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现代物流产业及供应链系统的快速发展对物流金融制度及其管理模式提出创新要求。本文首先阐述供应链金融的内涵及物流企业融资的价值,从物流企业融资的模式风险、信用风险及法律风险等方面给出基于供应链金融的物流企业融资模式风险分析,从强化物流企业融资的标的物管理、优化物流企业融资信用系统、健全物流企业融资担保系统等角度探析基于供应链金融的物流企业融资模式优化路径。
关键词:供应链金融 融资 物流企业
现代物流产业及供应链系统的快速发展对物流金融制度及其管理模式提出创新要求;物流金融体制及金融产品的创新势必为物流企业的发展壮大及其供应链的核心竞争力优势的培育提供充裕的资金保证。供应链金融业务萌芽于20世纪80年代,成长于21世纪初期。在2008年爆发美国次贷危机后,全球金融体系的银根缩紧,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扩张有效缓解了广大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的窘境。供应链金融是指金融机构基于供应链企业集群角度展开分析,系统考虑供应链核心企业与其上下游企业的信贷需求,并向其提供灵活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金融机构通过分析供应链的资源整合力度、核心企业管理水平及其信用等级的方式,以核心企业为信贷服务中心向上游及下游企业拓展其金融产品及服务。
在后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强化供应链企业与金融产业之间的合作,有助于缓解供应链企业的内部资金周转压力及外部资金融通压力,深化供应链企业间在产供销诸环节及技术、市场、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有机合作,提升供应链企业间的资源整合力度。通过面向供应链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方式,亦有助于金融机构拓展其金融业务的增值服务新内容,增强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防范能力,实现金融机构与供应链企业的双赢。
基于供应链金融的物流企业融资模式风险分析
(一)基于供应链金融的物流企业融资的模式风险
依据物流企业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所处的地位,可将物流企业融资活动分为如下基本模式,各融资模式的风险水平存在显著差异。其一,以物流企业为核心的独立融资模式是一种产业金融模式,其实质是物流企业将其产业资本投放到金融领域,并为供应链成员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一种新型金融业态。该模式主要表现为较具实力的物流企业以自身为核心来组织供应链金融业务,利用企业冗余现金流为供应链成员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或融资担保业务。这种以物流企业为核心的,独立向供应链企业提供物流金融服务的融资模式主要风险在于物流企业缺乏金融业务运营能力的风险及物流企业自身的信用风险(李占雷等,2013)。其二,以金融机构为核心的融资模式实质是一种在传统抵押信贷金融业务基础上的金融创新。金融机构通过与物流企业展开战略合作,为供应链企业提供联合型物流金融服务。由于金融机构难以实施对物流企业保管质物的全过程监控,故难以防范出质人与物流企业串谋侵害金融机构的行为。鉴于金融机构对产业运作模式熟稔程度较低,以金融机构为运营核心的供应链金融模式需要物流企业全程参与,并为投融资活动提供对抵押或质押标的物的物权监管和对债务人的信用监控等增值服务,以有效防控金融机构与供应链成员企业就信贷活动的信息不对称性风险。
(二)基于供应链金融的物流企业融资模式的信用风险
基于供应链金融的物流企业融资信用风险控制难度较大,反映在供应链企业征信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的如下问题:其一,供应链组织结构的繁复性决定供应链金融的信用风险管理的难度。供应链产业参与企业涉及的地域及行业范围广、数量多,其技术与产品更迭周期频繁,市场需求波动大,增加了金融机构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信用监管难度。供应链企业的组织结构可以从规制化、集中度、等级关系等三个维度来考察。根据上述三个维度,可将供应链组织结构划分为非SCM导向组织、职能组织、矩阵组织、过程参谋组织、完整直线组织等五种供应链组织结构类型(李贵春,2010)。不同的供应链组织结构类型与其组织绩效之间存在非线性关系,应采取的供应链风险控制手段也有所差别。其二,供应链对其内部成员企业的失信行为具有扩散效应。供应链系统具有虚拟企业联盟的属性,依赖实质契约及心理契约实施供应链系统管理。供应链各成员企业在信息、财务及物流方面彼此依赖,相互影响,供应链内部的失信企业的信用风险将通过供应链网络传递给系统内其他企业(刘亚薇,2013)。金融机构当前征信系统缺乏对此类供应链系统性风险的征信制度性建设经验,亦缺乏对失信企业相应的惩戒措施;当前的全国及地方征信系统多以政府为投资方,其征信对象主要以金融系统的信用信息和政府职能部门的信用信息为主,缺乏对诸如供应链等商业信用信息的征信能力。金融机构对供应链企业征信系统建设的空白使得违约成本较低,而低违约成本对物流企业采取失信策略有着较强的激励性。
