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反倾销作为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认定和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国际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也是用来对付不公平竞争的必要工具。它具有形式合法、容易实施、能够有效保护国内产业且不容易招致报复的特点。近年来,我国产品在国际商场上屡遭反倾销投诉,认清国外对我国产品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并采取相应对策,已成为我国企业进一步拓宽国际市场的当务之急,也成为理论界关注的一个焦点。 作为WTO体系中运用最为广泛的贸易救济手段,反倾销的产生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了。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世界市场的日趋饱和以及世界各国关税水平的不断降低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际间倾销与反倾销的斗争显得更加激烈,成为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的一个“扭结”,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国际贸易问题。
随着反倾销逐渐形成一股国际潮流并不断蔓延,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了自己的反倾销法,其主要目的就是通过认定并抵制倾销行为,促使国际贸易在公平有序之中进行。
一、中国反倾销原因探析
对华产品反倾销确实已经成为中国出口的“拦路虎”,而且随着中国出口规模的逐年扩大,这一问题将长期严峻地突显在中国外贸主管部门和业者面前。知己知彼,认真分析中国屡遭外国反倾销的原因有利于中国出口的顺利进行。
1、低价倾销的客观存在成为反倾销诉讼的导火线。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在一定程度上也并非空穴来风。建国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迅速发展,但由于市场尚不规范,盲目跟风现象广泛存在,从而导致了大量的缺乏目标性的重复建设与盲目发展的市场行为。市场上因而出现了大量过剩产品,企业为了生存在其国内和出口的销售策略上竞相采取低价倾销策略。 2、贸易保护主义的加强。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不断加强,关税水平不断下降,WTO成立后,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做法,如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受到严格约束。同时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处于不平衡状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日趋激烈,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各国对本国产业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在反倾销中普遍存在歧视外国出口产品、明显偏袒本国产品的现象。
3、对我国的国家经济性质的认定具有歧视性。一些国家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采取歧视性政策,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因采用不合理的“替代国价格比较”办法来衡量中国产品是否倾销。虽然近几年来,对我国非市场的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定有所改变,但仍进行严格审查。
4、企业不应诉或应诉不力往往使对方轻易获胜。在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中,经常出现无人应诉的局面,结果使对方不战而胜,除因“统一税率”使企业应诉积极性降低之外,企业缺乏反倾销应诉意识是问题关键所在,而应诉经费不足、反倾销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亦导致企业应诉不力,结果仍是失败。而且越是如此就越导致国外的变本加厉。
5、我国出口结构不合理。出口结构包括商品结构和地区结构。就商品结构而言,我国目前大部分出口产品差别化水平低,产品结构单一,技术含量不高,产品出口主要集中于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及机电、电子等低附加值的商品,而这些商品大多是与创造就业机会密切相关的。
二、中国应对国际反倾销的对策分析
中国虽然已加入了WTO,从理论上说,不应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外国对中国企业的出口反倾销不会就此停手。在中国出口反倾销问题上,我们还任重道远。为了尽量减轻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外贸乃至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我国必须采取以下相应的对策思路:
(1)抓住入世的机会,健全社会主义经济价格体系,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要充分发挥价值规律作用,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真正主体,独立承担风险,使产品价格与商品价值直接挂钩,建立起市场经济的价格体系。
(2)尽快理顺企业产权制度,尽量减少和取消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我出口企业一方面要通过自身的体制改革来促进企业理顺其产权制度,并以此作为建立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另外,对现有的国有企业也要加快其股份制改革,并在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前提条件下,有效地从机制上割断企业和国家在产权上的连接关系,从而为进一步减少和取消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创立良好客观条件。
(3)利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反击各国对我的歧视待遇。尽管入世后并不会立即改变中国屡遭外国反倾销投诉的现状,但入世后,我国一方面可以利用在多边贸易体系中的发言权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挑战这些歧视做法,我国应加大对欧美等国在反倾销投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对我国的歧视政策放在WTO规则中加以评判的力度,以便尽早通过WTO这一多边贸易体制来维护我国应得的正常待遇。 (4)遭到反倾销投诉的企业要积极应诉。针对我出口产品的国际反倾销案一直居高不下的现状,出口企业一方面在国际反倾销案案发前就应当未雨绸缪,尽早采取各种防范措施,为此要及时和充分了解本企业的出口产品或者其他类似出口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和走势,以及该出口产品对进口国同类产业所造成的各种影响。
(5)积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独特作用。商会及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出口企业的关系上有着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政府及企业不可替代的规范和协调作用:通过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国外反倾销调查案件的发生;通过组织本行业涉案企业应诉,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为了使指导、帮助和协调更为有力,可以赋予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和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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