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重点探讨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性质及其一贯发展模式,认为批发市场的公益性功能与其以社会资本为主的营利性经营模式之间的冲突是导致批发市场功能缺失的根源所在,文章提出加强公益性建设是未来批发市场发展的方向,而通过政府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适当发展的衍生产业,以弥补主营业务盈利性低的不足,是实现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公益性功能的一条重要途径。
关键词:农产品批发市场 公益性 发展思路 市场秩序 质量安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与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中暴露出一系列问题,使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陷入困境。因此,如何明确界定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本质属性,揭示农产品批发市场出现问题的深刻原因,制定和实施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促进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进一步健康发展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面临的困境
近年来,农产品“菜贱伤农”、“菜贵伤民”的现象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一方面是农民手中的菜价非常低,甚至亏本;另一方面却是全国消费者特别是大中城市消费者承受的高菜价。从产地到零售市场,生鲜农产品价格上涨了几倍甚至几十倍,造成了生产者和消费者两头利益受损。在农产品的供应链中包括生产者-批发环节-零售环节,第一个环节费用主要是装卸费、油费、过路费、各种罚款等,人工成本和油价上涨是费用增加的主要原因;第二个环节主要是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后发生的费用,摊位费、卫生费、健康费、管理费、安全费、进场费等;第三个环节是零售环节,是整个流通过程中加价最高的环节,“菜贵伤民”主要体现在社区菜市场、社区菜店等零售环节。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价格毕竟是影响农产品零售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
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令人担忧的社会问题。批发市场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监督检查的重要关口,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发挥重要作用。调查发现,尽管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都配有食品安全检测室,但市场检测室多数设备利用率不高,有些甚至处于闲置状态,进入市场内的农产品质量难以保障。另外,我国批发市场的经营者重收费、轻管理和服务,市场环境较差,市场管理水平较低,扰乱市场、哄抬物价、趁机牟利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农产品价格的不稳定,损坏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性质与发展模式探讨
(一)公益性特征
农产品批发市场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农产品是人类生存与发展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属于生活必需品,农产品稳定供应和价格水平关乎民生,涉及全局,影响社会稳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市场供应和价格形成发挥重要作用。如果农产品批发市场功能缺失或定位不准或管理不当,如以赢利为目的收取高额进场费、囤积炒作等行为,都可能导致农产品价格过快增长,或供给不稳定,价格大起大落,势必会导致人民群众的购买能力显著下降,生活质量和水平受到严重影响。
农产品批发市场关乎到生产者的利益和农业发展。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生产和消费的媒介,其直接目的是为农民服务,把产品卖出去;为城市服务,能买到需要的产品。通过产销衔接,引导农民合理安排生产,使农民得到合理的生产利润,保障社会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如果农产品批发市场不能保障产销顺畅进行,或故意压低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势必会菜贱伤农,再加上农药、化肥、劳动力等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导致农产品成本上升,农民受益较少,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其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会下降,最终导致农产品陷入了“成本上升、农民增负、供给减少、成本上升”的怪圈,影响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农产品批发市场还可能影响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农产品批发市场关系到国计民生,意义重大,具有强烈的公益性。农产品价格的上涨,不仅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更引起了社会各行各业的连锁反应。农产品价格会推动CPI不断上升,它直接推动了人力成本的不断攀高,增加了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最终带动了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产品和服务价格的不断上升,可能影响了社会稳定,从而对宏观经济运行带来一定的困扰。
事实上,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已经引起了学术界和社会的关注。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特征已经得到了多数人的认可。如徐柏园(2011)和王兢(2007)认为 ,像批发市场这样的设施 ,应该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批发市场是“类似地铁的大型公益项目,需要国家投资”。刘雯、安玉发(2010),曾寅初(2006),赵尔烈(2008)认为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属于具有公共性的“准公共物品”,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有强大的现实需求,应该通过立法,确保批发市场公益性能够在政策中得到具体体现。2004年我国政府发布《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明确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公共事业,以服务农业、农民和城乡消费者为宗旨”。
(二) 公益性功能与营利性经营的冲突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发展初期采取了“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行业政策,主要原因是当时国家财力有限。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社会要求的多样化,农产品批发市场行业承担了更多的社会公益性职能,但这种行业政策却没有改变并且一直延续至今,农产品批发市场至今仍然主要以社会资本为主。从经济学原理来讲,具有公益性的公共物品,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当公共物品由私人提供时,私人成本大于私人的边际收益,私人边际收益小于社会边际收益,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点,私人供给是不足的;政府可以通过补贴或税收优惠等鼓励私人投资,或者完全提供公共物品,使社会边际成本等于社会边际收益,才能使外部性活动的供给水平达到需要的最优水平。
目前我国以社会资本为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模式,由于社会资本的“赢利”本性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相背离,使批发市场应有的公益性功能得不到发挥或受限制,致使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陷入困境。如农产品批发市场很多是由社会投资经营管理,为追求较高的投资回报率,提高租赁费和管理费等各种费用,从而导致农产品价格居高不下,同时又利用自身营销优势,压低生产者出售农产品的价格,造成了“菜贱伤农,菜贵伤民”的现象,而对于摊位费的上涨,批发市场则称实属无奈,经营成本的上升,设施设备升级成本、市场地租成本、质量安全检测的设备和管理成本等是主要原因。同样,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农产品批发市场对产品质量检测监管的动力不足,农产品质量监管流于形成,质量无法保证;对市场秩序维护和市场升级改造的积极性也不高。
