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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与政府信息公开法         
电子政务与政府信息公开法
副标题:
作者:蔡航 来源:《电子商务》杂志 2003 年 第 7 期 人气: 时间:2005-7-26 2:10:38 进入论坛


    我国距离建立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迈出艰难的第一步固然可喜,但后面的道路更加艰巨。


  电子政务作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改善亲民形象的基本手段,在世界各地得到广泛采用,被各级政府广泛采用。

  在美国、加拿大、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电子政务已经如火如荼,从视频点播收看各类政府会议到购买政府出售的资产,从申请各类行政许可到报税,从查阅各类地图到应急救灾,从领取社会福利到申请政府贷款,凡是能够想到的政府业务都可以移植到网上,公民首先是从网络世界中感受政府的日常运行。

  反观国内,自1999年确定为“政府上网年”以来,我国的各级、各地政府同样相当重视电子政务建设,尤其在组建信息中心、购置服务器及网络设备、开发信息系统上,投资几乎都是倾其财力极限。但是,相当部分政务信息系统在建成以后,往往遇到无米下锅的尴尬境地。数百万元的投资,换来的往往是网页上寥寥的过时新闻,再加上电子邮箱和联系电话。“重建设、轻应用”的痼疾直到近期方有所改观。近年来,电子政务的应用明显呈纵深和多元化发展。

  2002年7月,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明确把电子政务建设列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信息化工作的重点。最近半年来,“非典”病毒在神州肆虐,更促使新一轮电子政务建设高潮的到来。如何让社会更多地分享电子政务所带来的便捷和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其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美、加等国家之所以能够做到网上政府信息丰富、办事便捷,法律保障是基本前提。在此先简略介绍一下美国与政府信息公开密切相关的几部法律。


    1.《信息自由法》

  1967年,《信息自由法》由美国总统约翰逊签署。它的重大意义在于规定政府公开信息为一般原则,为免除信息披露义务的例外情形提供了9项专门清单。《信息自由法》经过了1974年、1976年、1986年和1996年四次修订。其中1996年的修订是为了回应计算机通讯时代的到来对美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的挑战。

  在《信息自由法》的示范下,一些国家和地区也通过了相近的立法,英国《信息自由法》、加拿大《信息获取法》、日本《信息公开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信息公开守则》就是其中的代表之作。FOIA倡导的一些基本原则成为指导各国立法的普遍理念。


    2.《隐私法》

  《隐私法》是在水门事件的背景下出台的,随着政府的不当行为在听证会上逐渐曝光,美国社会对政府的不信任情绪增加了国会针对隐私立法的压力。《隐私法》的核心是对联邦政府收集、维护、使用和传播记录施加限制。法案要求新的或者变更的记录系统都必须通过《联邦通知》予以公开,禁止保管“秘密”的记录系统。法案赋予个人查看、复制由联邦政府保管的自己记录的权利,并可以要求更正那些不正确、不完整或者无关的信息。

  “与公务有关”是《隐私法》确定的重要原则,政府机关只能收集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记录在内部使用时也仅限于向为完成公务的工作人员披露。只有法案本身许可或者取得被记录人的书面授权,才可以对外披露记录。


    3.《计算机比对和隐私保护法》

  计算机比对(computer matching)指不同的政府机关数据库对收集到的个人数据进行比较的行为。1984年,美国联邦政府约有2000项至3000项的计算机比对项目,其中多数是定期重复比对。为了规范管理,《1988年计算机比对和隐私保护法》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

  第一,政府机关之间应当签订正式的书面“比对协议”;第二,当比对的结果对个人不利时,政府机关在采取行动之前要确认比对结果的真实性;第三,政府机关要在《联邦通知》上公示正在实施的比对项目;第四,每个参与计算机比对项目的政府机关必须设立“数据整合委员会”,负责该法案的实施。

  数据整合委员会(Data Integrity Board)在《1988年计算机比对和隐私保护法》下职责甚广,除评估比对协议的合法性外,还要评估比对项目的经济性。最重要的是,数据整合委员会负责审批书面比对协议。如果数据整合委员会不同意比对建议,比对建议人可以向管理和预算办公室提出上诉。


