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商业利润的论述中提出了一个“真正的困难”,即纯粹商业流通费用补偿形式的问题,并指出这一费用会作为一个形成名义价值的要素加入商品的出售价格,由此提出了“名义价值”的概念。名义价值本质上是价值,是为商品形式的转化而付出的必需费用,最终要从总价值和总剩余价值中扣除;但又不是在价值层次,而是在价格层次对商品价值的“名义”追加,通过价格与价值的差额实现纯粹流通费用在所有消费者之间的平均分担,是纯粹流通费用实现的历史形式。因而,名义价值是一种形式规定,以“加价”的补偿形式实现了纯粹流通费用作为价值的本质存在。这一价值表现为商品价值实现的界限,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逐渐被扬弃。
关键词:名义价值/纯粹流通费用/商业利润/补偿来源/补偿形式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商业利润的论述中提出了一个“真正的困难”——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形式问题,即如果纯粹流通费用列入资本成为商品价格的一个新的组成部分,那么似乎与商业资本的本质相矛盾,而如果不列入资本,那么又与平均利润率规律相矛盾。[1]328马克思在论证中选择了前一种方案,并提出了“名义价值”的概念。然而,大部分日本学者主张对马克思这一观点进行修正,认为纯粹流通费用不创造价值,应当从剩余价值中直接扣除,而不是追加到商品价值上。[2]236本文围绕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问题,重新梳理马克思对商业利润“真正困难”的解决思路,进而明确名义价值的概念内涵。
一、一个“真正的困难”与两种“不同的解法”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商业利润的分析中首先探讨了这一利润的来源及其获取形式,即商人资本通过参与利润平均化过程而获得了“商品价值中没有被生产资本计算到商品的生产价格中去的部分”。[1]320紧接着,马克思转向了一个更为现实的复杂问题,即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问题。马克思之前的讨论都假定商人资本仅仅是“商人预付的货币资本”(记为B),并没有将纯粹流通费用考虑进来。纯粹的商业流通费用是“实现商品的价值、使之由商品转化为货币或由货币转化为商品、对商品交换起中介作用所必需的费用”,[1]321,322具体包括事务所、纸张、邮资等不变资本以及作为雇佣工人工资的可变资本。马克思明确讲道:“在这些费用中,我们在这里唯一感兴趣的部分,是花费在可变资本(记为b)上的那部分。”[1]322《资本论》第三卷中多次强调的“困难”、“真正的困难”就在这一部分费用上。马克思说:“就商业雇佣工人来说……困难在于:既然商人本身的劳动时间和劳动不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他用来购买商业劳动力的可变资本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1]327,328这里,如果仅仅是商人自己劳动,自己经营买卖过程中的所有环节的话,那么困难就不是困难,他的劳动力耗费的补偿就可以完全合乎概念地从他所获得的利润中扣除。但是,现在出现了新的情况,商人资本家将原本自己负责的业务交给了商业雇佣工人,并预付了称为“可变资本”的费用。直观上理解,这部分费用的的确确是资本家付出的费用,按理来说应当“作为成本支出而列入商人资本中”。[1]328可是这样一来就会和商业资本的本质相矛盾,因为商业资本所以能作为资本行使职能并获得一部分利润,并不像产业资本那样推动了他人的劳动创造了新价值,而是因为仅仅执行了买卖的职能。作为可变资本的流通费用代表的是他人的劳动,不是商业利润获取所依赖的形式,因而不符合商业资本的本质。可是,反过来再看,如果不列入资本,这又和利润率平均化的规律相矛盾,因为资本家投入资本目的在于获得更多的利润,结果现在出现了资本家多付了一部分费用反而没有行使资本职能获得更多利润的情况,那资本家又为什么要多付这部分费用呢?总之,是否“作为成本支出列入商人资本”,关键在于是否要把这部分代表“他人劳动”的费用作为资本来看待。概括地讲,如果这部分费用是资本,那么就与纯粹商业资本既不创造价值也不创造剩余价值的本质相矛盾;如果不是,那么就和利润率平均化的规律相矛盾。
