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商务部原副部长张志刚:加大财政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支持力度
“启动农村消费市场就是‘商通天下’。应将农村流通体系建设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全国政协委员、商务部原副部长张志刚说。
去年2月,商务部开始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在农村逐步推行连锁经营,力争3年使标准化农家店覆盖全国50%行政村和70%乡镇,构筑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当时,这是他主抓的工作之一。
张志刚在此次政协会议上的提案是加大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支持力度。他建议政协将市场工程列为今年的主要调研课题,进一步搞好它,确实解决农村消费问题。
他说,农村是我国流通的一个短腿,占2/3人口的农民只消费1/3的商品。因此,“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是一个农民得实惠,企业得市场,政府得民心的好事情。
张志刚表示,为确保“农家店”的健康发展,商务部陆续出台了严格的制度标准。比如,优先选择具有实力和连锁经营管理经验的优势企业作为试点企业。这项工程既不是搞“一刀切”,也不要求各地齐步走,流通企业也要实行效益扩张,不要盲目把规模搞大。商业企业要根据各地区农村实际,结合农村需求,而不是简单地将城市市场中的做法移植到农村,也不是盲目将城市滞销的商品推向农村。而是根据农村生产消费需求的特点,研究适合农村市场需求的产品,找准农村消费品市场定位和价格水平。
张志刚指出,我国地域辽阔,存在着明显的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因此,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要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不能要求各地搞“一刀切”,各地也不能进行指标攀比,企业也不能盲目追求规模,避免开了一大片,没两年就垮了。
但“农家店”今后几年能不能站稳?能不能长久坚持下去?是不是搞两年就“昙花一现”?张志刚认为,应该未雨绸缪,应该保持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的支持力度,保证财政资金“输血”型变为“造血”型,才能持续下去。配送中心和批发市场作为“农家店”主要的支持体系应该得到财政支持。因为,只有集中采购才能保证商品质量和规模化经营,才能支持农家店网络的巩固。目前尽管有一些财政资金和有限的外贸资金支持,但远远不够。政府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也应该具体落实。启动这几年是爬坡阶段,应该“扶上马送一程”,帮助企业度过“临界点”。
再有就是税收政策上的优惠,比如减免所得税、增值税。将农村流通企业和农家店纳入农村减免税的盘子。还有信贷扶持,采取更灵活的担保审核办法等。
“而且,在推进这个工程中遇到的许多困难是一个部门解决不了的,需要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现在部门之间联系的还不够,各部门应该打破部门界限联手推动。”张志刚说。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商务局副局长程红:财政注资老字号及社区菜场
全聚德、同仁堂这些老字号是北京的宝贵财富,今后都将得到专项基金的扶持发展和保护。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商务局副局长程红透露,北京市商务部门正在与市财政局研究设立老字号发展基金,今后将从财政里拨付资金用于老字号文化、品牌方面的改造和发展。
程红说,北京有两千多年的建城史,800多年的建都史,北京的老字号共三百多家,占全国老字号总量的10%左右。从去年开始,市委市政府就要求商务部门对老字号企业目前存在的共性问题提供智力支持。“我们目前正在帮助他们针对现代流通方式方面存在的不足,通过连锁、配送方式来扩展市场,提高他们的影响。”程红介绍,市商务局正在起草一个《关于促进老字号振兴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将明确北京的老字号在近几年的发展目标和保护等内容,同时要与市财政局研究设立老字号发展基金,拨付专项资金用于老字号文化、品牌方面的改造和发展。“当然,不是所有老字号的所有项目都会支持,主要用于文化、品牌的开发方面。”
在支持老字号发展的同时,北京市政府将资助社区菜市场的升级改造。“奥运会之前,北京将推出150家统一标准的社区菜市场,3月底正式全面启动。”程红透露,所有进行升级改造工程将统一按照现有地方标准进行,2006年计划升级50家。
“与以往不同,此次社区菜市场升级,将按有关标准执行。”程红所说的“标准”指的是北京市关于菜市场设置与建设的一个地方标准,其中规定改造后的社区菜市场规模不小于600平方米,噪音不得超过60分贝,以往扯着大嗓门叫卖的现象将被限制。
此外,市场所售蔬菜要进行去泥、去黄腐叶、去根等售前整理;每个摊位要有垃圾桶,熟食、卤品、豆制品设专间陈列销售;市场必须是封闭结构,同时配置经检验合格的蔬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设备以及厕所。
污水横流、臭气熏天是北京不少社区菜市场的现状,但是由于价格便宜还是牢牢“抓住”了大部分市民的菜篮子。程红说,有关机构曾经做过一个统计,结果显示,在北京买菜,光顾菜市场的人次是超市卖场的4倍。
“所以在北京,社区菜市场还是市民买菜最主要的渠道,升级改造刻不容缓。”程红代表说,根据目前市商务局在宣武区北线阁等4个社区菜市场试点计算,按标准升级菜市场的成本平均在每平方米500元左右。“这些成本将由政府和业主分担,不会转嫁到租户与市民身上,租金与菜价都不会因改造而涨价。”
根据北京市商务局规划,到奥运召开前,北京市将完成150家社区菜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同时在工程3月底全面启动之际,市商务局还将揭晓社区菜市场完成“升级”后才能拥有的具体标识。用程红代表的话来说,新标识能让人一看就知道这附近有社区菜市场,就和地铁站口蓝色的D型标识一样,直观形象。
