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产业合作和“互联网+”的背景下,充分提炼了我国零售市场的特征,构建了垄断寡头的纵向市场结构模型,研究了买方势力的经济效应和反垄断规制问题。结果表明,大型连锁零售商买方势力的增强降低了自身的批发价格和平均购买成本。而且买方势力具有传导效应,影响了没有买方势力的当地零售商的支付条件,使得当地零售商的批发价格降低,固定费用上升。但是当地零售商的平均成本下降,出现了“反水床效应”。从消费者福利角度来说,买方势力的增强降低了零售价格,提高了消费者福利。最后,将本文的模型应用到技术授权交易的案例中,分析了技术授权交易中买方势力的影响,并根据模型得出的结论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买方势力/经济效应/两部收费制/合作博弈/“互联网+”
自2004年我国全面放开外资进入我国零售市场的限制以来,家乐福、沃尔玛、乐购等国外知名的大型零售组织几乎全部进入我国。国外大型零售商的进入使得我国零售市场的业态从传统的、单一的百货商店形式转变为了大型超市、购物中心、折扣店、专卖店、大卖场、百货店、便利店等多种业态共存的形式。此外,国外大型零售商的进入也对我国零售市场的结构产生了影响。国外大型零售商本身的巨大规模,以及其进入后引起的市场兼并重组,使得我国零售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1-2]。沃尔玛、百思买、乐购、华联、华润万家等大型零售商在产业链中的市场地位不断提高,相对于上游供应商的买方势力不断增强。这些零售商凭借自身的买方势力和上游供应商讨价还价,要求供应商给予更多的优惠条件,甚至要求供应商支付名目繁多的附加费用,如店庆费、节庆费、上架费、端头费、堆头费等,由此引起了零供关系的高度紧张,其中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家乐福炒货风波”。
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新兴的网络零售企业纷纷涌现,形成了以天猫、淘宝、京东商城、当当网等为代表的网络零售巨头。此外,传统的大型零售商(如沃尔玛、苏宁、国美等)也凭借互联网技术从线下走到线上,形成了线上线下协同发展的局面,进一步扩大了在零售市场中的份额。“互联网+零售”成为了目前我国零售市场中的另一大特点。互联网在零售市场的应用提高了市场份额,进一步增强了大型零售商(包括传统零售商和网络零售商)在市场中的地位。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国外大型零售商的进入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这两种因素都有一个共同的作用,即增强了大型零售商(包括传统零售商和网络零售商)在市场中的买方势力,激发了零售产业矛盾。那么,大型零售商买方势力的增强会对市场竞争环境产生哪些影响?会对消费者福利产生哪些影响?是否会损害消费者利益?“互联网+”零售商背景下形成的买方势力是有利还是有害?反垄断法是否应该对买方势力进行规制?这些问题的解答对于我国零售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文献回顾
目前,互联网对零售市场影响研究主要集中在网络零售商对传统零售的冲击,以及网络零售商与传统零售商的发展趋势两个层面。刘文纲和郭立海(2013)分析了网络零售对传统零售商的影响,并提出了二者协同发展的模式[3]。郭馨梅等(2014)在分析网络零售商与传统零售商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二者融合发展的策略[4]。李玉龙和李雪欣(2015)分析了网络零售平台对对传统大型零售企业线上商业模式选择的作用机理,探讨了传统大型零售企业线上线下商业模式的整合问题[5]。
不管是网络零售商对传统零售商的冲击,还是传统零售商与网络零售商的融合,都是互联网技术对零售商产生的横向影响,也就是对零售模式、零售商市场份额的影响。实际上,在横向影响的基础之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还会影响零售商的纵向市场环境。本文试图探讨“互联网+”背景下零售商买方势力的福利效应。
与本文相关的另一类文献是买方势力的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关于买方势力概念的研究,常用表述有“零售商势力”、“买方谈判势力”及“买方垄断势力”等。具体来看,Chen(2008)辨析了买方势力、垄断势力、谈判势力与抗衡势力之间的区别[6],Chen(2007)从上游市场结构的角度将买方势力分为垄断势力和抗衡势力两种[7],程贵孙(2010)则从买方市场结构角度、谈判力量角度以及混合角度对这些概念进行了分辨[8],吴清萍和忻红(2009)以斯塔克尔伯格市场结构为背景对买方势力的概念进行了界定[9]。通过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大多数学者认为买方势力是一个较为广泛的概念,包含了买方谈判势力和买方垄断势力,其中买方谈判势力与抗衡势力基本等价,是指下游企业和上游企业讨价还价获得优惠交易条款的能力。而买方垄断势力与卖方垄断势力相对应,是指下游的垄断企业通过降低购买数量进而降低购买价格的能力。由于买方势力逐渐增强,在谈判过程中的优势更为明显,因此本文选用上下游企业之间的谈判势力来衡量买方势力。
