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6月开始,广州市在全国率先实施《食用农产品标识规范》,凡在广州市内上市销售的农产品,必须在包装物上以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者等8项内容,违者质量技监部门将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近日又从新疆获悉,今后首府市场上出售的农产品将有“身份证”,如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可以追溯到生产者。
据质监部门负责人介绍,此举是为了规范超市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销售环节的食用农产品应具有的标识及标识的内容。据了解,农产品标识管理将先在农产品进货渠道比较正规的超市铺开,逐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销售环节推进。
广州开先河 据了解,广州《食用农产品标识规范》是参照GB7718《食品标注通用标准》、《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有关条款编写的,它规定了食用农产品标识的基本原则、必须标注的内容、推荐标注内容和标注基本要求。明确提出了广州市生产、销售的定型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有标识;标识的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用农产品等五大食用农产品标识的原则。 在广州市生产销售的定型包装食用农产品,标注的8项主要内容是产品名称;产品净含量;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和生产者质量投诉电话;以及动物产品的屠宰时间或植物产品的采摘时间;对于畜牧产品,应标明检疫或检验机构名称(附相关检疫检验证明);包装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进行重新包装或分装的农产品,还须标注二次包装或分装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据介绍,《食用农产品标识规范》这8项内容属于强制性标准条文,同时还提出了5项推荐标注内容:一是标志,二是产品标准号,三是批号,四是食用方法,五是经过物理、基因工程等方式处理的农产品应注明“辐射”、“转基因”等。 同时,还具体规定了食用农产品标识的五项基本要求:产品标识不得与包装件分开并标注在包装醒目位置;产品标识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易于辨认;产品标识所用的计量单位应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产品标识的一切内容,必须真实、清晰、简要,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必须是规范的中文。
农产品标识管理有利于一旦发生食物事故后可及时追溯责任单位和事故源头。据乌鲁木齐市农牧局局长张亚南介绍,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有望全面推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从200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农产品标识计划”,日前农业部出台的《全面推进“农产品标识计划”的实施意见》中指出,通过加强领导,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检查,构建信息平台等措施,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全国农产品标识覆盖率达到70%以上,县级重点批发市场农产品标识覆盖率达到80%以上,地级城市重点批发市场农产品标识覆盖率达到85%以上,省会城市重点批发市场农产品标识覆盖率达到90%以上。逐步建立全国统一规范、通查通识的农产品标识信息管理系统,出口农产品标识管理基本与世界接轨。 规范农产品标识无疑成为实施的重点。农产品标识包含标注内容和编码内容,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逐步统一规范标识内容。在“计划”实施的前两年,农产品标识内容至少应包括品名、产地、生产者和生产档案号等4项;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添加剂等其他内容可参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在“计划”实施结束时,农产品标识内容应全面符合有关强制性规定。 推进生产档案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产品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也为农产品标识管理的全面推广打下基础。农产品生产档案包括生产者档案、生产记录档案和产品档案3项内容,是农产品标识的强制性内容之一。通过加强农产品生产档案管理,推进农产品标识化,将生产档案与标识挂钩,标识与上市农产品挂钩,形成完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链条。 农业部将制定包括农产品商品编码、产地编码、标识标注内容和生产记录内容的统一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系统接口,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产品标识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各地农产品标识的全国统一查询、监管与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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