。为明确主要影响方向,需对三个环节的利益波动序列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 由表1的格兰杰检验结果可看出,农产品流通各环节的利益波动幅度之间存在明显的“需求倒逼”特性,零售环节的利益波动是批发环节的格兰杰原因,而批发环节的利益波动则是生产环节利益波动的格兰杰原因。即零售环节的利益波动将影响批发环节的利益,而批发环节的利益波动将进一步影响生产环节的利益。
三、基于VAR模型的实证分析
鉴于农产品流通各环节的利益波动序列彼此之间存在双向影响关系,在农业产业链条增值额度一定的情况下,各环节利益波动均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因此,基于2005年1月—2009年12月期间的生产、批发、零售三个环节的利益波动序列构建VAR模型,可以不区分内生与外生变量,从系统角度实证分析三个环节利益分配额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根据ADF检验结果,在6%的置信度下,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利益波动序列都是平稳时间序列。首先,根据LR(序列调整的LR检验统计量)、FPE(最后预测误差)、AIC(赤池信息准则)、SC(施瓦茨信息准则)、HQ(汉南—奎因信息准则)5种判断准则,考虑样本数量,决定选取3阶滞后构造VAR模型。 (一)脉冲响应表 采用VAR模型实证分析农产品流通各环节利益波动之间的影响关系,变量排序很重要。排序的一般规则是:第一个变量不会同时受到所有其他变量的影响,但对第一个变量的冲击将影响其他变量;第二个变量同时影响剩余的其他变量(除了第一个变量),但不会同时受到这些变量的影响,其余类推(中国经济增长与宏观稳定课题组,2008)。根据表1的格兰杰检验结果,排序如下:零售环节利益波动序列、批发环节利益波动序列、生产环节利益波动序列。 由表2可看出,对于生产环节利益波动幅度1个标准差的冲击,自身第1个月会产生正向1.34的反应,6个月内累积响应幅度是9.97;批发环节利益波动幅度第2个月的累积响应为负向0.23,但从第3个月开始转为正向响应,6个月内累积响应幅度为正向1.08;零售环节利益波动幅度第2个月的累积响应为正向0.31,从第3个月开始转为负向,6个月内累积响应幅度为负向0.72。由此可看出,生产环节所得利益的增加,在6个月内会导致自身利益的持续大幅增长,与假说3相一致。从“供给推动”角度,对于生产环节农产品价格的升高,批发环节价格转移能力或自身消化能力较强,在2个月内就可将价格上涨压力转移出去或自身消化,同时,还存在一定的顺市加价能力,利益由受损迅速变为收益,但加价能力不强;零售环节在2个月内能将部分压力转移给消费者或自身消化,但长期内价格转移能力和自身消化能力也有限,所得利益会有所下降,但幅度不大。这与表1的格兰杰检验结果是相一致的。 对于批发环节利益波动幅度1个标准差的冲击,自身第1个月的响应幅度是正向1.27,6个月内累积响应幅度是正向7.28;生产环节第1个月会产生0.47的负向响应,6个月内累积负向响应幅度达10.47;零售环节第2个月的响应是负向0.36,但从第3个月开始变为正向响应,第6个月时累积响应幅度为正向0.85。由此可看出,批发环节收益的增加会导致自身收益的大幅扩大,与假说3相一致。这样,从批发市场“中间扩散”角度,一方面批发市场在与农户交易中明显处于强势地位,对农产品价格影响力大,可通过大幅度压低收购价格增加自身收益;另一方面批发价格利益的增加,零售环节虽短期内受损,但可通过“搭便车”从产地直接低价收购农产品维护自身的利益。 对于零售环节利益波动幅度1个标准差的冲击,自身第1个月的响应是正向3.68,6个月内的累积响应幅度是正向7.13;批发环节第1个月的响应是负向3.69,第6个月时的累积响应是负向6.25;生产环节第1个月的响应是负向0.59,6个月内的累积响应幅度是负向1.83。由此可看出,零售环节利益增加对自身利益也有强化作用,与假说3相一致;同时,对批发、生产环节利益都存在负向作用,对批发环节的负向影响明显强于生产环节。因此,从“需求倒逼”的角度,零售环节具有最强的价格主导地位,对批发环节、生产环节的利益均具有较强影响能力。这与零售环节直接接触消费者,掌握市场信息比较及时、全面、准确有密切关系;同时,与餐饮、超市等新型农产品零售终端的迅速发展也有密切关系。 总体上,在农产品整个流通链条中,生产环节价格谈判能力最弱,其利益也最容易受批零环节的影响,这与假说1也是相一致的;批零环节之间,批发环节对零售环节具有一定的价格转移能力,但与零售环节对批发环节的“价格倒逼能力”相比,相差较大。这总体上证明了假说2的内容。同时,农产品流通各环节的价格波动均具有较强的自我强化能力,证明了假说3的内容。 (二)方差分解图 基于VAR模型的方差分解图,可实证分析农产品各流通环节利益波动序列之间对彼此预测误差的解释力度,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各环节利益波动序列之间的相互影响程度。 图2 生产环节利益波动的方差分解 1.生产环节。由图2可看出,对生产环节利益波动6个月内的预测误差,随预测期的延长,生产环节自身的解释能力逐步从第1个月的76.3%下降到第6个月的41.4%,下降幅度较大;零售环节的解释力度也逐步从第1个月的14.6%下降到第6个月的1.8%,但总体解释力度较小;批发环节的解释力度则逐步从第1个月的9.2%上升到第6个月的56.9%,成为生产环节利益波动的最大解释变量。