“真正的困难”还不止于此。只有当对于纯粹流通费用是否是资本的讨论进一步涉及它在再生产过程中补偿形式的时候,才能更加明显地看出其中的问题所在。
马克思进一步论述道:“商品的出售价格必须……除了补偿b的现在追加出现的利润之外,足以补偿所支付的工资,即商人的可变资本b本身”。[1]329,330马克思说,“造成困难的就是这后者”。[1]330如果这部分费用是资本,那么就存在通过商品销售收回这个预付资本的必然关系,完全可以作为“价格的一个新的组成部分”。[1]330但是,如果这部分费用不是资本,那么就“仅仅是用B+b获得的利润的一部分,即只对商业工人来说表现为工资,而对商人自己来说表现为他的可变资本的单纯补偿”。[1]330这里很明显,这部分费用是否列入资本直接涉及了它的补偿形式。如果纯粹流通过程的这部分费用是资本,那么它就必然要作为价格的一部分通过销售而获得补偿,但是按照商业资本的本质规定,纯粹的商业流通过程既不创造价值也不创造剩余价值,那么这里“价格的新的组成部分”就根本不属于被出售的商品价值的任何一部分,因为商品价值的创造完全是直接生产过程的事情。那么,这部分费用的补偿来源又是什么呢?这让人不得不兼顾“补偿来源”的问题——如果不列入资本,那么这部分费用就可以用利润进行补偿了。但是,这样一来,按照马克思的话来说:“商人从他预付的B+b中获得的利润,就会只等于按照一般利润率应归B所有的利润,加上他以工资形式支付的但本身不会提供任何利润的b”。[1]330资本家预付了费用b,但却没有参与利润率的平均化过程。显然,如果纯粹流通费用不列入资本的话,在其补偿形式上又与利润率平均化的规律相矛盾。可见,在第一种方案中,补偿来源似乎是个问题,而在第二种方案中,如果兼顾了补偿来源,那么补偿形式就出现了矛盾。这正是“真正的困难”所在。
针对这一“真正的困难”,马克思给出的解法是“这样一个要素……会作为一个形成名义价值的要素加入商品的出售价格”。[1]321马克思把前面所述的“商人预付的货币资本”设为B,“把在执行这个职能时消耗的不变资本(物质上的经营费用)”设为K,“把商人投入的可变资本”设为b。[1]330,331设平均利润率为p′,并假设商人资本一年只周转一次。那么,商品的实际出售价格就是:
而产业资本家卖给商人的生产价格就是:
其中,,C为产业资本,m为总的剩余价值。可见,马克思的解法是将不变资本K和可变资本b直接加到商品价值之上,通过商品的销售最终收回或补偿这一部分的预付资本。
卢森贝及很多日本学者对马克思的上述解决方案是不满意的。卢森贝认为可变资本b是利润的一部分,应该通过利润来补偿预付的纯粹流通费用。[3]184森下二次也支持卢森贝的解释和修正,说道:“马克思以等价交换为前提,认为商业劳动是非生产劳动的这部分的说明,不能说是天衣无缝的”。[2]236此外,宇野也同样支持卢森贝关于把流通费用从剩余价值中扣除的处理方案。[2]236这一处理办法在日本一般说来是几乎被接受了,成为“通说”。森下二次也支持这一说法的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纯粹流通费用是非生产性费用,不论是不变资本还是可变资本,都既不生产价值,也不实现价值,只是从技术上帮助完成资本的职能,不存在通过商品销售收回这个预付资本的必然关系。[4]70,71
