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中国出口企业而言,世贸组织的反倾销规则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不了解或是拒绝了解它,反倾销规则就会成为其他成员国制裁中国的手段,中国出口企业只能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本文结合反倾销的相关事件,分析我国屡造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及其对策,目的在于建立一个有效的反倾销机制,从而保护本国企业以便更好的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秩序,推动经济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 反倾销 原因 应对策略
一 、倾销、反倾销内涵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修订的“反倾销协议”中第二条对倾销的概念是这样定义的:“如果一个产品经过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旨在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低于该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家,该产品就被确定为倾销”。反倾销是一种贸易政策措施,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反倾销旨在使本国的产品及其生产不会遭到进口产品的侵害而采取的一种贸易保护手段。反倾销行动只有在已表明该倾销对国内进口竞争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害或重大损害威胁时才能采取。损害的确定必须以明确的证据为基础,并且必须对倾销进口量、倾销进口对国内市场价格的影响以及对同类商品的国内生产者的冲击进行客观的调查。倾销进口的大幅度增加,无论是绝对量还是相对进口国生产或消费量的增长,都是确定损害的必要条件。 反倾销在经济学上的理论依据是倾销带有排挤竞争对手,给竞争对手带来产业损害的负作用。反倾销在法律上的依据是公平竞争法(反托拉斯法)中的反对价格歧视原则,即价格制定的基础是成本,企业不能不顾成本而以不同市场不同客户制定不同的价格政策。一国反倾销政策在经济上的平衡点,是应考虑一项反倾销措施究竟消费者失去的利益大于还是小于相关产业所获得的利益。
二、目前我国遭受反倾销的现状
根据WTO资料显示,近十多年来,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平均每年有30.7起,排全球第一,占全世界的12%。[1]国外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为了限制中国产品在其市场上的占有率,以我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为借口,使用“替代国”价格核定我国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对我国实行歧视性反倾销,不仅损害了进口国家消费者的利益,更严重损害了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就我国而言,反倾销调查使我国年均损失800多亿元人民币,相当于修建两个三峡大坝所需的成本费用,严重影响了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目前中国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成为部分国家滥用反倾销措施最大的受害者。[2]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对外贸易取得了迅猛发展,但同时,外国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案件也迅速增加,中国成为国际反倾销的主要目标,出口贸易面临严重威胁,造成的损失不可低估。 国外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案不断增加,中国已成为国际反倾销最大受害国 根据国内国际相关统计资料分析得出,自1979年欧共体对中国糖精钠提起第一例反倾销调查案起到2002年底,中国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的立案数量已达524起,被采取反倾销措施案件数374起。两者均居世界首位.国外对我反倾销数量1979年只有2起;20世纪80年代平均每年有6.4起;到了90年代则高达年均30.7起;进入本世纪,反倾销立案数迅速上升,2000年38起,2002年47起;WTO秘书处的报告显示2003年1-6月间,中国遭受反倾销立案27起,仍居世界首位。1995-2002年,中国遭受反倾销最终裁定案占立案数的比率高达68.83%,居世界第一,中国已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3] 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的不仅有发达国家,而且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参与进来..从地域上看,对中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的国家不断增加。1988年以前,仅有美、澳、加和欧盟四大发达国家和地区,但此后,对华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不断增多,现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其中不仅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4] 从被采取反倾销措施案来看,发展中国家对华采取了比发达国家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1995-2002年间发展中国家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案件率为73.50%,高出发达国家13.31个百分点(发达国家为60.19%)。