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倾销发源于欧洲,有着较早的历史。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倾销作为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显示出了不同的阶段性特征。反倾销措施产生的较晚,但很快发展成为国际性的反倾销制度,成为国家实施贸易救济的主要措施之一。从历史角度来研究倾销与反倾销的作用,可以看出国家利益在倾销与反倾销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国家利益始终是影响国际贸易政策性质的核心所在。倾销会继续存在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之中,而反倾销则成了国家以维护经济与产业安全为借口的贸易保护策略,成为新的贸易壁垒。 [关键词]倾销 反倾销 国际反倾销守则 国家利益 倾销与反倾销是国家主义或民族主义的产物。在世界近代史上,伴随着欧洲国家政治上的殖民扩张,经济上的殖民掠夺也渗透到了落后国家的每个角落。廉价商品的倾销淹没了落后国家民族工业的萌芽,资本输出更将落后国家的民族经济扼杀在摇篮里。落后国家在政治上实现了独立之后,开始要求发展民族经济,实现经济上的独立,反倾销成为他们对抗发达国家经济渗透的有力武器。但二战之后,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反倾销已逐步沦落为贸易国家保护国内市场、实施贸易歧视与报复、进行不公正贸易的政策工具。 一、倾销的历史渊源与特征
据《牛津英语词典》解释,倾销(Dumping)原意是将大宗货物或其他东西倒翻、倾卸及抛弃,最初是指企业主低价销售剩余产品,一般是指出口商以低于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将产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倾销是国际贸易政策演变的产物,与国际贸易以及国际贸易政策的发展过程一致,有着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一)重商主义时代至18世纪中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准备时期
倾销发源于欧洲,可以追溯到重商主义时代。当时西欧各国普遍实行了重商主义的保护贸易政策。出于寻求和开拓国际市场、获得和扩大贸易顺差的目的,这一时期在世界生产和贸易中居于领先地位的英国,成为国际商品倾销的始作俑者。但由于英国商人和制造业者在外国市场上不能像在国内那样拥有独占权,因此倾销会给出口商造成损失,只有政府或商会的出口补贴才能维持倾销行为不亏损,所以当时的倾销基本上是在政府或行业协会(商会)大量出口补贴下进行的。法国等其他西欧国家在这一时期也奉行重商主义的贸易政策,并相继开始对出口进行奖励,以便获得更大的市场和有利的贸易地位。廉价商品的倾销市场主要是这些国家的殖民地,并由欧洲本土逐步扩大到亚洲、美洲和非洲沿海地区等早期世界市场。 在重商主义贸易政策下,西欧各国的工场手工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对外贸易量迅速扩大,贸易产品种类逐步增多。贸易量的扩大引起了欧洲商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变化,英国等国家政府采取扶持和保护的政策,给予本国商业贸易公司(如当时英国的东印度公司)种种经营特权,使之能垄断本国对世界各地的贸易经营权,以增强本国商业资本的国际竞争力。在政府的干预和扶持下,对外贸易公司的国内垄断地位开始形成。这种垄断性商业组织可以有效地控制本国产品的生产和出口,一方面在国际市场上推行掠夺性定价行为,即以低于同样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价格的出口价格、甚至以亏损的价格在国外销售某一商品,以实现将竞争者赶出市场、加强其市场控制能力为目的的行为,一方面通过控制国内市场的商品供应量,使产品在国内市场上保持较高的价格从而获取超额利润,以弥补产品的低价出口所造成的损失。倾销开始作为垄断定价策略出现了,此时的倾销已不再完全依赖于政府、商会的直接补贴,而是成为出口垄断组织营销策略的一部分,成为出口商的自觉行动。英国商人和制造业者通过倾销打入并占领了许多国家(地区)市场,把当地的和其他国家的竞争对手排挤出去,逐渐形成了英国商品在这些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二)18世纪下叶至19世纪70年代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
