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企业是行业的基础,任何行业都是由具体的企业组成的,流通行业也不例外。整个流通产业是否有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各个流通企业是否有影响力。影响力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但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作为企业,首先要有效率,其次才可能有影响力。应当说有效率是有影响力的必要条件。因此,那些在政治权力扶持下拥有垄断地位的流通企业,不管其规模有多大,知名度有多高,由于其垄断地位带来的低效率和不公平,我们认为这样的企业是没有影响力的,若有,也是“伪影响力”。照这样的标准,我国一些大型流通企业的影响力应当大打折扣,因为这些企业是靠政治权力的扶持才具有垄断地位的,如果引入竞争机制,可能这些企业就会亏损。要提升我国流通企业的竞争力、影响力,一要靠企业自身加强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二要靠外部环境的公平、健康。企业自身的内部治理水平提升严格来讲属于管理学的范畴,但企业外部环境的公平应当是经济学研究的领域。我国长期存在的外资与中资企业区别对待、公有制企业与私有制企业区别对待的制度安排对流通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
二、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通过市场来配置经济资源的。市场指的不是具体的交易场所,而是一种制度安排。在主流经济学理论当中,市场的行为主体被划分为消费者和生产者,消费者在预算约束下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行为形成需求曲线,生产者在技术约束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形成供给曲线,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共同决定了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主流经济学理论中也常常把生产者称作“企业”,这里的“企业”不再进一步细分为流通企业和生产企业。但是,在现实当中,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并非都是直接发生联系,当交易变得越来越复杂化之后,就出现了专门从事交易活动的商业或流通企业。可以说流通企业的出现是劳动分工深化的结果,但是反过来流通产业也使得劳动分工进一步深化:生产企业更加专注于生产技术的改进,流通企业更加专注于交易效率的提升。
流通企业与一般的生产企业既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主要是:第一,都是(或应当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法人团体;第二,都以追求利润的实现为目标;第三,在产权制度方面没有特殊区别。不同之处主要在于:生产企业主要从事生产活动,通过向市场、向社会提供其产品或服务来实现其利润目标;而流通企业则主要从事交易活动,一般不生产产品,而是通过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来实现其利润目标。与生产企业相比,流通企业在技术上所受的约束较小,如果说生产企业主要要面临资金、技术、管理(包括人才)的约束的话,那么流通企业主要面临资金和管理(包括人才)的约束。微观经济学中的生产函数Q=F(K,L)仍然可以描述流通企业,其中K为资本,L为劳动投入,由于流通企业不生产产品,因此Q可以理解为所提供的服务,F为“技术”——这里应当指管理水平。因此,如果说我国的生产企业与发达国家相比要受制于技术水平的话,那么流通企业由于较少受技术水平的约束,其发展应当比生产企业容易得多,虽然管理水平仍然有待提高,但是相对于较强的技术壁垒而言,学习管理应当比学习技术容易得多。所以,我们的一个初步判断是:流通企业的发展主要取决于资本和劳动投入(包括人才)。
上面的判断是在没有考虑外部制度环境的前提下做出的,因为一般的经济学教材中所讲到的生产者理论(或企业理论)考虑的是完全竞争市场中抽象的典型企业。考虑到这一点,则流通企业的发展要取决于资本、劳动投入和外部制度环境。
以上是从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出发对流通企业的概括性分析。
具体到目前中国的流通企业,严格来讲除了我国自己的流通企业之外还应包括外国在中国投资兴办的流通企业,一般称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这种分类是根据企业所有权的国籍属性来划分的。其中中资企业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公有制企业和私有制企业。由于我国对私有制企业在意识形态上和实践上长期存在相当程度的歧视,因此本研究拟将中资企业中的公有制企业和私有制企业区分开来。
除了企业本身的管理水平之外,我们上面提到的资本、劳动投入和外部制度环境三个方面,在中资公有制企业、中资私有制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均有很大差异。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三者在效益、规模、发展前景等方面的差距。
三、各种所有制企业在制度环境方面的不平等待遇
