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的特许体系发展迅猛,但其公司治理状况不容乐观,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标准化运作体系尚未形成,加盟合约不规范,缺乏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商业文化,粗放经营和规模不经济,扩大特许经营对外开放与反外资巨头垄断遭遇两难困境等。改善中国特许经营行业公司治理的主要对策是:建立与健全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建立广泛的社会信用制度,以明晰特许经营关联各方的财产权和经营权为重心加强特许经营的内部治理,以维护利益相关者权益为准则加强特许经营的外部治理,推广标准化、专业化的营运管理模块,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推动特许经营各方自律的作用,培育特许经营文化和理性的投资观念,在对外资特许经营企业开放的同时维护内资中小企业的平等权益。
关键词:特许经营,公司治理
一、中国特许经营发展现状扫描
特许经营(Franchise)是一种以经营权转让为核心,将众多分散孤立的经营单位按照一定的运作规则加盟连锁的经营模式。 20世纪90年代初,特许经营的方式被引入中国。1997年原国内贸易部颁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来,特许连锁开始在国内普及。1999年,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举办的中国特许经营会展为标志,特许经营进入快速发展的成长期。2000年,全国特许体系总数为410家,2004年底猛增为2100家,成为特许体系最多的国家,5年间增幅高达410%。统计资料还显示,2004年底,连锁经营的加盟店总数达到12万个,特许体系平均拥有加盟店数量为57个,相关的从业人员达到180万人。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中国的特许体系发展迅猛,但受制于一系列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该领域的公司治理状况不容乐观。
二、中国特许经营领域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是在没有的足够的人力资源、充分的法律准备和良好的社会信用制度条件下引入特许经营这种新业态的,加上特许权是一种集合了众多无形资产要素的特殊的知识产权,这就决定了特许经营的公司治理问题更为复杂。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特许经营领域的公司治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开展特许经营的制度环境不佳 目前,除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12月颁布)外,我国还没有对特许经营进行规范的正式法律文本,特许经营在运作过程中所遇到各种法律问题不易及时妥善解决。业界许多人士认为,即便是新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也还是一个过渡性的暂行条例,尚有一些必要的规制没有包容其中。 许多发达国家都专门制订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特许连锁经营的政策和法规,对中小企业进行“窗口指导”和政策性扶持,为他们开展特许连锁经营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如1971年美国加州颁布了《连锁加盟投资法》,美国联邦政府目前还准备出台《小企业特许经营法》;日本政府更是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对实行连锁经营的中小企业发放中长期低息贷款,对中小企业在开展市场调查研究、运用公用储运设施、建设信息系统方面等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等。而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具体法规和政策还很不健全,中小企业开展特许经营的制度环境不佳。 2、偏离国际惯例,特许经营的标准化运作体系尚未形成 目前,我国特许经营企业的管理运作体系尚未上升到标准化阶段。国内有些特许经营的企业是边干边学,对特许体系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应该按照什么标准运作并不十分清楚。因此,即使有些特许经营企业的效益尚可,却拿不出一套可操作、可以克隆、可转让的标准特许经营模式,对加盟者输出无形资产和系统指导的能力非常有限,无法支撑特许经营体系的程序发展。许多连锁店表面上看是连锁经营,而实质仍是各自为政;有些店只是统一了店名、服装、标识,而不具备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配送和现代化的信息管理系统等特许经营的基本要素。以统一配送体系为例,国内特许经营的社会化配送体系很不完备。据统计,我国从事社会化储运和配送的企业只有17家,数目很小而且在设备、标准、管理和系统功能上大都达不到国际标准。根据国际惯例,连锁企业的统一配送率要达到80%以上,而我国目前大多数连锁企业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比例只有30—60%。再如,发达国家的特许经连锁经营企业一般都拥有一套良好的信息管理系统,可以随时了解各种商品的进销存等情况,企业的市场应变力很强。而我国特许经营企业的信息自动化程度大多不高,难以有效支持、控制和管理加盟连锁网络。 3、加盟合约不规范,特许经营的经济纠纷频频发生 规范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应该体现平等互利的公平原则,而目前我国许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事实上偏重对特许者的利益保护。譬如,合同中往往对加盟者的义务规定得很明确,而对其可能获得的利益的某些条款则含糊其词。加上特许连锁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宣传普及的程度十分有限,不少加盟者缺乏足够的维权知识,对自己在加盟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是否真正对等的判断能力较差,往往经不起特许经营广告的诱惑就草草与对方签约,等到发现上当再打官司自然处于被动地位。不久前,广州数十家加盟者将某眼镜生产企业告上法庭,认为其宣传的“八万创业,半年回本”的承诺没有兑现,类似的经济纠纷出现,既有特许者虚假宣传、违规圈钱的原因,也有加盟者缺乏特许经营法律知识、风险意识较差的原因。 4、缺乏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商业文化,加盟者不能理性看待收益与风险的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有时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特许经营加盟合同是比较规范和公平的,特许者也没有夸大其词欺骗加盟者,但由于某些加盟者天真地认为只要搭载到特许经营的“大船”上肯定是只赚不赔,于是当他们由于某些原因而未能获得预期收益时,就偏激地认为特许者骗取了他们的加盟金。事实上,加盟金只是加盟者获取特许经营资格的对价而非获取预期收益的对价,如果以为取得了特许经营资格就可自然消除创业中的商业风险,无疑是一种非理性的经营思维。 5、盲目跟风粗放经营,规模不经济问题比较突出 连锁经营方式的生命力,在于通过提高企业的组织化和规模降低成本,扩大市场占有率。近年来我国连锁企业数量扩张速度不可说不快,但各连锁企业的店铺开发规模很不均衡,许多连锁企业店铺规模达不到国际公认的盈亏点(14家以上)。有资料表明,香港只有四五家超市连锁公司,平均每家公司拥有店铺数200多个。而广州有25家超市连锁公司,平均每家公司拥有店铺数为6个。据统计,目前全国销售额超过亿元的连锁企业的比例不足5%,虽然连锁店遍地开花,却大多存在规模不经济的问题。 6、扩大特许经营对外开放与反外资巨头垄断遭遇两难困境 加入WTO后,我国特许经营领域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在国内特许经营同行以及加盟者群体势力比较弱小且中小企业间联盟合作意识较差的情况下,外资特许经营巨头有可能凭借其垄断地位滥用特权,使国内相关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严重威胁。如何平衡扩大特许经营对外开放与反外资巨头垄断的关系,既挑战着中国政府的管理智慧,也考验着中国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
三、如何改善中国特许经营的公司治理?