全国政协委员、沈阳市政协主席赵金城:完善法律信用体系 加速电子商务发展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作为网络和商业相结合产物的电子商务正在靠近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市场发展潜力巨大。但全国政协委员、沈阳市政协主席赵金城认为,由于我国目前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基本呈空白状态,行业监管对网上交易毫无力度可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效的市场信用体系极不完善,欺骗、窃听、病毒和非法入侵都在威胁着电子商务安全,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产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存在的首要问题是电子合同的问题。作为合同成立标志的签章问题遇到了挑战,在电子交易中无法体现。赵金城认为,需要制定有关法律对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数字签字和电子商务凭证的合法性予以确认;需要对电子商务凭证、电子支付数据的伪造、变更和涂销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电子交易对网络服务系统的依赖性极强,一旦网络服务系统出现故障,造成损失应该由谁负责,我国目前法律对此问题尚无规范。网络服务系统所有者、经营者在进行网络服务和提供信息时,使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应该由谁承担责任问题?赵金城认为,应本着最小限度收集个人数据和最大限度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来制定法律,以消除人们对泄露个人隐私以及重要个人信息的担忧,从而吸引更多的人上网进行电子商务交易。
赵金城认为,安全的电子商务仅靠单一的技术手段来保证是不会奏效的,必须依靠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技术手段的完美结合来最终保护参与电子商务各方的利益。这就需要在企业和企业之间、政府和企业之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政府和政府之间明确各自需要遵守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组织力量,筛选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安全技术,开发我国自己的网络安全产品已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赵金城认为,应强化电子商务安全管理,规范买卖双方和中介方的交易行为。目前,应抓紧制定规范的电子商务标准。同时,应尽快发布有关管理标准。
赵金城认为,为了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必须尽快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明确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交易行为。这些问题有些是国际性问题,应由全世界共同面对并加以解决。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案是创建一个独立的国际实体,负责用一种可被全世界接受的统一的程序来管理与协调。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射阳县农技推广中心副主任姜德明:消费维权应向农资领域延伸
此次两会期间,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引起人大代表们高度重视,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射阳县农技推广中心副主任姜德明专门向大会递交了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建议。他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施行多年,其中许多规定已不能有效处理消费领域中新出现的一些问题。
姜德明认为,现代文明给消费者带来足够丰富的物质享受及舒适环境的同时,也让消费者饱尝了负面效应的苦涩。现在消费者的安全权、健康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消费权益受损的情况依然相当严重。在当今新兴消费领域,假冒伪劣、价格欺诈、虚假广告、强制交易等现象日趋突出,尤其是商品房、汽车、教育、医疗、美容、娱乐及通信等服务行业,价格缺乏标准和透明度,价格欺诈现象时有发生,而食品安全形势更令人担忧。这不仅影响和制约了人们的消费心理和消费情绪,若消费环境的净化长期得不到解决,也容易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姜德明认为,如果想让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就必须尽快完善有关消费的法律法规,早日净化消费市场。
为此,姜德明代表建议国家尽快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明确“消费者”范围。《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此处“消费者”的定义并不明确,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消费者”是否还应包括“病人”、“购买生产资料的农民”、“打假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者”呢?因此,姜德明建议本条修改为:“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删除“为生活消费需要”。明确凡是出钱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都应视为“消费者”,都应受《消法》保护。
