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既代表有雇主也代表雇员,雇员和雇主是企业的两部分。国外有的分老板的协会、员工的协会,我们就一个,是代表谁,还是两个都代表?我觉得目前应该都代表。工会现在有的有,有的没有;另外有的职能分工不清。总工会代表有企业的员工,但行业员工的代表是谁?现在很大的一个问题是政府和协会的关系。政府干预太多。我建议,赶快出台政府与协会关系条例。规定政府管什么、不管什么。现在政府太随意,想管什么就管什么,想怎么管就怎么管。这样不行,要立法。
侯善魁:(一)行业协会、商会的必要性与作用。(1)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仅要求促进商品市场和各种要素市场的发展,还需要发展各类中介机构,而行业协会、商业就是其中的一种。中央十分重视行业协会、商业的发展。早在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十五大报告中就指出:“要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并以此作为促进经济和政府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发挥行业协会、商业等的组织作用”。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指出:要“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这充分说明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的重要作用和积极作用。(2)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政企分开。过去政府主管部门直接管企业,现在是通过学习宏观调控来管理。那么,政府和企业之间就需要有中介组织来衔接,需要各类行业协会和商会来承担有关职能。政府把管不了或不该管的一部分职能转给行业协会和商会,政府就可以集中精力搞好规划、制定政策、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3)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分散的个别的企业总昨于被动不利的地位,为了生存和发展他们需要建立自己的组织,代表他们的利益并为他们服务,于是,同一行业的企业自愿组成了行业协会。(二)中国行业协会的历史、现状与国际上的比较。(1)中国行业协会的产生(略)(2)各国的商会制度大致有三种:一种是以法、德等国为代表的称为“公法型”;一种是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称为“私法型”,还有以日本、韩国等为代表的介于上述两种类型之间的商会组织。“公法型”商会是以法律形式确认的。法国1858年颁布的《商会法》规定:“商会是政府部门中代表各自管辖区工商者利益的机构,是公立公差组织”,而英美等国没有制定特别法律,行业协会和商会是根据《私法》论定的私法人,是非官司方的独立民间组织,政府一般不介入其活动。日本、韩国则借鉴和吸引了这两种模式的优点与经验。现在日本有四个大的商会组织:日本经营者团体联盟、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经济同友会和日本商工会议所。各自参加的成员不同,组织形式也不同。我国目前全国性的商会组织类似日本的模式,有中国商业联合会(国有商业企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和私营企业)还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国际商会(贸促会)。(三)行业协会、商会的性质和职能。(1)行业协会是自发形式的民间组织。它代表的是会员企业的利益。我国的行业协会、商会是市场中介组织,其性质是行业自律性中介组织,具有三性:民间性、中介性、非赢利性,是企业和企业家这个利益群体合法权益的代表者,是为政府和企业服务的组织。这种性质决定了行业协会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企业,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民间组织。市场中介组织有三种类型:一类是中介交易机构,如商品、物资、产权、资金、证券交易场所和交易组织;一类为中介服务机构,即为市场主体提供咨询、介绍、评估、公证、仲裁等服务的组织;另一类是行业的自律性中介组织,即行业协会、商会等,是介于政府组织与企业之间的组织。(2)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主要承担政府转移出来的部分职能;接受政府委托行使行业管理职能;承担行业组织、协调、服务职能。同时,接受政府的宏观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四)行业协会、商会存在的主要问题:(1)组织结构不合理。行业协会、商会本是民间组织,经民主选举产生领导机构。但我国现在的行业协会、商会,绝大多数是官商结合的或“半官半民”组织,领导人员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派出任命的,这不符合行业协会、商会的性质。应该说,带有过渡的性质。从发展看,行业协会、商会最终还是要民间化。(2)自律机制不完善。行业协会,商会作为独立社团法人,必须制订相关的法规制度,建立自律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现在看,一些行业协会、商会自律机制还不完善,还要进一步规范。(3)行业行为不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是非赢利性组织,主要为政府和企业服务,不能超越其职能范围搞其它经营。但现在有此行业协会、商会缺乏规范,有的也办公司创收,甚至借行业协会名义搞其它活动敛财。
洪涛:至今我国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14万个,其中行业协会4万个,可分为体制内行业协会、体制外行业协会、“洋协会”以及混合型行业协会。不前行业协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服务功能没能充分发挥,“一地多会”、“一业多会”现象严重,企业负担较重。应加快体制内行业协会的再转型。(1)加快“一业多会”向“一业一会”的转变。一是注销不合格的行业协会;二是合并、兼并职能重叠、交叉的行业协会;三是自然淘汰“休眠型”协会。(2)增强行业协会的独立性、民主性。一理加快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一些体制内生成的行业协会等的改革,淡化其政治色彩,增强其经济属性,避免其社团的“垄断性”,保持其独立、民主性;二是行业协会改“挂靠”和“任命制”为“相对独立性”和“民主选举性”。(3)鼓励多种经济成份进入行业协会。允许跨经济成份、跨行政区划、跨行业的行业协会的存在和发展;允许外国商家、个体私营商业进入行业协会。(4)加强行业协会的国际化步伐。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经济组织的利益都跨越区际和国界而存在,经济组织各自往往有独立的利益和要求不能为协会所满足。(5)重视和加快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和法人资产经营管理,有些行业协会还以其品牌价值为核心的无形资产,这些都需要进行监督、管理、动作、规范。(6)加快行业协会 职业化步伐。取消政府对协会员工编制的控制。过去行业协会在雇佣员工和提供住房、医疗、既定休金等一系列福利时需经政府许可,这对吸引人才是一种障碍。(7)行业协会应发挥其多种功能。行业协会的功能应至少包括自律、服务、协调、咨询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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