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沪召开的“公平竞争与市场经济”研讨会传出信息,我国首部《反垄断法》目前正在起草之中,出台时间尚未确定由于缺乏法律依据。
目前对以下这些竞争行为执法无据可依:部分跨国公司及加盟连锁等新型业态对其经销商限制交易。如啤酒行业某些大公司与其一级二级代理经销商签订协议,在合同中规定了限制销售区域、对象和价格等强制条款,并通过这种纵向协议,禁止各级经销商经营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协议限制竞争行为屡见不鲜,如企业与企业之间订立协议,联合限定销售价格,划分销售区域、市场份额、交易对象等。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附加不合理条件,如不少大型超市卖场对进场企业收取进场费等。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企业的垄断行为依然较为严重,供水、供电、供气、电信、邮政、铁路、交运、保险等部门不同程度存在滥用优势地位强制交易的现象。
该不该付高额进场费,炒货行业“叫板”家乐福超市;应对惨烈的价格大战,黄金、机票行业缔结“价格同盟”;3年前,百盛与太平洋百货之争一时闹得沸沸扬扬……这些行为是否有违公平竞争?在“公平竞争与市场经济”2004上海国际研讨会上,有关“协议限制竞争行为”“竞争与知识产权滥用”等问题成了与会专家探讨的焦点。
此次研讨会由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和上海市工商局主办。国家工商总局和世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以及来自俄、美、德等国的650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充分研讨“如何让竞争更规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甘国屏、上海市副市长周太彤出席会议并致辞。
《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至今已近11年。11年来,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9000余件,涉及金额8亿多元。
从立法方面看,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典,现行的反垄断法律规范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11种违法行为中,5种属于垄断行为,因此,它实际上是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部分垄断行为的合并立法。此外,《价格法》《招标投标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则分别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低于成本价格倾销”“价格歧视”“证券业行业操纵、恶意排挤”等垄断行为作了相应规定;全国还有近20多个地方立法机关制定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条例或者实施办法。但这些法律、法规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实际执法的需求。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竞争执法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因此,与会专家呼吁尽快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尽快出台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以增加执法的可操作性。
据悉,我国首部《反垄断法》目前正在起草中,出台时间尚未确定。
- 本文标签:
|
|
【分享】 【打印】 【收藏】 【关闭】 | |
- 相关内容
- 更多
- 零售业迎来改革窗口 [2013-11-20 9:25:00]
- 基于专卖体制卷烟流通领域适度市场化改革 [2013-11-1 17:26:37]
- 中小流通企业发展获助力 [2013-7-31 11:26:50]
- 国务院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流通领域 [2013-6-6 10:33:53]
- 培育大型流通企业 降低偏高通行费 [2013-6-6 10:31:54]
- 国办印发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等重点工作部门分 [2013-6-6 10:24:55]
- 图片资讯
-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