1993年4月15日,墨西哥对中国十大类4500种商品征收最高达1105%的进口税,堪称迄今世界贸易史上最高的反倾销税率。[5] 遭到反倾销调查涉及的商品类别不断扩展。近年来对华反倾销涉及的商品类别正在由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资源密集型产品向科技密集型产品延伸,而且集中在中国具有比较优势和出口竞争力的“拳头产品”上,如纺织品、农副产品、机电等。同时,涉案金额不断攀升,到目前为止,超过1亿美元的大案共约20起。如欧盟1996年对中国手提包的反倾销调查案就涉及6.46亿美元。 中国遭到反倾销调查的商品众多,其中尤以化工商品、基本金属、机电设备等产品受到反倾销的影响最甚。1995-2002年间,遭受反倾销最多的是化工产品,立案76起,被采取反倾销措施数55起,居第二位的是基本金属产品,立案数72起,被采取反倾销措施数53起;居第三位的是机电产品;立案数33起,被采取反倾销措施数20起。这三类产品遭受反倾销立案数占总数的58.77%,被采取反倾销措施案占总数的59.26%。
三、国外对我国实行反倾销特点
1、提起反倾销案件的国家增多,且以发达国家为主。截止到2000年底,共有29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出口商品提出反倾销调查,涉案数412起,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亿美元。其中欧盟99起,美国78起,两地合计占总数的43%;印度更是后来者居上,对华反倾销指控达38起,名列第三位;澳大利亚、阿根廷、南非、墨西哥4国对华反倾销投诉也均超过20起。另据统计,仅2000年我国出口商品遭受反倾销案件就达38件,占当年世界总数的15%,与前几年境况一样仍高居榜首。到目前为止曾对我国出口商品提出反倾销调查的国家近40个,其中80%的案件又由发达国家提起,以美国和欧盟为最多。近几年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智利、泰国、印度、尼日利亚等也加入了对华反倾销的行列,如果照此趋势蔓延下去,委实令人担忧。因此这表明一个不争的事实,我国已经成为全球贸易反倾销泛滥最大的受害国。
2、反倾销案件涉及产品的品种越来越多。90年代以来,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件涉及的产品范围呈大规模扩张的趋势,已从最初的五矿、化工类初级产品迅速扩大到轻纺、机电、土畜、医保等商品,甚至一些高科技产品譬如电脑、彩电、软件、照相机等都在不同程度上遭受过反倾销的制裁。1993年4月墨西哥对华提起的反倾销调查案涉及纺织、服装、自行车、家电、氟石、玩具、有机化工、管胶头等10大类,4500余种产品,迄今仍是世界贸易史上最大的反倾销案。2000年欧盟又对我国出口的彩电、自行车等多种产品相继提起反倾销诉讼。
3、反倾销案件涉及金额越来越大,且金额越大的越被频繁指控,使我国传统的大宗出口商品面临着被赶出国际市场的危险境地。80年代,外国对我出口商品反倾销案件的金额(单案)多在几十万美元,几百万美元的已经是大案,在千万美元以上的则属于特大案件。到90年代对我出口商品反倾销案件金额千万美元只属于普通案件,据统计有36起。金额亿元以上的大案特案,据统计有12起。
4、反倾销征税逐步上升,使我国出口企业难以稳固和扩大良好的合作伙伴。对我国出口商品反倾销税征税税率80年代一般都在40%以下(占案件数的89%),40%-80%以上共占5起。90年代以来40%以上反倾销税率的有54起,占总数的20%,其中最高的为墨西哥,对我鞋类征1105%的税率,创世界之最。在如此高的反倾销税率之下,国外任何一家进口商都难以承受,其结果必然是我国产品被挤出该国市场。此外由于对我出口产品认定倾销的实际概率在上升,使进口商的预期风险增加中,因此长期的合作伙伴不见了,潜在的合作对象不敢贸然行事,这样我国出口增长势必成为一句空话。
5、以欧盟为主的发达国家是对华反倾销指控的“主力军”。在对我国产品提出反倾销指控的国家和地区中,欧盟一直是“领头羊”。我国遭遇的第一起反倾销指控就源自欧盟。近年来,欧盟对外国和地区产品的反倾销指控与日俱增。据欧盟委员会发表的一项统计报告显示,仅1999年,欧盟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产品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案例高达89件,较上年增加61件,其中涉及中国内地产品案例为12件(1998年l件)。今年第一季度,欧盟又对涉及22种进口产品征收了临时反倾销税,对9种进口产品征收了永久性反倾销税措施。
6、反倾销发起国家和地区由最初的发达国家开始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延伸。近年来,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对我提起反倾销指控日甚一日的同时,俄罗斯、印尼、阿根廷、台湾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加入到对我反倾销指控的队伍中来。如阿根廷对我国大到机电、化工等附加值高的产品和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大宗产品,小到餐具、烟花、挂锁、纸牌等低附加值的产品,宽范围地实施了反倾销措施,使双边贸易受到严重影响。
7、反倾销诉讼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在全球市场上应对中国产品冲击的一个重要砝码。从比较优势理论来说,发展中国家较发达国家而言具有低劳动力成本的比较优势,因而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前者以其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与后者比较优势的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品进行市场交换,双方各取所长。由于贸易条件、市场依存度和非价格竞争因素等条件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但是从实际情况看,由于资本沉淀和劳动力转移等退出障碍的存在,一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不愿退出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或者尽可能地延长退出时间。这样,在产业结构完成升级之前,需要政府提供某种程度上的贸易保护。中国出口产品价低、量大、厂商分散的特点,就很容易成为国外反倾销诉讼的目标。
