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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商业腐败和垄断行为成重点
来源:2014年2月27日 国际商报 发布时间:2014-3-3 点击数:


    多年来,整顿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一直是中国政府紧抓不放的重要工作。2013年,政府在这项工作上突出了打击商业腐败和市场垄断两个重点,一系列出手不凡的动作,掀起了一场又一场查处“风暴”。

    分析人士说,2013年查处商业贿赂和市场垄断行为有几个特点:一是“重拳”专打业内违法“大佬”,一些中外著名的大公司遭到调查和严处;二是开出前所未有的巨额罚单,令违法者付出了沉重代价,在业内产生了警示作用;三是更严格地运用法律武器加以裁量和处罚,《反垄断法》发挥了重大作用;四是几乎所有的查处最终都剑指价格虚高,有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2013年7月,英国知名医药企业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GSK)涉嫌在华通过行贿打开药品销售渠道,并借以提高药品售价,受到我国公安部依法立案调查,多名涉案人员被逮捕。媒体披露这家公司先后投入30亿元人民币用于向医生和官员行贿。丑闻曝光前,该公司在中国的年销售额一度增长14%,而事发后声誉扫地,销售额在3个月里同比下降61%。国家发改委则对60家国内和国际制药企业展开相关调查。

    2013年9月,法国达能集团旗下的多美滋(中国)公司行贿丑闻曝光。这家公司通过向天津某医院的医生和护士行贿,使后者向住院产妇推荐购买其奶粉,并因此受到中国有关部门查处。明细单显示,这家医院有关医务人员每月获得多美滋约30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商务部相关数据显示,中国每年因药品回扣这类商业贿赂,使国家资产遭受的损失约占医药行业全年税收的16%。然而专家指出,在商业贿赂普遍存在的营商环境里,受害最大的还是消费者。因为凡是存在商业贿赂的产品必然存在着高定价现象,不法商家需要收回行贿付出的“黑金成本”,而“寻租”发生的费用最终只能以高价方式转嫁给消费者。此外,当商业贿赂与垄断结合在一起时,产品价格会高得离奇,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将最大化。

    除了大力整治以商业贿赂为重点的商业腐败现象外,2013年反对市场垄断行为的力度也属空前。2013年2月,国家发改委对茅台、五粮液两家酒类生产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处以合计4.49亿元人民币的巨额罚款,其中茅台被罚2.47亿元,五粮液受罚2.02亿元。这是继2012年年底,国家发改委对韩国三星、LG、中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等6家国际大型面板生产商因价格垄断被罚款3.53亿元人民币之后,更大的一张罚单。所不同的是,后者受罚的原因是具有市场竞争关系的若干家经营者就涨价、限量等行为达成垄断协议,理论上属于合谋性质的“横向垄断”;而茅台、五粮液的被罚,则是因为单个品牌厂商与交易相对人实施了固定转售价格或指定最低限价等垄断行为,理论上属于“纵向垄断”。

    2013年8月,按照国家发改委价监局的要求,上海市物价局对该市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和老凤祥等5家金店的价格垄断行为进行了处罚;同月因违反《反垄断法》限制竞争条款,国家发改委价监局还对合生元、美赞臣等6家乳粉生产企业进行6.7亿元的罚款,创造了中国反垄断史上新的罚款纪录。有专家分析说,黄金饰品处罚案也属于“横向垄断”性质,而乳粉处罚案则与“纵向垄断”有关。对于“纵向垄断”行为进行处罚,中国过去是“有法律无判例”,2013年首开“判例”,具有开创意义。

    201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开展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专项治理行动,调查治理的重点是商业贿赂、商业欺诈及其他反竞争行为。从2013年8月开始,该局对药品和医疗设备可能存在的贿赂行为展开为期三个月的调查,以回应公众对相关产品价格虚高的不满。国家发改委则表示,下一步要加大对汽车产业垄断行为的调查和处罚力度,调查重点是整车销售价格、售后服务、拒绝交易三个方面;此外,下一步反垄断的调查领域将包括石油、电信、银行等6个重点行业。概言之,今后反垄断将以更大决心和力度向所有经营领域拓展。

    有专家指出,在中国,市场垄断行为不仅时常与商业腐败互相勾连,而且往往与商品流通的地区性封锁密切相关。以往打破地区封锁的重点是地方政府的各种封锁行为,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专门作了规定,近几年清理了一批又一批妨碍自由流通、实行地区封锁的地方性规定。然而,相关部门对于企业经营模式可能造成流通上的“画地为牢”及其负面作用,则长期未能予以重视。品牌厂商的区域分销制度就是一例。

    2013年,商务部开始对品牌厂商的区域分销制度展开基础调研,这意味着未来有可能依法对这种营销制度加以规范。该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品牌厂商对经销商或代理商实行划区域销售,不允许同一品牌产品跨区域流通;二是品牌厂商通常对其经销商向第三方转售商品的价格强加干预,或者固定转售价,或者限定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而这种做法恰恰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属违法行为。有专家分析说,在中国,这种分销制度至少有两个不利后果,一是有可能推高商品价格。2013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构成“垄断”一案,就是后者要求其经销商按其固定的高价出售医疗器械的案例。在我国品牌商品销售实践中,这种销售制度人为推高商品价格的例子可能不在少数;二是不利于连锁经营的发展。由于实行区域分销,许多连锁企业在各地的店铺只能从当地的品牌分销商处进货,而不能从品牌厂商总部统一采购,从而提高了连锁门店进货成本。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了“建设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的目标。有专家评论说,一方面,相关法律在逐步完善,尤为可喜的是执法决心和力度均有了很大程度的加强;另一方面也必须认识到,中国市场竞争失序的局面已存在多年,积重如山的问题解决起来需要时间,许多问题不可能简单地“一法定乾坤”,因为涉及面太广,背景亦十分复杂。就以品牌厂商区域分销制度为例,其某些做法确实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但是,一来这种分销模式也有其长处,在许多竞争性强、价格透明度高、周转快的商品上并不会推高其价格,而且在中国许多连锁商业鞭长莫及地区仍不可缺少,是中小零售商业主要的进货渠道;二来这种制度在世界各国通行多年,已成为国际商业惯例;三来几乎所有的中外品牌厂商都在实行这种分销制度,涉及的品牌更是无法计数。由此看来,如何在依法治商与同国际惯例接轨之间寻求一个“黄金分割点”,考验着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智慧。

 

作者:刘海飞  编辑:w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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