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产业应对“入世”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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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科学新闻周刊》宗 平 人气: 时间:2005-7-11 18:00:44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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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对第三产业的影响力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是不均衡的。如对于外向型特征明显的经济特区,对外开放程度比较高,一些服务行业已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加之这些行业同客户联系比较密切,比较熟悉国际市场竞争规则,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和中国特色的市场又比较了解,具有一定竞争优势,部分政府官员和企业领导也据此对加入WTO持十分乐观的态度。但是,就整体来看我国第三产业尚缺乏国际竞争力,就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有竞争力的也只是少数行业,如果盲目乐观,结果将是灾难性的。为此,政府决策层和企业领导层必须要对入世后我国第三产业面临的严峻形势有清醒认识,缜密研究对策,趋利避害。 适当保护 对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我国第三产业,合理运用保护措施,减弱入世冲击,既属可行又有必要。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有关条款,我国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对国内第三产业的适度保护: 首先,利用“不对称原则”逐步开放服务市场。“不对称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二是“逐步自由化”。根据这一条款,我国可以根据自身的政策目标及服务业发展水平、区域分布状况,择优引进、优化布局、逐步开放。 第二,利用“保障条款”和“例外条款”合理保护服务市场。这些条款,给我国提供了合理保护国内服务市场的机遇和条件,我们应该认真研究,区别情况,实施有效保护。 第三,国民待遇原则在服务贸易领域是在WTO成员国承诺的基础上执行的,也就是说在我国已作出承诺的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国民待遇,而对我国未承诺的服务贸易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加以限制。如在中美市场准入协议中,合资或独资旅行社不能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也不允许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法定保险业务等,实际上就是对这类外商投资企业在国民待遇方面进行限制。 第四,地方政府应尽快根据当地第三产业情况,统筹规划、控制总量,制订相应的商业网点总量、布局等的总体规划,通过地方政府的规划,控制外资的进入,以防盲目引进,重复建设。这也是国际上通常的作法。以厦门市为例,其人均拥有的大商场面积已超过香港等一些国际商业中心,地方政府应该制订相应的规则、政策,鼓励外资优先与现存商业网点嫁接,尽量避免重新筹建大商场。 加快企业改革 提高企业竞争力 在经营领域上,加快国有资本从竞争性行业有序退出。在企业制度上,加快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实现体制创新。要加快真正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步伐,通过企业的重组、兼并,使企业的产权结构多元化,彻底改变国有企业的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在经营机制和管理模式上应有超前意识,提前与国际接轨,进一步适应国际惯例与现代市场经济规则。在用工制度上,改革国有企业不流动的用工制度,要采取一定的淘汰措施,增强员工危机感,推动员工整体素质的逐步提高。 加快企业管理现代化、信息化进程。在商业企业,要加快运用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MIS系统和POS系统,缩小与外资商业企业技术上的差距,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要把连锁经营、集团化管理与新的管理模式的运用结合起来。银行业要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含量和银行现代化、电子化水平,适应业务不断创新需要。 加强业务创新能力。要在巩固传统业务的基础上,力推新兴业务,开发潜在业务。电信业要以互联网服务、移动通信、数据服务等增值业务为重点;银行业要推广家庭银行、自助银行和电话银行等业务,重视网上银行的社会潜力,从单纯地依靠传统的存贷款业务,逐步转变为以非存贷性的中间业务为主要的收入来源;商贸企业在巩固与扩大传统商品业务的同时,寻找机遇开拓电子商务、技术贸易、资本运营等新领域的业务。加强企业之间的联合与协作,形成集团化,提高整体竞争力。 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保护正当竞争,打击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发展。应减少各种有名无实的检查,排除干扰因素,使企业能够把精力集中到自身发展上来。 贯彻国民待遇原则。首先,要解决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问题,应通过实行外贸登记制,赋予国内企业以进出口权,并逐步降低国内企业的所得税率;其次,在我国已作出承诺的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国民待遇,取消外资企业的低国民待遇;第三,对外开放也要对内开放,在市场准入、融资等方面也要给民营企业以“国民待遇”。 