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自20世纪90年代电子商务兴起以来,以WTO为代表的一些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纷纷开始考虑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相继出台了不同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WTO的电子商务零税收政策和欧盟区域性的电子商务增值税收政策都不能有效的解决当前电子商务贸易中出现的问题,因此,制定一个国际统一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综合平衡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经济利益,对促进全球电子商务的健康和谐发展是十分有必要的。 关键词: 电子商务,零关税,增值税,WTO,税收政策 目前,随着全球互联网急剧扩张,电子商务得到了蓬勃的发展。2003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量占世界贸易总量的10%-25%,现在电子商务仍在以每年增加10多倍的速度在增长。面对这样的大额收入,政府该不该征税,应该怎样征税成为国际贸易中关注的热点。了解国际电子商务税收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它发展的阶段对政府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国际电子商务税收面临的问题 (一)征收对象难以确认 电子商务在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送,传统的有形商品、劳务、特许权的区别变得模糊,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交易的性质和数量,难以确定适用的税种、税率和征税对象。 (二)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环境下,制造者和消费者都可以隐匿其名称、居住地和交易行为的过程及结果,很难确认交易者的身份和地址,因而依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的传统税法也就无法确定纳税主体。 (三)税收管辖权冲突加剧 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跨国企业集团内部功能一体化,通过因特网将产品的研究、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同时也为跨国纳税人利用合法手段跨越税境,通过人、资金、财产的国际流动,减少以至免除其对政府的纳税义务提供了有利条件,使得国与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进一步加剧。 二、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发展历程 自20世纪90年代电子商务兴起以来,以WTO为代表的一些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纷纷开始考虑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各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不同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针对这些政策,大致有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一)以WTO和美国为代表的零关税阶段 电子商务在WTO第一次部长会议上(1996年)被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从1998年起各成员同意暂不对电子传输的商品征收关税,第四次部长会议决定顺延,直到第五次部长会议进一步达成协议。同样,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 对网上贸易给予3年的免税期, 并成立电子商务顾问委员会。该委员会于2000年3月20、21日在达拉斯召开第四次会议, 建议国会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长到2006年。此外,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也都赞成电子商务零关税政策。然而,由于电子商务产品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因此零关税政策的主要受益者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获利极其有限。 (二)以欧盟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增值税阶段 2003年7月1日,欧盟正式实施新的增值税指令,对非欧盟企业向欧盟个人消费者提供的直接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同时对欧盟企业向欧盟境外的企业和个人消费者提供的电子商务不再征收增值税。 之前的欧盟电子商务增值税制有利于非欧盟企业,不利于欧盟企业。这促使部分欧盟企业将经营机构迁出欧盟,因为机构不在欧盟内部,即使业务没有本质变化,只需将传统商业转移到网络上,企业就可避免缴纳增值税。新指令规定,只要向欧盟内部出售直接电子商务,企业就要缴纳增值税,欧盟企业和非欧盟企业享受同等税收待遇。然而,欧盟在国际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开征电子商务增值税,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其他国家的税收权利。新指令规定,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由电子商务消费地行使,不管消费电子商务的是企业顾客还是个人消费者,事实上相当于扩大了对非欧盟企业的课税范围,对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的美国公司十分不利。 (三)国际统一的电子商务税阶段 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WTO的电子商务零税收政策和欧盟区域性的电子商务增值税收政策都不能有效的解决当前电子商务贸易中出现的问题,因此,制定一个国际统一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综合平衡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经济利益,对促进全球电子商务的健康和谐发展是十分有必要的。 版权所有: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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