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将动物福利概念引入国际贸易领域,以动物福利的名义封杀其他国家的产品,动物福利正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的新壁垒。我国作为世界农业大国,近年来因动物福利问题而遭遇贸易壁垒的案例时有发生。因此,重视动物福利问题,采取相关措施,改善出口动物的福利状况,是我国克服发达国家利用动物福利设置贸易壁垒的主要途径。
关键词:动物福利 国际贸易 农产品 贸易壁垒
动物福利理念的提出,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19世纪初,欧洲的一些有识之士就开始了他们捍卫动物的征程。
1822年,世界上第一部反虐待动物的法律—“马丁法令”在英国诞生,随后许多国家和地区相继制定了相关法律来保护动物的基本福利,禁止无故虐待和伤害动物。1976年,Hughes将饲养于农场的动物福利定义为“动物与其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之后,英国的“畜禽福利协会”提出,畜禽应享有五项自由,即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享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威胁的自由、享有生活无恐惧的自由以及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1990年,台湾学者夏良宙从对待动物的角度,概括了动物福利的基本含义:“善待活着的动物,减少动物死亡的痛苦”。
动物福利的基本出发点是让动物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也就是为了使动物能够健康快乐舒适而采取的一系列的行为和给动物提供的相应的外部条件。动物福利这一理念的提出,是人类对非人类动物地位的哲学的、宗教的和文化的思考结果,它是基于保护动物的尊严及其内在价值的考虑,是人类进步的表现,标志着人类惯有的对待动物甚至是对待生命的态度已经开始转变;同时,它也是基于人类健康的考虑,改善动物福利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动物的作用,让动物更好地服务于人类。同时将动物福利问题引入国际贸易领域并进行相关的立法,更是一些国家基于本国贸易利益的考虑。
西方国家动物福利法的主要内容
动物福利法起源于英国。1822年,“人道的迪克•马丁”提出的禁止虐待动物的议案在英国国会获得通过,“马丁法令”成为世界上第一部反对虐待动物的法律。1911年英国通过了动物保护法,随后陆续出台了很多专项法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园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保护法、狗的繁殖法案、家畜运输法案等。英国有关动物福利的立法对欧洲各国乃至全球动物福利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先后颁布的动物福利法,大都以英国的动物福利法为基础,结合本国国情而制定的。
按照动物的生活方式以及与人类关系的不同,可以将动物分为如下六类: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完善的动物福利法应根据不同种类动物的具体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
从国际贸易的角度讲,农场动物福利法与农产品贸易的关系最为直接密切,因此本文主要分析农场动物福利法的内容,这些内容包括:
农场动物的饲养。动物饲养包括动物的喂养、环境及健康管理等方面。农场不得以使动物受到额外伤害的方式饲养动物,应该为动物提供一定的良好环境条件。
农场动物的运输。农场动物在运输过程中,应得到充足的饮食和休息时间,避免受到伤害。如果动物患病、受伤或有其他痛苦,就必须停止运输。
农场动物的手术。英国禁止会引起动物疼痛而又不使用麻醉剂的动物手术,也禁止涉及到农场动物致残的手术,例如,禁止非兽医对农场动物进行某些手术。
农场动物的屠宰。英国的《动物福利法(屠宰)》规定,屠宰房应保证动物的基本安全,其结构、设备和工具不会引起动物的刺激、痛苦及伤害,屠宰场应远离动物,实施单独屠宰等。
除上述规定外,农场动物福利法还包括不得以踢打等方式虐待、激怒或恐吓动物,不得自行或协助他人挑逗动物或使其搏斗,不得无故给动物服用有毒、有伤害性的药物等。对违反动物福利法的人员,英国法律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对于农场动物,其最终归属为人类的食品,但在成为食品之前,它们在饲养、运输和屠宰过程中的福利不容忽视。所以,动物福利理念的提出,不仅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而且有其科学性。因为注重动物福利能提高动物的生产性能,提升其自然品质,而且动物在饲养、运输、屠宰过程中的福利保护也有利于提高肉品的质量,从而保证人类的安全。
动物福利已成为国际农产品贸易中的新壁垒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不少国家将动物福利概念引入国际贸易领域。但由于各国宗教、文化及观念的不同,各国的动物福利水平存在很大的差异,某些国家从而理直气壮地以动物福利的名义封杀其它国家的商品。因此,在动物保护和人道主义“温情”的背后,动物福利正成为一种新的温情壁垒而影响国际贸易的开展。
目前,一些国家已将动物福利作为进口农产品的重要标准,以此判断是否准予进入其市场。2002年,乌克兰农场主向法国出口一批生猪,经过60多个小时的长途运输,却被法方拒绝入境,理由是运输商在运输过程没有考虑猪的福利问题,即这批生猪在长途运输过程中没有按规定时间休息,违反了法国的有关动物福利法规。2003年1月,欧洲议会通过了一项法令,要求在2009年之后,欧盟各国的化妆品公司不得在动物身上进行化妆品的毒性或过敏性试验,同时也将禁止进口在动物身上进行过试验的化妆品。欧盟规定,2004年开始,市场上出售的鸡蛋必须在标签上注明是“自由放养的母鸡所生”还是“笼养的母鸡所生”。目前欧盟通用的每格450平方厘米的鸡笼格到2013年要被新的更大的鸡笼格所替换。欧盟甚至明确规定了生猪的福利,养猪者要照顾好猪的福利。到2013年,欧盟各国要采取放养式养猪,禁止圈养。
欧盟这些严格的动物福利标准当然不仅仅是为了约束自己,必将导致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挂钩,若运用到其他国家对欧盟出口的动物产品上,必将形成一道新的贸易壁垒。
