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日下发通知,提出要将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的自查自纠阶段时间延长至今年3月10日。
部分零售商态度不积极
此前,商务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委曾于去年12月26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决定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规范零售商收取使用促销服务收费、禁止各种违规收费,以及落实明码标价等。
按照当时规定,零售商自查自纠的结果已于今年1月下旬汇报给有关部门。但商务部表示,受元旦春节促销、部分零售商态度不积极、有的地方监督指导不够等主客观因素影响,这一阶段的工作效果并不理想。
商务部要求,对已上报自查自纠情况的企业,督促其认真复核,自查是否存在掩盖问题、避重就轻等情况,并确保自查覆盖所有门店和所有供应商,自纠方案切实可行;对未上报自查自纠情况的企业,通过约谈等方式督促其提高认识,态度消极、进度迟缓、敷衍搪塞的企业则将作为下阶段联合检查的重点对象。
“进场费”被指推高物价
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一直是近年来难以杜绝的一个问题。据悉,个别零售商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合同费、搬运费、配送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进店费)、开户费(新供应商进店费)、无条件返利等名目繁多的“进场费”。由于同零售商的话语权并不均衡,许多供货商被迫接受了这一“潜规则”。
据此前媒体报道,根据商场的档次以及商品的种类和品牌的不同,供货商要进入一间超市,缴纳的“进场费”少则数万元,多则数十万元。
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曾表示,上述违规收费一方面提高了供应商生产成本,尤其影响中小供应商生存空间,同时增加了流通成本,推高物价,影响消费需求。
分析称法律应取代行政干预
对此,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院长桑百川(微博)昨日表示,零售商自查自纠工作之所以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最根本的还是法律制度的缺失。目前我国还是习惯于利用行政手段调控市场行为,这就导致了“执法弹性”的出现。一些零售商由于“法不责众”而缺乏自律,那些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零售商遭到的责罚可能也会较轻。
桑百川认为,要真正杜绝“进场费”问题,就要将目前的行政规定上升为法律制度,减少行政干预,让市场真正以法律为准绳,使制度更具刚性、更加规范化。
- 本文标签:
|
|
【分享】 【打印】 【收藏】 【关闭】 | |
- 相关内容
- 更多
- 零售业迎来改革窗口 [2013-11-20 9:25:00]
- 基于专卖体制卷烟流通领域适度市场化改革 [2013-11-1 17:26:37]
- 中小流通企业发展获助力 [2013-7-31 11:26:50]
- 国务院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流通领域 [2013-6-6 10:33:53]
- 培育大型流通企业 降低偏高通行费 [2013-6-6 10:31:54]
- 国办印发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等重点工作部门分 [2013-6-6 10:24:55]
- 图片资讯
-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