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随着近年来环境变化的加快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许多企业都发现将精力和资源全部集中于自身的核心专长,将没有战略优势的活动分包给外部的其他企业,是在新环境下降低成本,提高产出质量的有效途径。在制造行业当中,这一趋势表现为制造企业已经摒弃了以往单纯追求一体化的做法,试图通过建立稳定高效的外部供应网络来提高自身的柔性以应对环境的快速变化。这一转变使得制造业当中的竞争已经不仅是制造企业间的竞争,而是制造企业的供应网络间的竞争。建立稳定高效的供应网络,是制造企业在快变环境中构建竞争优势的关键途径。
尽管稳定高效的供应网络能够有效地支撑企业的竞争优势,然而,如何实现外部网络的稳定高效却是现实当中管理者必须解决的问题。事实上,有效的外部网络治理,正是建立稳定高效的外部网络,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鉴于选择恰当网络治理模式的重要性,许多学者分析了网络治理模式的基本类型并分析了不同类型治理模式的优劣。例如,有学者从交易成本理论进行了分析,指出签订完备的契约,严格的监督是一种广泛适用的供应网络治理模式。云鸿、胡明珠(2004)指出,科层、市场以及关系是供应网络的3种基本治理模式;Dyer and Singh(1998)指出,关系治理比市场治理更加有效。而Birnbirg(1998)认为,依赖层级和市场机制是治理网络的两种基本模式。同时,他认为,环境不确定性和网络成员的相互依赖程度比较低时,市场模式更加有效;而当这两者都比较高时,依赖层级治理则是更好的模式。
以上研究虽然从不同角度探讨了供应网络治理模式的基本类型,并且比较了这些治理模式的相对优劣,得出了许多有益的结论。但是,特定的网络治理模式的有效性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许多因素都有可能影响某种治理模式的有效性。现有研究揭示影响网络治理模式效率的因素及其作用的不多。针对这一不足,本文分析了供应商网络治理模式两种基本治理模式,进而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分析影响治理机制选择的因素。
二、供应网络的基本治理模式
Dyer et al.(1997,2000)针对国际汽车制造业的研究发现,美国和日本汽车制造商在对外部供应网络治理模式上的存在很大差异,两者的比较如表1所示。
从表1中可以看出,日本和美国的汽车制造商对外部供应网络采用了完全不同的两种治理模式:日本企业强调通过对供应商提供稳定的需求和紧密的协作,建立一个供应商数量较少、具有较高稳定的外部供应网络。该模式特别强调现有的供应网络的稳定性,即使现有的某个供应商出现了问题,制造商会通过各种方式帮助该供应商提高供应质量,而不轻易地将其淘汰。即使一定要选择新的供应商,日本企业也会在相对长的一个时期内在供应量上倾向于原有的供应商,而对新的供应商能够提供的产品数量实施一定的限制。相反,美国制造商则试图通过在外部供应网络当中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实现更有效的供应。因此他们往往选择建立一个数量较多的外部供应网络,通过供应商之间的相互竞争来提高供应效率。在这样的模式下,现有的和潜在的供应商的地位大致是相同的,一旦现有的供应商在价格、供货的及时性等方面出现问题时,将很快被淘汰出供应网络,而有能力的新的供应商不会因为合作历史较短而受到采购量上的歧视。
Uzzi(1997)从理论上分析了日本企业所实施的封闭式的治理模式和美国企业所实施的开放式的治理模式之间的差异,指出应用封闭式的治理模式的供应网络有3个基本的特点:(1)较高的信任水平;(2)信息的充分传递;(3)供应方和购买方的充分协作。基于这些特点,包括Uzzi(1997)、Dyer以及Larson(1992)等学者都认为,封闭式的治理可能是更加有效的一种治理模式。然而,Uzzi同时也指出,过于紧密的外部网络可能会导致企业在搜集在外部信息和知识的吸收方面出现缺陷,由于各方的关系过于紧密而削弱了组织网络的经济属性。
三、供应网络治理模式选择的模型构建与分析
针对现有研究中对于两种网络治理模式有效性的不同看法,我们认为有若干因素决定了两种模式的效率,即在不同环境和条件下,这两种治理模式的效率会有所变化。以下就通过构建数学模型,对这些影响因素及其作用进行分析。
1、模型构建 假设某个企业(买方)的供应网络既定,整个供应网络中存在着两类供应商:一类供应商是和买方有长期供应—购买关系的企业,简记该类企业为S;另一类供应商则是新的,刚刚进入供应网络的企业,简记该类企业为N;通过建立与买方供应关系,供应商在该供应网络中获得了一定水平的生产者剩余,若其他条件一致,在特定治理模式下,供应商所能在网络中获得更高水平的生产者剩余,则说明该治理模式是更加有效的(网络中可能的生产者剩余增加时,一方面,供应商可能获得更高的利润;另一方面,买方也有可能实现更低的价格。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这两方面都能表明供应网络的效率更高)。为此,有必要分析在封闭型和开放型的治理之下,生产者剩余的差异及其决定因素,从而确定在何种条件下,特定的治理模式是更加有效的。