第二,建议拓宽维权领域。投诉热点正是消费热点,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近年来在消费支出总额中,实物消费比重逐步下降,而服务消费的比重在逐年上升,故应将商品房、汽车、通信、教育、医疗、金融、美容、旅游、中介(房介、职介、婚介等)、电子商务、娱乐文化等服务行业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尤其是医疗事故的处理,按照现行常规是由医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但现实情况往往是医疗单位与医疗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有着共同利益,因此,《消法》中应增加处理医患纠纷方面的条款,并须明确界定:“患者就是消费者”,以便增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客观公正性。
第三,建议维权要向农村延伸。农资市场是农村最大的消费市场,2005年全国质检部门共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案件3万余起,查获假冒伪劣农资货值3亿元。主要集中在农机、种子、农药、化肥、饲料等领域。现行《消法》第54条关于“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的规定,已远远不能适应如今飞速发展的新形势,因此《消法》中应单独增设农业生产资料的投诉处理条款,明确农资产品的产、销责任和维权依据。
全国政协委员、江西省台办主任崔琳: 遏制商品“过度包装”
美观大方、实用得体的商品包装对于保护商品安全,提高商品层次,乃至满足消费者感观和心理需求是必要的。然而,随着商品包装越来越奢华繁琐,很多商家竟然本末倒置,不在产品质量上下功夫,却大打包装之战,“过度包装”之风愈演愈烈。全国政协委员、江西省台办主任崔琳建议,加强宣传引导,弘扬实用、节俭、大方的“包装文化”,呼吁各行业协会行动起来,通过行业自律,倡导企业适度包装。
崔琳指出,“过度包装”对社会有百害而无一利。首先它浪费了宝贵的资源。我国地大物不博,资源本来就不丰富,用来包装的木制品纸张及金属原料等有的还需进口。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光消耗用来包装衬衣的包装盒用纸量就达24万吨,相当砍掉168万棵碗口粗的树。每生产1000万个纸盒月饼,包装耗材则需砍伐近600棵直径在10厘米以上的树木。北京市每年产生的近300万吨垃圾中,各种商品的包装物就有83万吨,其中60万吨属可减少的过度包装。“过度包装”加大了垃圾处理的成本,不少包装物材,如塑料物品既不易降解,又无回收利用的价值,增大了处理的成本。“过度包装”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有的普通商品包装后标出天价,不可思议,为了吃一盒实际成本仅为几十元的月饼,却要为奢华包装多掏百元甚至几百元、上千元钱。生产厂商和经销商借此谋取不正当超高利润。有的商品名不符实,金玉其外,败絮其中,不乏强制搭售甚至欺诈行为,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过度包装”助长了腐败现象,有的借“文明送礼”之名行“巧妙行贿”之实,为腐败之风的滋长提供温床。此风不刹,无疑会对社会风气产生恶劣影响。
崔琳建议,加强宣传引导,弘扬实用、节俭、大方的“包装文化”,呼吁各行业协会行动起来,通过行业自律,倡导企业适度包装。同时,还应动员社会力量,通过媒体宣传引导,提倡正确的消费,不比包装、拼价钱,抵制奢华消费甚至扭曲型消费,倡导并树立良好、健康的消费观。提倡中华民族“礼轻情意重”的传统美德,转变“送礼”观念。
崔琳认为,解决“过度包装”问题,根本之策是立法。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制定了相应法规,并对“过度包装”作出了量化界定。韩国把“过度包装”视为违法行为,德国制定了《循环经济法》,对包装材料回收作出了明确规定,日本规定商品包装空位不得超过包装体积的20%,包装成本不得超过商品售价的15%。因此,解决“过度包装”问题根本之策是法律。人大应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资源节约法》、《反对过度包装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步伐,从法律层面上对包装强制“瘦身”。去年4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生产者要承担其包装物回收利用或处置的责任,这有助于遏制过度包装现象的蔓延。
同时,要动员标准工作人员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尽快制定和实施行业相关产品包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崔琳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可以税收杠杆干预、矫正、遏制“过度包装”行为,比如通过征收消费税,对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实行生产企业责任制等。
全国人大代表、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总裁朱玉辰:尽早推出稻谷和生猪期货
全国人大代表、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总裁朱玉辰建议在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上市稻谷期货和生猪期货品种,进一步完善生猪市场体系,稳定生猪生产与消费。
朱玉辰表示,稻谷期货成为大商所粮食期货创新重点品种,经过数年的调研,交易所已经完成了稻谷期货合约的设计,在交易制度、技术系统等方面做了充分准备。
朱玉辰认为,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稻谷生产国和贸易国,发挥稻谷独特的市场优势,我国非常有条件、有潜力发展成为全球性的稻谷定价中心。
据了解,稻谷是我国第一大粮食作物,2005年我国稻谷产量约1.8亿吨。
2000年以来,稻谷市场价格经历了6个大的波动周期,涨跌幅度近20%。其中2004年上半年价格呈现大的上涨周期,随后出现了高位调整,到年末每吨时稻谷收购价格平均较年初最高时下跌了100元以上,但仍比上年同期高出300元左右。
