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立法放权措施演变成一场执法权之争,到底流动摊贩应该由哪个部门协调管理?工商部门是不是只收费不管理?如果按照城管提出的“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城管是不是从此不再拥有对流动摊贩的执法权?
7月28日,全国城管局长联席会议召开发布会,百名城管局长就《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提出重大修改意见,认为流动摊贩应由工商部门主管。工商部门不能只管收费发照,把问题推给社会,不能让城管背黑锅。
一项立法放权措施演变成一场执法权之争,到底流动摊贩应该由哪个部门协调管理?工商部门是不是只收费不管理?如果按照城管提出的“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城管是不是从此不再拥有对流动摊贩的执法权?
流动摊贩管理难题破解
7月21日公开征求意见的《条例》仅27条,和现行的1987年出台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条文数持平,但在管理趋势上有相当大的变化。
截至7月30日,已经收到各界意见3000多条,据记者向有关部门了解,意见多集中在流动摊贩如何管理,如何减轻个体工商户的负担等方面。
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赵晓光表示,征求意见稿中有20条与鼓励、扶持和服务个体工商户相关。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既俗称的流动摊贩,允许其在一定区域内存在并纳入规范管理的渠道。
《条例》规定“允许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并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前款规定的区域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告知个体工商户,并另行指定经营区域。
目前我国流动摊贩的数量庞大,但无确切的统计数据。流动摊贩的管理因为无主管机关,流动性强,一直是管理难题。现有的执法模式依据各个城市的不同情况,是由城管部门以收取“占道费”“管理费”的形式进行管理,而对于不在允许占道经营区域的流动摊贩,城管依据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政管理的法规,对流动商贩不合理占用了城市公共空间予以处罚。此次征求意见的条例将流动摊贩的登记机关确立为工商管理机关,然而,对于其相关执法权,却无明确说法。
北京一律师说,流动摊贩经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其主管机关即为工商部门,执法权即转移到工商监察大队,而尚未登记的流动摊贩,则执法权还留在城管大队。
执法局模式
7月28日,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罗亚蒙表示,个体工商户涉及人数众多,社会意义重大,必须明确一个主管部门或牵头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应由工商部门主管。
我国目前的行政处罚权处于多头管理,多头处罚,即多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行政处罚部门和权限,比如工商部门有工商监察大队,城管有城管大队,市容有市容监察大队,而其带来的问题一是抢着处罚,多头处罚,比如前些年一个流动摊贩要交十几种费如‘市容费’
‘占道费’等,第二则是由于流动摊贩流动性强,小本经营,加上近些年情绪对立严重,现在另一种倾向就是推出去,谁都不想管。
针对执法权分立,多头处罚的管理现状,目前,一些城市已经试点建立一个统一的行政执法局,推行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改革,即由一个行政执法局履行相对统一的行政执法权,而其他机关则不再拥有行政执法权。
现在的问题是,在试点城市,流动无照摊贩的执法权已经从工商转移到城管,但如果经过登记之后,执法权又将回到工商,但按照试点的精神,执法权将统一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这其间的矛盾该又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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