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华联超市想到英国开店,英国政府与行业协会都表示非常欢迎。看到他们热情的态度,华联以为三两天就会把一切手续办妥。谁知,最后竟被礼貌地告知“要等18年”。
18年以后就可以随意开店了吗?事实上,18年之后想在英国开店,不仅要加入行业协会组织——超市联盟,还要服从其统一配货等。
“这哪还有你生存的空间。”6月11日至12日,中国同业商协会改革与发展论坛在北京举行。与会的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张经司长通过讲述以上的例子,得出了我国必须大力发展行业组织的结论。
其他与会专家也表示,我国特别是流通领域的商协会与国外行业协会相比,力量太弱,在保护行业共同利益的时候,话语权太少。“这种局面导致的后果是,去年12月11日后,我国政府一宣布流通业全面对外开放,就等于全部都开放了。”
显然,如何对我国流通领域的商协会进行改革,成了摆在桌面上的问题。
组建大“联合会”
我国流通领域商协会中具有同业商会、行业协会性质者,全国性的主要有外经贸系统的各进出口商会、承包工程商会、货代协会,原内贸系统的中国商业联合会及其代管的各全国性内贸行业协会,中国物流联合会及其代管的部分原物资系统的商协会。地方的情况则更复杂一些,外经贸系统普遍成立有外经贸企业协会,贸促会系统则有各地方国际商会,内贸系统基本上与中国商业联合会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全国性行业协会对口,都成立了众多的地方行业协会,且分类更细。除此之外,地方工商联系统组建的一些专业性“民间商会”,也具有同业商协会的性质。
受商务部政策研究室委托,商务部研究院课题组就如何在新形势下深化我国流通领域同业商协会的改革问题进行了调研。商务部研究院课题组认为,我国多年来的产业管理与市场分工格局使生产制造部门与流通商贸部门在行业管理方面的相对独立性已经形成,因此,生产领域与流通领域的同业商协会今后仍可各自独立存在、并行运行等。
首先,组建“中国进出口商会联合会”。由原外经贸部组建的六大进出口商会和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经过15年的发展,已经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且在国际上具有相当影响力。建议按照同业商协会改革的方向与步骤,率先将这些商协会整合组建成立“中国进出口商会联合会”,各全国性进出口商会和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及地方省市外经贸企业协会,国际商会可作为其团体会员。
其次,重新组建“中国商业与商务服务业联合会”,对“中国商业联合会”和“中国物流和采购联合会”实行整合。“中国商业联合会”成立于1993年,主要是由原国家商业部转制而来,目前其代管的各种协会共有39家,但其中属行业协会性质的仅有20家左右,其余协会既有学术性社会团体,也有一般性社会团体。“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主要是由原国家物资部转制而来,目前其代管的各种协会共26家,除“中国物资流通学会”、“中国煤炭城市发展联合促进会”和“中国经济信息报刊协会”外,其余23家基本上都属行业协会性质。
因此,可考虑将“中国商业联合会”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合并。合并的主要理由如下:一是上述两家联合会代管的行业协会基本上属于原内贸部流通系统,从业态上看,同属商业和商业服务业行业,因此,整合在一起有其合理性。国外和我国的台湾地区(组建有“商业总会”)也是如此分类。二是商业与物资、物流、采购越来越难于截然分开,实际上这两家联合会所代管的行业协会的职能及其会员就有一些交叉。
新的联合会成立后,所有涉及流通和商业服务的行业协会都应成为其团体会员,并由其代行部分管理职能。所谓“商务服务业”指的主要是烹饪业、美发美容业、人像摄影业、旧货业、电器维修业、印章业、家政服务业、仓储业、拍卖业、车船业、会展业、翻译业、信息咨询业等服务业。
“政会分开”
目前,各全国性进出口商会实际上都直接隶属于国家商务部,而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及所代管的几十家流通与商务服务行业协会则仍隶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原国家经贸委)。据了解,鉴于领导体制的不顺,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如何把所有的流通领域行业协会划归国家商务部“主管”的问题。
课题组认为,把这些行业协会划归国家商务部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主管”并非长远之计,而应该利用本轮政府机构改革的机会,组建“中国进出口商会联合会”、“中国商业与商务服务业联合会”及各所代管的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实行与政府主管部门人财物的完全脱钩,真正实现同业商协会的“无主管”。如考虑到在相关法规未做修订之前难以自圆其说(因为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所有社会团体都必须有一个“业务主管单位”),则可通过尽快由国务院组建“行业协会与商会发展署”作为这些联合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然后再委托“联合会”作为各相关同业商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由于“行业协会发展署”并不具体负责某些产业或具体的经济职能,因此,其作为“主管”的范围与方式实际上和过去的政府“主管部门”已经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这些“联合会”也好,“协会”、“商会”也好,就再也不是“二政府”了。
流通领域的同业商协会如按上述思路率先进行改革,其原有人员的人事关系应重新妥善处理,其与国家商务部等政府部门的关系,联合会与各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间的关系,也都应妥善调整,以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内部治理结构及与政府、企业间的新型关系。
那么,应该如何处理好以上三个关系呢?商务部研究院课题组认为:首先,妥善处理改革之后全国性“联合会”及各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新旧人员的人事关系。其次,处理好“联合会”及各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与商务部等政府部门的关系。最后,处理好“联合会”与各全国性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的关系。
或许,只有最能代表流通业共同利益的商协会的力量强大了,才能根本杜绝外资长驱直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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