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中有争议的一些条款
●无论是特许人还是被特许人都不可以是自然人
●要求特许人对产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信息披露是特许经营企业法定的基本义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在2月1日正式实施。但在4月2日“第十届广州国际特许经营连锁加盟展览会”的特许经营研讨会上,《办法》却遭到业内专家、从业者的集体炮轰。
办法规定太细?
“特许经营已经成为企业降低成本实现快速扩张的一种重要的连锁经营方式,但我个人认为,最新出台的太过严苛,从某方面来说,它限制了行业的快速发展。”4月2日上午,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会长孙雄首先发难。
孙是业内名人,被称为“连锁经营教父”。他认为,政府把握的应是原则性的东西,不应方方面面俱到。应相信市场而不是行政的力量。
据悉,截至2003年底,我国已有1900个特许经营体系,特许加盟店近8.2万个,就业人员约200万人,覆盖50多个行业、业态。由于我国引入特许经营时间较短,立法和市场监管相对滞后,特许经营中也出现了种种问题。但《办法》里对于“无论是特许人还是被特许人都不可以是自然人”、“要求特许人对产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等规定遭到诟病,“这不仅和现行法律法规的精神相悖,也不符合国际惯例”。例如,有专家表示,供应商与连锁店的加盟商店签订的供货合同中,特许经营企业(特许人)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无法把握和控制细节条款,并且产品质量出问题的环节很多(如生产、仓储、运输、使用等),因此条款过于苛刻。
信息披露或威胁连锁体系
该次展览会上,全球500强之一的TNT、世界汽车美容巨头3M等国际特许加盟连锁巨头均进场参展。而TNT中国合作发展部总监陈耀东称:“在信息披露、广告宣传上,《办法》里的规定显然是具有‘中国特色’,但这并不能控制有些公司的虚假信息,受骗的风险依然存在。”陈耀东说。
据了解,《办法》第19条第一款(九)项规定,信息披露是特许经营企业法定的基本义务。但信息披露的范围并不十分明晰。有不同意见称,如果加盟商要求特许经营企业(特许人)披露某些信息资料,而这些信息资料可能涉及商业秘密。面对这样的要求,特许经营企业很难取舍:如果接受,对特许连锁体系造成重大威胁,如不接受,又有违法之嫌。
同时,《办法》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副会长朱丹对记者表示,在特许经营的审批与备案、对外资连锁品牌的涉外支付等方面,《办法》目前都悬而未决。
名词解释: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指特许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在全球3万多家麦当劳门店中,68%都是特许经营。而在美国,特许经营门店的比例更是达到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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