森下认为原本意义上的可变资本是产业资本的一部分,是为生产过程中生产价值及剩余价值的劳动力预付的资本;而商业劳动不生产价值和剩余价值,甚至还不是实现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劳动。实现价值和剩余价值只是“直接投在商品买卖上的资本”的职能。[4]71森下就此鲜明地指出:“商业劳动者只是从技术上帮助执行这个职能,因而也就不存在销售商品来收回这个预付资本那种关系。”[4]71对商业资本中的不变资本来说,森下同样认为“这里也不存在通过商品销售收回这个预付资本的必然关系”,因为商品经营的物质设备,其价值并不能因为商业劳动而转移到被买卖的商品上——这一点与商业劳动本身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一样,并且商品经营的物质设备也不是应该实现本身价值的商品。[4]71
第二,基于第一点论证,既然商业劳动既不生产价值,又不能使不变资本的价值转移,那么在理论上就没有理由把纯粹流通费用追加到商品价值上。[4]71
森下指出,现在的理论研究是以商品按价值销售为前提的,而商业劳动既不生产价值,又不能使不变资本的价值转移,所以预付的流通费用根本就不应该以追加价值的形式加入商品价值中。反过来讲,如果预付的流通费用通过提高商品价格的方法得到补偿,那么很显然这违反了理论研究的前提。森下认为,如果按照马克思的解法,商人资本家出售给消费者的价格是C+K+b+m,这无疑是在生产过程创造出的总价值C+m之外,又增加了作为纯粹流通费用的K+b。
第三,综合以上两点,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就只剩下一条途径,即只能从总剩余价值m中收回。[4]72
既然不能通过商品加价的方式补偿预付的流通费用,那么商品在从商人出售给消费者时就会按照产业资本生产出来的价值进行销售,即C+m。而商品价值C+m中的C又必须用来补偿产业资本家已经消耗掉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因此,如果要从销售价格中补偿预付的纯粹流通费用,就只能从总的剩余价值m中收回。所以,日本“通说”的实质也就在于此——不仅可变资本b而且不变资本K的补偿都应该从总的剩余价值中扣除。“通说”对平均利润率进行了修正:
商品的实际出售价格就是:
而产业资本家卖给商人的生产价格就是:
通过二者价格之差,商人资本家既获得了B+K+b作为资本分享总剩余价值而带来的利润,也补偿了纯粹流通费用K+b。与马克思的解法相区别的是,K+b在日本“通说”中并非是在商品价值上的加价,而是从总剩余价值中扣除了一部分进行补偿,虽然K+b都是作为出售价格的一部分。
国内学术界也对这一问题展开过激烈的争论,江诗永认为:“纯粹流通费用中的不变资本部分,能提高商品的名义价值,从价格中得到补偿”,而“纯粹流通费用中的可变资本部分不能提高商品价格,只能从剩余价值中得到补偿”。[5]此后,徐毓鳃和蒋学模先后发表文章予以商榷,都认为江诗永的观点是错误的。徐毓鳃的观点是“从整个资本家阶级看,纯粹流通费用是由剩余价值中得到补偿的,从个别资本家来看,纯粹流通费用是由提高价格得到补偿的”,给出的平均利润率公式和日本学者的是一致的。[6]蒋学模认为马克思给出的补偿方案是正确的。[7]张洪平和丁堡骏在《复活马克思的纯粹流通费用补偿范式》一文中,综述了学术界围绕马克思流通费用补偿范式所展开的争论,认为马克思的补偿范式是正确的,反映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实际经济关系,描述了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投入和补偿的经济利益关系,并指出恢复马克思的补偿范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8]
二、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来源及其本质内涵
纯粹流通费用,作为一种非生产费用,产生于商品作为商品的经济形式中。商品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但是这种统一并不是自然的统一,而是在商品的形式运动中实现的统一。在这一过程中,人类劳动内在的等同性,取得了外在的劳动产品等同的价值对象性这种物的形式,而生产者内在的劳动的那些社会规定借以实现的生产者关系,取得了外在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的形式。[9]88这种内在关系外在化的过程,就是交换的过程,就是不断从商品形式变换为货币形式或从货币形式变换为商品形式的过程。而纯粹流通费用就是“为商品的流通而支出的”[10]425,426,它的补偿来源也存在于商品的流通过程中。
