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解读商务部《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
“出台这个《办法》,绝不是为了逼迫零售连锁企业。”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秘书长裴亮认为,要正确解读《办法》,就应该将之看为“逐渐纠正零售商运行中不合规方式”的一次“整风运动”。
裴亮所说的《办法》即为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出台的《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能否突破行业潜规则
“一个巴掌拍不响。”裴亮客观评析说,“店铺装修费”、“店庆费”等多种费用的出现本身就是零售商和供货商双方博弈的结果,要改变行内“潜规则”必定会遭遇诸多阻力。
事实上,《办法》可能规定的零售商不得收取的多种费用核心就是“价格”。“如果做减法,名目繁多的费用全部并入‘进场费’,那么理论上价格问题只需要‘买卖’双方谈判就可以达成一致。”砍去10个花样收取的费用会让交易本身更加透明简单化,但也许这种“科学”的运作模式,却可能是供应商和零售商都不愿看到的。
比如供应商同时向零售商A和零售商B提供产品,A可以每天出售10台产品,而B却能出售20台。那么供应商提供给A和B的价格则会不尽相同。如果按照《办法》的要求,零售商不得收取11种费用,那么供应商应付所有费用就统统算入“入场费”中。“入场费”相比各种折扣和促销费用来说更为透明,如果A、B的入场费因此有价格差,那么供应商则会激起和不同零售商之间的矛盾。而按照现在的解决方案,供应商完全可以以“扣点”、“促销费”这种暗箱操作的手段来规避权衡不同零售商之间的利益。
而作为零售商来说,也希望多种繁杂的收费条目出现。这有两点原因:一是零售商希望看到更多的现钱回笼,花样多,收钱的手段也多;第二是对税费的规避。如果很多费用都算入正常产品的采购价格中,那么就需要上缴17%的增值税,但是如果将购买产品的“差价”转为“收费”,就只需要上缴5.5%的营业税。
也许,“不论是供应商还是零售商都不愿看到问题简单化。”
而从另一方面来看,治理“乱收费”可以增强零售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说得不好听一点,现在很多零售企业都是‘自杀行为’。”裴亮不客气地指出,分析现在国内的零售商,大大小小都存在“管理水平低下,经验不足”的问题。“在国外,零售商扮演的是gate-keeper(守门员)的角色,应该根据商品供应、零售经验以及先进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对商品进行筛选。而不是根据商品的促销费用和各种费用交付的多少来选择品牌和商品。”
“三角债”亟待“付债底线”的制定
《办法》将零售商供货商双方支付期限定为“不得长于收货后75日”。裴亮认为这是对现行零售行业的“账期”设立了一条底线,“是一个非常务实的办法”。
零售商要开店,就要大笔的钱。而国内的1000多家上市公司中只有屈指可数的几十家零售企业,更足以说明零售企业融资渠道微弱,这是零售企业习惯“欠债”的原因之一。
“但并不能因为没有钱,就占用其他企业的钱。”根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统计,零售企业的净利润只有1个点多一点,正因为投资回报的微弱,零售企业将资金转移到房地产等高利润的行业,这种“欠债不还”已经十分不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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