减轻国有企业负担。在税赋政策上,应对国有企业实行“国民待遇”,降低国有企业所得税等税率,减少乃至杜绝对企业的各种乱摊派、乱收费;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帮助企业分流人员,减轻其冗员包袱,让国有企业轻装上阵。 加快修改和制订有关 法规、条例与政策 首先,统一吸收外商投资的基本大法,将“三法”统一为权威性的“外商投资促进法”。对“三法”中不符合市场经济和WTO要求的条款进行修改,将与公司法等有关国内法律相同内容的条款取消,增加若干新的规范外商投资行为的条款。在新的外资法中,应实行国民待遇,除对技术先进企业或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仍保留一定的优惠政策外,应取消现行对外资实行超国民待遇或低国民待遇,使外资企业与我国国内企业在同一基础上进行平等竞争。 其次,调整税收政策。包括:(1)调整现行国内税收政策中的不合理部分,如集团公司与子公司间业务往来的重复征税;(2)实行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尽快实现出口产品零税率的终极目标;(3)制定多种可供选择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并开放更多的保险业务等等。 第三,对其他涉外法律、法规,包括外贸、海关、劳动工资方面和各部门各地方的政策规定,凡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不符合我国加入WTO承诺的,要尽快修改、补充、完善或废止。尤其是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我国将逐步开放电信、外贸、金融、保险、商业、旅游等服务业,因此必须尽快完成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修订。 用好人才,培养人才 留住人才,吸引人才 用好人才,国有企业要创新和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在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上进行大力改革。在用人制度上,要建立科学的干部聘用和提拔制度,杜绝政府对企业主要领导任用方面的干预,让企业通过市场机制引进经营人才;在分配制度上,一是要拉开分配差距,二是要向骨干倾斜。 培养人才,要注重培训现有职工,可采取“请进来”、“派出去”等方式造就一批高素质人才。企业要有一套完整的员工教育体系,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专业技能,这也是吸引人才的一个重要方面。 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结合企业实际,出台相应的政策,特别是在分配体制方面建立能够让人才和企业积极联系在一起的分配方法,如员工持股计划、送股票和股票期权制等,以激励、留住、吸引优秀人才。这些分配制度上的改革措施正在引起经济发达地区企业越来越多的重视。同时,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创造可能的成长空间,营造包括团队精神在内的良好的工作环境等,以增强凝聚力、向心力和归属感,从而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占据人才优势。 “请进来”、“走出去” 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加快第三产业开放进程。通过引进外商投资,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以开放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通过与外资企业的竞争,增强国有企业的危机感和使命感,以竞争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并通过研究竞争对手,学习、模仿外资企业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手段和经验,提高自身竞争力。在经济发达地区和优势行业要加大开放的速度和范围,以抓住吸引外资、利用外资的新契机。同时,对外开放就必须也对内开放,这有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消除国内某些产业的垄断、专营。 要鼓励我国第三产业走出国门,到境外开拓事业,参与世界市场的竞争,发挥自身优势。为此应:(1)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制定《鼓励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产业目录》,指导企业境外投资;(2)减少境外投资审批过程中的层次,缩短时间,政府部门要向企业提供更多的信息,并负责全面协调,避免重复建设;(3)在资金方面,凡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投资,银行应优先安排中长期贷款,并享受一定比例的贴息;(4)对经批准的境外企业,简化其经营管理人员和经贸业务人员出国(境)手续,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等等。 发挥闽南区位优势, 促进台商投资祖国大陆第三产业 中国加入WTO后,海峡两岸经贸联系将进一步加强,尤其是台商对祖国大陆第三产业的投资将会快速增加,我们应抓住这一机遇,积极主动配合。在这个过程中,闽南地区尤其是厦门特区应该起到其他地区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因为:(1)厦门是著名侨乡,与台湾地区有着密切的地缘、血缘关系,语言相通,习俗相近;(2)台湾地区总人口中70%以上祖籍闽南;(3)厦门特区和下辖的杏林、海沧、集美是国务院确定的台商投资区。因此,建议厦门经济特区充分利用对台区位优势,加强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航空港、航海港、信息港建设,加快两岸经贸的地方立法,优化投资环境,促使厦门成为台商投资祖国大陆的资金营运中心和中转、辐射中心,起到纽带和桥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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