纯粹流通费用的耗费,在本质上是由交换的必然性决定的。所谓交换行为,就是在一种形式的价值同另一种形式的价值的交换中,“通过另一种商品来确立一种商品的价值,从而把商品作为交换价值加以实现”的行为。[11]135,136起初,商品的价值还只是观念地存在于生产者的头脑中,而交换行为恰恰实现了“交换对象的作为价值的规定”,即外在地寻找到了另一种商品与其等价,从而这种等价物也获得了反映观念的象征形象。[1]135,136马克思早在《1857-1858经济学手稿》中,就已经反复强调“确立两个商品等价的行为,显然不会给价值本身添加任何东西”;不仅如此,马克思还强调,对于这种形式上的变换,“如果需要费用并花费劳动时间,那么这就是对流通的价值的一种扣除”。[11]135,136,137马克思举了个例子,“假设有两个相互进行交换的劳动者,一个是渔夫,一个是猎人,那么,他们两人在交换中损失的时间,既不提供鱼,也不提供猎物,而是对他们两人创造价值……的时间的一种扣除……这些流通费用,交换费用,只能是对他们两个人的全部生产和他们所创造的价值的扣除”。[11]137,138反过来讲,“如果A本人能够生产一切东西,那他就不会用一部分时间去同B进行交换,或把自己的产品转化为货币,再把货币转化为产品了”。[11]128可见,马克思在手稿中,就已经认识到纯粹流通费用是商品形式变化所必须耗费的费用,这种费用只是使商品的形式发生了变化,并不增加商品的价值,反而是对商品价值的一种扣除。在《1861-1863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同样讲道:“商品价值的一部分必须转化为事务所、钢笔、墨水、纸张和办事员工资等等,也就是说,商品本身的一部分要同这些东西相交换”。[10]428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中更是明确地指出:“一般规律是:一切只是由商品的形式转化而产生的流通费用……必须从剩余产品中得到补偿,对整个资本家阶级来说,是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的一种扣除,就像对工人来说,购买生活资料所需的时间是损失掉的时间一样”。[12]167马克思指出,“为流通过程预付资本……必须从商品的价值中得到补偿;这些商品的一部分价值必须再转化为这种流通费用”。[1]325所以,纯粹流通费用“仅仅是实现价值或价值由一种形式转变为另一种形式所需的费用”,其补偿来源就是商品总价值。[12]167
纯粹流通费用的耗费,在分工发展的历史过程中表现为不同的形式。起初,那些只有较少部分是为市场生产的独立的直接生产者,“买卖所费的时间,就是他们的劳动时间的一种扣除,因而,他们总是(在古代和中世纪)力图把这种事情留到节日去做。”[12]147对这些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来说,纯粹流通费用以“本来的面目表现出来:表现为他的生产职能的中断和价值的牺牲”。[13]64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两个独立生产者都认为在他们之间安插一个第三者作为中介人,如果第三个人把自己的时间用在这个流通过程上,前两个生产者能够节约时间的话,那么商品流通就“可以由一个人用他的全部时间来干这件事情”。[11]129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本来应该由整个生产资本家阶级这样来使用的那部分生产资本,被集中在单个商人的手中,这些商人既承担使流通职能继续运行下去的任务,也承担由这种继续运行所产生的进一步的流通费用”。[10]433这种分工事实上减少了流通的商品价值的损失。