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设计不合理,税负过重一直都是困扰甚至是阻碍流通业发展的罪魁祸首之一。近几年来,随着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各种政策的相继出台,流通业税收问题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仍有很多关键性问题有待进一步落实和改进。
比如十多年都未落实到位的连锁企业总部纳税问题,零售转型期的增值税重构问题,还有“包税制”,其在一定历史时期确实有利于包括个体户在内的小微企业的发展,但从长远来看,又不利于企业的组织化发展……
凡此种种,不仅涉及到整个税制改革的深层次问题,又影响着整个流通业发展和扩大内需的大局,考验着顶层设计的智慧。
大连锁总部纳税多年未落实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步步高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填建议“推动落实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政策”。王填认为,作为“现代流通革命”的两大标志——连锁经营和超级卖场,其跨区域发展问题已越发受到纳税地“地区封锁”的束缚,亟待破除。
事实上,“连锁经营企业合并纳税”已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零售商业争取了十多年。在王填之前,流通领域代表、企业家、协会也在各种场合力荐和推动,但十多年来始终未得落实。
中商商业经济研究中心顾问刘海飞表示,20年前的税制改革,并没有考虑到支持连锁商业的发展,这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当时有更重要的问题需要解决。但十多年来,关于连锁企业应当合并纳税的中央政府文件和部委文件发了若干个,“文件出了中南海,却徘徊多年落不下去”,这就令人费解了。
刘海飞说,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毫无疑问,这句话隐含着的另一重意思是,如果国务院另有规定,企业之间包括连锁企业的总分支机构之间,就可以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事实上,国务院对于连锁经营企业合并缴纳所得税确实是“另有规定”,并且至少是“两度发文”(2002年国办“49号文”和2012年的国发“39号文”),分别强调实行和落实连锁企业总部纳税政策。刘海飞认为,这是典型的“于法有据的政策未得落实”。
王填则告诉记者,最早是1997年和2003年,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都先后发文出台相关文件,表示对连锁经营跨区域的发展要积极促进且明确支持,“总分支机构合并纳税”就是其中一项。
即便如此,政策就是迟迟难以落地。但给连锁企业带来的“过度交税”的压力和跨区域扩张的障碍却是实实在在的。
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对华润万家、物美、沃尔玛、大润发、苏果、家乐福、百胜等大型连锁企业进行的调研发现,连锁经营企业存在所得税“过度交税”问题。
以江苏省苏果超市为例,苏果超市现有直营连锁网点1332家,网络覆盖苏皖鄂鲁4个省份,就业人数8万多人,2012年实现直营销售252.7亿元。由于各地政府的硬性要求,苏果在四个省共设立了61个子公司,各公司盈亏状况不一,但由于各连锁门店不能由总部盈亏相抵后统一纳税,其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率远高于法定税率25%。
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调查统计,苏果超市2009年合并报表所得税税负就高达43.06%,2010年37.26%,2011年39.40%,2012年达40.44%,仅近四年产生的“过度交税”高达2.4亿元。
而像苏果这样的情况在连锁经营企业中非常普遍。各地政府为让企业把税交到当地,出台了各种软硬措施,迫使零售连锁门店不得不以法人公司形式开店,并在当地独立纳税。
王填说,由于很多地区政府要求连锁企业分公司在当地纳税,各零售连锁企业只能把理应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在各地注册成一个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子公司),这种做法使得连锁公司难以在众多的新老分公司之间统算盈亏,从而大大增加了运营成本和税负。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数据显示,华润万家、物美、沃尔玛、大润发、华润苏果等零售连锁企业设立法人公司数量分别为129个、82个、122个、197个、61个。
何以至此?刘海飞认为,更大的阻力还在于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利益。
对于连锁企业而言,由总部汇总纳税能使各门店的盈亏互相冲抵,从而减轻整体税负,但对地方政府而言,将出现营业发生地与纳税地之间的脱节,即使规定了由总部所在地将税收予以返还,也是盈亏相抵后的利润按应得比例返还,肯定比直接在当地收税要少。
增值税设计不利于零售转型
如果说连锁企业总部纳税问题是有待落实,而关于零售业增值税的问题则是亟待改进。既要考虑到税改的大趋势,又要着眼流通产业的具体实际。
众所周知,由于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税基的,而增值额在零售企业中称为毛利,这样毛利率高一些的商品税负就会加重,甚至税负重于税改以前。需要说明的是,许多商品毛利率高的原因是经营费用大,经营风险也大,所以尽管毛利率高但未必利润率也高,而增值税在设计上并未考虑这个实际问题。
这可能是我国许多零售企业尽量压低“前台”毛利,而以收取“通道费”和销售“扣点”增加“后台”毛利的税制原因,因为后者有许多收入不入明帐,企业以此来避税。
据江苏省国税税收调查数据显示,江苏省的第一大超市零售企业税收及盈利水平与其销售规模较不相称。在分析其财务报表过程中发现,其他业务毛利润是利润总额的构成主体。2009年这家超市实现其他业务收入7.91亿元,无相应其他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毛利润7.91亿元为利润总额1.62亿元的4.87倍。经调研,其他业务收入即为“通道费”和销售“扣点”增加“后台”收入。
尽管这组数据来源于2009年,但直到今天这种局面依然没有改观,甚或越发严重。无论是效仿的范围还是程度。
据税务业内人士表示,企业采取这样的赢利模式及核算方式,从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看,暗藏着一定的税收风险。
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而如“通道费”这类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但由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需缴纳营业税。
不难看出,对“通道费”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存在增值税税基被侵蚀的风险。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12%的税率差,会诱使超市与供货商之间进行磋商开展税收筹划,将增值税税基转换为营业税税基来逃避税收。
