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佳:流通企业改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原因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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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玉娈 梁… 来源:2008年11期《商业时代》 人气: 时间:2009-2-12 17:17:36 进入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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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在国有资产退出流通领域的实施过程中很多难题亟待解决,其中如何在实现国有资产战略性退出的同时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就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笔者经过多方调研,发现有可能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环节很多,本文针对产权转让场所不规范、转让程序不合法、相关法律主体地位职责不明确三个主要方面进行剖析,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流通企业改革 国有资产流失 环节 对策 笔者认为,流通领域国有资产退出时,由于产权转让场所不规范、转让程序不合法、相关法律主体地位职责不明确等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本文对这三个原因进行剖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转让场所不规范 一些地区和企业假借改革之名,不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在“幕后”搞产权交易。他们不把交易信息公开化,进行暗箱操作、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银行债务、侵犯职工权益等问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不进入市场,转让过程中实行“协议定价”,不受市场价格机制制约,缺乏判断转让价格合理性的客观依据,也造成不同程度的国有资产流失;大量的产权交易在产权交易机构外进行,还容易产生地域、行业等人为分割,不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产权交易在产权交易机构外随意进行,由于缺乏统一的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有可能出现以多种方式侵蚀国有资产的违法违纪行为。
鉴于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要“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督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动”。这就要求国有企业交易必须纳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实现国有资产产权明晰,流转有序。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应积极推广产权交易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的“阳光交易”,为国企产权改革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 转让程序不合法 在事前决策程序中,企业要做好可行性研究,强化内部决策机制,对涉及职工安置等政策性较强的事项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转让实施程序中,要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款支付以及产权登记等基础性工作,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尽管国家对此程序有明文规定,但国有资产流失现象还有可能在以下环节出现:
(一)清产核资环节
严格的清产核资环节是准确衡量其价值的前提。清产核资一般是由中介机构实施的。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市场中介组织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林林总总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遍布各地,“破产与清算事务所”也已在深圳、天津等地相继出现,但许多中介机构的成立、发展并不十分规范。一旦企业经营者与中介公司相互勾结、营私舞弊,不算或少算企业资产,那么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就在所难免了。还有一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情结严重,有“企业改革中只能聘请当地中介机构”的不成文规定。在进行清产核资的过程中,对剥离资产、核销资产的不合理清算也有可能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途径。剥离资产是原国有流通企业职工福利性、配套性的资产和设施,属于非经营性资产,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无视它的存在,任由他人无偿占有、使用,甚至随意处分,将会造成职工利益严重受损。目前,由于全国诚信体系建设不甚完善,造成流通企业存在一些呆、坏帐现象,国资部门和企业如不及时做好核销资产的清算工作,将有可能丢失不良资产的有效法律证据,笔者认为,流通企业国企改革清产核资环节,选择经过国资监督部门审核、推荐的中介机构,令其以严谨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开展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重视剥离资产和核销资产的清算,是流通企业改制过程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良好开端。
(二)审计环节
审计环节主要包括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财务审计的工作同清产核资一样是由中介公司完成的。企业的财务报表能清楚的反映企业经营运作情况,中介公司的审计人员通常有专业的审计知识,只要中介公司本着公正的态度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细致的审计,就不会放过其中的漏洞。离任审计是由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厅或审计局)完成的。笔者认为政府审计部门对于企业的审计工作应把重点放在企业对外投资和对于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的确认上。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流失的很大一部分是源于对外投资失误。国家赋予企业对外投资权,但无论国家还是企业,对这项权利都缺乏必要的制约措施,致使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盲目性极大。
(三)资产评估环节
产权转让前,企业聘请专门的资产评估公司对其资产总价值进行评估,评估过程考虑企业原始投入资产量、现有资产量、债权债务、资产折旧等因素。“评估价”是转让方和受让方重要的决策参考,流通企业与其它生产性企业相比,固定成本相形见绌,它本身最具价值的地方莫过于其拥有健全的采购体系、覆盖面极广的销售网络和精干的营销队伍这样庞大的无形资产,显然,想通过审核评估的方式,准确反映流通企业的无形资产量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另外,即使所选资产评估公司集权威性、公正性、专业性于一身,仍然不能排除其主观性的存在,同一评估客体,交由同一评估机构的不同评估者,得出的结论有可能会有很大差异,因此,不能认定“评估价”就是评估客体的准确价值。笔者认为,应将把国有资产推向产权市场。在产权市场,遵循价值规律的作用,由众多买方共同竞争,并与卖方讨价还价,形成的价格波动始终会围绕价值轴心,反映资产的价值量,这个价格就是“市场形成价格”,也是衡量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的惟一标准。
(四)转让环节
现实生活中,国有流通企业产权转让环节可能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在非等价交换原则条件下,不通过国家规定的法定程序,不公正地将国有产权转让于特定的受让对象,这无异于把国有资产低价奉送于人。另一种情况是,政府表面上不以行政指令方式转让,但一厢情愿的以“自我欣赏”的评估价转让,这样不平等的待遇,买方必定难以接受,交易也可能因此搁浅,其结果是国有资产要么在低效运转中流失,要么在闲置中因为精神损耗被掏空其价值,总之是国有资产以不同方式流失。笔者认为,要想解决国有产权转让环节资产流失的问题,对转让方式的正确选择是极其重要的一步,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的总体目标出发,对转让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流通企业产权改制过程中,资产的流动重组是一种运用市场机制的产权交易优化配置行为,这种交易主体应该是产权的所有者和授权者。以前我国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各级政府,但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应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府部门不能直接行使资产所有者职能,而国有企业拥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交易的客体,显然二者之间缺乏一个承担相应经济和民事责任的产权交易的主体。2003年3月国资委的成立表明,国家已经开始为构建有效国有资产管理结构进行了积极的尝试,但作为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国家应以立法形式,进一步明确国资委的责任、权力和法律地位,国资委应该相当于国家国有资产的总董事会,绩效考核应依据国有资产经营效果为准。因此,国资委本身的运作模式必须是市场化和商业化的组合,其组成人员要求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依法行使权力管理其代表国家所拥有的国有企业。
笔者相信,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流通企业产权改革之路会越走越顺,在遵循市场规律、遵守国家法规的前提下,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将会取代国有资产的流失。 参考文献: 1.文雨.国企改革与政府改革[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朱少平.新体制下的国资管理与国企改革探索[M].中国经济出版社 3.孙霄汉.如何看待产权交易中的国有资产流失[J].党政干部论坛,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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