“如果这些业务使生产者能够创造的价值多于在没有这种分工的条件下所创造的价值,而且多到在支付这一职能之后还有剩余,那么,它们事实上就增加了生产”。[11]138,139一方面流通业务独立后,生产者可以有更多时间用于价值的创造,并且流通过程的加快本身也会反过来促进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即使生产者将纯粹流通费用从已创造的价值中扣除之后,也会有较大的剩余。所以,从这个意义上看,在分工发展之后,流通业务独立为一项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并且相关费用的补偿来源依然是已创造的商品价值。对此,不论是前资本主义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都是一样的。随着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商人出现之后,又进一步产生了商业雇佣工人。由于“如果每个商人所拥有的资本,只够他本人用自己的劳动来周转,那就会发生商人资本的无限分散……商业资本独立地进行活动的利益,就会大部分丧失掉……别的流通费用,如分类、发送等等的费用也会增加”,对商业职能来说,“不管是大规模地完成还是小规模地完成,都要花费同样多的劳动时间”,因此雇佣工人“集中的现象在商人业务中比在产业工场中出现得早”[1]328,329。即使纯粹流通费用中独立出来一部分,专门用作购买商业工人劳动力的可变资本,这种费用的补偿来源仍然没有发生变化。资本的价值增殖决定于“生产阶段的持续时间……乘以这种生产阶段在一定时间内的周转或更新的次数”。[11]134极限地看,资本价值增殖的最大限度就是流通时间为零。流通时间不仅不增加商品价值,反而是生产时间的扣除,是资本价值增殖的障碍,是商品价值的扣除。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总生产资本把它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交给商人资本,也给它补偿商品资本停留在流通领域中的费用”;[14]348,349“流通代理人的工资……并非由预付资本来补偿,而是由剩余产品或剩余价值来补偿,非生产费用是剩余价值的扣除”;[13]64“这就好像是把产品的一部分转化为一种机器,用来买卖产品的其余部分。这种机器是产品的一种扣除。它虽然能够减少在流通中耗费的劳动力等等,但不参加生产过程。它只是流通费用的一部分”。[12]150对资本主义生产来说,如果假定工人的工资能够买回劳动力商品本身的价值以及再生产中不变资本的补偿是按照原价值补偿的话,那么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来源就进一步具体化为剩余价值了。综上所述,即便纯粹流通费用的耗费由于分工的发展而表现为不同的形式,不论是小商品生产者或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附带工作,还是“这种职能不再是生产职能的附带部分,而从生产职能中分离出来,成为特殊的、专门委托的当事人的独立的职能”[12]151,抑或是由雇佣工人代理完成,这种职能所耗费的纯粹流通费用的性质都不会发生改变:第一,不创造价值,也不创造剩余价值;第二,这种费用的补偿来源是商品总价值或总剩余价值。
三、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形式及其运动过程
补偿形式不同于补偿来源,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补偿来源是本质抽象的层次上进行探讨的,而补偿形式是具体的、现象层面的运动形式。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中所谓的“真正的困难”并不是补偿来源的问题,而是当商人资本家雇佣工人时所预付的可变资本到底以什么形式获得补偿的问题。关于这一点,日本“通说”认为这些费用应该直接从剩余价值中扣除。这与其说是对补偿形式的探讨,倒不如说只是对补偿来源的分析罢了。关于补偿形式的探讨需要厘清以下三个问题,才能为“真正的困难”提供一个正确的解法。