(三)基于供应链金融的物流企业融资模式的法律风险
供应链金融良性运作亟需友好型法律环境的有力支撑。供应链金融的法律环境营造需要以对信贷人权益的法律保护为核心,完善《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健全《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当前我国支持供应链金融的立法体系建设在形式上相对完备,但在实践环节尚存诸多障碍。
其一,供应链金融的动产质押融资模式的金融实践存在障碍,主要表现为:动产质押标的物类型范围限定过窄,金融机构限制市场价值波动率较大的物品作为质押标的物;质押标的物的实际控制权与债权分离,使得动产质押权利人的优先受偿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物权的法律界定与行政登记制度尚不健全,物权管理体系的信息化水平不足,难以与现行金融监管的电子信息系统有效接洽,妨碍金融机构对质押标的物实施实时有效监管,进而抬升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运营成本。其二,在供应链金融的质权法律纠纷中,现行法律对质权人、出质人及监管人间法律权责关系的相关规定存在模糊性,尚需厘清。在实际操作中,质权人将质物交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其质量,并交付第三方物流机构行使质物监管权,由此构成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结构,并由此衍生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影响决策效率等问题。现行供应链金融业务流程中,金融机构为降低其业务运营成本,习惯约定出质人担负第三方物流等质物监管机构的运营费用,由此可能导致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出质人合谋,增加质权人的质物损失风险。其三,在法律实践中,质权人对抗因供应链金融纠纷而引致的善意第三方伸张权利的问题时,现行法律并未直接言明银行等机构的质权优先抑或善意第三方权利优先,从而导致作为质权人的金融机构的经济利益损失。
基于供应链金融的物流企业融资模式的优化路径
(一)强化基于供应链金融的物流企业融资的标的物管理
物流企业融资的标的物管理是预防与控制供应链金融风险,确保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的基础性保障。物流企业融资标的物系指所有权归属企业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且能为民事权利主体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财产。其一,融资标的物应当具有融资抵押适用性。标的物可分为有形标的物和无形标的物,其中有形标的物又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标的物。金融机构在选择物流企业提供的标的物时,应当考虑到标的物的自身市场价值、技术更迭率、回收或处置难易程度;不予考虑将自身市场价值较低、技术更迭率高、回收处置难的物件或无形资产作为融资抵押标的物。其二,金融机构应当考虑对融资抵押或质押标的物的监测难易程度,将不能对处于生产、储存及运输过程实施有效遥测监控的的物品或权益排除在抵押或质押标的物之外。强化金融机构对抵押或质押标的物的监测力度有助于提升信贷资产安全水平。若被监控标的物出现异动征兆或行为,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控制标的物的用益物权,并视债务人或相关企业的侵权行为程度来决定是否行使处分物权以处置抵押或质押标的物。其三,金融机构应充分考虑抵押或质押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金融机构应规范标的物的货权验收制度,通过验证相关商务单证真实性及有效性的方式来确认货物所有权的真实拥有人。金融机构应遴选资信水平较高的物流企业来配合完善货物所有权验证工作,从物流及资金流等两个层面控制抵押或质押标的物的所有权欺诈骗贷行为。
(二)优化基于供应链金融的物流企业融资信用系统
