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归零法是美国等少数WTO成员国在反倾销中使用的一种计算倾销幅度的特殊方法。其倾向于认定倾销的存在,且人为扩大倾销幅度。关贸总协定(GATT1994)以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已经多次就在反倾销中使用归零法的问题做出裁决。本文即结合WTO归零法及其相关判例,在《反倾销协定》(ADA)的框架下分析归零法存在的不公平性,并对我国如何应对归零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 归零法 倾销 倾销幅度 不公平性 众所周知,受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的比较方法或者说倾销幅度的认定方法,是反倾销调查中的关键步骤,其直接影响到倾销是否存在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ADA第2.4条对此有原则性规定,即“应当对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公平比较”,此外第2.4.2条将“公平比较”进一步界定为“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对加权平均出口价格的比较(W一W比较法)”或“单笔交易正常价值对单笔交易出口价格的比较(T一T比较法)”或“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对单笔交易出口价格的比较(W一T比较法)”三种具体方法。
一、归零法及WTO相关判例发展概述
归零法作为一种计算倾销幅度的特殊方法,指调查当局将受调查的进口产品与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分为若干组,分别认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此基础上,将各组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分别进行比较,若某组正常价值大于出口价格,则认定该组倾销幅度为正,反之为负。然后将负的倾销幅度归零后计算整个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
1998年“欧共体床上用品案”首次出现归零问题,后在“欧共体管道配件案”等案件中又多次出现。在这些个案中DSB认为,倾销产品应当是一个整体产品,对于正常价值低于出口价格的“组”不能简单地直接归零。但由于这些裁定仅针对归零法在个案中的具体运用而没有动摇归零法本身,所以在2004年“美国归零法(欧共体)案”中,欧共体便对美国使用归零法本身的合法性提出质疑,DSB裁定在调查阶段和评估阶段使用归零法本身可以被质疑且构成违法。但又由于其论证缺少对在调查阶段T一T比较法下使用归零法本身违法性的判断及理由说明,且其只是认定原始调查阶段的归零法违反WTO相关规则,却认同行政复审阶段的归零法。于是在2008年欧盟诉美国归零法继续存在和适用案的裁决报告中,WTO的专家组认定美国在本案涉及的在29项行政复审中的简单归零违反了GATT1994第6.2条和ADA第9.3条;在8项日落复审中的型号归零违反了ADA第11.3条。随后在墨西哥诉美国不锈钢最终反倾销案的裁决中,上诉机构再次肯定了行政复审中归零法适用的违法性。
二、WTO下归零法的不公平性
综上可以看出,归零法存在的空间正在逐步缩小,表现为:首先从最初只认定在比较中适用归零法违反规则到认同归零法本身的存在即违反规则;其次从最初只认定在原始调查中运用归零法违反规则到目前在行政复审、日落复审阶段运用归零法也违反规则。这种现象的存在即是由归零法的适用会造成反倾销调查的不公平性所决定的。本文将以W一W比较法中的归零法为例对此种不公平性进行说明。
在此种比较法中归零法的步骤为:(1)调查机构将受调查产品划分为不同的“产品类型”;(2)计算出每一类型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加权平均出口价格;(3)用每个产品类型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减加权平均出口价格,结果为正得到正倾销幅度值,结果为负得到负倾销幅度值,将负倾销幅度值(即不存在倾销的情形)作零倾销幅度值处理,然后将所有正倾销幅度值和零倾销幅度值加总,再除以包括所有产品类型在内的出口交易总金额,得出受调查产品的整体倾销幅度。这样,将受调查产品所有类型的倾销幅度值加总,进而得以确定总倾销幅度值。如下图所示:
注:受调查产品分为A、B、C三种类型,并假设出厂价格(EXW)增加5%后为到岸价格(CIF);另外,负值取0。
从上图可以看出,采用归零法的倾销幅度比不归零法的倾销幅度高出2.86%。具体来说,采用归零法可能导致:(1)人为提高某些类型产品的倾销幅度,如图中A产品倾销幅度由-9.52%提高到0;(2)存在将无倾销情形的产品纳入反倾销调查,借此扩大反倾销打击范围的可能性。如图中A产品本不存在倾销,但是将其纳入受调查产品范围进行归零处理后,却成为倾销幅度达16.47%的产品,扩大倾销产品范围。(3)人为提高总倾销幅度,如图中受调查产品,不采用归零处理其总倾销幅度为13.61%,采用归零处理后,倾销幅度却为16.47%。
三、归零法总结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从目前看,归零法已受到绝大多数WTO成员方的明确反对以及DSB裁决报告的否定,但是按照WTO的制度设计,DSB的报告仅约束个案,并不能在终极意义上对WTO所有成员方产生影响,所以归零法的抵抗之路还很漫长。
虽然我国目前尚未独立质疑过归零法,但在2007年的“钢制品案”中,我国曾以第三方的身份对用归零法计算倾销幅度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并得到WTO上诉机构的肯定,且随着中国对国外反倾销应诉率的提高,中国必然也会进入到质疑反倾销归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阵营当中。所以在对DSB围剿反倾销归零法剿而不灭的现状和前景的清醒认识下及对反倾销归零实践及其争端解决的历程进行深刻分析基础上,本文提出以下应对策略:
(1)由于只有通过修改ADA和DSU,在立法上明确否定归零问题,改革WTO争端解决执行机制、切实加强其约束力才是解决反倾销归零问题的根本途径。所以我国必须不断增强经济实力、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在国际谈判中的影响力和协调力,积极参与ADA和DSU的修改谈判,力争对我国有利的制度设计。
(2)深入分析ADA第2.4.2条,探寻反倾销归零具体计算方法与倾销幅度计算的关系,切实做到能够从技术层面揭示各种不同的反倾销归零的具体计算方法所存在的不公平性和不合理性,防止和杜绝WTO相关利益方在谈判中企图通过区别不同的反倾销归零的具体计算方法以使得即便部分反倾销归零法被否决也能够使其他反倾销归零法变相取得合法性情形的发生。
(3)对已经发生的反倾销归零案件进行梳理,重点分析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在初步调查、周期性复审等不同阶段使用反倾销归零法的差异以及所呈现出的特点,详细分析WTO争端解决机构在不同案件中对反倾销不同阶段归零的不同态度及其原因,总结和归纳反倾销不同阶段归零的不公平性和违法性,从而为抵制和批驳通过区别反倾销不同阶段以局部赋予归零法合法性空间的观点提供素材和依据。
参考文献
[1] 刘勇:《WTO<反倾销协定>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 European Communities—Anti-Dumping Duties on Imports of Cotton—Type Bed Linen from India,WT/DS141/AB/R,1 MARCH 2001. [3] United States—Final Dumping Determination on Softwood Lumber from Canada,WT/DS264/AB/R,11 August 2004.It was adopted by the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on August31,2004. [4] 陈欣:《期待多哈回合终结“归零法”》,载《WTO贸易摩擦备忘》,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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