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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今起实行实名制 万亿市场何去何从
来源:2011年6月1日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2011-6-1 点击数:

 

  预付卡进入严管时代 实名制有助抑制贿赂


  人民网-人民日报姚雪青

 


  5月25日,一位沈阳市民在一商场内摆放的各种预付卡旁经过。张文魁摄(图片)

  ●领导干部收卡以收受同等数额现金论处

  ●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本报北京5月25日电 (记者崔鹏、田俊荣)据中国政府网25日发布的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制定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意见》明确,要健全制度,规范行为。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意见》表示,要坚决治理,防贿促廉。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

  《意见》提出,要防范风险,维护权益。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意见》明确,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政策提要

  国务院办公厅于5月23日转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意见》提出,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需实名登记;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商业预付卡;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部分预付卡可在任意银联POS机刷卡消费

  近日,有读者反映,市面上有一种“很牛的卡”,这种卡与普通商场预付卡的区别是,它可以在任何带有“银联”标志的POS机上刷卡消费。除了不能提现、不能转账,这张卡和通常的银行卡几乎没有任何区别。

  据记者调查,“中国银行银通卡”即属于这种“很牛的卡”。“中国银行银通卡”是由中国银行和中国银联共同投资设立的中银通支付商务公司发行的预付费卡系列。

  在北京三元桥附近的一家中国银行营业部,大堂经理介绍说,该行发行的“中国银行银通卡”,可以在任意一台银联POS机上刷卡消费,“在春节前卖得很好”。

  据该营业部一名工作人员介绍,“中国银行银通卡”的面值有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等,其中500元和1000元面值的购买者最多。

  “这种卡只在特定的时间段推出——例如春节前,我们都没有专门做相关的推广宣传,甚至介绍单、说明书也没有,一些固定的老客户会比较了解。比如曾经有单位购买了3000多张共100多万元的卡,还有一些中小型企业,购买额也在10万元左右。”这名工作人员介绍。

  目前,很多预付卡的销售情况都不错。资和信公司办公室一位女士告诉记者,春节前“公司每天会接到1000多张单子,购卡量从几百元到几百万元都有。”

  购卡一般需手续费,有的卡可开两次发票

  关于预付卡开发票和手续费等问题,中国银行那名工作人员介绍说:“‘中国银行银通卡’在购卡时不收任何手续费”,因为他们与制卡公司之间有协议,可以弥补售卡成本。

  而资和信公司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资和信商通卡购卡金额在500元以下收取3%的手续费,500元以上收取每张15元的手续费;除了购卡时可以开具发票之外,按照与商户之间的协议,消费时不能再另开购物发票。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韩复龄介绍,发卡公司的利润一般分成两部分:发卡的手续费、向协议商户收取的费用。开具发票的成本和税,由发卡公司承担,这个成本往往会体现在其所收取的手续费中。而发卡公司一般作为准金融机构,收费的范围、比例等也是需要经过备案的。

  据记者了解,市面上有的预付卡还可以在购买和消费时开两次发票。

  对此,韩复龄认为,对于某些预付卡在购卡和购物时开具二次发票的问题,不能简单地说其不合规,“发卡公司开具发票的对象往往是单位,而购物时开发票的对象一般是个人,这两者不是同一个主体,因此也就不涉及重复开发票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商家所开具的发票多是“保修发票”,不具有报销功能。

  韩复龄表示,在各类预付卡发放过程中,有关部门还是应当加强监管,例如购卡单位发卡到底是用作什么目的,开具的购卡发票写的是什么内容和项目,资金打在哪个账户等。

  预付卡串起灰色利益链

  韩复龄告诉记者,目前市场上流通的预付卡,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单店消费卡,以家乐福卡、京客隆卡为代表,由零售商家、专卖连锁商家等发放,只可在自己旗下商户使用,即目前流行广泛的各种百货商场、超市发行的预付卡,中石油、中石化发行的加油卡等;二是由专业发卡公司发放,可以在多个特约商户使用,包含购物、加油、餐饮、娱乐等服务,这种卡也可称为通用型卡,以资和信商通卡为代表;还有一种以“中国银行银通卡”为代表的由银行与发卡公司合作推出的“银商合作型卡”。

