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生产只能实现在生产计划中预先见到的价值,它是预先潜存于生产资料的价值之中的。也是从这种意义说,而不仅是从上面提到的物质意义说,生产不“创造”价值,就是说,在生产过程进行中不发生价值的增加。需要的进一步满足,在生产完成它的工作以前,完全依赖于必要的生产资料的占有,就象它嗣后依赖于产品的占有一样。个人将试图避免前者的损失,就象他力图避免后者的损失一样,而他放弃前者也象放弃后者一样只是为了得到相同的补偿。 现在归属的过程必须回到生产的最终因素,即劳动和土地的服务。它不能停止在任何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上,因为相同的论证可以就它们中的每一个来重复。因此,直到现在没有一种产品能表明有超过其中所包含的劳动和土地服务价值的剩余价值。就象我们以前把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分解成为劳动和土地一样,我们现在看到,它们只是评价过程中的临时项目。 因此,在一个交换经济中——暂时我们稍为提前一点来说说——所有产品的价格,在自由竞争下,必须等于体现在其中的劳动和自然两种服务的价格。因为在生产以后产品所获得的同一价格,必然是就一整套必要的生产资料预先就可以得到的,这是由于依存于生产资料的恰恰同依存于产品的一样多。每个生产者必须把他的全部收入转让给为他供应生产资料的那些人,由于这些人又是某一种产品的生产者,他们也必须把自己的收入转让出去,直到最后整个原始总价格落入劳动和自然两种服务的供应者之手。可是,稍后我们还会回到这一点上来。 这里我们遇到了成本的第二个概念,即交换经济的成本。商人把他必须支付给其他人以便购入他的货物或者是生产这些货物所用的资料的货币数目,即他的生产费用,看作是成本。我们还把他的个人努力的货币价值纳入成本之中,以完成他的核算。于是成本在本质上就是劳动服务和自然服务的价格总和。这些价格总和必须总是等于从产品获得的收入。因此,在这个范围内,生产必须基本上没有利润地川流不息。说经济制度在其最完善的状况下应当没有利润地运转,这是一种怪论。可是如果我们记得我们立论的意义,怪论就不怪了,至少是部分地不怪了。自然我们的论断并不意味着,如果经济制度是完全均衡的,那它的生产就不会有结果;而只是意味着,结果全部流往原始生产要素去了。正如价值是我们贫困的象征一样,利润也是不完善的象征。可是,怪论依然部分地存在着。很显然,生产者一般确实获得比付给他们劳动的工资和付给他们可能拥有的土地的地租更多的东西。难道就不能有一般净利润率,即超过成本的剩余吗?竞争可能冲走一个工业部门的特殊剩余利润,但它不能毁灭所有一切生产部门共有的利润。然而姑且假定生产者赚得这种利润。于是他必须相应地对他从而获得利润的生产资料去进行评价。而这些生产资料要么是原始的生产资料即个人的努力或自然的力量,这样我们就回到了我们以前所在的地方;要么它们是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这时它们必须相应地受到更高的评价,即体现在它们之中的劳动和土地服务必须比其他的这种服务受到更高的评价。可是,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劳动者和地主能够非常有效地同这些以前投下的劳动和土地的数量竞争。因此,净利润不能存在,因为原始生产性服务的价值和价格总是会吸收产品的价值和价格,即使生产过程是在许许多多独立的厂商中分割开来的。我不想使读者过于感到厌倦,因此将应当属于此处的进一步分析放在后面。 这一点也不象有些读者所看到的那样,如此地甚至同古典的学说相对立。价值的成本理论,特别是李嘉图的劳动理论,都非常强烈地显示出相同的结论,有些理论趋势,例如把所有各种收入、有时甚至把利息都称之为工资的这种趋势,就是用它来解释的。如果在古典的时代这一点没有明白说出,那首先是因为较老的经济学家在承认他们自己的原理的推论上不是那么严格的,其次是因为我们的结论似乎与事实过于明显地相违背了。庞巴维克的确是明白说出这一点的第一个人:产品的整个价值必须在原则上在劳动和土地之间划分,如果生产过程想要最完善地进行的话。这就自然要求:整个经济制度准确地适应于所从事的生产,所有的价值都同数据恰好相适应;所有的经济规划都和谐地一起运转,没有干扰它们的执行的事情。可是,庞巴维克进而指出,有两种情况会一再干扰产品价值与生产资料价值之间的均衡。第一个称为摩擦。由于无数的原因,经济有机体不是十分迅速地运转的。错误、灾祸;惰性等等,以众所周知的方式,继续不断地成为损失的泉源,但也成为利润的泉源。 在我们转到庞巴维克所提到的第二个情况以前,让我们在这里插入几句关于两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的话。第一个是风险因素。可以区分两种风险:生产的技术失败的风险,在这里我们可以包括由于上帝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危险,以及商业失败的风险。只要这些危险是可以预见的,它们就对经济计划直接起作用。商人们要么把风险的保险费包括在他们的成本会计中,要么他们作出开支,去防备一定的危险,要么他们在最后考虑到各生产部门间风险的差异——并使之均等——其办法只是避开最有风险的部门,直到后者因此造成的价格增涨能提供一种补偿。这些拉平经济风险的方法,在原则上没有一种是能创造出利润的。一个小心采取任何措施——建筑水坝、机器保险等等——去防止风险的生产者,肯定会得到保护他的生产成果的好处,但他通常也必须负担相应的成本。风险保险金对于生产者不是利得的泉源——至多对保险公司则是,它可以从而直接获得中介人利润,主要是把许多风除汇总在一起——因为到时候产生的需要会靠它来支付。较大的风险的补偿只在表面上是较大的收益:它必须采以概率系数,因此它的真实价值又减少了——而且恰恰是减少了剩余的数额。任何只是消费这种剩余的人,在事态进程中是要为之付出代价的。因此,常常赋予风险要素的独立作用,以及有时与之相联的独立收益,都是没有什么意义的。然而如果风险不是预先见到的,或者无论如何是在经济计划中没有考虑到的,情况自然不同。这样,它就一方面成为暂时损失的泉源,另一方面又成为暂时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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