朱玉辰建议早日推出稻谷期货交易,他表示,目前粮食市场已全部放开,开展稻谷期货交易的条件已经具备。稻谷价格波动较大,2000年至2005年间国内稻谷价格涨跌幅度近20%,市场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手段规避市场风险,稻谷市场化程度较高。
同时,朱玉辰表示,我国生猪年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50%以上,但我国生猪生产与消费存在明显的周期性波动,价格起落较大,建议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推出生猪期货交易。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工商联会长何志尧:现代流通业发展需要政策扶持
“目前,加快发展现代流通业面临良好的机遇,为了进一步推动流通业发展上新的台阶,国家应加大对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工商联会长何志尧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何志尧建议,应按照公平公正和非歧视性原则,加快调整和制定各种规划、市场准入条件与标准,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参与流通业发展。政府应按照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关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发展规划,制定流通业经营网点和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市场准入听证会制度,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
何志尧建议,政府应支持连锁经营企业经营专营专卖商品,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办理经营资格审批和各类证照手续,实行由总部向主管机关统一办理,统一年审的办法;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统一采购、跨区配送各类商品,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各种检查,应严格依法进行,严禁重复检查、重复处理;公开行政管理机关办事程序,增强行政的透明度;对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和严格控制,减少企业不合理负担;支持大型物流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取得包括运输和国际货运代理在内的各类经营权,简化办证手续;支持和鼓励物流企业、批发代理企业、连锁经营企业开展国际物流业务。
何志尧建议,经税务部门会财政部门批准,直营连锁企业可以由总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省财政厅应会同省国税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妥善办法,保证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在一定时期内,省重点扶持的大型连锁经营企业、中高级批发市场和现代物流企业的技改,应按财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每年给予适当贴息。对列入省级重点发展的大型连锁经营龙头企业,中高级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中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要通过国有资产收益和土地出让金返还等形式增加国有资本金返还,商业用国有房产等有效资产划拨等形式增加国有资本金注入,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大型流通企业集团自主实施内部重组过程中,涉及到企业资产、股权变动的,免缴相关收费,未涉及产权变动的,应免收由于内部企业间收益转移而发生的重复税费。
何志尧建议,对列入省级规划的大型物流基地(下同)内设立的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新增用地,按仓储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当地政府按标准适当下浮。企业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凡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的,应免予缴纳土地出让金。企业对旧仓库等设施进行易地改造,应返还企业用以抵缴新建物流配送中心应缴的土地出让金(超出部分不返还)。
何志尧建议,国有流通企业改组前资不抵债的,可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评估作价计入企业总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冲抵企业债务。对整体购买或兼并资债相当的企业,并接受或安置企业职工的,购买或兼并方可享受上述处置土地使用权的优惠政策。
同时应降低商业用电价格。何志尧建议,流通企业使用的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生产加工设备,以及列入省级规划和重点扶持的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物流基地、大型配送中心用电,应按工业用电标准收取电费,即工商企业同网同价。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工商管理局局长周金伙:制假售假是危害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