第一,纯粹流通费用中用于购买商业劳动力的可变资本是否应该作为“资本”列入商人资本中?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用这部分费用购买的商业劳动力,表现出何种的社会性质。商人资本家之所以要购买劳动力,根本动机不在于个人消费,而在于对剩余价值的追逐。这就是说,当需要实现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不断增多时,商人自身的劳动已经不能够承载相应的价值实现需求了,因而就需要更多的劳动力。商业工人的劳动力作为一种商品就适应了这种需求,并自然地具有一种独特的使用价值,即通过商业雇佣工人的劳动,商业资本能够占有剩余价值,从而作为总资本的一部分分享总剩余价值。因此,商业雇佣工人出卖的劳动力商品是商业资本利润的源泉,也正是凭借着这一独特的有用性,商业才能够大规模地、以资本主义的方式进行经营。这种独特的有用性满足了社会——更确切地是商人资本家——定的需要,通过交换进入到了社会需求体系中。然而,商业资本家支付给工人的“只是再生产他特有的劳动能力的费用”。在这种二重的社会性质中,对商业资本家而言,一方面支付给商业工人的越少,另一方面迫使商业工人在必要劳动时间以外的无酬劳动时间越多,他就能够以较少的费用实现更多的剩余价值。虽然从创造的剩余价值的量上并没有增加,但是却能够使商业资本家在单位时间内“占有”并“实现”更多剩余价值。所以,纯粹流通费用购买的商业劳动的社会性质,表现为一种“资本的生产力”,表现为“属于资本本身的形式”。[9]429从这一意义上看,商业雇佣工人绝不仅仅是从技术上帮助完成资本的职能。如果像森下认为的雇佣劳动仅仅是技术上的活动,那么这相当于抽调了商品流通过程的资本主义性质。所以,纯粹流通费用中用于购买商业劳动力的可变资本应该作为“资本”列入商人资本中。而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形式也以资本关系为基础。
第二,作为资本预付的商业雇佣工人工资,应该以什么形式获得补偿,“价格的一个新的组成部分”,还是“利润的一部分”?流通过程承担了资本主义总过程中实现商品价值的职能。资本“只有通过自己实现价值的职能,才能在再生产过程中作为资本执行职能”[10]434。作为资本的纯粹流通费用同样也不例外。它虽然不是“在商品生产本身中支出的”,但却是“使商品实现为价值所必需的”,进而是完成整个资本过程,使商品再生产得以进行所必需的。[10]425,426正如马克思所说,纯粹商业流通费用是为了实现商品价值而“被消灭并且必须被消灭的价值”[10]427。这些价值是生产上的非生产费用,但却是商品流通中的生产费用,是必须同时实现的商品的再生产费用。因而,并非像森下所说的那样,这些费用“不存在通过商品销售收回这个预付资本的必然关系”,它必须被再生产出来,它是下一周转过程为实现商品价值所必需的费用。森下所论述的“理论研究是以商品按价值销售为前提的”是不错的,但是这里加的名义价值并非凭空加上去的,并且也并非像森下论述的那样由于商业劳动不创造价值、不变资本不转移价值而加的不是价值的东西。加的恰恰是实现商品价值所必需耗费的价值,加的恰恰是再生产费用。正是由于这一特殊性,马克思以“名义价值”称之。纯粹流通费用作为成本支出而包括在商业资本的职能中,那么它就不可能摇身一变,直接成为商业利润的一部分。所以,日本“通说”的解法是错误的,一方面承认这种费用是资本,另一方面又将这种资本直接地看作是利润的一部分。所以,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形式如马克思所说是作为“价格的一个新的组成部分”通过销售而获得补偿,即商品的最终出售价格为:
既然这部分费用不直接地构成剩余价值的一部分,那么它们又如何在现实的运动中从作为补偿来源的总剩余价值中获得补偿,从而实现其真正的本质内涵呢?所以,第三个问题是,在商业资本的运动中,纯粹流通费用如何以“加价”的补偿形式从总剩余价值的补偿源头获得补偿?
