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期间,来自流通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代表、委员们或从宏观环境、或从具体事例,分别阐述了自己对流通业改革、发展的见解。
全国人大代表、商务部部长薄熙来:力争减少农产品流通成本
“我理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仅包括农田基础建设和教育卫生等领域,还应该包括流通领域的建设,因为我们国家在流通领域里的建设是比较滞后的,农民在流通领域失掉的利益相当大!”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商务部部长薄熙来一针见血地指出。
薄熙来曾经数次去农村考察,切身感受到了农民的难处。在他眼中,农民面临的不仅是假冒伪劣产品,还有生产的农产品卖出价格的低廉以及购买的工业制成品价格较贵。由流通领域的不顺畅所带来的一进一出的剪刀差,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活。所以,他直言不讳地说:“农民增收不是一个绝对值,因为里面要计算农民的支出。”
“我们在将中国和欧美的流通体系做比较后发现,我们的鲜果鲜菜的损耗非常大。如果能够减少哪怕几个百分点的损耗,就能让农民受益这几个百分点,那么农民的生活也会有很大程度的改善,其实是在另外一个角度体现农民增收。”薄熙来说。
所以,薄熙来在讲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他说:“要力争在农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过程中,减少损耗,减少收费,减少流通成本。并且,针对农产品的更加科学合理的流通体系,对农民的健康安全也有利。”
对于流通渠道的建设,薄熙来透露,商务部正在会同一些部门,准备在两三年内,建立起一个面向农村、面向农民,延伸到乡和村一级的现代化流通体系。而商务部和财政部也研究了给予乡和村级别补贴的方案,以及加大对中部和西部地区的补贴力度,并鼓励一些卓有成效的流通企业由城市向县乡村延伸,最终目的是将流通领域延伸到农村,让农民受益。
“一些优秀的流通企业很有远见,哪怕一段时间里没有盈利,他们也愿意去发展农村市场;还有一些企业是有社会责任感的。”据薄熙来介绍,商务部此前提出的“万村千乡”工程,就曾经分别给予了乡镇级别、村级别店补贴3000元和4000元,对中部和西部地区更增加1000元补贴。
在薄熙来眼中,流通领域的链条延伸到农村,除了因农村市场巨大,还有企业的发展机遇,“拉动农村市场是拉动中国国内市场的重大举措,因为中国有8亿农民。”
薄熙来表示,商务部很关注农村的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现象。因为商务部在对假冒伪劣产品深恶痛绝的同时,还了解到,70%以上的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发生在农村。“农民受害深重。要改善农民生存条件,不仅是提高人均收入,还应该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产品。”薄熙来说。
此外,商务部还在进行“双百”工程,即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0家农产品批发市场和100家农产品流通企业,由政府对他们加以培育和支持,让他们走向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做这些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市场和企业一直延伸到田间地头,为农民服务。”薄熙来说。
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参事任玉岭:用法律手段解决“零供之争”
零售商花样百出的“苛捐杂税”,让供货商不堪重负,而零售商则认为自己向供货商收取“进场费”等多种费用属商业惯例,普尔斯马特、广州家谊等一批超市的倒闭,最终使得零售商与供货商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参加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参事任玉岭在建议中指出,近年来,在我国外资超市不断进入,连锁超市迅速兴起,但至今仍没有一部法律能够规范连锁超市的经营行为。在尚无法律约束,且市场又被零售商垄断的情况下,形成了超市在供货商面前的“霸主地位”。他呼吁人大常委会尽快出台《连锁超市管理法》。
据了解,如今开办一家连锁超市,多数零售商采用的办法是,由供货商提供所需的所有商品,但他们并不需要向供货商提供任何费用,相反供货商还要依照超市编制的合同,在交纳繁多的费用后,其产品方可进入超市。一旦超市老板“玩失踪”,供货商的货款该找谁去要呢?