在外部制度环境方面,中外资企业面对的是不同的条件,并不处于公平竞争的状态。造成这种不平等的局面既有“合法的”法律和规定,也有由于制度缺陷造成的漏洞。中外资企业、中资公有制企业、中资私有制企业在制度环境方面面对的不平等条件主要有:
(一)中资和外资企业长期面临的是两套税制
外商直接投资(以下简称FDI)是在1992年之后大规模涌入中国的,虽然中国早在1979年就批准了外资进入,但是外资的大规模进入中国是在1992年之后。据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黄亚生的计算,从1979年至2000年,中国累计吸收了总值3462美元的FDI,1992年至2000年间,FDI累计流入量达2826美元,占1979年至2000年FDI总值的93%。[1] 中资和外资企业面临的两套税制的不平等主要体现在所得税方面。1993年税制改革后,我国形成了一套内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一套外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根据这两套不同的法律,外资企业在中国享有二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俗称“两免三减”)、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而中资企业却没有这些优惠政策,这是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差异;税率方面,中外资企业名义上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但实际上外资企业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享受15%和24%的优惠税率,虽然中资企业也存在27%和18%两项针对小企业的“照顾税率”,但实际总体上中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大约要比外资企业高出一倍。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商投资,更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施行种种优惠政策,如33%的外资名义税率中3%本应由地方政府开征,但许多地方政府却放弃了征收。
两套税制导致中外资企业的行为均发生扭曲,外资企业一面声称“年年亏损”,一面却继续追加在华投资,报“亏损”是为了逃税,继续投资是因为本来就有利可图。另有不少外资企业,利用中国“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一到五年优惠期结束便撤出投资,更是从来没有正常纳税。中资企业为了摆脱相对较高的税率负担,采取种种手段谋求与外资企业相同的待遇,于是中国出现了大量“假外资”,国内企业纷纷到国外注册“离岸公司”,然后便以外资的身份“回国”,以此享受外资企业的优惠所得税税率。据统计,这种“假外资”一度占到外商在华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中资企业通过改头换面冒充外资的做法虽然不对,但这是其面对两套税制不公平状况的消极反抗,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中资企业这样做是理性的。
对中资流通企业来说,两套税制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中资流通企业在管理方面的成本本来就要比外资企业高,再加上不公平的税负成本,无疑是雪上加霜。以二者在人才竞争方面为例,外资企业最具吸引力的就是高丁资待遇,外资企业能出得起高薪招揽人才固然有其他方面的原因,但外资企业无“计税工资制”是一个重要原因。根据两套税制的规定,中资企业中实际工资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纳入应税所得额,而外资企业则不存在这一规定。
举例而言,中资企业适用的税法规定计税工资为800元,地方政府在此基础上最多可调高20%,如北京就是960元。假设北京某中资流通企业拟提供一个月薪5000元的职位,则其实际负担为5000+(5000-960)×33%=6333.2元,而同在北京的外资企业只要5000元;换言之,外资企业即使出到月薪6000元,其实际负担也要比中资企业出5000元来的低,假设人才选择中外资企业时仅考虑工资水平,则中资企业在这方面毫无竞争力可言。因此两套税制对中资流通企业吸引人才是极为不利的。在吸引投资方面,如果不公平的税负使得外资企业长期保持对中资企业的效益优势,则中资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竞争力必然处于劣势。资金的匮乏可能反过来进一步导致中外资企业差距的扩大,从而这是一个“持续正反馈”的过程,即恶性循环。
中外资企业面临两套税制的做法已经持续了多年,不仅使得中资企业在与外资企业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而且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也使得政府税收受到影响,本应由中国享有的税收收入却让给了外资企业和境外消费者。据估算,每年这种出让的税源高达3000亿元。
从最根本的意义上来说,两套税制的做法违反最起码的“税负公平”原则,它给予外资企业以“超国民待遇”,从而对中资企业实行了“逆向歧视”。据说多年来一直为人诟病的两套税制的做法可能结束,但这种对中资企业的歧视所造成的后果已积累多年,因此在这种不公平的制度下产生的后果不可能随着这种做法的取消而立即消失。我们认为,这是削弱原本就不是很强大的中国流通企业之影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2007年初的“两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合并成为重大议题之一,如果两套税制最终能够合并,则困扰中资企业多年的不公平税赋状况应得到很大的缓解,我们也期盼着这一天的早日到来。