苏丹红、PVC保鲜膜、麦当劳薯条等一系列事关食品安全的事件,给百姓的一日三餐一次次敲响警钟。其实,食品安全问题不仅直接影响公众健康,而且对以人为本地构建和谐社会,对国家经济、国际贸易和社会发展也有着重要的政治影响。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工商管理局局长周金伙表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国家应从根本上消除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打架”现象。
周金伙认为,食品安全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作,从原材料到消费者的餐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缺位。比如,在食品原料方面,农业部门要做好疫情、疫病的防控工作;在生产加工领域,质检部门要严密监控,防止食品生产者为利造假;在销售环节,工商部门要严格执法,把好最后一道关,确保消费者买到安全食品。
而目前我国食品监管过程中却存在食品卫生监管“打架"现象,周金伙列举其主要表现在:一是出现不同法律体系共同调整食品安全管理活动的“立法打架"现象,国家食品卫生法律体系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受到严重挑战。其原因可能与有关政府部门对食品卫生、食品安全与食品技师管理的理解不尽一致,以致政府部门在制定相关法律的配套规章时设置了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相冲突的食品质量管理职责。二是“机构打架"。我国承担食品卫生或食品质量管理职责的部门共有五六个之多,检验机构重复设置,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之间缺少协调与合作机制,合力不强。同时,多个部门监管一个方面的事务需要政府协调,提高了政府的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三是职能交叉、多头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的“管理打架"。多部门组织开展食品监督检查,尤其是对食品企业的重复监督检查、重复产品抽检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公共资源,无端增加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引起社会强烈不满。这些现象,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政府机构改革的发展方向,不利于建立全国精简、高效、廉洁、统一的政府食品管理机构,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有序发展。
除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外,周金伙还认为,应加强监管力度,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制假售假是当前危害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必须严格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现在有些企业利用虚假广告欺骗顾客,或是在商标、生产日期、合同上做手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部门都应进行查处。对老百姓关心的安全隐患,如制假售假、地下食品加工窝点等,一经查实,要坚决取缔。
另外,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使食品安全状况得到很大改善。但由于相关法律不健全、不完善,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亟待各监管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周金伙建议,构建比较完备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尤其要加快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的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
周金伙表示,应尽快制定出台《食品安全法》。通过法律规定,加大打击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食品销售环节的追溯和承诺制度,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实现食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和召回制度等等。只有做到权责明确、违法必究,才能真正让消费者吃上放心、安全的食品。
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邢台市委书记董经纬:加大对社区商业支持力度
社区商业是城市商业的基础,是满足居民综合消费的重要载体。当前,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日益提高,随着消费需求和消费结构发生显著变化,居民对社区商业的需求日益增加。目前,我国大部分社区商业不同程度存在设施不足、网点布局不合理、服务功能单一等状况,不能满足居民消费、改变城市面貌、扩大劳动就业、提升城市商业现代化和综合竞争力的迫切要求。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邢台市委书记董经纬提出,应加大对社区商业的支持力度。
为进一步加快社区商业发展,完善便民服务,董经纬建议,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宗旨,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紧紧抓住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机遇,完善新社区商业服务功能,优化老社区商业结构布局,加快营造和谐的社区消费环境,基本实现社区居民购物、餐饮、维修、美容美发、医疗卫生、娱乐、休闲、洗衣、家庭服务、学龄前教育和再生资源回收等基本生活需求,在社区内就能得到基本满足。