    4.《阳光法》

  《阳光法》由美国总统福特在1976年签署,于1977年3月生效。其立法初衷是让公众全面地介入政府决策,“政府机关的每一会议的每一部分都应当向公众开放,让他们观察”。

  与FOIA相仿,《阳光法》规定了不开放会议的十项例外情形,多数与FOIA相同:国防与外交事务、商业秘密、刑事与法律实施、敏感商业信息、法律保护不让披露的信息、侵犯个人隐私等等。三项与FOIA不同的例外情形是:控诉某人犯罪或者谴责某人;披露时机不成熟,如果披露将阻碍政府机关采取行动;政府机关参加的正式立法或者规则制订活动。

  根据近年来的统计,适用《阳光法》的政府机关使用各项例外情形大概封闭了40%左右的会议,履行咨询建议、计划职责的政府机关更多采用开放会议,而与处理金融、信用有关的政府会议很少对公众开放。源用得最为频繁的例外情形包括情形9(时机不成熟的披露)、情形10(关于传讯和判决)和情形4(处理商业秘密或者商业、金融信息)。以政府机关滥用例外情形,封闭会议为由的诉讼较为罕见。

  《阳光法》并没有导致社会公众对政府决策的广泛参与,而是满足了那些对特定政府机关的行为有兴趣的“特定公众”的利益,包括游说者(lobbyist)、律师、新闻工作者、利益集团和受政府管制行业的代表。他们运用《阳光法》所提供的公开程序和公开会议来了解影响特定部门决策的主要因素、官员的个人性格,从而预测政府的重要决策,有时甚至能够成功地影响政府决策。


    5.《电子政务法》

  美国总统布什2002年12月17日签署了《电子政务法》,该法案在预算管理办公室之内成立电子政务办公室,加强电子政务管理,促进电子政务服务和处理能力,通过建立一套要求使用基于因特网的信息技术的措施框架,加强公民对政府信息的获得。

  根据该法案,美国政府将建立一个电子政务基金,2003年将投入4500万美元,到2006年增长到1.5亿美元,四年总计投入3.45亿美元。基金由新成立的电子政务办公室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建设联邦政府的重点电子政务项目。另外,法案要求联邦政府上马新的含有个人信息的信息系统时,由电子政务办公室进行隐私影响评估。

  法案要求通过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建立联邦政府网站的在线目录;联邦法院网上公布法院信息和司法判决;改善联邦政府信息技术专业人员的招聘和培训工作等等。

  在《电子政务法》的支持下,美国政府所确定的24项联邦电子政务重点项目已经全面展开,多数已经初见成果。这些工程分为政府对公民(G-C)、政府对政府(G-G)、政府对企业(G-B)和提高内部工作效率四大序列。


  令人鼓舞的是,我国已经揭开了利用法律手段强化公民知情权、巩固电子政务建设成果的序幕。广州市于2002年11月6日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了《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这是我国大陆法域第一部系统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政府规章。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会议上又传来好消息,广州市保密局已对2001年底前的10万余项国家秘密进行清理解密,解密率达97.2%。2003年,广州将着力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制度、预公开制度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整合政府信息公开的各种资源平台,并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为突破口,把打造“阳光政府”的探索向前推进。

  据悉,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已经起草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目前正在由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议,估计明年可以出台。从《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内容看,既大量吸收了国际立法经验,又反映出电子政务快速发展的时代特点,注重采用电子政务手段来公开信息。

  当然,我国距离建立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迈出艰难的第一步固然可喜,但后面的道路更加艰巨。除了信息公开外,我国还需要对电子签章(数字认证)、个人数据(隐私)保护、政府信息共享、政府网站建设、信息工程等进行全方位立法,才能够初步建立起一个适合我国电子政务大发展的法律环境。我们呼吁社会各界能够像重视电子政务建设同样重视电子政务立法,为保障公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政府信息的开发利用,尽一份贡献。


  (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系在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直接关心和支持下由上海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集团上海市电信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权亚智博律师事务所、来科思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等单位共同发起设立的中国目前为止第一家地方性专门从事信息法律研究的专业协会。其宗旨系贯彻国家信息产业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改善上海市及周边地区信息产业发展的整体法律环境,充分沟通国内外信息法律的动态信息,应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全球化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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