尽管两套税制将会改变,但多年实施的影响不会很快消失,政府也在给外资企业以“税制并轨的过渡期”,因此这里的分析并没有过时。
(二)政府利用制度漏洞给予外资流通企业以优惠待遇
如果说上述两套税制制度是对中资企业“合法的”歧视的话,那么其余并非“合法”却也不“违法”的歧视就更加五花八门。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过程中存在对外资流通企业实际上的“优惠”。2006年5月,世界零售业巨头家乐福超市重庆沙坪坝分店开业,与紧邻的北京华联超市展开“隔墙竞争”,曾使得业界一片哗然。虽然自2004年12月起,我国零售业已全面开放,但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外资商业设施的开设仍需报商务部审批。家乐福重庆沙坪坝分店的面积达2万平方米,但却并未上报商务部审批。这一现象的合理解释便是,当地政府利用了一个制度上的漏洞为外资商业企业提供便利。商务部曾要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与有关项目的审批相结合,凡是未编制完成城市网点商业规划的城市,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受理在其市区内设立涉及商业网点布局的外商投资商业项目的申请,而当时重庆市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上未编制完成,因此这一做法便可不上报商务部。而地方政府如此行事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实际上的政绩考核制度,追求当地GDP的增长进而吸引外资是直接与政府官员的政绩相联系的,因此地方官员不惜给外资企业提供强势的优惠措施和条件来提升自己的政绩,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是完全理性的。这一原因可以解释地方政府在除流通之外很多行业的做法,如房地产业等。
一般认为,中国的流通企业与发达国家流通企业的差距,最明显的是规模小。实际上我国也存在规模大的流通企业,但基本上都是在国家扶持的基础上形成的“行政垄断型”企业。以中国的成品油市场为例,我国成品油的批发业务80%集中在垄断性企业手中,成品油零售额的85%也是经过其进入零售市场的。垄断性企业凭借垄断地位获得了超额利润,其员工的平均工资也比一般企业高出数倍。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一个社会存在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是既不公平也无效率的,而我国的行政垄断性企业就更是如此。依靠国家扶持拥有垄断地位的流通企业,即便其规模较大,也不能认为其有效率,从而我们不认为它是真正有影响力的。
(三)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流通企业发展
GDP的增长直接与地方利益和官员政绩挂钩,由此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我国目前统一的国内市场仍然没有建立起来,地区之间互设壁垒、条块分割的状况依然很严重。一个有趣的现象是,一方面地方政府对本国外地资本的进入想方设法进行阻挠,另一方面却对外国资本的进入大开绿灯,有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与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同步进行,随着中国的市场变得越来越分割,中国就变得越来越向外开放。造成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另一个体制上的原因是财政“分灶吃饭”制度,这种体制客观上使得各地的区域经济处于一种相对分割与封闭的状态,这同市场经济中商品流通建立统~市场的要求是相矛盾的。
目前在我国,有些地方明文规定一律不得销售外地某些产品,凡是本地有的外地同类产品进入本地,必须先由工商、税务、交通、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检查。有些地方政府插手经济纠纷,设置障碍,阻挠外地办案人员办理经济案件,甚至帮助本地当事人逃避债务,搞司法保护。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首先是流通市场的统一。我们经常说中国的流通企业要“做大做强”。这几乎成为一句套话。但问题是,地方保护导致对本国外地资本的进入层层阻挠,这样怎么能做大做强?中国的流通企业大多为中小型,这固然有其资金和管理上的原因,但地方政府对本地企业的保护与对外地企业的歧视是难辞其咎的。在这种状况下,我国的流通企业只能退而求其次,力求在本区域内“做大做强”,但这样是不足以与发达国家的流通企业相竞争的,在我国已经加入WTO的情况下就更是如此。
(四)长期以来对私有制企业的歧视不利于流通企业的发展
