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3日欧盟正式宣布对中国产皮鞋征收反倾销税,目前反倾销的后果已经初见端倪,由于外商担心欧盟对我国出口鞋类的反倾销转移,出口鞋类订单数量减少。记者日前在“中国鞋都”——晋江调研时了解到,截至3月24日,泉州国检局辖区(以晋江为主)出口欧盟的皮面鞋产品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31.5%和19.1%,有的企业来自欧盟的订单甚至减少了一半。
晋江是我国最大的旅游运动鞋生产基地和世界运动鞋的重要生产基地,现有鞋类企业3000多家,鞋类出口企业445家,从业人员超过35万,年产各类鞋达9亿多双,年产值近200亿元。反倾销所指的“皮鞋”实际是税则号6403项下除童鞋和高科技运动鞋以外的所有鞋类,或者简称“皮面鞋”,晋江主要出口商品皮面运动鞋也在此类中。
记者在晋江调研时发现,一些大规模的名牌企业对反倾销抱积极态度,但是中小企业则普遍持观望态度,部分甚至不了解被裁定倾销的危害性。晋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轻纺科科长陈乌桥提出,欧盟此次裁决针对中国整个皮面鞋制造行业,并且规定应诉企业通过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或个案待遇获得成功,只适用于本身,如果想采取“不应诉”搭便车的行为不可取,另外,部分中小鞋企认为可以采取寻找国外代理商或通过第三国转口的贸易手段,来规避关税带来的不利影响。但是对寻找国外代理商欧盟已有所察觉,并建立了很强的规避监察制度;通过第三国转口也不可取。事实上,制鞋产业链近几年来为降低劳动成本,一直有向粤西粤东,甚至越南转移的趋势。此次欧盟反倾销名单也包括越南,说明单靠低价劳动力投入的经营方式并不可取。如果对欧出口量还是保持过速的增长态势的话,那么欧盟很可能对革面鞋、纺织面料鞋也采取相应的措施。一旦如此,则对晋江乃至中国鞋业无疑是重创。
专家认为,面对欧盟的反倾销,在国内企业与行会“打前阵”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应在期限内采取切实的措施,调整产业政策,并积极与欧盟方面进行沟通,以达到消除鞋类贸易的纠纷目的。从长远考虑,建议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重新审视出口退税的必要性。欧盟对中国制鞋业的抱怨主要集中在中国鞋大量出口挤压欧洲鞋类生存空间和中国鞋类产品价格过于低廉两方面。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强加中国鞋反倾销的最“强有力证据”就是所谓中国“隐性政府补贴”,使鞋产品以低于其国内成本的价格出口到欧盟,其中原因之一是中国政府的出口退税政策。
专家认为,不管这个说法是否正确,反观实行多年的鞋类出口退税政策,实际上是把税额退给国外的进口商。因为进口商在国内下定单时,往往采取招标式询价,加上企业间存在的无序竞争,致使鞋类出口价格一降再降,生厂企业的利润空间所剩无几,一些企业尤其是大中小型企业主要依靠退税营利。就此而言,企业本应在出口产品上体现的获利被一再压低,出口退税表面上是扶持和鼓励鞋企出口创汇,实际上已转移到外商手上。如果取消鞋类出口退税,我国的鞋类产品仍有较强的竞争力,建议尽早取消不合时宜的出口退税。
其次,取消外商投资优惠待遇,让所有的参与者在平等的政策环境中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值得一提的是这次被反倾销措施排除在外的高科技运动鞋恰恰是外资企业生产。
同时,回归民间商会职能。民间商会本应该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沟通桥梁,但是政府没有授予行业协会相应的权力和职能,行业协会缺乏权威性,组织力不强。
福建省鞋帽进出口商会提出,政府宜下放四类权力:产品质量检测、环保控制指标、行业规范以及行业培训和技能的认证,商会将对企业更具有约束力。一旦遭受反倾销调查,在组织应诉方面,大量工作都可以由协会来协调,比如预警提示、收集信息、联合聘请律师等。在反倾销应诉中,建立规范的“谁应诉谁受益”的激励机制。民间商会也是与欧盟有关协会的对等交流主体。在反倾销应诉中与政府间的磋商双管齐下,能取得更佳效果。
而对一大批中小企业而言,专家建议,短期内可从WTO规则以及欧盟的反倾销规定入手,采取法律救济措施。
首先,国内企业面临反倾销诉讼,可从倾销幅度抗辩和无损害抗辩两方面入手。前者争取到的结果,是市场经济地位,是只适用于该企业的单独税率。而无损害抗辩,证明中国进口鞋与欧盟鞋业不景气并无因果关系,争取到的结果适用于涉案全行业。目前福建、广东、浙江三地鞋业联盟主攻无损害抗辩,对外需要联合欧盟进口商和零售商,对内则需要包括中小企业的国内企业齐心合力,共同搜集有力材料和证据,参加听证会等等。
其次,与欧盟内部商会建立联系争取“联合维权”。欧盟80%的皮面鞋产量集中在意大利,葡萄牙和西班牙等。欧盟成员国中的北欧国家,如瑞典、丹麦、荷兰等批发零售业比较发达的国家不希望对中国征收反倾销税。此外,欧盟的进口商与零售商反对欧盟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利用好当地经销商及客户的利益共同点,是赢得反倾销调查的关键点之一。国内企业宜运用各种资源和力量,有效争取其他国家甚至欧盟内部利益集团的声援进行“联合维权”,还可以聘请欧盟有声望的公关公司进行游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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