18世纪末,国际上出现了自由贸易的主张。19世纪初,随着英、法、荷兰等资本主义国家统一的国内市场的建立,欧洲新兴的工业资本阶级开始鼓吹自由贸易。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代表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提出的以自由贸易为前提的关于国际分工、国际贸易的理论,彻底摧垮了保护贸易政策的理论基础重商主义理论。经济上的发展与理论上的突破,使欧洲各国先后实行了自由贸易政策。但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一些发展起步较晚的国家基本上仍实行保护贸易政策。作为工业革命先驱的英国工业在长达几十年时间里一直处于其他国家无可比拟的竞争优势地位,这一地位直到19世纪后期,随着法、德、美等国工业革命的完成才逐渐削弱。与上述变化相适应,该时期大部分时间里,英国几乎是惟一的倾销国;直到19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德等国也开始对外进行倾销。比起重商主义时代,这一时期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开始反映各国工业的竞争实力,也为具有大规模生产优势和一定垄断地位的厂商或厂商联盟提供了垄断定价的机会。垄断定价下的倾销,已不仅仅是为国家争取有利的贸易地位,而是明显带有厂商排挤竞争对手,以便占领或巩固其销售市场的动机,并使得后来的生产者无法进行规模生产和形成竞争。。英国厂商由于工业革命的先行优势,尚未遇到其他国家厂商的有力挑战;生产优势和价格优势能够支持英国厂商在国际竞争中的领先地位,因而无须实行更低的出口价格,倾销还没有成为国际竞争所需依赖的重要手段。 这一时期的倾销还不具备“垄断化”倾销的特征,也没有成为国家实施对外贸易政策与措施的主要内容。但倾销成为英、法、美等殖民国家进行殖民扩张的重要工具。倾销商品的范围扩大,除传统产品外,新兴工业的产品如铁、棉织品、五金器具等进入倾销行列,并开始发挥阻碍进口国同类工业的建立与发展的作用。伴随着殖民国家的殖民扩张,它们的廉价商品也潮水般向殖民地市场倾销,导致殖民地手工业和民族工业急剧衰退,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19世纪上半期,英国商品向印度市场倾销,冲垮了印度的纺织手工业,大批失业工人流落街头,漂泊异乡。
(三)19世纪70年代至第一次世界大战
这一时期正是资本主义社会从自由竞争阶段过渡到垄断阶段的时期,同时也是国际贸易史上保护主义(超保护贸易)盛行的时期。倾销在这一时期的国际贸易中达到了空前的程度,呈现出“垄断化”、政策化和国际化倾销的特点。正是始自这一时期,倾销开始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贸易问题。这一时期的倾销具有下述的特点。 1.进行倾销的国家显著增多。除英国外,还几乎包括当时所有进入工业化的国家,如德国、法国、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俄罗斯、波兰、美国、加拿大以及亚洲的日本等等,美、德逐渐成为倾销大国。英国工业竞争力虽然相对下降,但它凭借原有的工业基础、航运能力、廉价的原料和初级产品来源,以及有利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仍能以比正常低的价格对外出口。但同后起的美、德等国相比,英国工业的垄断程度比较低。尽管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英国国内已经出现要求转向“保护贸易”的呼声,但当时仍在实行自由贸易政策,英国厂商的倾销也并没有停止。 2.倾销产品的范围扩大,同类产品的倾销国增多。这一时期,倾销产品几乎涉及到当时各个工业部门,一些重要部门(如钢铁、煤炭、纺织、五金等)产品几乎成为各国共同倾销的产品。这既反映了这些国家的工业化道路大致相同,也反映出这些部门生产的竞争优势在发生转移,并且各国正是通过倾销、利用国际市场来发展或强化其竞争优势。这一时期各主要工业国家的垄断组织普遍进行倾销,并且彼此互为主要的倾销市场,导致国际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贸易摩擦不断出现。