四、我国频遭国外岐视性反倾销的原因
1、国外带有及其严重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增加
长期以来,国外对我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均采用“替代国”方法计算倾销幅度,这种方法往往导致我国没有倾销的产品被裁定存在高幅度倾销。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已取得实质性成就的今天,大多数国家仍然无视我国经济体制的变化,或继续将我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或通过立法将我国视为“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同时规定严格标准,在某一具体案件中,只有我国企业符合这些标准后,才可以取消“替代国”方法的运用,而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这些标准过于苛刻,也不具有科学性,我国企业也无法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结果依据“替代国”方法被课征高额反倾销税。这种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和做法不但使大量产品因为征税而退出当地市场,更严重的影响在于它客观上鼓励了进口国当地产业不断通过反倾销手段压制我国产品,从而导致案件数量高居不下。
在我国曾向美国出口蘑菇罐头倾销案中,美国商业部以印度尼西亚作为中国的替代国,理由之一是印尼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中国相近。这一理由从一般意义上讲,似乎有一定道理(其实,据世行统计,当年印尼的人均国民产值高出中国一倍多),但两个国家的生产情况却不同。中国产蘑菇地区地处北温带,蘑菇可自然生长,生产成本较低,而印尼地处热带,蘑菇栽培需大量使用空调设备,成本必然高得多。以此为前提,将印尼的蘑菇罐头价格与中国的出口价格相比,很容易得出中国蘑菇罐头出口构成倾销的结论。所以西方国家在选择替代国时,尽管按照经济发展水平相当性的原则,但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与替代国的同类产品价格还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包括比较优势,产业规模等因素的影响。因此计算出来的替代国价格往往严重脱离了“非市场经济国家”价格构成的实际情况。 因此从本质上来看,以不确定的替代国价格计算正常价值的依据,这本身就带有歧视性。反倾销是对贸易保护主义的简单包装,以使其看起来像个不同的东西。而且反倾销并非是为了公平竞争,它的目的是让竞争不公平,带有严重的歧视性。
1947年,在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下产生了关贸总协定,作为重要的国际组织,WTO在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世界自由贸易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世界贸易组织所签定的条约尤其是技术条约,已经成为规范贸易行为和制度世界性制导原则.但是这个多边贸易机制具有大国利益倾向,尤其是自由这个贸易中的实用主义依然存在,使WTO成为一个大国主导操纵的场所事实和历史证明:关贸总协定纠纷不断,原因之一是自由贸易中的实用主义和大国主导操纵,科技标准化的双重标准使然.有人说WTO是一个富国俱乐部只保护富国利益.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科技标准已经成为双刃剑,因此要扬长避短.一方面,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参与世界经济全球化.另一面也要搞一些自己的标准以防外国企业长驱直入,保护民族企业.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要利用贸易技术壁垒协定给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在WTO的过渡保护期内的条件,战略上高度重视标准化的作用.
从概念上讲,WTO的规则体系中存在许多例外,如保护环境的规定,俗称环保例外权.就象美国汽车销售案,在绿色贸易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借口下,旨在保护国内炼油企业,制定严格复杂的标准和歧视性达标时间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这种环保例外权的行使往往和国家主权联系在一起,在国家主权高于一切的国际法则影响下有些国家利用WTO在规定自由贸易同时,如WTO的其中一规定安全例外和规定不完善,一些发展中国家在过分严格的科技标准化借口下,行贸易保护之实,制订严格复杂的检测审批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形式多样,涉及产品广泛措施花样繁多. 绿色贸易壁垒为发展中国家造成损失惨重,使发展中国家更加处于劣势,沦为自然资源和初级产品的提供者,污染转移的庞大场所.
3、WTO遏制非关税措施的使用使反倾销的作用更加突出
世贸组织成立后,传统的贸易保护做法,如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已经受到严格约束。这种情况下,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用于保护国内产业的反倾销手段的使用频率势必大大提高。反倾销已经成为WTO成员用以保护本国产业,抵制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最主要手段。过去只有少数西方国家立有国内反倾销法,但现在反倾销立法已经普遍化、全球化。因此近年来各国纷纷以反倾销为法律武器抵制不公平贸易,维护国内产业市场。更有甚者,有时达到滥用的程度,使反倾销变成贸易保护的工具.