第二方面的文献研究了买方势力的形成机制,主要从成本函数特征、市场结构和外部选择价值等角度对买方势力的形成机制进行了分析。Inderst和Wey(2007)等关注了供应商成本函数对买方势力形成的作用,认为在供应商边际生产成本递增的情况下,零售商可以获得更加优惠的交易条件[10]。Segal(2003)的研究也发现当供应商成本为凸函数或利润为凹函数时,零售商才能够产生抗衡势力[11]。零售商的策略性行为如兼并、合作以及集团采购等,也可以通过改变厂商的纵向谈判地位使自身获得买方势力[12-15]。此外,部分学者还从外部选择价值的角度对抗衡势力的来源进行了研究,Inderst(2007)发现零售商可以通过跨市场并购或创新降低其逆向一体化成本的方式来增大供应商的外部选择价值,从而形成抗衡势力[16]。
第三方面的文献研究了买方势力的效应,主要分为短期效应和长期效应两个方面。长期效应主要研究的是买方势力对上游企业创新的影响,其中Chen(2004)认为买方势力的存在会降低产品的多样性[17],Inderst和Wey(2011)认为买方势力的提高将导致供应商成本增加,进而降低创新激励[18]。短期效应主要指买方势力对批发价格、零售价格以及消费者剩余的影响,这部分研究与本文的关联性较大。Chen(2003)构建了主导零售商和边缘零售商的竞争模型,证明了在边缘零售商存在的情况下,买方势力增强确实对消费者更为有利[19]。但是Chen(2003)的模型是建立在产品是同质的假设基础上,因此没有反映出零售商之间的差异化特征。Erutku(2005)对Chen(2003)的模型进行了扩展,构建了上游一家供应商,下游两家零售商的纵向关系模型,并假设零售商之间进行着差异化的产品价格竞争,在此基础上研究了买方势力的福利效应[20]。董烨然(2012)考察了大型零售商利用买方势力对制造商实施逆纵向控制的行为,并分析了这种行为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21]。
此外,已有研究中暗含着的一个假设就是上下游企业进行的是非合作博弈。非合作博弈强调的是不同利益主体的各自利润达到最大化,而合作博弈则强调交易双方的共同利润实现最大化,选择不同的博弈形式则会导致研究的最终结果出现差异。与国外成熟的市场结构相比,我国零售商市场集中度较低,市场竞争更为激烈。尤其是近几年来,由“互联网+”衍生出的大规模网络零售市场对传统零售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传统零售商与网络零售商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优势,上游的供应商和下游的零售商之间往往采用合作谈判的方式确定交易合约①,因此在这种趋势下,采用非合作博弈形式进行模型的构建无法准确反映买方势力的市场效应。
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扩展,提出假设上下游企业之间采用两部收费制合约进行交易,并以零售商的谈判势力作为衡量买方势力的指标,考察我国零售商市场中买方势力的经济效应,进而提出买方势力的规制建议以及小型本土零售商应该与大型零售商买方势力合作的策略。
三、模型构建与求解
假设存在由供应商、零售商以及消费者组成的三层纵向市场结构,上游有一家垄断的供应商M以边际成本c生产一种产品,下游存在两个零售商和将这种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根据Erutku(2005)假设零售商是全国连锁零售商,而零售商是当地零售商[20]。与Erutku(2005)不同的是,在我国零售市场结构下,全国连锁零售商既代表了沃尔玛、乐购、家乐福等传统的大型零售商,也代表了京东商城、天猫商城、当当网等大型网络零售巨头。当地零售商既代表了地方性超市、便利店等传统零售商,也代表了一些小型网络零售商。在此条件下,全国连锁零售商与当地零售商并没有实质上的特指含义,这两个概念只是为了突出两个零售商的规模区别,进而体现买方势力的差异。全国连锁零售商和当地零售商在分散的市场中进行竞争,选择其中一个市场进行研究。由于在不同的市场中全国零售商采取统一采购的策略,所以其采购规模较大。而当地零售商只能分散采购,所以其采购规模较小。采购规模的不同导致二者的买方势力存在差异,全国连锁零售商采购规模较大,买方势力较强;而当地零售商采购规模较小,几乎没有买方势力。
此外,和两者具有差异性,这种差异一方面源于两者提供的服务不同,比如家乐福、沃尔玛等全国连锁零售商一般都为消费者提供免费购物班车的服务,而当地零售商并没有此类服务,加之新型“互联网+”零售模式中送货上门服务的出现,也导致两者的服务水平存在差距,造成两者存在差异的另一方面原因在于零售商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可见,尽管这两种类型零售商销售的产品在物理特性上并没有差异,但在消费者看来却是差异化的替代产品。
同时假设消费者的效用函数为简化的平方效用函数[22-23].