由上可以看出,未来加强公益性建设是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来的发展方向。近年来,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一些政策文件支持公益性建设。如2012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建设和改造一批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但是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建设还处在探索阶段,政府如何支持?支持政策如何选择?是依靠政府资金的大量投入,维持正常的经营运转?还是依靠支持政策或资金引导市场行为建立一种机制保持其正常运转?采用哪种政策既能保证财政支付的可能性,又能保证农产品批发市场公益性作用的发挥,还要能保证其维持正常的赢利并持续健康经营,这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农产品批发市场公益性建设的思路
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建设,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都可以借鉴。在美、日、韩等国家,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政府公共投资的主要项目,在农产品投资建设、提升改造、税收优惠上都提供一定的财政支出,批发市场承担部分公益性服务职能。这些国家做法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美国是大生产大零售的结构,日本农业是小规模生产,但生产组织化和社会化程度高,各国国情不同,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公益性建设必须从我国国情和生产实践出发。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数量多、规模小、设施水平低。截至2010年年底,我国占地面积30亩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约有4093家,其中成交额在亿元以上的1672家,约占市场总数的40.9%;设施较差的露天和其他市场的成交额比重为44.3%,仍偏大。尽管近年来国家财力有较大的增长,但如果仿照发达国家如日本那样依靠财政资金对大部分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公益性建设,财政负担仍然很大,是不现实的。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公益性建设,应分类管理。对于辐射全国,涉及面广,影响全局的重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政府必须提供足够的资金进行硬件建设,将其作为公共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由政府统一安排,保证其公益性功能的充分发挥。
对于数量众多的区域性大中型批发市场,可以借鉴轨道交通和高速公路大型公益性项目建设和运行模式,即围绕站域与沿线资源开发,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投入为策略、辅业多种经营为途径,以衍生的辅业经营的收益弥补建设资金不足,减少政府运营补贴,实现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建设、运营的良性循环和盈利目标。
对于农产品批发市场,除了要开设农产品批发经营业务以外,还要重视周边配套设施即衍生产业的业务经营,配套设施所需要的土地政府可以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如以低租金出让或者政府投资入股的形式,衍生产业包括金融、运输、仓储、冷库、住宿、餐饮、房地产等,这些业务相对农产品批发经营来说,利润率较高,用衍生产业的经营利润来弥补批发市场内部经营的利润。这样在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的情况下,农产品批发市场仍然能够有长期稳定的赢利,既能有充足的资金保障提升批发市场内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又能给批发市场的经营户和外地客商提供便捷的服务,同时还能为当地的消费者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和安全优质的农产品,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功能也得以实现,有利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政策建议
从法律上明确批发市场行业的公益性。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出现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目前农产品批发市场违背其本质属性有密切关系。建议加快制定出台农产品批发市场法规,以法律形式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地位,为批发市场的用地、用水、用电优惠和相应的税费减免等政策的制定提供基础,同时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运营、监督等方面都做出明确规定。
政府要扶持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建设。一是政府应把投资重点放在全国性的中央批发市场上,可以政府无偿投入或者投资入股形式保持其公益性。在批发市场管理方面,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以补偿维持市场正常运营必要的支出。二是政府通过政策支持鼓励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衍生产业,弥补主营业务赢利水平低的不足。如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土地、税收、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建立完善的配套设施,提升市场服务品质和水平。三是对市区性的中小型批发市场,继续贯彻“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方投资进行建设,但政府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通过政府管理提高公益性服务功能。通过建立具有行政职能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实行严格的农产品准入制度。实现场内农产品无质量安全问题;政府主导或参与制定价格监管系统,搜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信息,通过信息分析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导生产和消费;同时对农产品价格信息进行实时监控,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确保农产品价格稳定及供应安全;政府可以随时通过市场储备、调运等手段应对突发事件,以保障食品的应急供应。
参考文献
1.徐柏园.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性质的正本清源.中国流通经济,2011(5)
2.马增俊.如何实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农村经济,2012(z1)
3.农业部市场与经济司.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研究报告.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11
4.安玉发.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强化公益性特征.中国农民合作社,2012(1)
5.刘雯,安玉发.基于功能分解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经济性质评价研究.经济与管理研究,2010(10)
6.王兢.农产品批发市场怎么建.中华合作时报,2007-06-22
7.赵尔烈.我国应投建公益性的现代化农批市场.中国市场,2008(12)
8.陈炳辉,安玉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模式国际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世界农业,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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