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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进场费”涉嫌商业贿赂 我们可说“不”         
超市“进场费”涉嫌商业贿赂 我们可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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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日报   2006-07-14 人气: 时间:2006-7-14 23:36:45 进入论坛


    近来,建阳市“佳蕾芝”系列护肤产品的推销员黄某,心情一直很郁闷。因为他不仅被超市索取了“进场费”,还被工商部门认定为商业贿赂,处以1万元罚款。
    当然,超市收取“进场费”的行为,也逃不过商业贿赂的指控和1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封杀“进场费”事件已在当地激起很大反响,许多商家正悄然改变这一直实行的“潜规则”。

    事件回放:进场费涉嫌商业贿赂

    6月7日,建阳市工商局检查大队接到知情人举报,称批发“佳蕾芝”系列护肤产品的经销商黄某为排挤竞争对手,给某超市“进场费”,请求工商部门立案查处。

    接报后,检查大队立即对黄某进行传唤询问。经查,黄某为了打开建阳的销路,于2006年1月,与该超市签订了一份《陈列销售协议》。协议除规定超市每月按商品的销售额提取10%作为超市的利润外,还规定黄某必须按季度给付300元的进场费,一年总计1200元。至案发时止,黄某已给付超市第一季度的进场费300元。

    6月8日,执法人员对超市经营场所,包括账册、报表和相关凭证等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超市回收并作废了大量的《陈列销售协议》和收款票据,同时对部分已收的“进场费”进行了清退。

    依据从黄某处取得的《陈列销售协议》1份、收受300元的超市自制收款收据1张,工商局认定黄某与超市在销售“佳蕾芝”系列护肤产品的经营活动中,涉嫌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供方无奈:销售商是狼,供货商是羊

    “进场费按铺面位置的不同来收取。如拒绝缴纳,超市将禁止进场经营”,黄某对执法人员表示:“现在产品竞争越来越激烈。要生存,就得缴纳进场费。我们也没办法!”

    据知情人透露,几乎每一种品牌进入卖场都必须交纳一定的“进场费”,尤其是那些在市场上没有名气又急于抢占市场的新产品。商场处于流通领域的有利地位,他们向供货商收取进场费已是公开的秘密,收多收少除了凭行规,还要看关系。“面对额外负担的进场费,企业为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只能选择屈从。没办法,销售商是狼,供货商是羊啊!”一位品牌营销者说。

    商家不服:收费属惯例,岂能算违法

    在查办该案的过程中,争议焦点在于“进场费”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贿赂”?是否属于依合同获得的合法收入?

    受贿方超市对其收受300元“进场费”的行为供认不讳,但提出异议,“进场费”是长期以来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属商业惯例,不应被视为违法收入。

    “进场费不过是行业内的营销惯例,是卖场利润的一部分。怎么会构成商业贿赂呢?”对于工商部门的指控,超市经理表示难以理解:“消费者有选择权,商家也可以选择自己的经营产品,这是双向选择,商家并没有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超市提供场所,收取‘进场费’有合同明确约定,并开有收据,真实入账。很显然,这一行为纯属双方自愿的民事行为。收取这些费用完全合法,不构成假借各种名义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工商部门:“潜规则”违法,查处有依据

    据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根据以上法规,工商局认为,“潜规则”不等于合法化,在商品交易中,任何假借“进场费”、“赞助费”等名目收取的财物均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账外”、“暗中”是商业贿赂必备的两个特征。而超市向供货商收取费用,一不公开,二不入账,并且排斥正当竞争,是一种典型的商业贿赂。

    据此,6月23日,工商局认定当事人黄某与超市分别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依法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并没收超市收受的300元“进场费”。

     不良后果:消费者埋单 零售业遭损

    “进场费”对消费者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它是一种营销策略,还是商业贿赂?6月25日,我们随机采访了几位消费者。他们大都认为,商家为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所支付的“进场费”应该是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的直接受害者是广大消费者。因为,经营者的贿赂成本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代理某品牌食品的张先生直言不讳地说,“这笔费用我不能不给,也不可能白给。你说,除了在产品价格、成本上做文章,还有啥更好的办法?”

    “超市收费的项目、用途、标准,应该做到公正化、透明化和合约化。不能暗箱操作,侵害供货方和消费者的利益。”检查大队肖力大队长说:“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超市巧立名目收取供货商进场费,供货商就将这些费用打入到产品中,最终还是由消费者埋单。”

    据福州市供货商协会的有关人士说,“进场费”所造成的危害,还直接破坏了整个零售业的生态平衡。一方面,“进场费”使得一些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无法进入大卖场,不能在同一起跑线上与其他品牌竞争;另一方面,供货商被卖场收取了进场费,自然要把商品价格抬高,或在生产上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降低成本。

    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提供的资料显示,目前,“进场费”、促销费等非营业性收入,已占零售企业销售总额的2%,某些连锁超市公司的此类收入已占到总收入的10%以上。为此,有关部门要加大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真正遏制“进场费”,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公平秩序,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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