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贸易政策是国家与市场的共生物。主张通过提高关税和国家干预限制进口,来保护国内工业。各国政府将保护国内企业和国内市场视为政府的基本职能和任务,竭力采用贸易壁垒、政府干预来限制国外产品进口,保护国内效率低的生产和企业。“高关税、多干预”成为保护贸易政策的基本特征。贸易保护虽然可以在短期内使国内企业得到暂时保护,但由于缺乏竞争而付出的资源浪费、效率低下、成本高昂和消费者付出的代价,则远远超过贸易保护带来的利益。关税是一个国家最普遍、最基本的政策手段,也是一个保护贸易政策的核心。长期以来世界各国普遍采用高关税政策阻碍商品进口。即使在20世纪90年代,关税壁垒仍未消除,一些国家仍维持较高的关税水平。导致保留关税的原因之一,是因为目前关税仍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从法律上认可的贸易保护手段。通过关税不但可以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降低进口商品的竞争力。同时,国家还可以从征收关税中获取财政收入,这对于发达国家似乎不重要,但对于贫穷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仍是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1998年美国关税收入占经常性收入的1%,科特迪瓦和马达加斯加的这一比例达到51%和53%。(注:世界银行:《2000年世界发展指标》中文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242、243页。)关税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这些不发达国家的经济运转。总的来看,经济越落后的国家,关税保护水平也越高。例如:菲律宾为29.30%;约旦为23.30%;墨西哥为16.60%;马来西亚为16%;阿根廷为14%;俄罗斯为12.70%;匈牙利为10.70%;韩国为9.10%;新西兰为7.50%;欧洲联盟为6.70%;美国为5.10%;日本为4.20%;冰岛为3.40%;新加坡为0.40%;瑞士为0%。(注:资料来源:季铸:《入世前夕看世界市场》,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5页。)但相互间的关税壁垒给世界各国带来巨大损失。世界银行估计,高收入国家相互间的关税壁垒造成的贸易损失高达966亿美元,高收入国家对发展中国家造成的贸易损失431亿美元;发展中国家关税壁垒给高收入国家带来贸易损失将近496亿美元,发展中国家相互间的损失也达651亿美元。(注:世界银行:《2001年世界发展指标》中文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316页。)1993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完成之后,全球关税水平不断下降,但是许多国家贸易保护的要求并未降低。在关税受到抑制的情况下,一些国家转向以市场准入限制为特点的非关税壁垒。目前,包括数量限制、许可证制度、海关估价、进出口商品的国内销售限制以及苛刻的卫生动植物检验标准、安全、质量标准等,形形色色的各种非关税壁垒数以千计。2000年全球实施非关税壁垒的国家数量:反竞争措施的有18个;电子商务的有46个;出口补贴的有48个;检测及认证等的有52个;服务贸易壁垒的有54个;政府采购限制的有54个;投资壁垒的有55个;知识产权保护的有56个;进口政策的有56个。(注:资料来源:Office of The Unite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美国一项研究报告,估计美国消费者因限制进口日本汽车而为每个保留的工作机会,付出的代价在9.3万—25万美元之间。(注:世界银行:《1996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文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