上述分析对中资企业没有进行进一步的划分,即划分为公有制企业和私有制企业。实际上即使同为中资企业,公有制企业与私有制企业长期以来也是处于不平等地位的,这集中表现于对私有制企业的歧视。众所周知,私有制企业在我国先是长期受到意识形态上的排挤而绝对禁止,改革开放之后意识形态上的歧视虽然逐渐减轻,但是实际上在市场准入、筹资融资等方面受到的不公平对待却仍然存在。与公有制企业相比,我国的私有制企业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融资。我国一方面是限制非国有金融部门的发展,即国有银行垄断金融系统,限制非国有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另一方面是对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实行两种不同的外源资金供给方式,限制非国有企业从国有金融系统中获取资金。即便在这样的情况下,私有制经济还是迅速地发展起来,并在经济总量中占据越来越大的份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一个显著变化是公有制经济成分比重下降与私有制经济成分比重上升。具体到流通企业来说,据2005年商务部发布的《中国流通产业发展报告》称,在全国33000多家大中型流通企业中,国有大中型批发企业的市场份额为33%,国有大型零售和餐饮行业的市场份额均仅为16%左右。报告称,目前个体私营经济在我国农村地区和城市的中小流通企业中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在大中型流通企业中,国有流通企业市场份额也已不占优势。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中国流通领域经历了以数量扩张为特征的高速发展时期,国有、集体流通企业一统天下的局面被打破。上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我国流通领域进入了结构加快调整的发展时期,多元化流通主体之间的重组、兼并呈现出加速势头,多元化市场流通格局逐步显现出来。至本世纪初,国有经济的市场份额已下降到18.2%,集体经济为15.6%,个体和私营经济上升到44%,股份制经济为10.5%,外商及港澳台经济已占1.8%,其他经济为9.9%。这是按总量计算,如果考虑到企业层面,则我国的私有制流通企业几乎都是中小型企业,只不过数量众多而已。我们认为长期以来对私有制经济的歧视特别是融资歧视是造成我国流通企业“小而多”局面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外资流通企业并非不可战胜
2006年5月22日,全球最大的零售商沃尔玛(WalMart)公司宣布以8.82亿美元的价格将沃尔玛韩国分公司全部股权出售给当地的新世界百货公司,从而全线撤离韩国市场。在此一个月之前,全球第二大零售商家乐福集团也将自己在韩国的所有分店转让给了当地企业。两家国际零售业巨头相继从韩国市场铩羽而归,曾一度引起业界强烈关注。两家零售巨头在韩国分别经营8年和10年,其中沃尔玛曾经一度跻身韩国五大零售商之列,但最终二者均从韩国市场撤出。据分析,二者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未能因地制宜地转换经营模式和考虑韩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二是很难打破当地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密切关系。
沃尔玛和家乐福双双败走韩国的现象说明外资流通企业并非不可战胜,我国具有比韩国大得多的国内市场,韩国的零售企业可以与世界零售巨头一争高下,我国的流通企业就不会是绝对做不到。这里的关键还是在于中资和外资企业要在公平的环境下竞争。
五、小结
综上所述,由于与生产企业相比,流通企业受到技术约束相对来说要较小一些,因此我国流通企业的发展要抓住机遇缩小与发达国家流通企业的差距。这里除了企业自身应提高管理水平、更新管理理念之外,最重要的是要有一个健康、公平、和谐的外部发展环境。这里外部环境主要是指企业身处其中的市场制度与市场秩序。因此,要想提升我国流通企业的竞争力与影响力,政府首先要做的就是给各种所有制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 [美]黄亚生.改革时期的外国直接投资[M].钱勇,王润亮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 [2] 超市周刊.体现公平竞争内外资零售企业所得税有望统一.[DB/OL].http://www.huaxia.com/sw/lajm/2006/00496—958.html.2006—8—16. [3] [日]石原武政,加藤司.商品流通[M].吴小丁,王丽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 吴小丁.商品流通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 [5] 夏春玉.当代流通理论——基于日本流通问题的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6] 晏维龙.交换、流通及其制度——流通构造演变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7] 宋则.中国经济发展前沿报告[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8] 楚学文.构建现代产权制度 促进流通企业发展[J].商业研究,2005,(11). [9] 崔永刚.流通企业产权改革及其应注意的问题[J].商业研究,2005,(22). [10] 李陈华,柳思维.流通企业的企业理论新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5,(9). [11] 李陈华,文启湘.流通企业的(规模)边界[J].财贸经济,200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