2、分析结果讨论 (1)供应购买关系中的签约成本。由(4)式可以看出,当买方和供应商的签约成本比较高时,采用封闭型的治理模式是更加有效的选择。通过和有限数量的供应商建立相对稳定的供应—购买关系,能够从两个方面降低签约成本:首先,建立起稳定的供应—购买关系,交易双方之间能够发展和形成较高程度的信任关系,从而避免了在每次交易的合同当中必须详细列出交易执行过程中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并说明相应的处理办法,从而简化了契约内容,降低了交易当中的签约成本;其次,稳定的供应购买关系能够使得双方从长期交易的角度来考虑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问题,从而降低签订合约的成本。例如,Dyer(1997)针对日本汽车制造商和供应商的研究发现,这些企业建立的供应—购买关系的稳定性很高,因此,供应商能够在单次的交易中做出很大的让步,以保证购买方在特定条件下,如爆发价格战或者是进入外国市场时通过低价格建立竞争优势,而汽车制造商将在后续的交易中补偿供应商在前一阶段的损失。相反,如果采用开放式的治理模式,那么供应商和购买者之间完全是市场交易关系,每次交易都必须严格地签订严密的合同,而这将导致非常高的成本,从而降低网络的效率。决定企业间交易合同的签订成本的因素主要包括:(1)环境的不确定性。当外部环境变化很快时,交易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要考虑的因素的数量,以及这些因素在未来发生变化的幅度和方向都大大增加了,这时要签订一份完备的合同是十分困难的,会产生很高的签约成本。值得指出的是,不同的行业面临的环境的不确定性不是完全一致的,例如,服装、手机制造等行业就比工业原材料提供商面临的不确定性更高;(2)企业所处宏观环境中法律制度环境的好坏。当企业所处环境中法律和制度比较健全时,企业可以将法律作为应对交易中潜在的投机风险的有效机制,从而降低了合同复杂性。在健全的法律环境下,企业能以较低的签约成本与不熟悉的企业进行交易。许多国内外研究都将我国法制环境的不健全作为分析中国企业行为特殊性的一个重要解释变量。从这个角度分析,我国目前的制度环境限制了采用开放式治理模式的有效性。
(2)企业目前的选择的供应商与外部潜在供应商的供应能力比较。由(4)式可以看出,当老供应商相对于新供应商的稳定供应能力比值越大时,那么采用紧密地、限制对外的网络治理治理模式的优势越大,这时企业采用封闭式的治理模式是更加有效的原则。这一结果说明,当企业已经拥有了一批能力较强的供应商之后,同时外部潜在供应商的供应能力和这些供应商相比有较大的差异时,则企业应该与现有的供应商保持稳定的关系,而对外部的供应商采取谨慎的模式。相反,当外部供应商的能力也比较强,现有的供应商的能力并没有优势的时候,企业应该采用开放式的供应商选择模式,从而将更加优秀的企业发展成自己的供应商,提高供应网络的效率。值得指出的是,(4)式表明,当老的供应商和外部潜在供应商的能力相同时,紧密式的治理模式仍然比开放式的模式更低(即,<0)。这说明,只有当企业现有供应商的能力与外部供应商的能力相比有较大的优势时,才可以采用封闭式的供应网络治理模式。而当这种优势存在并不明显的时候,通过开放式的供应网络治理模式所能获得的效率更高。
(3)在网络当中供应产品的收益水平m。由(4)式可知,由于代表供应商供给企业的产能比例,恒小于1。因此,m越大,则越有可能<0,即在供应商在网络当中供应产品的收益水平m越高,企业就越应该采用开放式的治理模式来治理外部网络。值得指出的是,供应商在供应网络当中的收益水平不仅仅由单次交易的价格决定,包括采购总量大小、每采购批次的规模、需求的稳定性乃至作为知名企业供应商的声望都是供应商从供应网络中获得的收益。这一理论关系可以解释往往规模大、声望高的企业在管理其供应网络时往往利用其采购量巨大、需求稳定的特点,采用开放式的治理模式,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供应商的质量,改善整个供应网络的效率。例如,海尔集团就曾采用了这一模式将原来3000家的供应商名单压缩到600余家,而其中国际化的供应商比率大大提高。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前文的模型分析可以看出,签约成本/供应商的能力以及网络的收益是企业在决定采用何种治理模式是必须考虑的因素。特别是签约成本以及供应商的能力对治理模式效率的影响对我国生产企业有实际意义:
首先,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环境还不像发达国家那样完善,完整的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因此,企业间的签约成本还比较高。根据分析结果,当签约成本较高时,企业应采用封闭性的模式来实现外部供应网络治理。这意味着我国企业,特别是制度建设相对落后地区的企业,可能还不具备采用纯粹的市场机制和契约来治理外部供应网络的条件。
其次,分析结果还表明,网络当中供应商的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治理模式选择。对我国企业而言,当目前供应商的能力比市场中潜在供应商的能力强得多的时候,才能采用封闭性的治理模式,否则通过开放式的网络治理实现优胜劣汰,才是更有效的策略。有研究指出,东方企业间的信任关系网络过于强调关系的重要性而忽视将信任建立在能力的基础上。这一发现与本文的分析结果共同提醒我国企业试图与供应商发展紧密关系的时候,必须重点考虑该供应商的能力。
第三,分析结果表明,我国的制造企业可能既不能单纯地采用美国式的纯开放式的治理模式,也不具备像日本企业那样只依赖封闭治理的能力。或许适合我国制造企业的治理模式是两种模式的混合:在重视能力基础上发展紧密的关系,否则采用市场机制来治理外部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