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峰最近经营的DVD光盘生产厂雪上加霜,让他担忧了近一年的欧盟对中国DVD光盘的反倾销调查终于成为现实。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中宣布,欧盟已经决定对原产中国内地、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的可刻录DVD光盘进行反倾销调查。
杨峰只是深受国外反倾销困扰的国内企业家中的一个。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在国外对我国470多起反倾销起诉案件中,国内企业应诉率只有60%~70%,而在应诉案件中,绝对胜诉率不到40%。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在2001年到2003年进行的57次知识产权诉讼案调查中,涉及的中国企业多达19家,且75%以上的案子败诉。
“要想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赢得反倾销的法律战争,并不是不可能或者非常困难。”为中国企业打过多场反倾销官司的全球知名律师事务所美国威凯平和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威凤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在日前举行的2006中美法律及知识产权高峰研讨会上,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以近期两桩重大反倾销诉讼为例,介绍了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的经验。中国的应诉企业应该以整个行业为基础相互合作,企业高层能够排除干扰竭尽全力,并取得中国政府以及支持企业的美国利害关系人的帮助和介入。
加强行业合作
威凯平和而德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部和贸易部的Robert C.Cassidy介绍,当一个产业获知可能有人要进行反倾销申诉时,这个行业的组织或协会就应该警示所有出口商,并帮助他们做好回答美国商务部初步调查问卷的准备。
最近,威凯平和而德律师事务所代理了两个有关反倾销的案件,一个是美国起诉中国的滚珠轴承企业,另一个是美国起诉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企业。结果,两个案子的结果有很大的不同。
在行业商会和一位大型出口商的高管的有效组织下,中国的滚珠轴承生产商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供了必要的具体信息,从而成功证明从中国进口的产品没有对美国的产业构成损害,起诉被驳回,中国的滚珠轴承生产商被判对美国的相关同行企业和产业无损害。
相反,行业合作不够,就会对所有出口商都造成损害。在木制卧室家具案中,广东台升公司和天津美克公司都向美国商务部据理力争应选择印度尼西亚而不是印度作为中国适当的替代国,但是其他大多数强制应诉企业都未能强有力地支持选择印尼为替代国,结果它们被裁定了更高的倾销幅度。而即便美克公司说服了美国商务部它没有倾销,台升、联东等公司还是受其他强制应诉企业的影响被裁定了极低的倾销幅度(低于5%)。
中国每年向美国出口家具额在12亿美元,这样,倾销幅度如果每增加或降低一个百分点,都意味着在中国的出口商的口袋里放进或拿出1200万美元。
Robert C.Cassidy指出,反倾销调查的性质其实就是大量事实的陈述与罗列,因此,如果没有行业组织和企业高级管理层对案件的尽职尽责和企业内部明确的汇报渠道和职责分工,要应对好反倾销调查是不可能的。“美克和台升公司在木制卧室家具案中相对于其他被强制应诉企业取胜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其高级管理层对调查全力以赴,有一组尽职的经理人员在长达十个月的调查期内全力支持,对美国商务部的每一个问题都作出了充分的回答。”
一个例子就是美克和台升成功说服美国商务部将镶有玻璃镜子的梳妆台的总价与玻璃和梳妆台经合并的“推定价格”进行对比。此举使美克和台升能够将较高的玻璃镜子造价与较低的梳妆台造价互相冲抵。其他企业就没能尽早发现或是忽略了这一问题,结果他们销售的玻璃镜子在分离审查时就被认定为倾销。
向政府与客户寻求帮助
威凯平和而德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罗斯(Lester Ross)对记者介绍,中国政府和反对反倾销措施的美国相关利害企业(特别是购买中国出口产品的美国最终用户)的介入,也可以帮助赢得反倾销案件。
罗斯又举了木制卧室家具案件作为例子。由于美国有很多家具联合会、非政府机构代表美国家具进口商的利益,美克等公司就去寻求他们的支持,称如果中国整个家具出口被裁定高税率的话,出口企业的成本就要增加,也就势必要提高出口价格了。
“与美国家具联合会和最终进口用户联合的好处有两个,一个就是他们可以作为美国商务部调查时的更强的政治影响力,另一个就是他们可以分担应诉反倾销案的一些成本耗费,比如律师费等。” 罗斯告诉记者。
因此,尽管木制卧室家具案件是目前针对中国的最大的反倾销案,其结果却明显比其他大多数涉及中国的案件要好得多。中国企业能够有效地利用他们的美国支持者进行介入是获得一个相对满意结果的重要因素。
另外,罗斯指出,中国政府方面的介入应该更多地通过阻止司法系统内部滥用职权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劝说美国商务部改变其基本惯例的方式。比如,中国政府曾花大力气试图说服美国商务部非市场经济规则不应该适用在木制卧室家具案件中,但美国商务部还是拒绝了中国政府的辩解。
最后,Robert C.Cassidy强调,大多数遭遇反倾销的出口商视自己为贸易保护主义规则的受害者,他们认为贸易保护主义规则就是让不具备竞争力的他国国内产业抑制合法的进口竞争。但应该明白的是,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制定的反倾销规则通常偏袒提出诉讼的国内产业。
因此,公司在着手处理反倾销案件的正确方式,就应该把贸易政策的思想意识形态放到一边,像处理其他商业问题那样处理反倾销问题,即评估案子在倾销这方面或损害这方面的胜算机会,并衡量公司为赢得案子所需付出的努力之内部和外部费用与一旦败诉其出口产品被征反倾销税相比,哪个代价更大。
寻找适当的替代国
从以往的案件来看,中国的货物以往一贯被征以较高反倾销税率的最大原因,是由于美国商务部习惯性以印度作为中国的替代国,并将从印度进口统计中得出的价值指定为中国制造商生产出口产品所使用的材料的“市场经济”价值。
倾销幅度是由美国商务部根据其挑选出来进行调查的出口商向它提供的详细信息(包括定价方法和成本)作出计算的。每一家被选中的公司将根据其数据得到一项针对其公司的特定倾销幅度。所有其他出口商得到的倾销幅度为受调查公司的平均幅度。
由于美国目前认定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对中国生产商的生产因素价值的估价就参照发展水平与中国“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来确定。而在实践中,美国商务部几乎总是选择印度作为中国的替代国。
然而,印度的经济是以高关税作为保护,国家的主要能源供应都由国家控制。因此,印度习惯以高价进口国内不生产的材料,同时向企业收取的能源费和出口关税一贯很高,而美国商务部选用印度作为替代市场经济国家,就可以产生更高的反倾销税率。
“同一产品,由于中国和印度的人力成本和原料、出口成本都相差很多,用印度做替代国,对我国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原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会长、中国世贸专家周世俭昨天告诉记者,正如中国的钢铁出口如果遭到反倾销调查却会选择韩国做替代国一样,我们国家的应诉企业肯定要吃亏。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企业和行业组织就应该尽力劝说美国商务部选择印度以外的其他国家作为替代国。” 李威凤告诉记者,对事实数据进行深入调查或开展一项联合进攻,证明中国和印度的价格差别还是很大的。另外,企业也可以邀请权威、有名的经济学家分析所在的产业中为什么比如选择印尼作为替代国是合理的,而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是不合理的。当然,每个行业选择的合适的替代国是不一样的。
“当然,最终的解决办法是中国不要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为用任何替代价格标准,对中国的企业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李威凤说。
周世俭也指出,反倾销调查应该把出口产品的价格与出口国本国的价格做比较,目前这种通过替代国的价格做比较的方法本身就是一个弹性的尺度,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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