3.倾销已成为垄断组织定价策略和国际营销策略的组成部分。垄断组织(辛迪加、卡特尔、托拉斯等)开始具有操纵生产和国内市场价格的强大势力,具有了对外持续大规模倾销和对内维持高价的能力。它们在控制了国内市场的同时,也控制着成员企业的出口权和对非成员企业的生产和出口的限制。当时垄断组织对外倾销的目的:一方面在于凭借高关税壁垒的保护,竭力维持国内高价,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另一方面通过“额外”产量的对外倾销来保持充分开工,并尽可能地占领海外市场。因而这一时期的倾销,可以归类为典型的“掠夺性倾销”。 4.倾销亏损的补贴机制进一步完善,并得到了官方的大力支持,成为国家鼓励商品的措施之一。倾销会给倾销企业带来亏损,倾销亏损的补贴机制也在这一时期形成了:一是“现在损失将来补”,即垄断组织通过倾销摧垮进口国同类产业、取得垄断地位后,再通过提高商品售价来获取高额利润;二是“堤外损失堤内补”,即垄断组织把出口倾销的利益和负担均摊给成员企业,同时通过对成员企业销量和价格进行控制,维护国内高价,支持出口倾销; 三是“个人损失国家补”,即由实施倾销企业的国家给予倾销亏损补贴。在许多国家,倾销得到了国家的鼓励,虽然由于自由贸易运动以及有关的国际协议的制约,官方出口补贴已大为减少,但政府开始更多地采取了隐蔽的、间接的形式。 5.倾销开始被公认为不正当的国际贸易行为,反倾销(Anti-Dumping)措施产生。这一时期的倾销行为主要发生在主要工业国家,它们之间并没有反倾销以及相关立法的行为,它们在相互争夺对方国内市场的同时,也在其他国际市场,包括彼此的殖民地或附属国市场上进行激烈争夺。但这些附属国已开始发展自己独立的经济,工业国的倾销严重损害了它们经济独立的要求以及民族经济的形成与发展,因而在宗主国授意下,率先针对进口倾销做出反应。截至到1914年,当时英国的四个附属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南非联邦等通过了反倾销立法,前三国主要针对美国的倾销,南非主要针对德国和其他一些欧洲工业国的倾销,涉及的产品主要有棉纺织品、机器和钢铁等。 二、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倾销与反倾销
世界上反倾销的出现较倾销要晚上百年,并且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反倾销产生的时间与形式也不尽相同。19世纪末、20世纪初,反倾销产生于主要工业国家的殖民地或附属国,产生伊始便显示出与倾销的矛盾,并且愈演愈烈。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的21年间,主要资本主义工业国家先后经历了1920-1921年、1929-1933年以及1937-1938年三次世界性经济危机。空前的经济萧条导致资本主义的市场问题进一步尖锐化,许多国家纷纷大幅度地提高关税,同时又广泛采用限制进口的各种非关税壁垒措施,如外汇管制、数量限制等。英国也完全放弃了自由贸易政策,全面加强了贸易保护。倾销成为国家摆脱经济危机的重要政策工具。从总体来看,各国在这一时期仍然以其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倾销为主,倾销作为垄断组织出口定价战略组成部分的意义不是十分显著。由于国际政治经济局势的不断变化,商品倾销在这一时期的形式和性质更加多样化: (一)垄断化“掠夺性倾销”持续存在。战后初期,美国以及英国等一些欧洲国家倾销的相当一部分是战争期间成长起来的生产能力因未及时调整而积压下来的商品,但总体上讲这段时间仍然以垄断化倾销(卡特尔倾销)为主。英国托拉斯委员会1919年的一份报告指出,英国许多“生产者同盟”亦即卡特尔代表达成一项总体协议,相互维护利益,以控制和维持国内价格,同时即使有亏损也要通过低价出口来扩大产量这种倾销明显带有掠夺色彩,因而也引起了进口国的强烈反应。 (二)国家加强了对出口倾销的统一管理,私人厂商或垄断组织的对外出口得到了政府更为积极的支持。国家的出口鼓励措施主要有出口信贷、出口信贷国家担保、直接出口补贴以及向出口商提供国内税收方面的优惠等等,大大助长了国内企业的对外倾销;同时国家加强了对本国出口倾销的管理,如日本政府1934年3月修订《出口商会法》以加强对倾销的管理,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出口商之间的竞争性倾销。 (三)日本在这一时期成为主要的倾销国之一,其商品、尤其是纺织品到处廉价倾销,猛烈冲击了世界市场。由于工资成本很低,纺织业成为日本当时具有很强竞争力的行业,日本纺织品对美国、印度(英国当时最重要的纺织品出口市场)、中国等国家和地区进行大规模倾销,排挤美、英以及进口国家或地区的竞争对手。 (四)排他性质的货币集团,如英镑集团、德国双边清算集团等等的形成,为倾销提供了新的便利条件。19世纪30年代,以英、法等老牌殖民国家为首,同各自的殖民地、附属国组成货币和贸易集团,从后者那里继续获取廉价的原料和初级产品,同时也使其成为自己商品销售和倾销的市场。德国先后与中东欧、中东和南美许多国家签订双边易货贸易协定,通过“划拨清算制度”(即非现金结算制度)来获取这些国家的战略原料以及农产品,同时大规模倾销工业品,以低于国内价格进行结算,换取所需商品。 (五)各国利用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的机会,进行商品倾销,即外汇倾销。日本棉纺织品在这一时期之所以能够迅速超过英国跃居世界首位,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利用日元大幅度贬值的机会扩张出口。各工业国家在极力扩张本国出口的同时,又采取关税和非关税措施保护本国市场或对别国的倾销进行报复,反倾销措施在这一时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反倾销的发起,主要来自三个层次: 1.民间自发的反倾销。这主要表现为进口国的消费者针对国外倾销品主动发起的如抵制舶来品、购买国货,旨在保护国内民族工业的、爱国主义性质的行为或运动。如发生在这一时期的中国抵制日货的运动、印度抵制购买英国货的运动等,主要目的就是抵制当时日本、英国倾销的廉价商品(如纺织品)对中国、印度正在崛起的或传统的民族工业造成的巨大冲击。2.行业组织的反倾销。这一般表现为行业或者垄断组织针对外国倾销采取的报复性行动。如战后初期,英国金属业同盟建立了“斗争基金”对比利时在英国的倾销进行报复性倾销。3.国家进行的反倾销。这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反倾销制度,即进口国家反倾销当局依法对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一战前只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南非联邦进行过反倾销立法;1920至1922年,又有10多个国家先后出台了反倾销法,包括美国和英国。这一时期的反倾销主要发生在工业国家之间,目的主要是保护本国战时成长起来的工业部门。反倾销制度开始成为贸易大国垄断国内市场使用的政策工具,成为国家保护国内工业和实施贸易歧视的重要措施。 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倾销与反倾销
二战后,发达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出现了两种倾向:一是20世纪50至70年代中期,得益于关贸总协定的成立与活动,自由贸易是主要倾向,突出表现在世界范围内的大幅度削减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的降低与撤销。60年代末,自由贸易达到了高峰。二是70年代中期以后,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贸易保护主义倾向重新抬头。20世纪70年代之后世界经济呈现出美、欧、东亚三足鼎立的新局面,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摩擦加深、加剧,保护贸易制度开始向系统化的管理贸易制度发展,开始更多地依靠政府管理开展对外贸易。另外,当前各国的贸易保护还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保护措施大部分集中在相同的行业或产品上,倾销成为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反倾销也成为国家实施贸易救济的重要措施之一。倾销与反倾销也正在这一时期成为当代国际政治与经济中的世界性的焦点问题。
(一)倾销的新态势
1.发达国家垄断组织的倾销仍占世界倾销的主要部分 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新兴技术的开发与采用使得发达国家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也因生产力过剩而出现了经济滞涨和贸易失衡等问题。因此,它们一方面积极对本国经济政策、外贸政策和产业结构进行大规模的调整,一方面积极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对外大量推销过剩的农产品和工业制成品,对内则采用各种关税与非关税壁垒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市场免受外来产品的竞争。与战前相比,发达国家内各种垄断组织的组织结构更加完备,能比较容易地控制国内市场销量和实施出口倾销,而且通过出口倾销也成了垄断组织实现规模经济的有效途径。 2.日本及新兴工业国家成为国际倾销的一大亮点 战后日本是世界经济发展史上的奇迹,是继英国、德国、美国之后又一商品出口倾销大国。日本的工业制造力大幅提升,远远超过其国内市场需求,其工业产品对世界市场的依存度相当高,但由于世界市场已被美国、欧共体等所占领,所以日本在出口贸易中大多实施以价格竞争为主的倾销手段。