1、建立与健全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创造有利于特许经营和谐发展的制度环境 如前所述,相对于特许经营组织的快速增长,我国相关制度建设的步伐大大滞后(从1997年推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到2004年底颁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经过了近8年的酝酿)。为此,应尽快借鉴国际惯例,建立与健全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体系和配套的实施细则(如制订《特许经营法》、《中小企业连锁加盟条例》等等),为中小企业发展特许连锁经营提供法律保障和“窗口指导”,同时抑制和惩戒特许经营中的不规范和违法行为,创造有利于这种新业态和谐发展的制度环境。 2、以明晰特许经营关联各方的财产权和经营权为重心,加强特许经营的内部治理 特许权是由特许者许可加盟者使用的、与特定经营模式相结合的商号、商标、专利、专有技术、服务模式、商品配送系统、财务系统等等的使用权,它是一种集合了众多无形资产要素的特殊的知识产权。作为特许经营法律关系客体的特许权,对特许经营的主体结构有着深刻的影响。特许权是一种交易费用较高的无形资产,这种无形资产与特许企业整体和其有形资产一般难以分离,其交易方式的最佳制度安排是让无形资产的拥有者与另外一些有形资产的拥有者共同组成企业,由无形资产拥有者掌握控制权。提供有形资产的加盟者是独立的法人,其资产、财务不受特许者的支配,但在与特许权有关的业务上,它必须接受特许者的统一部署,此乃特许经营内部治理的规范化制度安排。 3、以维护利益相关者权益为准则,加强特许经营的外部治理 参与特许经营是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其与对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涉及公众利益企业的投资较为相似,可能影响到众多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因此,在外部治理方面,必须以维护利益相关者权益为准则,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负责,以备案方式确认特许者的市场准入资格,并规范相关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强化特许经营的外部监管。 4、调整行业协会的定位,充分发挥其推动特许经营各方自律的作用 在欧美等特许经营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特许经营协会既担负着维护行业内成员企业合法权益、协调特许经营各方以及政府的关系等重任,而且还发挥着推动特许经营各方自律的作用。而我国受原有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以往许多产业的行业协会往往与政府主管部门耦合过紧,以致变成只热中于监管而疏于协调和服务的“二政府”。为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推动特许者和加盟者自律方面的作用,应根据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调整行业协会的定位,加强其服务成员企业与协调各利益相关者关系的职能。 5、培育特许经营文化,帮助加盟者树立理性的投资观念 中国的市场经济还不甚发达,加上引入特许经营这种新业态的时间很短,相应的商业文化还未培育成熟,以致不少加盟者不能理性地看待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的关系。为此,我们必须针对许经营领域的“跨文化”冲突,通过宣传培训使加盟者弄清这样的道理:加盟者获得特许经营资格后,既有可能“借船出海”快速完成资本积累,也有可能由于各种不确定性风险而亏本。推广特许经营文化和帮助加盟者树立理性的投资观念,有助于特许经营双方在和谐的互动中争取双赢。 6、开放与反垄断并举,维护内资中小企业在特许经营中的平等权益 中国对外资特许经营企业开放国门,这是我们作为一个对世界经济和谐发展负责任的大国应尽的义务。但是,如果在开放国门的同时我们没有一套有效保护本国中小企业利益的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长驱直入的外资特许经营巨头也可能凭借其垄断地位滥用特权,使国内相关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在国际经济合作中,必须采取开放与反垄断并举的对策,在充分发挥外资特许经营巨头积极作用的同时,防范和遏制它们对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内相关产业带来的风险和负面效应。
参考文献: 1、何易:《特许经营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2月版 2、程乐砚:《促进我国特许经营的政策建议》,《连锁与特许》2005年第3期。 3、王蓁:《特许经营发展迅猛 四大投资误区急需防范》,《中国经营报》2005年6月5日。 4、王乃水:《特许经营市场呼唤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新华网2004年10月22日。 5、任学青:《特许经营基本法律问题探析》,《法学论坛》2004年第4期。 6、华武:《特许经营的不完全契约分析》,《科技进步与对策》 2002年第7期。 7、陈健 张大宝:《对特许经营的制度经济学分析》,《理论前沿》2001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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