由此可看出,批发环节利益波动对生产环节利益波动具有显著的影响,而零售环节由于产销直接对接的规模较小,对生产环节的利益波动的直接影响较小。 2.批发环节。对批发环节利益波动6个月内的预测误差,由图3可以看出,零售环节的利益波动具有最强的解释能力,随着预测期的延长,解释力度从第1个月的89.5%下降到第6个月的64.4%,但始终是批发环节利益波动的最大解释变量;批发环节自身解释力度从第1个月的10.5%提高到第6个月的33.8%;生产环节利益波动具有最低的解释能力,总体在2%以下。由此可看出,生产环节利益波动对批发环节利益波动的影响可忽略不计,零售环节利益波动的解释能力一直保持在60%以上,说明农产品流通各环节利益波动中的“需求倒逼”力量远高于“供给推动”力量。 3.零售环节。对零售环节利益波动的预测误差,由图4可看出,最大解释变量是零售环节自身,6个月内解释力度始终保持在90%以上,随着预测期的延长,解释力度没有明显下降,第6个月时依然高达94.8%;批发、生产环节利益波动的解释力度在5%左右。由此可看出,相对于生产、批发环节的利益波动而言,零售环节利益是相对独立波动的,几乎不受上游各环节利益波动的影响。 总体上,从农产品流通各环节利益相互影响的角度看,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利益波动均保持了较强的相对独立性,其中零售环节最强,其次是生产环节,最低的是批发环节。证明了假说4的内容。同时,批发环节利益波动受零售环节利益波动的影响最大,批发环节利益对生产环节利益也有较强影响,零售环节利益波动对生产环节的直接影响和生产环节利益波动对批零环节利益的影响总体较小。这再次验证了农产品流通各环节利益波动之间的“需求倒逼”特性。 图3 批发环节利益波动的方差分解 图4 零售环节利益波动的方差分解
四、分析结论与对策建议
根据本文实证分析,从农产品流通各环节利益涨幅的静态分配角度,生产环节利益分配额明显低于批零环节的利益涨幅。农产品流通各环节利益波动明显呈现出需求倒逼、自我强化的特点,各环节之间利益传递效率相对较低,市场联动性较差,相对独立性较强。为优化农产品流通各环节利益分配机制、增加农民收入,打造高效、统一、顺畅的一体化农产品流通链条,维护各环节正当利益,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提高农产品流通各环节的横向组织化水平 采取措施提高生产、批发、零售环节的组织化水平,扶持大型批发商和大型超市的发展,尤其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增强农民的市场谈判能力和讨价还价能力,大力发展农村流通合作组织,使合作社代表农民集体参与市场,提高农民在整个农产品流通附加值中的利益分配比重。 (二)提高农产品流通各环节的纵向一体化水平 农产品流通各环节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合作共赢关系,鼓励批发商、零售商与农民签订订单,发展订单农业,鼓励批发商、零售商建立生产基地,与农民组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同时,扶持批发市场组建面向零售终端的物流配送中心,密切批零关系,强化其利益连接机制。 (三)提高农产品流通链条的信息化水平 信息是参与市场交换的基础,只有掌握准确、及时、全面的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才能合理维护自己的利益,政府应采取措施整合现有的信息资源,打造系统化程度较高的信息发布平台,充分利用现代的信息技术和各种信息传播渠道,及时向农产品流通各环节的流通主体发布市场信息,引导市场交换。 注释: ①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农产品价格指数、农产品批发市场价格指数、食品零售价格指数均来自统计局、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定期发布的月度价格指数
【参考文献】 [1]孙侠,张闯.我国农产品流通的成本构成与利益分配——基于大连蔬菜流通的案例研究.农业经济问题,2008(2):39-48 [2]陈薇,杨春河.基于第四方物流的农产品流通模式研究.农业经济,2008(9):87-88 [3]孙烨.欧盟农产品流通体制的特征及启示.调研世界,2003(2):47-48 [4]赵晓飞,田野.我国农产品流通渠道模式创新研究.商业经济与管理,2009(2):16-22 [5]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中国农产品流通发展报告(上).中国流通经济,2009(1):13-17 [6]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中国农产品流通发展报告(下).中国流通经济,2009(2):12-15 [7]中国经济增长与宏观稳定课题组.外部冲击与中国的通货膨胀.经济研究,2008(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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