4、我国国内体制的原因
首先是政府和企业对反倾销的调查和认识不足,观念认识存在差异.例如尽管反倾销早在20世纪便被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采用并日益完善但在早期对我国来说它仅是一个概念.据统计,中国遭受的400起反倾销中,有一半以上的企业没有应诉.这种现象严重背离实际的制裁,一旦生效将成为恶劣的事实,被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制度认可,成为其他案件的事实依据.再这种情况下,根据WTO反倾销规则附件,如果主理机关向被调查方发出的调查问卷得不到答复或对方不配合调查人员提供有效依据, 那末主理机关在缺席判决时,边可依据控诉方一方提供的资料,即可获得的最佳资料做出不利于被调查方的裁决.企业之所以宁愿转移销售市场也不愿意应诉,除了相关人才不足之外,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企业缺乏对反倾销的认识,仅仅盯住眼前的应诉费用,不考虑企业产品辛苦打天下,不考虑失利之渊,因而无法制定正确的指导策略,使一种产品接连不断遭受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反倾销指控,反倾销的范围也由一种产品波及到相关出口产品.
其次是我国产业和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经济结构尚不合理,行业的发展缺乏长远规划,注重眼前利益。数量众多的企业分散经营,加之行业管理和协调力度不够,出口管理不够规范,最终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发生。例如苹果汁在早几年出口效益较好,各地纷纷设厂,结果由于大量出口使国外市场迅速饱和,最后在美国发生反倾销案件。另外我国对外出口市场对于集中,对某一地区出口量大且急剧增加势必也对当地市场产生冲击,而成为反倾销的对象。如我国金属镁产品向欧盟出口,1993年不足100吨,1996年竟达11000吨,如此巨幅的出口量增长,也就难怪欧盟对其实施反倾销。
5、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出口竞争力的增强,使招致反倾销带有一定的必然性
一个国家的外贸出口的迅速增加往往会导致国外反倾销投诉随之增加。不仅中国如此,其他国家也曾面临这样的局面。有数据表明,1990年前,当时被称为世界工厂的日本被诉倾销最多,其次是当时经济高速发展的韩国与中国台湾。1993年以后,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这个第一就让给了中国,其次是美国、日本、韩国。以钢材为例,1994年中国开始出口钢材,1996年11月便遭到倾销投诉,案值高达1亿多美元。可以说,遭到倾销投诉多的国家,往往是出口成功的国家。因为一个国家商品出口到另一个国家,常常会影响甚至损害对方的产业。以前各国是靠高关税来保护本国产业,现在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通过八轮回合的多边谈判,降低了关税门槛,为了继续保护国内产业,各国越来越多地采用了反倾销、反补贴、保障等措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外贸出口也成倍增长。我国产品不断打入世界市场的结果必然与进口国的相似产业产生激烈的竞争。由于我国产品具有劳动力和原材料的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于是经营情况日益恶化的当地产业纷纷提起反倾销申请,希望借助这种手段将我国产品挤出本国市场。由此可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行业会与国外产生竞争冲突,这将客观上导致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保持较高的数量。
6、世界经济环境的变化对此也有重要影响。
一般来说,当一个国家的经济状况较好,市场需求旺盛时,反倾销的举措相对要少一些,因为此时本国产业所受进口产品的冲击不大。而当经济不景气或陷入萧条时,对中国进口商品的投诉往往也会随之增加。目前的一个新趋势是,当一国对中国的某一进口产品提出倾销投诉后,其他国家往往也会跟进,因为害怕中国产品会转而 进入他们的市场.
四、对歧视性反倾销应对之建议与策略
反倾销已越来越成为一些发达国家首选的贸易措施,也是国际贸易中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因此我们出口产品时,应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教训,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对企业来说发挥优势正视不足.首先端正意识,转变经营观念,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本着应诉收益的原则,积极应诉. 不应诉或企业应诉不力是企业自断出路的做法,企业敢于应诉是处理反倾销问题有关键。在收到反倾销立案调查通知后,企业如不应诉,对方国就有权使用“最佳可获得信息”,这往往是对被起诉方很不利的数据.具有关资料记载,美国对华金属猛反倾销案中,中国应诉的几家企业分别得到3%,5%,20%的反倾销税,而未应诉的几家企业按照统一税率征收143%的反倾销税.
其次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和“走出去”战略,改善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形象,这是有效避免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前提条件。本着“以质取胜”的方针,引导出口企业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大力发展国际市场容易大、技术含量高的产品,进而提高出口产品的价格,树立良好的产品形象;实施“走出去”战略,也可以使中国企业有效规避反倾销。到国外去投资建立生产基地,以品牌为核心,改变产品原产地,利用国外的原产地产品法,获得生产国的国民待遇。比如我国到墨西哥建立生产厂,产品的“户口”就在墨西哥。根据原产地规则,“中国造”产品与墨西哥产品一视同仁,而且还能自由出口到与墨西哥达成自由贸易协议的34个国家和地区。
2、对政府来说,转变职能,加强政府的协调和市场调控.首先政府要加强对企业的出口行为进行引导,监督和市场调控.其次要完善相关法规.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关于中国产品在国外发生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等作成的反倾销法律体系.但是有些缺乏可操作性,政府应制定有关具体操作细节是企业有法可依.其次政府可以通过政府间谈判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贸易纠纷.我国加入WTO后,可以直接运用WTO有关规则来解决问题,亦可避免发达国家施压.
