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9年我国出口欧共体的糖精和闹钟遭受反倾销指控以来,到2009年美国对华轮胎特保案,再到2010年欧盟对中国光面纸反倾销案,我国出口商品接二连三受到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甚至还有俄罗斯、印尼、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指控。据不完全统计,从1979年到现在,我国出口商品已累计遭受近700起反倾销指控,涉及4000多种商品,给我国对外贸易造成重大损失。
一、倾销及反倾销的含义及对华反倾销的主要特征
倾销,是指一国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从而给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威胁。其构成需要三个基本的实质条件:一是倾销事实,二是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三是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显然,反倾销是针对倾销而言的,是世贸组织和关贸总协定认定和许可的非关税贸易保护措施,反倾销措施的适当运用,可以有效地抵御外国产品在本国的倾销,有力地保护国内产业的安全。但问题是一些国家为了保护国内产业,转嫁经济危机,抵制外国产品的竞争,滥用这一措施,给正常对外贸易造成很大影响。
目前,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措施,主要有以下主要特征: 1)对华反倾销调查日益频繁;2)对华反倾销国家分布广;3)对华反倾销涉及的商品范围广;4)对华反倾销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5)对华征收反倾销税税率高;6)国外对华反倾销常常产生连锁效应。
二、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原因
致使我国出口商品频遭反倾销调查的原因是多方面,从总体上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我国相关反倾销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我国在1997年之前没有自己的反倾销法,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缺少对抗策略,使一些国家对我实施反倾销时有恃无恐。即使现在,我国反倾销法规仍然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对反规避、司法审查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有些规定尚未与国际规则完全衔接。比如,1、我国反倾销调查期限比较长,规定自立案调查公告之日起到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18个月,比发达国家的相应期限要长2—3倍; 2、在程序方面,机构设置不合理,对政府部门间的职责、执行程序、行为界定、奖惩措施等含义模糊等。
第二,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盛行使我国出口商品遭受反倾销增多。
经济全球化和新技术的发展使世界范围内的竞争更加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产品转向国外寻求市场。近十几年来,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贸易逆差不断上升, 在关税大幅下调、进口许可证、配额逐步取消的前提下,各国堂而皇之地将反倾销作为保护本国产业的手段,肆无忌弹地对进口商品实施反倾销。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出口商品受到的反倾销指控与调查越来越频繁,范围越来越广。
第三,不公正的歧视待遇是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反倾销增加的重要原因。
目前,大多数国家仍然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或通过立法将我国视为“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如美国和欧盟仍将我国视为“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同时规定严格标准,在某一具体的反倾销个案中,我国企业只有符合这些标准后,才能取消“替代国”方法的运用。如欧盟针对我国出口彩电提出反倾销指控,选取新加坡作为劳动力成本和市场价格参照,并据此确定我国出口彩电的倾销性和反倾销税率。由于新加坡与我国劳动力成本相差较大,因此这种替代国价格无疑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加大了我国出口商品被裁定倾销的概率。这是导致我国出口商品屡屡成为反倾销牺牲品的外部根本原因。
第四,出口企业存在压价竞销、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短期行为也是反倾销频发的原因之一。
我国目前的经济结构尚不合理,行业发展缺乏长远规划,比较注重眼前利益,一旦某个行业有利可图,往往出现过度投入。如我国对欧盟的出口60%以上是纺织品、服装、玩具、皮制品和鞋类等劳动密集型商品,与欧盟同类商品相比,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容易遭受对方的排斥和敌视。而有的企业采取频频降价恶性竞争手段,这种窝里斗式的做法恰好授人以柄,给反倾销提供了充足借口。
第五,我国企业不积极应诉助长了国外反倾销指控。
