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优惠政策:风景河南独好
凡属河南省审批权限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一律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免除一切费用……由省委、省政府制订并被业内人士称为开放思想和力度超过周边省份五年的《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意见》,目前已下发至全省各市县,将成为中原新一轮大开放的强大"助推器"。省委、省政府决定将利用外资作为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重中之重,要求各市地坚决打破地区、部门、所有制和行业垄断,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外,其他领域一律向境内外客商开放;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力争在商业、外贸、物流、旅游、金融、保险、信息、咨询、教育和卫生等领域有所突破;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引进外资,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抢抓CEPA机遇,加强豫港合作;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录取收购、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嫁接、改造国有企业;打造以郑州为中心的中原城市群,构筑成全省对外开放、"东引西进"的主要平台和中西部综合实力较强的开放型经济带;凡属河南省审批权限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一律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非限制类项目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限制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备案制;合同章程实行备案制,工商登记时暂不要求提交其他前置性许可审批,待完成工商登记后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免除一切费用。《意见》指出,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予年检;在河南省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继续执行现有的优惠政策外,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绿化费、墙改费,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对优势企业采取奖励措施,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企业奖励;凡外商投资能源、交通、城市公用设施、教育、科技、医疗和其他社会公益性事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外商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土地出让金可以给予优惠;引进省外资金兴办的企业在土地使用、规费减免、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外商投资企业同样的待遇。省委、省政府此次全力拆除对外开放"藩蓠",明确未经法律授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和评比,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建设诚信政府。
一、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中国外商投资法律、政策优惠待遇的重要内容 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作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组成部分的税收优惠措施一直被视为我国积极、有效、合理利用外资的重要手段。河南省的税收优惠和全国一样,主要表现为通过相应税法规定按既定税率在一定期限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减税、免税和退税。1.出口货物的免税除国家另有规定之外,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的,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进口时予以保税,加工产品出口后海关予以核销。2.投资进口的资本货物免税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支持加工贸易发展,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3.个人所得税方面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的外籍人员,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的扣除标准,在扣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附加扣除费用3 200元。4.企业所得税方面(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际经营年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之年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两免三减"企业所得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税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2)对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 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在经济特区内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之年起j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3)对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在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7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8年。(5)利润再投资税收优惠。再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将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所获得的利润的一部分或全部再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新企业或扩建现有企业,加大企业注册资本额的投资行为。外国投资者的再投资可享受如下退税优惠:①外国投资者将所获利润投资于一般企业(非出口型和非先进技术型企业),投资经营不少于5年的,退回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②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享受上述优惠的条件是再投资所设立或扩建的企业经营期必须不少于5年,经营期不足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当缴回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此外,所退税款不包括按所得税附征的地方所得税。投资者申请再投资退税,应当提交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纳税地税务机关提出,经税务机关核准,予以退回。(6)投资所得税收优惠。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二、土地优惠在中国,地方政府竞争外商直接投资最重要的成本决定因素是土地
地方政府通常被赋予土地审批权及决定土地使用费用。在本地与外国的合资企业中,本地合伙人的股权通常是土地。土地的成本和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成为地方政府竞争外商直接投资的关键工具-通常表现为土地使用费的减免。河南省在遵循全国土地政策的前提下,制定了切合河南省实际的土地优惠政策:1.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土地优惠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除大城市市区繁华地段外,按下列标准计收:①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为每年每平方米2~20元;②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上述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费最高为每年每平方米3元,并且允许地方政府对场地使用费可以酌情在一定期限内免收。随着全国场地使用费平均水平的不断上涨,这两类企业在场地使用费上所享有的优惠将更加突出。2.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优惠开发区为了有效地吸引外资,对外资使用开发区土地,在期限和收费标准上都给予优惠待遇。例如,在郑州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被确认为两类企业,其用地在非繁华地段的,从其被确认年度起3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如其用地在繁华地段的则从其被确认的年度起按规定标准的下限费额减半缴纳。在洛阳和漯河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发土地期间和企业基建期间,按收费标准的30%缴纳土地使用费;企业经批准用自筹资金填海增辟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费10年;属两类企业的用地,则还可享受"五免五减"或"五免三减"待遇。3.成片开发土地优惠对外商从事成片土地开发经营,形成"五平一通"、"七通一站"建设用地,并在开发区内举办生产性项目,建设能源、交通、港口和与其配套的社会公益事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给予优惠。对于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条件的,即可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外商可以在成片开发土地范围内,根据规划进行建设并经营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生活公用设旌,也可以由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公用设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应区域外或者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的,投资者可与地方公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进行经营。4.其他方面的土地优惠对从事开发建设能源、交通等大型基础设施的外商,地方政府可根据外方投资者的意向提供一定地块由外方投资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其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予以减免。对在开发期间的土地,开发企业免缴土地使用费。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其土地使用费减免。开发企业对建设用地的实际投资达到项目总投资的25%以上,即可预售期货房屋。对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 (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对于从事农、林、牧、渔开发和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经营,按不同土地供应方式需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或租金可减、免、缓。
三、外汇管理河南省在外汇管理方面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有关政策如下:
(1)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自由选择外汇指定银行和外资银行开立现汇账户,保留现汇,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经营范围内的外汇支付、偿还境内的外汇支付和偿还境内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可以从其账户余额中直接办理。(2)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不能自求平衡的优惠。中国不再坚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自求平衡的原则,当企业外汇不能自求平衡时,允许到外汇调剂中心进行相互调剂,调剂价格按市场汇价。(3)允许外商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按外汇投资优待。外国投资者从外汇收支不能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分得的人民币利润,经批准后再投资于境内能创汇或能增加外汇收入的企业,除依法享受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的优惠外,外商可以从接受该项投资的企业新增加的外汇收入中获得外汇,以汇出其合法利润。在审批外商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时,外商应提供原企业董事会的利润分配决议和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证明。(4)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外汇出现盈余而人民币资金短缺时,可申请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贷款前企业应先到当地外汇管理局申报外汇资金的来源与数额,经核准后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借款手续。外汇抵押的人民币贷款,既可用于流动资金,也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抵押外汇与人民币贷款互不计息。
四、其他
(1)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生产国家非配额、非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内销比例由企业自定;生产国家限制产品的,内销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凡经确认批准的"先进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限定内销比例。对引进新品种,从事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也不限定内销比例。(2)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享有降低劳务费用的优惠。对两类企业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经免缴上述补贴的两类企业比一般外商投资企业可实际减少劳务费用负担18%~20%,比其他亚洲国家要少得多。另外,在供水、供电、运输和通讯设施方面给予优先保证,且收费标准与当地国有企业一样。(3)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还享有信贷优惠,即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以及其他必需的信贷资金,经中国银行审核后,优先贷放。(4)外商在经济开发区投资,除可享受前述优惠待遇外,在投资方向、投资数量和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均可享受一定的优惠。例如,在开发区规定的需要范围内,外商可以自行选择投资的部门、行业和经营形式。在企业经营管理上,外商享有产品定价权、投资决策权、进出口权、机构设置权等。外商投资企业在劳动用工制度、企业管理模式、工资福利制度等方面也都不受国内某些制度和习惯做法的约束。如国有企业必须设有工、青、妇、团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则无此规定。(5)许多地方政府通过改善自身基础设施建设、寻求保证潜在投资者的管理和经营有效率,包括提供"一站式"服务等方法来吸引外商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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