物流企业运作供应链金融的首要障碍在于商业信用环境缺失制约供应链金融供给和需求量的扩张,限制供应链金融客户群规模。物流企业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应当从如下方面着手来规避潜在的信用风险。其一,强化物流企业的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相关信用法规制度建设。当前我国的供应链金融信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诸如仓单质押、开征监管等新型供应链金融服务项目的信用监管法规制度存在缺陷,现行合同法、民法通则及刑法缺乏对背离信用行为的直接法律规范,其惩戒措施强度难以对当前信用普遍缺失的商业环境形成强力约束。供应链金融业务创新需要相应的金融立法与之配套。其二,健全供应链金融信用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功能。当前商业银行对基于供应链金融的物流企业融资业务授信风险水平相对较低,这是由于供应链金融业务属于银行业务与非传统银行业务交叉的金融创新业务,其业务内容、业务经营手段及风险控制缺乏系统性制度规范,业务风控难度大。金融机构缺乏充足资源对物流企业做深入自信调研。诸如资信评级公司、金融专业律师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金融中介机构可为金融机构提供增值金融信息服务,有效降低商业银行与物流企业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降低物流企业融资成本和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传统金融中介机构通常以单个企业为资信调研对象来提供资信评级服务,但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特点有别于传统企业,物流企业的信贷风险是供应链诸环节风险的集中体现。金融中介机构应当针对供应链金融的特点做拓展性功能开发,从供应链整体风险的角度考量物流企业融资风险水平,为完善供应链金融信用环境提供可靠的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务。
(三)健全基于供应链金融的物流企业融资担保系统
基于供应链金融的物流企业融资业务涵盖了从供应商到销售商之间的业务活动,为控制该业务风险,金融机构应引入担保机构为贯穿供应链网络链条中各环节的业务提供担保授信产品服务。其一,担保机构可根据物流企业融资特点来创新供应链担保授信产品,设计针对不同供应链阶段的差异化担保产品。在采购物流阶段,担保机构可提供流动资金担保、物流设施及设备融资租赁担保、原材料仓单质押担保、保兑仓担保等产品;在生产物流阶段,担保机构可提供加工进度担保、产品品质担保、在制品仓单质押担保等产品;在销售物流阶段,担保机构则可提供产成品仓单质押担保、信用证担保、出口押汇担保、买方定金担保等业务(董兴林等,2012)。其二,物流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可按物流项目的形式展开。金融机构应积极创新供应链金融模式,所开发的金融产品应当适合多数物流企业规模小、实力较弱的特点,以及质押品品种繁多、品质参差不齐的特点。当前金融机构在对物流企业的动产质押业务授信时存在诸多制度设计层面的限制,约束了广大中小型物流企业的融资能力。因此有必要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引入担保机构,以物流项目为基本业务单位整合中小型物流企业非标准化的质押物,为其提供项目型动产质押融资担保。项目型融资担保业务虽然以单笔物流业务为标的,但其所融通资金以物流企业为切入口注入整条供应链中,为供应链成员的企业资金周转提供便利。在担保机构介入供应链金融的运作模式下,金融机构对供应链金融的信用风险监管环节简化,管理难度降低,进而提升了供应链金融业务的运营稳健性。
参考文献:
1.李占雷,侯翠翠,孙红哲.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尖点突变研究[J].商业时代,2013(3)
2.李贵春.供应链组织结构与其绩效关系分析[J].开发研究,2010(6)
3.刘亚薇.基于系统动力学的强强联合型供应链融资中信用评价问题研究[J].物流科技,2013(1)
4.董兴林,唐淼淼.基于统一授信担保模式物流金融风险机理研究[J].中国市场,2012(41)
5.姜燕宁,郝书池,滕丽,林媚珍,杨木壮,千庆兰.发展供应链金融的动力机制和对策研究[J].商业时代,2011(6)
6.陈长彬,盛鑫.供应链金融中信用风险的评价体系构建研究[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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