由消费者的效用函数可以推导出零售商的需求函数:
其中,i,j=1,2且i≠j,是零售商的价格;是零售商的销售数量。X表示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获得的效用。参数α(0<α<1)衡量了零售商和零售商之间的差异化程度,α的值越大说明零售商之间的差异程度越小。当α→时,表示零售商之间是完全差异的,相当于在消费者看来零售商出售的是不同的产品;当α→1时,表示零售商之间是完全无差异的,相当于在消费者看来零售商出售的是同质的产品。此外,还可以从零售商的竞争程度来理解α,α越大说明零售商的竞争越激烈。
用逆向归纳法求解此博弈,从均衡结果可以看出零售商价格和销售数量只与两部收费制中的批发价格有关,而与固定费用无关。这是因为两部收费制中的批发价格相当于零售商的可变成本,而固定费用相当于固定成本,零售商的决策只受可变成本的影响而不受固定成本的影响。
在博弈第二阶段供应商M与具有买方势力的全国连锁零售商通过谈判确定两部收费制合约。为了便于计算,假设谈判破裂时供应商和零售商获得的利润均为0,即外部选择价值为零。
四、买方势力的效应分析
本部分对前一部分中的均衡结果进行分析,考察买方势力对零售商自身的影响,对竞争对手的影响以及对消费者的影响。
(一)买方势力对全国连锁零售商自身的影响
根据推导可以得到全国连锁零售商的均衡批发价格和固定费用分别为:
命题1:随着全国连锁零售商买方势力的增强,连锁零售商的批发价格和固定费用都下降。
通过命题1的求证结论,得出随着买方势力的逐步增强,全国连锁零售商与上游供货商的谈判资本增加,且随着“互联网+”零售业规模的不断壮大,全国连锁零售商在电子商务方面的交易量也使得他们在谈判中有了更多的砝码,从而能够获得更加优惠的交易条款,这种优惠不仅表现在获得更低的批发价格上,也表现在零售商可以向制造商支付更低的固定费用上。
为了更加直观地理解命题1背后的机理,可以将全国连锁零售商的利润表示为:
从(5)式可以看出,买方势力γ就是全国连锁零售商在与供应商联合利润中的分成比例,连锁零售商与供应商的联合利润越大,其获得的利润就越大,所以全国连锁零售商会通过与供应商谈判降低其批发价格,这样在与当地零售商进行竞争时就更有优势,从而增加联合利润。固定费用可以看作是供应商与连锁零售商之间的利润转移,固定费用越低,连锁零售商的利润越高,所以随着买方势力的增强,连锁零售商还会通过降低支付给供应商的固定费用来获得更多的利润。
本文的结论与Chen(2003)有所区别。Chen(2003)认为主导零售商买方势力的增加不影响其批发价格,其原因在于Chen(2003)中主导零售商和边缘零售商的结构设定排除了零售商之间的竞争,主导零售商相当于零售市场的垄断者,这样只有批发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才能使联合利润最大化[19]。而本文中连锁零售商与当地零售商之间存在竞争,连锁零售商批发价格降低可以使其更具竞争优势,从而增加联合利润。
(二)买方势力对竞争对手的影响
全国连锁零售商买方势力的出现不仅会影响到自身的交易条款,还会影响到竞争对手的交易条款,通过分析当地零售商均衡的批发价格和固定费用,可以得到如下命题。
命题2:随着全国连锁零售商买方势力的增强,当地零售商的批发价格下降,固定费用上升,但是当地零售商的平均采购成本下降。
由于当地零售商没有买方势力,所以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利润最大化为当地零售商制定两部收费制合约,供应商的利润可以表示为:
从(6)式可以看出供应商的利润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连锁零售商与供应商的联合利润,第二部分是当地零售商与供应商的联合利润。由于连锁零售商具有买方势力,所以供应商只能获得连锁零售商联合利润中的一部分,而且连锁零售商买方势力越大,供应商获得的利润越少。但是当地零售商没有买方势力,供应商可以获得当地零售商的全部联合利润。因此随着连锁零售商买方势力的增大,供应商有激励增加当地零售商的联合利润,这样就能规避买方势力的增强对供应商总利润造成的负面影响。
两部收费制中的批发价格可以调整连锁零售商和当地零售商的联合利润,起到了规避买方势力的作用,固定费用则起到分配利润的作用。因此随着连锁零售商买方势力的增大,供应商会降低当地零售商的批发价格,以增加当地零售商在与连锁零售商进行竞争时的竞争优势,进而增加与当地零售商的联合利润,而批发价格降低造成的利润损失可以通过提高当地零售商的固定费用进行弥补。