商业网点合理规划,是实现社区商业服务功能,满足不同消费水平、消费特点、消费习惯的前提。董经纬建议,推进社区商业发展必须坚持规划先行。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中,应对社区商业的规模、结构、布局做出详细规定。老城区应发挥和利用现有商业服务网点的辐射作用,以健全网点设施为主;已预留服务网点的新建社区,应适应社区居民需求变化;尚未开发的社区,应加强总体规划。
董经纬建议,鼓励有实力的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通过资金、网点等一系列支持政策,积极引导企业运用连锁经营方式,到城市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标准化菜店、餐饮店、洗衣店等各类便民、利民网点,并逐步搭载便民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生活需求。
董经纬建议,要积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进入社区,把社区创业就业与发展社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鼓励企业采取收购、兼并、特许加盟等多种形式,整合分散的社区商业资源,规范社区内的小型门店,实现资源共享,综合利用。
董经纬认为,要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创新服务体系。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社区便民服务,发展电子商务进行网上交易、网上服务,补充现有网点的不足,建立客户需求信息系统,及时采集、分析、存储客户信息,为居民提供定向、快捷、周到的服务。大力提倡社区骨干企业开展送货上门、送餐上门、修理上门的“三上门”服务,延伸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梦兰集团董事长钱月宝:构筑高效终端网 提升品牌竞争力
“打造零、供联动的协作关系,打造战略联盟,提升双方的品牌和市场竞争力,共同赢得市场。”全国人大代表、江苏梦兰集团董事长钱月宝在谈到构建新型的零供关系时这样说。
钱月宝坦诚地认为,随着中国市场的日益成熟,中国大型零售企业和品牌生产企业的快速成长,促使市场已经产生了变化。目前社会上对零售商和生产供应商的关系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误解,实质上供应商与零售商在利益上是同呼吸共命运的,关键是构造怎样的新型关系。
钱月宝表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企业要发展,首先要确定服务的目标对象,消费渠道非常重要,零售商是商品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没有高效的市场销售终端,供应商难以赢得在市场的竞争力,品牌和市场的扩张不可能实现。但眼下零售商在与制造商的关系中处于明显的强势地位,之所以出现零供矛盾更多的缘于商家的乱摊派、乱收费、拖欠货款等。
鉴于现行法律体系和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上存在的缺陷与漏洞,钱月宝建议,必须抓紧制定和完善立法,加强行业管理与市场调控。要推动《反垄断法》以及《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尽快出台,将零供关系等交易关系纳入法律法规直接规制的对象和内容,确保交易双方能够在公平的原则下,追求各自的经济利益;借鉴英国等其他国家的经验,应推动大型零售商、连锁超市与供应商协会联合制定执业准则。
尽管梦兰名牌效应和增长优势已经显现,但这只能成为开拓前进的基石。为构筑高效的市场终端,加快做强做大民族品牌,钱月宝表示,梦兰将不断完善市场信息反馈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并与国内外零售商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一方面加快拓展与沃尔玛、塔吉特(Target)等跨国连锁公司的深度合作,延伸中国品牌的国际销售网络;另一方面加快推进国内市场网络终端建设,通过在北京、上海和各省会城市的大型商场增设店中店,在中小城市增开专卖店,扩大市场覆盖面,提高市场占有率,进一步增强主体产业的创新能力、扩张能力、盈利能力和应变能力。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安琪集团董事长俞学锋:不能只保护知名商品
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出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整和规制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社会各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的呼声也逐渐增多。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安琪集团董事长俞学锋联合30名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议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了几点修改意见。
应增加关于仿冒注册商标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对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却未作规定。我国在实践中对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一直是作为不正当竞争处理的,但其法律依据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是《商标法》。因此,俞学锋建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假冒、仿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