得益于国际资本、技术优势与出口导向型产业发展战略,亚洲“四小龙”和南美一些新兴工业国家实现了经济腾飞,发展起具有相当优势的资本、技术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由于这些产业的产品在品牌、质量和销售服务等方面较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所以也只有通过价格竞争和倾销才能进入国际市场。同时,这些国家(或地区)在培养国内优势产业时,多采取国内高度垄断的产业政策,这也为其产品的出口倾销创造了经济基础。 3.发展中国家加入出口倾销行列 二次大战之前,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几乎全是发达国家工业制成品的出口地和倾销市场。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实行进口替代和出口导向型的产业发展政策,产业结构得到了升级,其产品的对外依存度提高,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迫使他们通过价格竞争和倾销手段来扩大出口。同时,由于许多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中急需外汇,所以国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来鼓励出口,为生产企业的出口倾销提供政策支持。
(二)反倾销的演变
倾销给进口国民族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而也激起了进口国的抵制,世界反倾销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关税降低及非关税壁垒的逐步减少,反倾销措施的重要性越发突出。20世纪70年代后,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反倾销法纷纷出台,反倾销立法逐步成为贸易国家普遍采用的维护公平贸易环境、抵制不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
1.国际反倾销的发展概况
20世纪70年代以前,国际上采取反倾销措施的主要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且使用有限;70年代后反倾销普遍存于世界各个发展水平的国家之间;80年代之后,反倾销成为进口国家实施贸易救济的主要措施,开始成为国际贸易体制中的焦点问题。据统计,在1947~1967年期间,GATT缔约方只有5%的反倾销案最终征收反倾销税;80年代,全球共发起1558起反倾销案件,是70年代的两倍多;90年代全球发起2488起反倾销案件;比80年代增加60%。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至2006年底,全球共发起3044起反倾销立案调查,最终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1941个,占63.8%。同时,国际反倾销格局也产生新的变化,使用反倾销制度的WTO成员已从美国、加拿大、欧盟和澳大利亚四大传统反倾销用户扩散至各成员方。印度取代美国,成为采取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其次是美国、欧盟、阿根廷、南非、澳大利亚以及韩国等。遭遇和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国家和地区,中国位居第一,远远高于位居其后的韩国与美国等,中国台湾省、巴西、印度、印尼、墨西哥等也都是反倾销的主要对象;发展中成员所遭遇的反倾销措施已占至60%以上。 2.国际反倾销规则的产生 1948年之前,反倾销立法基本限于国内法的范畴。当时,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工业国家间相互倾销盛行,冲击和威胁着各国国内幼稚产业和新建工业,因而国际上强烈要求制定统一的国际反倾销法来制止倾销行为。关贸总协定成立以来,对反倾销的立法、修订与完善一直作为主要议题而列入谈判内容;国际统一的反倾销法律形成,并逐步被世界各国或地区所接受,成为世界各国国内反倾销立法的基础,对世界各国审理反倾销案件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1947年4月,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届会议进行关税减让谈判,反倾销问题列入新签署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界定了倾销与反倾销的含义。