3、对行业协会来说,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组织及其职能。反倾销的应诉人是企业而不是一国政府,但遭反倾销的却是一国的所有企业,因而反倾销不是个别企业的事。由于反倾销案件很复杂,仅凭企业自身的力量难以取胜,所以在应对外国的反倾销时,一个行业内的主要企业的联合与某一两个企业单打独斗相比,是更有效率的,所以我们应重视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建设。根据国家经贸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授予有关行业协会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关职能及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反倾销行业协会具备了相应的职能,主要职能有:动员涉案企业参加应诉;组织召开应诉会议;负责本行业产品出口价格的协调,维护出口秩序;参与本行业产业损害调查等。在对外应诉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4、对社会相关部门机构来说要加大对外宣传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力度,坚决反对国外对我国歧视性的反倾销是政府和企业的共同责任。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已有多年,并且是载入宪法和外贸法的,但仍有国家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且实施歧视性的反倾销,使我国的经济蒙受损失。尽管在我国入世谈判中,准许WTO成员国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15年内仍可使用“替代国”的办法,但前提条件是我国企业不能清楚证明自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的。如果能证明,则对方应使用我国企业自己的生产成本或国内的销售价格。我国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的《反倾销条例》,足以表明我国的鲜明态度:决不允许国外产品在中国倾销,更不允许我国的产品到国外去倾销。为此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必须不断加强对外宣传的力度,让世界更真实地了解中国。另外我国仍需加快完善市场经济步伐,依实际全方位的提高市场化程度,逐步实现向市场经济的全面转轨,方可早日成为世界公认的市场经济国,而免遭国外的贸易歧视。
5、建立灵活善变的经营策略。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及生产要素市场的逐步规范化,靠低价竞销已不可行。种种迹象表明,我国开放的进程不会也不能停滞,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在市场准入与市场开放成为现实的情况下,我国企业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首先要控制好出口产品价格水平,尤其要贴近进口国竞争产品的价格水平。还要控制好产品的数量的增长速度,切忌某项产品在短期内大量或成倍增长,不顾进口国市场容量以及进口国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状况如何。所以出口企业应加强自律,发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贸易,在价格策略上企业只有变单一的价格竞争策略为综合灵活的非价格竞争策略,才可能真正获得高效益和持久的竞争力。政府要建立必要的惩罚制度,以保障出口外贸秩序的正常化。
6、应对反倾销需要全方位,多角度立体配合 。面对日益频繁的国外反倾销,国内企业、行业协会和有关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分工和协作,建立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相关机构“四位一体”的反倾销应对机制。根据国际经验,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宏观管理者,应该在如下方面强化职能:一是在企业和行业协会的配合下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尽量避免国外反倾销;二是加强在具体反倾销应诉过程中的协调和服务工作;三是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应对国外不合理的反倾销行为。对于企业来说,首先要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实行符合国际规范的财务制度,同时要避免倾销出口;而一旦遭遇国外反倾销立案,应该转变观念,积极应诉。行业协会作为本部门所有企业的合作组织,在预防和应诉国外反倾销中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协调出口价格,避免倾销出口;二是建立反倾销预警系统,监控国外反倾销动态;三是代表或协助本部门企业对外应诉。国内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上述作用,首先需要按照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的要求对自身体制进行改革,真正成为能提供各种有效服务的行业合作组织。 应该说,上述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三位一体”的应对机制对于预防和化解国外反倾销可以起到很积极的作用。
五、总论
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原因复杂,既有内因又有外因,是多元矛盾的集合.但是,据WTO最新资料显示,近几年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绝对胜诉率已上升到35.7%.同时据有关资料,自1999年以来,我国企业对外国反倾销指控的胜诉率不断攀升.2000年以来,我国企业应对美国,欧盟提起的对华反倾销指控应诉率达到100%,从从不参加应诉到积极应诉,经历曲折.反思历史总结教训,外国对华反倾销给我国企业带来不仅是打击,还有悔悟和坚强.只要积极应对,中国的经济的明天更辉煌,更灿烂.
参考文献:
徐景霖.国际贸易实务教程.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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