连锁零售商买方势力的存在还会影响到当地零售商的平均采购成本,可以将当地零售商的平均成本表示为。从命题2可知买方势力的存在降低了竞争对手的成本,这一结论与以往研究的结论有所不同。
Inderst和Valletti(2011)等都认为随着买方势力的出现,会出现“水床效应”,即没有势力的零售商的采购成本会上升[24]。为和以往的研究相区别,本文将买方势力降低竞争对手采购成本的效应称为“反水床效应”。出现“反水床效应”的机理在于供应商降低无买方势力零售商的采购成本可以增加该零售商的竞争优势,提高其销售数量,进而增加供应商从无买方势力零售商处获得的利润。
本文的结论与Erutku(2005)也存在一定的差异,Erutku(2005)认为随着连锁零售商买方势力的增大,当地零售商的批发价格先增加后减小,这是因为Erutku(2005)使用线性定价,人为地排除了供应商和当地零售商之间利润转移的可能,当买方势力增大时供应商只能先提高批发价格进行应对,而当买方势力过大时,供应商需要降低批发价格,以此增加当地零售商的竞争优势,进而规避抗衡势力[20]。
(三)买方势力对消费者的影响
买方势力对消费者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零售价格和消费者剩余上,可以解得均衡的零售商价格为:
命题3:随着全国连锁零售商买方势力的增强,全国连锁零售商和当地零售商的零售价格都下降。
结合命题1和命题2的结论很容易理解命题3,由于供应商和全国连锁零售商的联合利润增加可以提高全国连锁零售商的利润,所以全国连锁零售商会通过与供应商的谈判降低其批发价格,进而降低其零售价格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获得更多的利润。面对连锁零售商利润的增加,供应商会通过批发价格的调节降低当地零售商的零售价格,以增加其与当地零售商的联合利润,应对连锁零售商买方势力的增强。因此,随着连锁零售商买方势力的增强,市场零售价格都下降。这个结论在“互联网+”技术背景下体现的尤为明显,因为没有实体经营的成本约束,当地零售商在网络平台的销售价格普遍偏低,以达到薄利多销的目的。这种转变增加了供应商的联合利润,同时也迫使全国连锁零售商开始节约成本、降低销售价格来保证其竞争优势。
Erutku(2005)认为随着买方势力的增强,当地零售商的零售价格先增加后减小,这与本文的结论有所不同,其原因还是在于本文中供应商通过降低批发价格来规避买方势力,Erutku(2005)中供应商先提高批发价格后降低批发价格以规避买方势力,批发价格的变化不同导致零售价格的变化也不同[20]。此外,Erutku(2005)假设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采用线性定价交易,从而造成了双重加价。而本文两部收费制合约的使用,使得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可以进行合作谈判,消除了双重加价,这也是造成与Erutku(2005)[20]结论不同的重要原因。
假设消费者将所有的收入都用于购买零售商和零售商的产品,那么此时消费者剩余为:
将均衡的零售价格和购买数量代入(9)式,可以求得均衡时的消费者剩余为:
命题4:随着全国连锁零售商买方势力的增强,消费者剩余增加。
消费者剩余增加是零售价格下降的必然结果,零售价格下降可以使消费者以更低的价格购买更多的商品,所以消费者从买方势力的增强中获得了收益,本文的结论验证了“加尔布雷斯假说”。由于本文中的买方势力存在于“互联网+”的大背景下,所以从这一结论中我们还能发展“互联网+”背景下的买方势力问题会提高消费者福利。
五、案例分析
一项新技术能否顺利实现授权、扩展,最大程度提高技术受益面,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技术授权的交易价格以及影响因素。在众多影响技术授权价格的因素中,下游被授权企业的买方势力是十分重要的一个因素。那么,被授权企业的买方势力如何影响技术授权定价呢?本部分通过高通技术授权案例,并结合上文的理论模型结论加以说明。
高通(Qualcomm)成立于1985年7月,是美国的一家无线电通信技术研发公司,在无线通讯技术研发应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CDMA技术的研发使其在全球无线电技术中处于领先地位。高通公司现在拥有3000多项CDMA及其它技术的专利及专利申请,向全球125家以上电信设备制造商发放了CDMA专利许可,其客户几乎包括苹果、三星在内的所有手机厂商。高通与手机厂商的技术授权交易与前文的理论模型十分吻合:
首先,高通与手机生产商之间的纵向关系符合前文的模型结构假设。技术授权在本质上就是技术产品的买卖,授权方是技术产品的卖方,被授权方是技术产品的买方。因此,授权方和被授权方构成上下游关系。高通作为技术授权方,是上游企业,而手机厂商是被授权方,是下游企业。所以,这种纵向关系符合前文模型的纵向市场结构,唯一不同的是手机厂商之间的竞争是多企业之间的竞争,而上文模型中零售商是双寡头竞争。但是双寡头竞争只是多企业竞争的特殊情况,本质在于不同买方势力的企业之间的竞争,所以这一竞争结构的差异不会影响核心结论。
其次,不同手机厂商相对于高通的买方势力不同。在技术授权交易中,当卖方将技术产品卖给不同的买方时,由于买方企业本身规模不同、产品竞争力不同,会造成不同的买方相对于技术卖方具有不同的买方势力。规模大的企业其采购量较大,对于卖方来说这些企业更重要,因此这些企业具有较强的买方势力,可以和卖方讨价还价获得较大的优惠。规模小的企业采购量小,对卖方的利润影响较小,这些企业买方势力较小。具体到高通的案例,由于不同手机厂商的市场份额不同,所以在与高通进行交易时就会具有不同的买方势力,市场份额大的厂商由于在其不与高通进行交易时,给高通造成的损失较大,因而相对来说具有较大的买方势力。市场份额小的手机厂商在其不与高通进行交易时,高通的损失也较小,因此这些手机生产厂商几乎没有买方势力。表1反映了2012年、2013年以及2014年第一季度全球智能手机市场份额分布,从表中可以看出三星和苹果的市场份额几乎占到了全球智能手机市场总量的50%,因此一定具有买方势力。
最后,高通与手机厂商之间的授权合约符合前文的两部收费制合约假设。高通在向手机厂商进行专利授权时收费的费用一般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手机厂商获得某项芯片解决方案的一次性授权费(有时还包括高额的一次性“入门费”),另一部分是在专利授权期内手机生产厂商每销售一台手机需要额外缴纳的提成费率。本质上来说,高通使用的收费方式就是两部收费制,其中提成费率就相当于两部收费制中的批发价格,一次性授权费就相当于两部收费制中的固定费用。
我们认为前文的模型可以反映高通技术授权案例的基本情况。因此,前文的结论可以应用到高通技术授权的买方势力效应分析。当下游企业具有买方势力时,买方势力会对批发价格和固定费用产生影响。应用到本案例中就是下游手机生产厂商三星、苹果的买方势力会影响授权费用中的一次性授权费和提成费率。
虽然高通从未公开其与各手机厂商签订的具体手机销售“费率”,但根据全球采用高通专利手机销量和高通的专利营收做计算,平均每台手机的费率应该在3%~4%,即一台出厂价格2000元的手机,厂商可能需要交给高通60~80元。
一位手机厂商的人士证实,高通向手机厂商收取的授权费用“每一家并不相同,会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上下浮动”②。手机行业从业人士透露,影响高通等芯片厂商专利授权费率的主要因素包括手机出货量和手机厂商的信誉度,出货量越大,授权费用越低。由此可见相对于华为、联想等手机生产商,三星和苹果这些出货量大的手机生产厂商其技术授权费肯定较低。由于出货量大的手机厂商买方势力也越大,所以这就证明了命题1的结论,即买方势力的存在使得具有买方势力的企业的批发价格和固定费用下降。
此外,据经济观察报的报道高通专利费方面对中国厂商在本土生产、本土销售的手机有一种特殊的优惠,而且这种优惠是在遭到世界上其他国家厂商的挑战下进行的③。中国的手机厂商市场规模相对较小,相对高通几乎没有买方势力,即使这样高通还给予授权费用的优惠,不得不让人想到这是高通应对大型手机厂商买方势力的策略。而且手机市场中让消费者感受最明显的一个现象就是手机的价格越来越低,这其中有技术进步以及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影响,但是如果从纵向关系的角度来寻找原因,一个重要的原因可能就是由于下游大型手机厂商的买方势力增强,导致上游企业降低了手机厂商的技术授权费用,减少了手机厂商的生产成本。由此可见,本文模型的结论在技术授权的案例中得到了验证,这说明本文的模型就有一定的扩展性和应用价值。
六、结论与启示