应与《商标法》、《刑法》的规定相对应,增加关于销售假冒、仿冒注册商标商品和商标标识的规定。《商标法》、《刑法》在规定商标侵权和犯罪行为时,均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与“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和商标标识”分别作了规定,因此,与上述两法相对应,《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应将“销售明知是假冒、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和商标标识”规定为不正当竞争。和《商标法》、《刑法》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保护权利人的包装、装潢专有使用权,因此,在增加上述规定之外,还应增加“销售明知是仿冒他人商品包装、装潢的包装物”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的规定。
应增加股东通过行使股东权益获取公司商业秘密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新修改的《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的商业秘密,都会在企业财务、会计账簿中予以反映,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有的竞争对手为了了解企业的商业秘密,通过在交易所购买其股票,以行使股东权利实现全面了解企业的商业秘密,从而获得对其有利的竞争地位,这显然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虽然规定了“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并未规定一旦股东为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目的查阅了公司会计账簿,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因此,为和《公司法》保持一致,建议《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上述行为明确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应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了该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为“经营者”,即只有“经营者”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才受该法调整,这一范围显然过窄。“经营者”是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未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自然人不在其中。实践中,有大量未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自然人从事不正当竞争,如自然人从事制售假冒产品,企业职工在掌握了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后辞职独立从事有竞争性的经营行为等,对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应当予以规制。
另外,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仅指“市场交易”中的行为,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说的“经营者”并不包括“生产者”,生产者从事的损害竞争对手公平竞争权的某些行为并没有纳入该法调整范围。如企业生产假冒或仿冒他人专利的产品、生产企业在其产品上使用假冒的原产地标记等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对名称、包装、装潢专有使用权的保护对象应不仅限定为知名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只有“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专有使用权才受法律保护,非“知名”商品不在此列。
实践中,对于“知名”的认定缺乏定性标准,执法部门在认定时见仁见智,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受到损害。对于名称、包装和装潢专有使用权的保护,应适用“在先使用”原则,只要两种产品名称、包装或装潢构成近似的,不管是否知名商品,后使用的构成对先使用的侵权。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作为竞争对手,彼此对对方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十分熟悉,如后使用的与先使用的近似,则后使用者肯定是故意模仿先使用者,不存在所谓的“巧合”,对这种行为,法律应一律作出否定评价。在实践中,很多执法部门在认定是否属“知名”商品时,也都避开从“知名”的内涵上进行认定,而是只要是被仿冒的商品,一律认定为知名商品。因此,俞学锋建议对产品名称、包装、装潢专有使用权的保护对象扩大到所有商品,包括知名商品和一般商品。
规定县级监督检查部门的派出机构不能以该县级监督检查部门名义行使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但现实中,基层工商所、县级以下工商分局均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义进行检查,由于基层工商所或分局执法水平有限,执法管理跟不上,因此出现了大量“执法滥”、“乱执法”的现象,加大了企业的成本和负担。企业为了应付各地工商部门的检查,往往要抽调大量人力、物力来处理,许多时候是疲于奔命,经营成本增加。同时,执法权的任意下放也易滋生腐败。
为此,俞学锋建议对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县级监督检查部门的派出机构不得以县级监督检查部门的名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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