有关动物福利内容已列入WTO新一轮农业谈判方案草案。WTO农产品协定对世界农产品贸易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力。近几年,一些欧盟国家和欧洲动物保护协会督促欧盟设法使WTO考虑有关动物福利问题,目的在于扩大动物福利的影响,力图使其理念和立法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在1999年和2001年WTO部长级会议上,欧盟提出将动物福利置于WTO框架中谈判,希望得到国际社会支持。2003年2月,WTO农业委员会提出的《农业谈判关于未来承诺模式的草案》吸收了某些国家的意见,将“动物福利支付”列入“绿箱政策”之中,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动物福利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的逐步深化,世界各国的市场将进一步开放,出口补贴和国内支持将不断削减,技术壁垒也将受到进一步规范,贸易保护程度总体上将会有较大的下降。
在这种背景下,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选择动物福利作为新的贸易壁垒,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本国动物产品市场和农场主的经济利益。另外,利用动物福利名义设置贸易壁垒,不仅具有合法的外衣,可以借助本国或国际组织有关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的支持,而且容易获得社会舆论的同情和支持。动物福利这种贸易壁垒不同于技术壁垒,按照有关动物福利法及其细则的规定,界定比较清楚、确定,实际操作比较简单便捷,不需要大量的技术检测设备和专门的技术人员,成本低,实用价值很大。
但是应该看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动物福利上存在着客观差距,具体表现在公众理念和认知、动物福利立法以及动物饲养、运输及屠宰等方面。发达国家要求国际社会认同他们的思想和观念,特别是利用其实施动物福利的优势,限制其他国家动物产品的出口,与发展中国家争夺利益,这就必然会引起矛盾和纠纷。可以预见,在未来的国际农产品贸易中,不同国家之间因动物福利引发的矛盾将呈现上升趋势。
我国对动物福利问题的应对措施
长期以来,我国对动物福利并未给予足够的关注。动物福利观念对绝大多数中国人而言,可以说是闻所未闻,甚至是“荒谬绝伦”。在有关动物福利立法方面更是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而我国现在已经是农业生产大国,要想成为农产品的出口大国,加快农产品出口贸易发展,就必须重视动物的福利问题。实施动物福利措施,改善出口动物的福利状况,是我国克服发达国家利用动物福利设置贸易壁垒的主要途径。
首先,重视动物福利问题,坚决反对发达国家利用动物福利设置新的贸易壁垒。动物福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既涉及到动物保护,又涉及到国际贸易,还与社会自身的发展有关。对动物制品不人道、不健康的需求会导致对动物的滥杀,引起物种危机,而过度限制动物制品则会对经济产生巨大损害;在生产动物制品过程中缺乏人道,会碰到贸易壁垒、引起贸易纠纷,而忽视历史差距,一味迎合发达国家口味,则会大量增加我们的生产成本,加剧竞争的不平等。
因此,对于动物福利在国际贸易中表现出来的壁垒作用,应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在兼顾对动物利用的同时,考虑动物的福利状况,既反对使用针对动物的极端手段和方式,也反对以动物福利为借口阻碍他国产品进口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
其次,加强动物福利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全民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的意识。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草原法》等法律法规和我国已参加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国际公约,不断提高公民爱护动物、保护环境的意识。培养人们对动物的爱心,要善待动物。同时消除人们在动物福利上的一些错误认识,如动物福利一定会减少利润、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的混淆等等。逐步地、有重点地开展动物福利工作,不断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动物福利差距。
第三,制定我国的动物福利法规,普遍提高动物的福利水平。我国从很早就开始了对动物的保护工作,但是遗憾的是直到现在,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寥寥可数,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法》等几部单行法外,其余的只散见于《森林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零散条文中,没有一部专门的完整的动物保护的总括性法律,人们对于如何保护动物,以及保护动物的意义都缺乏整体的印象。1989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在保护“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但是对于其他的一些动物,比如农场动物、伴侣动物还没有相关的保护法律和法规。
此外,我们还要加强动物福利的科学研究,使得动物福利标准与措施的制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由于国内在动物福利的科学研究上还比较欠缺,有些方面还是空白,因此需要在动物福利科学研究方面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参考文献:
1.宋伟.善待生灵—英国动物福利法律制度概要[M].合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 2001
2.何娣.动物福利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对策[J].对外经贸实务, 200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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