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制假售假现象一直不断,不仅危害消费者,对化妆品企业的发展也造成了困扰。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售假也转移至电商、微信等社交平台,增加了打假的力度。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质检总局原副局长、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理事长刘平均则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电商平台打假取证等有一定难度,为此仍需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的建设,在消费者维权、质量保证等方面引入规范性的标准。
实际上,化妆品假货难以治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制售假者违法成本太低。据阿里巴巴初步统计,阿里巴巴一年协助执法部门破获469起制售假货案中,目前通过公开信息只能查到33起有判决,且79%的被判刑人员都是缓刑。
阿里巴巴方面给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回复是,要按照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像治酒驾一样治假”的建议,参考酒驾治理假货,如销售一件假货拘留七天,制造一件假货入刑,以改变目前假货泛滥的现状。
利益诱惑
化妆品行业制假售假毒瘤存在多年,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了解到,其存在的首要原因是制假售假的高额利润,此外制假售假的违法成本很低,而且具有产业优势,因为日化产业集中度非常高,制假者能够轻易获得产业链上生产所需材料、包装等。
据了解,因假冒化妆品原材料低廉且不用遵守生产化妆品的相关标准要求,假货化妆品的成本通常只有正品的五分之一,甚至更低。而这些假冒化妆品的批发价格,却能达到正品的五分之二,甚至一半。在暴利的驱使下,众多不法分子参与到假冒化妆品的制售当中。
2016年3月,据中新网报道,江苏破获一特大假冒美容药案,捣毁生产、销售假药窝点10个,涉“保妥适”牌、“衡立”牌以及韩国等一些品牌美容药品,据了解,一支假玻尿酸6角买进最高卖八千,涉案金额达上千万元。
另一个原因,则是我国化妆品产业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以及东部沿海地区。在这些日化产业高度密集区域,有大量化妆品原料以及包装材料生产企业,制售假货分子可以轻易获得假冒化妆品的生产资料,并在当地以组装的形式加工制造假冒化妆品。
目前在化妆品行业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很多制假售假都转移至互联网。而缺乏监管、没有有效的评估体制是我国化妆品发展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尤其对于电商销售而言,电商立法进度缓慢造成缺乏监管,行业标准缺失的局面。
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审议通过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这意味实体店销售与网络销售被共同纳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范围。工商部门将以随机抽查的方法,对线上线下销售商品进行质量监管,抽检结果线上线下共同适用。但掣肘质检部门及消费者维权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网上抽样难题。刘平均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此前质检部门是针对某一家生产企业的产品实行抽查制度,到仓库里、到生产线、到商店里抽样。而网上抽样比实体企业的批量要大得多,同类产品可能要上亿件,涵盖各种产品品牌。
而目前最困难的环节在于证据的确认,很多制售假者都是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进行沟通交易。这部分售假证据,目前警方极难取得并确认。此外,在司法层面,法院对于销售记录等电子证据的认可度不高,而现场查处到的假货案值很少,使得很多制售假者因此逃过了惩处。
重拳治理
阿里巴巴打假特战队一位成员根据其打假实践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之所以制假售假屡禁不止,另一个原因是违法成本太低。“为了躲避处罚,制售假冒化妆品分子,都是按订单生产,生产出来产品会转移,其生产、仓储、销售都不在同一地点。其制售假货窝点只有少量假冒产品,这使得查处制售假冒犯罪分子的时候,很难达到5万元的起刑标准。”
上述成员指出,很多制售假冒化妆品者没有工商执照,执法部门对其查处时,若不够起刑标准,只能没收其制假设备和产品,并进行罚款。但这些惩罚与制售假冒化妆品者获得的暴利相比太轻微。
据了解,我国《刑法》中对制假售假者的立案标准为售假金额必须达到5万以上,对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立案标注的售假金额必须达到10万以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重于对受害消费者的补偿,而不是对违法者的惩戒。
而一些发达国家对造假犯罪处罚力度则很大,如日本《商标法》相关条款规定,在自知是假冒商品的情况下销售假冒商品的,可能被处以最高10年的有期徒刑,或最高1000万日元的罚款,又或者同时处以有期徒刑和罚款;美国罚款可达200万美元或监禁10年,对有前科的则罚最高额500万美元,监禁20年。
据阿里巴巴初步统计,阿里一年协助执法部门破获469起制售假货案中,目前通过公开信息只能查到33起有判决,且79%的被判刑人员都是缓刑。这导致众多制售假货分子,即使被查出还可以继续从事制假。
阿里巴巴首席平台治理官郑俊芳表示,2016年的打假数据表明,“制假售假违法成本太低,成了当下社会假货困境的最重要因素。” 3月7日,马云发布打假檄文,向两会代表倡议“像治理酒驾那样治理假货”。
此前,浙江大学刑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高艳东建议在立法修改层面,应当参考财产犯罪的修改模式,定罪标准从一元向多元转变,将多次制假售假、影响恶劣、受到过行政处罚而再次制假售假等情形,同时作为定罪标准。
原国务院参事、中国质量协会常务理事郎志正则认为,对制假售假应制定更为严厉的法律法规,将制售假者罚到破产甚至将其送进监狱;其次,打假要从源头抓起,因为制假、造假还是企业生产的问题,所以对企业准入的条件要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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