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由一定环境所制约的经济生活的循环流转
社会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它的洪流中,研究工作者的分类之手人为地抽出了经济的事实。把一个事实称为经济的事实这已经包含了一种抽象,这是从内心上模拟现实的技术条件迫使我们不得不作出的许多抽象中的头一个。一个事实决不完全是或纯粹是经济的;总是存在着其他的——并且常常是更重要的——方面。然而,我们在科学中就象在日常生活中一样谈到经济的事实,我们是有同样的权利这样作的;也是根据同样的权利,我们可以写一部文学史,尽管一国人民的文学同它生存的一切其他因素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 社会事实是(至少直接是)人类行为的结果,而经济事实则是经济行为的结果。经济行为可以定义为目的在于取得货物的行为。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谈行为的经济动机,谈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经济力量,等等。可是,我们所要研究的只是目的在于通过交换或生产来取得货物的那种经济行为,因此我们将经济行为的概念限制在这种类型的取得上,而把那一比较广泛的领域留给经济动机和经济力量这些概念,因为在我们将要谈论的经济行为这个比较狭窄的领域以外,我们还需要经济动机和经济力量这两个概念。 因此,经济事实的领域首先就是由经济行为的概念所限定的那个领域。每一个人都必须(至少是部分地)有经济方面的行为;每一个人都必须要么是一个“经济主体”(“economic subject”,译自德语“Wirtschaftssubjekt”),要么是依附于一个经济主体。可是,一旦各社会集团的成员在职业上各有分工以后,我们就可以区分两大类人:一类人的主要活动是经济行为或营业,另一类人的行为的经济方面相对于其他方面而言退居次要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经济生活是由一个特别集团的人来代表的,虽然所有其他社会成员也必须有经济方面的行为。于是这个集团的活动可以说是构成了经济生活,xaoXbv,这样说的时候就不再包含抽象,不管从这种意义说的经济生活同人们的其他重要表现所具有的一切关系如何。 象谈一般的经济事实那样,我们也谈经济发展。说明经济的发展乃是我们在本书中的目的。在提出我们的论点以前,我们将在本章给自己提供一些必要的原则,并使我们自己熟悉某些概念上的设计,这些都是我们在以后所需要的。此外,必须为以后的论证提供一些可以比作是“把手”或“榫头”的东西,以便“掌握”公认理论的“轮子”。我完全摒弃了方法论上的注释这个武器。在这方面我只想大家注意到,本章所说的的确是经济理论主体的一部分,但在主要之点上并不要求读者具有今天需要特别为之论证的知识。其次,由于我们的论证只需要少数理论上的结论,我很高兴地利用了这样提供的机会,尽可能简单地表达我所要说的东西,不用专门术语,这就不免牺牲了绝对的准确性。但是,凡是在更加准确的表述的好处只存在于那些对我们没有什么进一步重要性之点的场合,我决定都采用这样一种办法。在这方面,我请读者参考我的另一本书。 当我们探讨经济现象的一般形式,探讨它们的一致性或探讨如何去理解它们的关键时,我们在事实上表明了:我们在此刻想要把它们看作是某种作为“未知的事物”而需要加以研究的东西,需要加以探索的东西;我们想要对它们追本溯源,直到相对说来是“已知的事物”,就象任何一门科学对待它的研究客体一样。当我们成功地找到了两种现象之间的明确的因果关系时,如果起“原因”作用的现象是非经济现象,那么我们的问题就解决了。我们这样就完成了自己作为经济学家在当前这种场合所能够做到的事情,以后我们必须让位于其他的学科。反之,如果作为原因的因素它本身在性质上是经济的,我们就必须继续我们在阐释方面的努力,直至我们到达非经济的基地。这对一般理论和对具体事例来说,都是如此。如果我能说,例如,地租这个现象是由于土地质量的不同所引起的,那么经济上的解释就算已经完毕了。如果我能对某种价格运动追溯到对商业的政府管制,那么我就已经尽到了作为经济理论家所能尽到的责任,因为政府对商业的管制并不以通过交换或生产去获得货物为直接目的,从而不属于我们的纯粹经济事实这一概念的范畴。我们总是从事于描述把经济数据和非经济数据联系起来的因果关系的一般形态。经验告诉我们,这样作是可能的。经济事件有它们的逻辑,这是每一个从事实践的人都知道的,我们只不过需要自觉地准确地加以表达而已。在这样作时,为了简便起见,我们将考虑一个孤立的社会;我们在这个孤立的社会中也象在比较复杂的场合中一样,能够看到事物的本质,而本书所要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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