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太原一位顾客在沃尔玛购物时,一只装有贵重物品的手袋被抢,抢劫者顺利逃离商场,其间未遇保安追赶拦截,该顾客在求助之后也未能获得商场方面的帮助,最后她向商场提出索赔,但被后者拒绝,不过,当地消协则认为,商场有责任保障购物者人身财产安全,因而被抢者理应获得赔偿。
赞同赔偿责任的基本理由是:主人对应邀而来的客人负有安全责任,而商家是商场的主人,顾客是他邀请(广告或开张本身构成了一个默示邀请)来的客人;就好比,我请你来我家吃饭,我的狗把你咬伤了,我是有责任的,法律之所以要将此责任赋予主人,是因为他有着最佳条件去了解、规避和控制其拥有的场所中所潜伏的风险。
这一信息条件与风险控制能力不对称原理提供了一个指引,帮助我们区分特定场景下主人究竟是否负有责任,或在何种程度上负责;比如我除你之外还请了其他几位客人一起吃饭,其中一位把你的钱包偷了,此时责任就比较模糊,可能我并不了解这位客人的品行,但我如果明知他是个惯犯,那便难辞其咎了。
沃尔玛拒绝赔偿的主要理由是,他没有能力控制商场内的偷窃行为,大型商场看来没有能力保护自己免受偷窃之害,因而要求它确保顾客不被偷,似乎有欠公允;然而,抢劫不同于偷窃,其表现更公然显著因而更可能引起防卫措施,试想,假如劫犯从货架上拿起几件贵重商品冲出商场,沃尔玛的保安是否会表现的跟顾客被抢一样漠然?如果不会,那沃尔玛的责任能否免除就值得推敲了。
不过,在看到更多证据之前,我们确实不能断定这一点,或许沃尔玛保安即便在商场自己被抢时也没有能力进行更多更有效的防卫,这是很有可能的,随着人们对人命越来越珍惜,如今许多大企业在安全防卫政策上都越来越倾向于不抵抗原则,这最清楚的表现在,抢银行变得越来越容易,保安只能防范一些小偷小摸,只能实施最低烈度的防卫,或者只是为破案保留些证据。
特别是在国内,普通保安被禁止持枪,也不能过度使用武力,而且从以往判例看,司法当局向来以严苛而不友善的姿态对待自卫行动,必要且合理的自卫行动被判为非法甚至定以重罪的案例,已屡见不鲜;假如本案中的劫匪在遭遇保安追堵时掏出匕首或手枪,我们很难指望他们能够以司法当局容许的方式获得成功,这样的行动反而更可能让局面失控,并伤及无辜;实际上,连拥有独立司法/执法系统的铁路,也未能对乘客遭抢承担责任;如果法律最终将确保顾客免遭抢劫的责任加于商家,法律至少也应同时赋予他们履行该责任所必需的自我防卫的充分权利。
特定行业的商家,能够和理应为其顾客提供多大程度的安全保障,首先取决于其了解和控制风险的能力,比如,限于为小圈子服务的封闭性俱乐部、规定了入场时须接受搜身检查的聚会,该条件便很充分,客人也就有理由期望更多安全保障,相反,人员高度流动和随机的大卖场,空间封闭性很低的菜场,就完全不同了。
其次,也取决于采用特定防卫策略带给他们的风险和成本,以及是否具备实施该策略所需要的自卫能力和司法条件;这些权衡的结果,在行业会形成不同的安全环境,因而人们也有理由期望顾客对不同行业不同场所形成不同的安全预期,并据此采取适当的自我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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