除此之外,更为重要的则是由于这种脱离零售业实际的增值税的制度设计可能还会束缚零售业的转型升级。
众所周知,目前零售业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当口,回归零售业本质、自采自销已经逐渐成为业内共识,但却面临着高税负的压力。而当前的增值税设计,刚好为零售业找到了一个减负的出口,但必须得以“通道费”盈利模式为基础。这又与目前零售业转型大势相违背。
所以,业内人士建议,针对目前客观存在的进场费问题调整增值税政策,凡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收入,不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无必然联系,一律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以解决商业企业利用政策调节税负的问题。
个体户“包税制”有碍组织化
“说到税制,我倒是觉得有个现象值得重视,那就是这么多年来对于广大个体工商户实行的定期定额征收(俗称‘包税制’)。‘包税制’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特定时期有其合理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但从长远来看是不利于商业企业的组织化发展的。”日前,商务部某内部人士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我们国家在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上往往偏重于工业生产企业,对占中小微企业多数的商贸企业支持很少。在该人士看来,今后应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个体户转向公司制经营,让广大中小微商贸企业走上连锁化、品牌化、组织化经营之路。
据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相关报告测算,截止2012年底我国共有中小商贸流通法人企业724.6万户(其中微型法人企业占52.3%,小型法人企业占33.1%),占全国商贸流通企业总量的99.8%。如算上个体工商户,我国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合计达4250万户,占全国中小企业总数(含个体工商户)的78.5%。
的确近年来,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迅速,成为各地方繁荣经济、解决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部分个体工商户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长壮大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大户,经营额从几百万到几千万元不等。这些个体大户如果要继续提升发展空间,存在先天劣势,面临融资难、人才引进难、品牌创建难、产品推广难、市场拓展难等等,经济发展方式只能处于原始粗放阶段。因此,加快推动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鼓励、引导其向现代企业方向转变作用重大。
据介绍,国家很多有关税收的改革或者优惠政策都是基于企业形态而言,换言之个体工商户基本都不在考虑之列。譬如说“营改增”,再如国务院去年出台的九大扶持小微企业的财税政策。今年即将启动的“现代流通试点企业”也必须得要求是企业。所以从现实层面来讲,也需要对“包税制”进行重新考量,或者大力推进“个转企”。
所谓“个转企”就是指由原来以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目前已不是以自我劳动为基础的个体工商户分离出来,使其回归到应有的经济形态,转型升级为企业法人单位,转型升级后的登记注册类型可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据了解,目前浙江、辽宁、湖南、重庆等地都在尝试推进“个转企”,不过难度很大。重庆市工商局注册局局长吴岗在工作中就发现,重庆市不少个体户不愿意转型的。其主要原因就是税收。
据介绍,目前,个体户实行的是包税制,且没有硬性的财务管理规定。一旦转型,个体户需要建账,且必须按照账面收入来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或所得税,税务成本通常要增加一倍以上,这还不包括财务管理成本。
但个体户转型升级又是大势所趋。所以重庆工商大学教授王鸣剑建议,鼓励个体户转型为企业,可以考虑像扶持小微企业一样,在初期建立代帐制,降低其财务管理成本,在财税政策上也应该考虑给予倾斜,在一定时期内仍然实行包税制,待企业盈利能力增长后再增加税收。
据了解,浙江省的“个转企”早在2012年就已经开始尝试推进了,目前也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浙江省工商局为此还专门出台了“个转企”政策意见和操作规范,为个体户提供“无障碍转型”服务。个体户可以自主选择转型登记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个体户注销登记和企业新设登记可以合并办理,个体户字号可以延续使用,属于小微企业的还可减免登记费。同时,工商部门将积极与相关部门联动,力争促成财产权证和许可证件“无成本变更”、税收缴付“无负担过渡”。
零售业全面税改时不我待
流通业税负高、税制不合理已经是个共识问题。在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也是有代表、委员提起。
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就曾建言,我国零售业各税目涉及的税种少则五六个,多则十余个,零售业平均税负远高于全国水平。在第三产业中,零售业的宏观税负、边际税负也居前列。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邯郸阳光百货集团总裁韩玉臣也表示,我国现行的流通业税制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形成的。“这次税改总体上是成功的,形成了中央政府强有力的财政调控能力,促进了‘中国制造’,但是税改在支持流通业发展方面却乏善可陈,依然没有跳出‘重生产、轻流通’的‘窠臼’。”
我国流通业的总体税负,按照商务部几年前测算的数字是26.4%,比房地产业税负水平高4.6个百分点,比金融保险业高5.8个百分点,比信息通讯业高13.6个百分点。2011年,全国政协委员蒋应时就曾指出:“现在国家商业税负在25%以上,不增值但增税”。国家税务总局税科所在指出“第三产业税负以每年两个百分点上升”的同时,特别强调了“税负最重的仍是商业”。
众所周知,税收取自于生产经营中的增加值,我国流通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多年来都在10%以下,2010年也仅达到10.6%,然而流通业税收占国家总税收18%以上,税负在25%以上,显然税制设计不够合理,有违“按能征税”的原则。
零售业和生活服务业是“民生行业”,直接关系人民生活,流转税税负过重最终还是消费者“买单”,不利于扩大消费。所以,流通业税改一定要从顶层设计,既要着眼于税改大势,又要立足流通业发展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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