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月15日从商务部获悉,《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从8月15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2001年颁布的《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同时废止。新规定就如何组织协调反倾销案件应诉进行了统一规范,使企业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掌握反倾销预警及应诉信息。
2006年一季度我国进出口总额达到3713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5.8%,预计今年我国进出口总额将超过16000亿美元,增长速度有望超过15%。贸易地位的巨大变化使我国遭遇的贸易摩擦日趋常态化,亟需对出口企业如何应诉反倾销案件作出相应规范。
规定要求,商务部应及时公布与反倾销案件调查或应诉工作相关的信息,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获知有关信息后应立即通知涉案企业。规定还明确了进出口商会等行业组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以及应诉企业享有的权利。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副会长曹新宇接受采访时表示,新规定重点确立了商务部、中介组织、企业及地方政府“四位一体”的反倾销应对模式,强化了组织协调的力度,这也是对近几年来应对反倾销案件的经验总结。
曾代理多起知名反倾销案件的蒲凌尘律师提醒说,“四位一体”固然是有效的组织形式,但“四位”之间产生矛盾的情况如何处理规定中没有明确。新规定肯定了地方政府及地方行业组织的组织协调权利,有可能造成反倾销应诉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与全国性行业组织之间的意见不一致,有可能导致反倾销应诉效率的下降。
曹新宇则对此认为,目前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实践中全国性行业协会与地方行业协会各有优势,关键看谁能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反倾销应诉是项长期工作,即使终裁后还有复审或可能出现上诉、反吸收调查等,只有提供优质服务的行业组织才能获得企业长久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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