本文针对我国零售业的市场特征,在非线性定价、合作谈判、“互联网+”的框架下研究了零售市场中买方势力的经济效应。结果发现:买方势力的存在会同时降低当地零售商和全国连锁零售商的批发价格,但是会提高当地零售商的固定费用,降低当地零售商的平均采购价格。此外,买方势力的存在还会降低市场中产品的零售价格,提高消费者福利。由此可见,在我国零售业市场特征下,尤其是“互联网+”背景下的大型零售商(包括传统零售商和网络零售商)买方势力增强,不仅有利于消费者,还有利于没有买方势力的小型零售商。
根据本文的结论,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首先,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需要公平的竞争环境作为保障,但是单个市场行为主体可能会滥用市场地位,进行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竞争环境。为此需要健全竞争政策,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具体到零售市场,大型零售组织买方势力的增强提高了其市场地位,这些大型零售商可能利用这种市场优势地位来实施不公平竞争行为,从而损害社会福利。那么,如何对大型零售组织的买方势力进行规制呢?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各国反垄断部分关注的问题。经合组织和欧盟也已开始对买方势力的经济效应进行考察,美国也成立了公共研究部门,研究如何实施相应的政策以对大型零售商进行规制[25]。我国反垄断法中还没有专门的条款对买方势力进行规制,但考虑到买方势力的发展,对买方势力的规制措施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对买方势力的规制要以买方势力的经济效应分析为前提,根据本文的结论买方势力的出现可以提高消费者福利,所以从这一角度来说,反垄断部门没有必要对买方势力进行规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结论是在下游零售商之间存在竞争、非线性定价及合作谈判的情况下得到的。且随着“互联网+零售商”的出现,下游零售商之间的竞争愈加激烈,互联网冲击着传统零售业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超大型垄断势力的出现。所以在零售商买方势力的规制过程中要关注主要下游市场的竞争结构以及零售商的交易特征。
其次,我国本土小型零售商可以充分利用大型零售商的买方势力,增强与供应商之间的合作,获得优惠的交易条款,提高自身竞争力。本文的研究结论表明随着连锁零售商买方势力的增强,没有买方势力的当地零售商的平均采购价格也会降低,这是供应商规避买方势力的结果,也是“互联网+”背景下当地零售商势力逐步增强的后续效应。这一结论表明本地零售商可以从大型零售商买方势力中获益,但是本地零售商也要增强与供应商的合作,充分利用这一效应。
最后,本文的结论对于我国制造企业的技术授权问题也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目前,我国制造企业的核心技术多依赖于授权,但是由于有些行业制造企业的规模和知名度都较低,导致了在技术授权交易中的买方势力较弱,例如案例研究中提到的手机行业。从本文的研究结论可知大型企业买方势力的增强可能有利于没有买方势力的小型企业,所以从这一角度来说,我国本土小型手机生产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大型手机企业的买方势力,增强与技术出让企业的联系与合作,降低自身授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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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冯大刚.高通的“保罗主义”:专利费决不让步[N].经济观察报,2005-09-17,http://tech.qq.com/a/20050917/0000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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