  由预付卡串联起的这条利益链,包括商家、第三方发卡机构、消费者。

  对于自行发卡的各大商家和各种专营单位,发卡不仅可以锁定客户、成功集资获得巨额现金流,还会由于预付卡过期、损毁、零头放弃等各种原因,获得大笔无成本利润。

  对于专业发卡公司来说,通过同商户合作,帮助积分业务可以取得不等比例的返佣。而且一些公司会收取一定手续费和工本费,积少成多也是不小的收益。

  对于参与买预付卡的消费者来讲,他们的购卡动机可分为团购优惠和送礼,而以卡赠礼的方便性更是显而易见。

  专家介绍,预付卡有这样几个特征:一是办理和使用简便,无记名发售;二是方便报账;三是隐蔽性高风险小;四是既可直接消费,也可以转卖变现,达到“洗钱”的目的,替人刷卡付费等行业也伴随而生。这样的利益链条和预付卡属性,决定其已成为受贿的新宠。

  《意见》出台,将加强对预付卡行业的监管

  《意见》规定,发卡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发票。韩复龄认为,从发卡方来看,通过开具发票,可以清楚地表明这些卡都卖给了谁、卖出了多少,并且据此来上税,公开透明;从购卡方来看,通过开具发票可以限定其用途,有效避免一些企业通过以卡代钱的形式偷税漏税。从这两个方面,可以避免其成为行贿工具。

  《意见》还规定,“多用途预付费卡……发卡方不能挪用挤占;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少于3年”,韩复龄说,预付卡有一个有效期,卡丢失了或者过了有效期就自动作废了。其中的金额有时候就被发卡方无偿占用了。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购卡者的利益,保证预付卡阳光化。

  专家认为,《意见》的出台,将使预付卡行业进入严管时代。

  实名制有助抑制预付卡贿赂

  本报记者 姚雪青

  预付卡容易成为权力寻租工具和贿赂载体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认为,总体来看,预付卡在刺激消费、活跃经济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就预付卡的属性和特征来看,容易成为权力寻租的工具和行受贿的载体,从而造成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问题突出,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比如,在受贿案件方面,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之便,以专家费用等名义向业务合作单位索要预付卡;在贪污案件方面,犯罪嫌疑人利用过年过节为业务单位购买预付卡的职务便利,将购买的预付卡部分地进行贪污。

  而且,预付卡使用人不用实名,一旦案发查处困难较大。预付卡的使用场所也往往以各种理由不提供消费卡的消费记录。

  解决贿赂问题不能单靠实名制

  谈到规避预付卡在管理和案件侦查方面的风险,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韩复龄认为,实行实名制之后,增加了行贿的难度,对遏制腐败很有帮助,但需注意两个方面:一个是卡的销售方,需要严格进行实名制登记;另外一个是消费场所,需要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核对,看是否与购卡时登记的身份信息相符,“这个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消费场所把好关,假如消费场所有意不核对身份信息,就会使政策流于形式”。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认为,预付卡的实名制是政府加强对其管理的重要手段,可以将那些以预付卡行受贿的行为从中过滤出去,而留下真正需要预付卡的人群,从而,与预付卡伴生的下游产业也没有了存在的土壤。

  罗猛表示,预付卡实行实名制,一方面会增加社会的管理成本,另一方面会对经济发展带来一定影响,所以一部分人会反对。

  但是,罗猛认为,与政府、社会的廉洁相比,这些都是必须付出的代价,而不能只管经济发展、减少社会管理成本,却不顾预付卡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助长腐败滋生的负面影响。因此,要按照行政法规、党纪条规,加大对这些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

  《意见》还有可以进一步完善的环节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了实名制的建议。我认为,其中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罗猛介绍说,一方面,并不是全部的预付卡实行实名制——《意见》规定,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这很容易以变通的方式,就是化整为零,逃避实名制的监管;另一方面,在使用环节没有规定实名制。除此以外,对于发卡机关、消费场所对购卡、消费记录的保管义务没有规定,对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义务没有予以强调。在以上环节,应该予以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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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菲菲 张牡霞  编辑:w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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