任玉岭认为,在某种意义上讲,超市所做的是“无本生意”。 由于超市可以套取供货商的钱财,而又无法律约束,所以有些人十分看好办超市这条“发财之路”。2005年初,在国内许多地方都设有连锁店的普马超市,也因陡然间法定代表人刘五一下落不明,使40家连锁店顿时被颠覆性地全部倒闭,卷走供货商和会员钱款以及银行贷款高达20多亿元。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调查显示,继普马事件之后,去年相继倒闭的超市超过100家。从卷款而逃、毫无下落的普尔斯马特,到诉诸暴力、囚禁超市老板的山西“田森超市事件”,而近年来家乐福、沃尔玛这样的外资零售巨头更是被指强施“霸王条款”。
超市卷钱、诈骗,致使一些供货商走投无路,哄抢超市的群体事件也时有发生,任玉岭建议,为了维护广大供货商的权益和安全,也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十分需要尽早出台相关法律。
任玉岭建议人大常委会尽快出台《连锁超市管理法》,使对超市的管理、监督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对《连锁超市管理法》的制订,要看到供货商所处的弱势地位,排除居于强势地位的连锁超市的对抗及其“保护伞”的庇护行为。按照“穷人经济学”的原理,使法律体现对弱势方的支持和保护。在人大尚未完成立法前,有关市场执法部门应对国务院和商务部等已经出台的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督办和检查,严厉查处官商勾结和打击因腐败造成的“不作为”,从而使超市的“霸王行为”得以收敛,市场环境得以改善。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财经学院教授梁燕君:商业潜规则须清除
小到医院药品的“吃回扣”,大到向官员“送红包”,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商业贿赂巳成为企业运行的“潜规则”。“商业贿赂的盛行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多方面的严重影响”,出席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全国政协委员、天津财经学院教授梁燕君委员在大会发言中建议,采取各项措施加强对商业贿赂的认识和治理。
梁燕君在建议中说,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利益,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己方的交易条件。“财物,既包括现金和实物,也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另外提供国内外的旅游、考察、高级医疗保健、住房装修等也是商业贿赂的形式和手段。
据工商管理部门统计,从2000年至2005年上半年,全国工商部门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3606件,涉案金额57.8亿元。梁燕君痛陈商业贿赂泛滥的弊端,商业贿赂一方面使社会资源向行贿者倾斜,影响了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企业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为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无奈选择了屈从,从而使商业贿赂的雪球越滚越大,导致的恶性竞争剥夺了其他竞争者公平交易的机会,使守法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
据商务部的统计资料表明,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亿多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事实上,商业贿赂成风使国家应得税利大量流失,各行各业普遍存在着增量不增利、多销不多税的现象。
“近年来我国的改革在一些关键领域已有所突破,这表明我国的改革攻坚不但力度正在加大,而且已经开始注重提高改革的质量。如果不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治理和清除,改革的进程和质量将受到严重影响。”粱燕君建议,目前作为打击商业贿赂的专门立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只属于部门规章,立法层次低,有些内容陈旧,必须制定一部立法层次较高,专门的统一的适应新形式需要的《反商业贿赂法》,明确商业贿赂的形式和行为,确定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规定单位行贿、单位介绍贿赂等都属于商业受贿的范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商业贿赂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这对于商业贿赂可能带来的巨额利润而言实属微不足道。另外,商业贿赂中的个人及总公司或母公司对下属单位的商业贿赂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规定不明确,导致一些涉案公司常常采取“丢卒保车”的手段,以个人做替罪羊而保全公司的利益。梁燕君建议,加大经济处罚额度,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经营单位对其下属单位或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监管失察应承担经济、行政直至刑事责任。另外,针对商业贿赂存在案情发现难、调查取证难、采取强制措施难的特点,纪检、公安、司法等行政执法部门应该建立沟通机制,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加强对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等领域的执法监察力度。
全国政协委员、苏宁电器董事长张近东:外资商业不应享受超国民待遇
“各地政府对于引进外资有鼓励政策,很多外资零售企业享受很多特殊政策,但内资零售企业却没有。”全国政协委员、苏宁电器董事长张近东表示,政府要发挥法律和政策的作用,解决客观上存在的外资连锁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的情况。据了解,在今年的“两会”上,两税合并的提案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而且巧合的是,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提案第1号即为民建中央《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提案。
由于税务负担成本的不公平,事实上造成了中外资企业在同样的业务和产品上的起点不一样,使得中资企业在竞争中需要付出更大努力。一位本土零售企业的老总无可奈何地表示,这对零售行业显得尤其关键,因为决定内外资零售企业销售额的在一定程度上是价格,微小的价格差异就能决定企业的生存状况,而国内企业原本在管理上不够规范,成本就很高,如果再加上税负的成本,则发展更为艰难。张近东建议,零售业发展应该关注外资和内资两方的问题,而目前客观上给予了外资连锁企业超国民的待遇。他认为与外资企业相比,本土零售企业受到了一定的歧视。
