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反腐”史上把打击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国家反腐工作重点还是第一次。
作为呼应,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也把商业贿赂的打击对象从公司扩展到了个人。除了表明国家严格立法的决心外,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商业贿赂的泛滥已经到了不得不严惩的地步。
商业贿赂绝不是“中国经济的特色”,而近年来中国却成了商业行贿的重灾区。
社会对商业贿赂的广泛关注开始于一些“标杆企业”的频频失范。如IT业的“朗讯风波”、银行业的“张恩照事件”、医疗领域的“美国德普事件”、旅游业的“香港谢瑞麟父子回扣事件”等等。许多跨国公司的违法口实是,商业贿赂迫不得已,这是中国经济领域的“潜规则”。
从现实情况看,“潜规则”的现实压力确实存在,但不能成为企业进行商业贿赂的抗辩理由。因为毕竟不是每个跨国公司都成为“潜规则”的俘虏。
事实上,商业贿赂也是企业交易成本之一,而这种交易成本似乎远大于正常情况下的交易成本。因为企业附带的“违法成本”也颇高,这还不包括企业商誉的受损。
如2005年5月,美国司法部报告指出,天津德普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事情败露后,德普遭受到了480万美元的罚金。
最关键的是,社会为此付出的“成本”颇高。通常的理解,商业贿赂妨害了“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一位企业老总无奈地表示,当商业贿赂成为普遍现象,企业会选择屈从,以避免在市场竞争中失去机会和份额。
这事实上传达了这层含义:“潜规则”支配下的经济会使越来越多的企业无心靠产品质量、价格、服务胜出。同时,商业贿赂无不伴随着相关产业领域行政人员的“权力寻租”,从而导致社会经济也趋向于披着市场经济外衣的“关系网经济”。
对于商业贿赂,我国制裁的法律似乎并不缺失。早在1993年,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款就写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又颁布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在刑法中则规定,行贿罪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是,“朗讯风波”、“美国德普事件”均由美国查处并处罚。
有专家认为,中国执行层面的配套法律缺失是关键。虽然2006年政府痛下决心多部委严打,但整饬商业贿赂的长效结果,似乎还要看立法的完善、执行的有效等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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