虽然仅仅是对倾销与反倾销的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但毕竟是国际社会首次对倾销与反倾销规定的一项国际规则。1967年6月30日,国际上第一个反倾销守则《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在日内瓦通过,并于1968年7月1日生效。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国际反倾销法,为反倾销中的一系列问题及调查程序规定了具体标准。但在执行过程中并没有达到统一当时各国反倾销法的预期目的。“东京回合”谈判期间,关贸总协定各缔约方于1979年4月12日达成了《关于执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于1980年1月1日生效。此后虽对1979年的《反倾销守则》作了多次修改与完善,但其对各成员国的反倾销国内立法和案件处理一直具有指导和示范作用。1986年9月15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部长会议在确定新一轮谈判内容时,把对1979年国际反倾销守则的修改列为议题之一。1994年签署了新的反倾销协议,即《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1994年《反倾销协议》是对1979年《反倾销守则》的补充,它严格了关贸总协定反倾销的规则和程序,规定了反倾销和反规避行为,并对发展中成员国作出了若干例外规定。
3.反倾销的变异
反倾销守则制定的目的就是限制和禁止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维护自由贸易的国际经济秩序,为各成员国对出口国的出口倾销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一个调整和矫正的手段。从理论上讲,《反倾销守则》有助于国际贸易冲突的合理、公正解决,促进国际间自由贸易的发展,但却忽视了反倾销对国际贸易活动的潜在威胁。国际经济实践表明,自从国际反倾销协议产生以来,由于世界各国在反倾销国内立法和实践中存在严重差异,各国的国内反倾销立法反而助长了反倾销措施的滥用,使之成为保护主义的反倾销法。为避免贸易伙伴的单方面讹诈,确保自身的防御力和威慑力,各国均以反倾销为借口,行保护本国企业之实,制定或完善本国的反倾销法规。反倾销成为保护贸易的有效手段,成为阻碍国际贸易发展和引发区域性经济矛盾与摩擦的主要原因,成为国际贸易新的壁垒。 四、对倾销和反倾销的认识
从倾销与反倾销的发展历史来看,倾销是随着国际工业化的先后由最初少数先行国家逐渐扩展到更多国家,从最初只是由少数国家的厂商倾销,逐渐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厂商、尤其是垄断组织参与进来,从工业先行国倾销,逐渐转为后行国家加入、最后蔓延成世界性的行为;反倾销也是从最初的少数发达国家殖民地区的“专利”和抵制性保护措施,发展成世界各国的合法保护手段、最终成为国家贸易保护的有效手段而被广泛应用;二者的矛盾也是随着工业化的普及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而日趋激烈。目前反倾销已背离了其矫正出口贸易中不正当倾销行为、推进贸易自由化的初衷,被国际新贸易保护主义所滥用,并将继续成为今后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从国家在倾销与反倾销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来看,无论是已有300多年历史的倾销,还是仅有百年历史的反倾销,几乎每一时期都有国家的影子,大多数时期国家是从幕后走到台前直接指挥本国的对外商品倾销和抵制进口商品倾销。国家或民族利益的目的,决定了政府为了通过国际分工与交换获取贸易利益,不会放弃对本国出口贸易的鼓励。所以,倾销会继续存在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之中。当今时代,国家对本国对外倾销的鼓励依旧或明或暗的存在,而反倾销则成了国家以维护经济与产业安全为借口的贸易保护策略。 从企业跨国经营的角度来看,倾销是垄断组织实施全球战略的一种策略手段,与国家支持始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倾销的恶果引起了进口国内生产商和爱国者的不满与抵制,也导致了反倾销制度的产生与泛滥。反倾销措施成为政府和法律支持的一种企业行为,成为企业应对进口商品恶性倾销或低价竞争的一种竞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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