马克思举了一个例子。[10]235100个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小店主每年付给产业资本家539000,从而获得实际价值为544500的商品,二者之间相差5500。[10]235这部分相差的价值就是产业工人生产的商品总价值的一部分,但却是“没有被生产资本计算到商品的生产价格中去的部分”[1]320,最终会在小店主出售给消费者时以商业利润的形式回到小店主手中。在商品总价值为544500的基础上,小店主在出售时进一步追加了5500,“一部分是流通费用,一部分是生产费用(包括利润,不过这是小店主本身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者所创造的)”。[10]235而同时,马克思假设工人工资为55万。这样一来,一方面小店主出售了价格为55万但实际商品价值不足55万的商品,而另一方面工人工资为55万,即工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为55万。从中可以看出,工人虽然用55万的工资交换到了实际价格为55万的商品,表面上看是公平的,但是实际上,实际价格为55万的商品其价值不足55万。
为进一步阐述纯粹流通费用的运动形式,沿着马克思例证的基本思路,设计以下例证。假设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每年只周转一次,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是简单再生产的过程,并且不考虑固定资本的补偿问题,纯粹流通费用只包括商业雇佣工人的工资,剩余价值率为100%。
例证:纯粹流通费用为100,即商业雇佣工人工资为100。
第Ⅱ部类生产消费资料,资本有机构成为2000C+500V,生产剩余价值为500m。因而,商品总价值为3000。产业资本家将这些商品卖给商人时,按照2734.5的生产价格进行了出售,让出了265.5的商业利润。商人又进一步追加了100的纯粹流通费用,即商业工人的工资。最后,商人将这些商品出售给消费者的时候,是按照3100的价格出售的,但是商品的实际价值只有3000,因为商业资本既不创造价值也不创造剩余价值。可以验证,该算例符合平均利润率规律,即产业资本家的利润率等于商业资本家的利润率等于平均利润率,具体如下式:
这里出现的情况如表1所示,一方面,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预付了总量为3100的资本,另一方面,实际生产出来的商品价值3000小于预付资本的量。可以看出,商品的出售价格偏离了商品的价值,更确切地说,是商品价格大于商品的实际价值(不考虑市场供求对价格的影响)。在实际的交换过程中,由于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所以价格高于价值的部分将按比例平均地、平等地分摊在所有消费者中。也就是说,所有消费者将按比例不能买到与价格在量上相等的商品价值。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消费者”按照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社会总体的再生产理论,指的是第Ⅱ部类的产业艺术家、产业工人、商业资本家、商业工人以及其他部类作为消费资料购买者的是专家和工人。[12]441例如,第Ⅱ部类不变资本,作为总预付资本3100的一个比例部分,在交换中会从实际价值只有3000的商品中分得相同比例的一部分商品,如下式:
相应地,可以计算出其他部分实际获得的价值,最终得到的结果如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如果不存在纯粹流通费用名义加价的话,那么预付资本的各个部分都将获得相等的价值补偿。但是如果存在名义加价的话,那么消费者手中的货币量就要多于实际生产的商品价值,这之间的差额或价值扣除将在交换平等的原则下在社会意义上按比例分配。换句话说,市场上的交换者按购买量的比例,平均分担了商品形式转换过程中的价值耗费,即纯粹流通费用。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纯粹流通费用以名义加价的形式,从商品总价值中获得了补偿。
进一步,如果假定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的补偿是按照价值进行等价补偿的,那么资本家只有从自己的剩余价值中多扣除一部分,使得这两部分预付资本按照实际价值进行回收。这样,纯粹流通费用就以名义加价的形式,从商品总剩余价值中获得了补偿。
四、名义价值的概念内涵
马克思“名义价值”的概念,是纯粹流通费用补偿形式的核心概念。这一概念可以概括为三个层次。
