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以来,花旗集团因在本土销售世通公司债务时隐瞒风险以及帮助安然公司做假账而遭受罚款和集体诉讼;在日本因涉嫌从事洗钱等多项违法业务被日本金融厅勒令关闭其在日本的私人银行业务;在欧洲市场违规买卖欧洲国债,使其面临多个欧洲国家的处罚和诉讼。由于这些违规案件,花旗集团屡次受到各国监管当局的严厉处罚和警告,由此导致的罚款和诉讼,不但造成了自己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使其遭遇了空前的信誉危机。花旗集团因为违规付出的沉重代价已经促进其进一步加强合规风险管理,同时也给同业提供了足够的警示。
在监管体系建设中,西方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均将商业银行的合规风险视为需特别关注的重点风险之一。自金融创新浪潮以来,全球金融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金融业发展成为主要提供风险转移策略的行业。然而,风险管理领域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对未来没有做好有效的准备,因此客观上要求金融创新去创造更多的风险管理工具,但是,创新的同时又会带来新的风险。同时,在金融创新和风险管理技术进步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风险管理实践又经常会出现控制失效的问题,控制失效就是一种典型的合规风险,此类风险使得银行承担了巨大的财务损失并对银行声誉和特许经营权造成了不良影响。由此,一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充分应对国际竞争求得生存的一席之地,推动金融创新快速发展的同时,又屡屡触犯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金融监管当局为了既不阻碍本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展,又要有效管理影响其监管目标实现的各种风险,使得合规风险成为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风险管理主题。然而,探讨合规风险管理不应仅仅局限于分析银行经营是否吻合相关法规,还要从更深层次上去研究银行合规经营遇到的难题,这个难题又集中表现为合规经营与金融创新的关系问题。
从花旗案例中可以看出,花旗集团的违规经营,更多的是为了给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因而需要积极进行金融创新,而创新中触犯了各国的监管法规。因此,从这一角度上讲,合规风险管理的首要问题是如何解决合规经营与金融创新的矛盾。
在既定的法律框架下,扩展风险分担机会、降低交易成本以及减少信息不对称和代理成本,往往会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比如,混业经营有利于在金融机构内部充分利用有限的资金资源和劳动资源,但与此同时,又会广泛引起内部关联交易,从而损害投资人利益。金融机构为了应对国际竞争,降低经营成本,势必倾向于经营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领域的各种业务,但是,全能型模式打破了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经营风险一触即发。也正是有鉴于此,监管法规一般对此有非常严格的规定,禁止金融机构内部的利益相关和内部交易。这种冲突的本质表现为金融创新与合规风险管理的矛盾。
这一矛盾足以同时引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重视。因为商业组织存在的根本目的在于创造最大化价值,金融创新是它们实现这一目标的一个重要手段,但由此带来的合规风险问题又会降低其收益,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在这二者之间做一个权衡。同时,监管机构的重要目标之一是维护金融稳定,防止风险的发生,同时又不能抑制了金融创新,因为由此导致的效率损失从长期来看不利于监管目标的实现,我国金融监管实践的变革已充分证明了这一观点。因此,监管机构也需要在这一对矛盾中寻找平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讲,全能金融模式有利于实现金融资源的共享和金融功能的充分发挥,从而得以建立难以模仿的竞争优势,但同时金融机构应该对这种模式可能引起的合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并且制定缜密的合规风险管理方案。也就是说,只有在业务多元化和合规风险管理之间取得平衡,才能实现持续稳健的发展。
对监管机构来讲,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规风险监管上,应强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合规风险的政策和程序、内部控制、监测与报告、培训等,而不应以是否合规来判断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合规风险的大小,以防止阻碍金融机构进行创新的监管失效现象出现。
我国金融业已经打开国门,主动迎接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由此带来的相关问题是我国金融机构逐步向综合化经营方向发展,并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同时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则也更多地向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文件、国际会计准则看齐。金融机构的国际化经营和监管模式的国际一致性使得合规风险更容易产生,由其导致的损失及对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也越来越大,因而重视合规风险管理极其重要。如果没有相应的合规机制建设和合规文化的渗透,可能会加剧银行内控各环节上的失控,使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失效。
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前认识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有利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应对金融竞争的准备,也可以为我国监管模式向风险为本模式的转变奠定良好的基础。但是长期以来,无论是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和风险管理理念的角度来看,还是从监管机构所应持有的对合规风险的正确认识的角度来看,合规经营和合规风险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尤其是其与金融创新的矛盾更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加强合规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均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明确对合规经营和合规风险的认识。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界强调的“依法合规经营”是一种静态的合规经营,是一种以牺牲金融创新的机会为代价的“合规经营”。因此,在过去的十几年的金融机构改革进程中,银行金融机构是合规经营了,监管机构也按照严格的合规监管规则有效地维护了金融体系的稳定,但由此导致的经营效率低下问题严重束缚了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不高。因此,在当前的环境下,加强合规风险管理,必须从动态的角度去认识未来金融生态将会发生的变化,积极为未来变化做好准备,尤其是要正确处理合规风险和金融创新之间的内在矛盾,应在合规风险导致的损失和金融创新带来的收益之间进行衡量。在一定条件下,监管机构应有准备地放松合规监管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应对合规风险导致的财物损失和声誉影响做好充分的准备。
第二,明确对合规部门的定位。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文件中对银行合规部门的定位有着详细的阐述。在实践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合规部门的定位不应停留在静态的角度,而应该从动态中寻找合规部门的设置与金融创新的平衡点。银行合规部门正确定位是银行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积极进行金融创新的重要前提,因此必须注意以下两点:一是独立性是正确定位合规部门的核心。合规部门应与业务部门保持独立,这样才能有效控制系统风险和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另一方面又不会严重干涉业务经营可能尝试的金融创新行为。二是处理好合规部门和内控部门的关系是合规部门正确定位的保障。合规部门正确定位的关键在于有效管理合规风险,在与业务部门保持独立性的前提下,合规部门及时发现风险必须依靠内控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在内控部门中,合规部门尤其要注意与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三,构建与金融创新理念相一致的合规文化。尽管合规经营与金融创新有着内在的矛盾,但是它们也有共同点,那就是都是为了创造最大化价值,因此,在精神层面上,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主动遵守诚实、守信等道德标准和行业行为准则,但不应就此丢弃持续进步、不断创新的精神面貌。金融创新理念和合规文化的一致之处在于以诚实守信为前提,为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声誉和降低财物损失并获取最大化收益而不断努力。合规文化和金融创新理念的一致可以预防合规风险的发生,并不断促进金融创新活动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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