据统计,在对华反倾销案件中,有一半案件,企业没有应诉,直接导致败诉。企业不应诉或消极应诉造成的严重后果:一是“缺席”判决,彻底退出市场。如美国对华出口大蒜反倾销案中,我国竟无一家企业应诉。结果我国出口美国的大蒜被征收376.67%的反倾销税。二是不应诉容易引起反倾销的连锁反应。如美国对华大蒜反倾销案中,代理此案的律师见我国企业不敢应诉,就先后鼓动美国蜂蜜、自行车、蘑菇罐头等行业连续对我提起反倾销诉讼。
另外,行业协会没有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多数行业没有建立起行业协会,有的即使建立了行业协会,却仍保留着行政机关的色彩,无法满足行业反倾销的需要。在中国企业反倾销应诉事务中,行业协会和商会不仅不能够娴熟地介入反倾销诉讼、把握反倾销应诉中各个环节的进展,甚至不能及时为企业提供反倾销应诉起码的指导和帮助。
三、对国外对华反倾销应采取的对策思考
1、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健全我国反倾销法律体系
从目前来看,我国虽已经形成了一些反倾销法律制度,但是在某些方面与国际规则与惯例尚未接轨,我们应从机构设置、相关条款、法律法规、司法审查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在不断健全反倾销法律体系的同时,还要加强普法与执法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尽快提高国内广大企业对反倾销的认识与重视,从根源上解决应诉不力的现象。
2、建立和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
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建立并完善对外反倾销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采取积极措施降低我国出口企业存在的反倾销风险,搜集进口国对我国企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信息,并在有针对性的研究其反倾销法规制度的基础上为出口企业应诉出谋划策。 3、通过政府间谈判施加影响 政府可以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评判外国对我国歧视性的反倾销案,利用WTO国际讲坛揭露替代国制度的不合理性及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做法,同时还可以利用国内外媒体加强宣传攻势,大力宣传我国市场化进程,并可以委托国内外有关专家或权威机构对我国市场经济转轨程度进行鉴定,增强说服力,避免歧视性待遇。现在我国已是WTO成员国,应该利用成员身份和WTO的评审机制来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在这里,同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俄罗斯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虽然俄罗斯于2011年12月16日才被正式批准加入世贸组织,但它从2002年11月起通过积极外交努力,与欧盟达成协议,与欧盟之间进行的所有经济活动都将在欧盟享受市场经济待遇。
4、规范出口竞争秩序,设置有效的外贸出口经营机制
加强对出口竞争秩序的规范,以减少国外对华产品反倾销指控所面临的当务之急。如设立一个统一管理我国主要出口产品的专门管理机构,协调和统一管理主要产品的出口;完善许可证配额管理制度,利用颁发出口许可证配额等行政手段对出口产品进行管理;强化行业进出口产品协会的协调与管理作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制裁和经济处罚;政府采取优惠政策扶植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与出口,改变主要依靠劳动密集型和低值初级产品出口的局面等。
5、逐步完善反倾销应对机制
1)建立规范“谁应诉谁受益”机制。有关部门要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补贴和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贸经营权,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2)建立反倾销的应诉基金。我们可以通过政府拨款、向出口企业收取反倾销风险防范基金和将我国征收的反倾销税部分投入的方式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
3)在应诉方式上,建立起全国范围内的由政府主管部门参与、行业协会和商会密切配合、企业积极参与的反倾销应诉工作机制,增强应诉胜诉率。
4)增强对有关的专业人员,尤其是律师的培训。我们应从现有的外经贸干部、律师、会计师、经济师队伍中选择一批经贸、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业务素质的人才,进行强化培训,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反倾销应诉队伍。 5)合理利用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世贸组织成员,我们应充分合理地运用WTO的具体制度和相关规则,来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
2012年6月8日日内瓦传来好消息,世贸组织专家组裁决公布:美国对华暖水虾反倾销和美对华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案中,中国获得全面胜诉。这一消息令人振奋,这也是我们利用WTO规则取得反倾销胜利的典型案例。当然,我国的反倾销工作任重道远,还需要我们大家在不同层面上相互合作,吸取经验与教训,积极应对,不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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