第一,名义价值本身是价值,是实实在在的对象化的一般人类劳动,是为商品形式的转化而付出的必需费用,最终要从商品的总价值和总剩余价值中扣除。
名义价值是在实现商品交换过程中预付在原料、机器、工人工资等部分上的费用。不论是哪一种,它们都是实实在在的对象化的一般人类劳动,是由其他产业资本家通过推动他人劳动而创造出来的商品价值。现在,这些商品由商人资本家购买并投入到流通过程中。但是,这些价值不是为了增加商品本身的价值,而是为了完成从商品到货币的转换。因而,这些价值不是生产商品使用价值的费用,而是属于生产上的非生产费用,属于再生产费用。从这一点上看,名义价值的最初来源就是商品总价值。
第二,名义价值虽然本身是价值,但又不是局限于价值层次的概念,而是在价格层次对商品价值的“名义”追加,是纯粹流通费用实现的历史形式。
之所以会有名义价值的概念,原因就在于商人资本既不创造价值又不创造剩余价值,因而商品形式转化过程中预付的一部分费用不可能添加到已有的商品价值之中。但是,这部分费用又必须收回并得到补偿,那就只有一条补偿途径,即跳出价值层次,到现象运动的价格层次上去寻找解决问题的答案。这种现实的补偿形式就是“名义”加价,名义地追加到商品价值之上作为价格的一个新的组成部分。这样一来不考虑供求影响的话,商品的价格就会高于商品的实际价值,而高出的部分将按比例平均地分配到各个消费者那里。这种分配所采取的形式同样是与商品流通相适应的一种历史形式。
只有理解了名义价值概念的内涵,才能进一步明白马克思两次提出名义价值概念时所持有的不同态度。在讨论商业利润的获取形式时,马克思说道:“商人把产业资本家按……商品价值卖给他的商品……高于它的价值出售,并且把商品的名义价值超过它的实际价值的这个余额攫为己有”。[1]315事实上,如果这部分利润是在商品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加价而获取的,那么就会产生矛盾,即社会总利润的和由于商业利润的“加价”而大于所创造的总剩余价值。所以,马克思这里持否定态度。但是,在第二个论述中,马克思说道,“商人总是还要预付一个追加的资本,用来购买和支付这种流通手段……这样一个要素……会作为一个形成名义价值的要素加入商品的出售价格”。[1]321在这里,马克思持肯定态度。
第三,名义价值,是一种形式规定,是价值实现的界限,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将逐渐被扬弃。
马克思的“经济范畴”是一种“形式规定”,[15]名义价值概念也不例外,同样是物质存在与本质存在的辩证统一。名义价值,在本质上是价值,其补偿来源就是商品总价值或总剩余价值。同时,名义价值在形式上,又决定于特定历史阶段下的经济关系和生产关系。也就是说,既然名义价值的追加和补偿都是源于商品作为商品形式的流通过程,那么它的补偿形式也就离不开这一特定的经济关系。所以,它的补偿形式体现为“加价”这一特殊的方式,并通过价格与价值的差额实现纯粹流通费用在所有消费者之间的平均分担。正是在这一现实的运动中,名义价值实现了作为价值的本质存在。
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名义价值的形式运动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如果商业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相比它本身的无酬劳动越少,商人资本家就能以更高的效率占有一定量的资本,或者说在一定的时间内占有并实现更多的剩余价值。从这一意义上看,追加的名义价值的量的大小,集中体现了商品的流通效率。对资本来说,它的必然趋势除了要不断地提高直接生产过程的劳动效率外,还要力求使纯粹流通费用等于零,或流通时间等于零,即扬弃自身,扬弃流通时间对自身增殖的限制,扬弃通过资本形态变化的各个阶段的必要性。[11]133社会总资本的这一历史趋势在现实运动中具体体现为单个资本在生产力水平以及周转时间上竞争。对追加到商品价值上并作为价格新的组成部分的名义价值也是如此,存在个别名义价值与平均名义价值的差别。投在同一部门的各个资本之间的竞争,会在平均化的过程中形成一个平均的名义价值。对那些想方设法缩短流通时间、降低名义价值的那些商业部门,其个别名义价值低于社会平均名义价值,从而赚得超额利润。同样地,对那些流通时间较长、名义价值较高的商业部门,其个别名义价值高于社会平均名义价值,从而就会损失一个相应的部分——这就是说他在商品价值上追加了太多的价值,以至于在市场平均加价下(即平均名义价值)丧失了竞争力。
原文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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