对外资企业税制的特殊,原本就是出于吸引外资的目的,然而对于外资企业这种长期的“超国民待遇”给予中国的好处,似乎与人们的初衷渐行渐远,而它带来的负面效应,则正在凸显出来。对于零售行业来说,现行所得税制实际上构成了对内资企业的逆向歧视,这种歧视对于“前有狼后有虎”的中国零售企业来说无疑是致命的。
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零售商收取促销费应有最高限额
“应通过立法严格限定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费用的具体项目和最高限额,避免日后在实践中零售商‘打擦边球'、钻法律空子现象的出现。”3月5日,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指出,目前我国在规范零售商行为方面仍有需要改善的地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流通业特别是零售业得到迅速发展。为规范零售商在进货交易和促销活动中的各类交易行为,促进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平等合作、互惠互利,构建和谐的商业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商务、工商等政府部门一直在研究和探索规范零售商进销货交易、促销等活动的办法。特别是2005年,商务部起草了《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我们公司作为国内长期从事食品饮料生产和销售的企业,经常与零售商特别是一些大型零售企业打交道。”宗庆后说,根据公司在工作实践中碰到的一些实际问题,他对以上两个办法有几点建议。
首先,应该变更两个《管理办法》的发布形式,以国务院行政法规或多部委联合规章的形式发布。目前,两个《管理办法》虽然都由商务部制定发布,并对零售商进货交易、促销行为作了一些规范性的规定,但商务部对其中多数行为缺乏必要的执法权限,所以大量的违法行为需要其他执法部门协助查处。虽然《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价格、商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举报,但由于这些执法部门并不是制订或颁布者,可能导致其规定并不能真正在实践中得到相关部门的贯彻执行,也难以达到《管理办法》的目的。
另一方面,由于两个《管理办法》中规定零售商的许多义务在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并没有处罚规定,如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二十条规定收取不合理的促销费用,违反《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限制竞争行为,不仅管理办法本身没有相应的罚则,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处罚,确实难以保障两个《管理办法》的实施。因此,为防止各部门的权力冲突或权力真空,确保法律实施力度,更好实现维护公平交易秩序的目的,宗庆后建议变更两个《管理办法》的发布形式,以国务院行政法规或多部委联合规章的形式发布,同时应明确各相关部门的执法权限。
其次,明确零售商的低价促销行为的法律责任,并予以严厉查处。目前,许多零售企业为了招徕顾客、争夺客源大打价格战,有的销售价格远远低于供应商的供货价,事后又要求供应商承担零售商自行降价促销产生的差额费用,这种低价倾销行为必然会严重扰乱商品的正常流通秩序与价格体系,理应作为《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范的重点问题。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通篇没有涉及禁止零售商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规定及其罚则,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已将此类行为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没有相应的罚则;而《价格法》第四十条虽对此类行为有相应的罚则,但由于目前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的执法手段和力量还远远无法满足有效制止此类行为的需求。故此类零售商不正当的低价销售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
为此,宗庆后建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零售商低价倾销行为,明确低价倾销的认定标准,同时明确相应的处罚规定,或者在可能的情况下,将《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低价倾销行为的执法主体予以统一,从而能够达到从严、快速查处的目的。
再者,通过立法严格限定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费用的范围和最高限额。当前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各项费用名目繁多、层出不穷,如促销员管理费、服装费、水电费、垃圾费、消费者刷卡费等,远远超过了供应商的承受能力。虽然《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至二十条有关于促销费的规定,但过于原则,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很难执行。
这主要是促销服务费的范围过于宽泛,对可以收取的促销费用没有明确其范围或名目,而是用排除法的办法来规定,事实上还是无法排尽各种可能收取的促销费用,这就为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各类费用提供了有利借口。其次,没有设定零售商收取费用的最高限额,无法制止零售商无节制收取费用的现状。另外,在收费标准的拟订上,虽然《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明确零售商与供应商应合理分担,但对如何确保促销活动的费用的分担不是由零售商单方决定,没有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
因此,宗庆后建议在《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中应明确零售商可以收取费用的具体项目及最高限额。“我们相信,通过立法规范国内零售商和供应商在进货交易、促销活动中的经营行为,对理顺零供关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良好商业经济秩序,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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