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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产业可持续发展需要法律支持
来源:2013年9月17日 中国商报 发布时间:2013-9-17 点击数:


 
天津市目前已经开业的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超市就有66家,还有一些已经建造即将开业的大卖场,天津的超市几乎接近饱和了。如果再盲目发展,城市中商业设施的数量会大大超出社会的实际消费能力,最终会导致零售企业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更加微薄的利润以及同质化等一系列严峻问题。
 
  9月1日,我国第一个地方性商业法规《天津市促进商业发展若干规定》在天津市正式实施。《规定》是全国第一部有关“商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它从多个方面提出了促进区域商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措施,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业内专家表示,这部指导天津城市商业发展的法律性文件,是我国流通领域的一件大事,是我国第一部促进商业发展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它的出台不仅能有效促进天津商业大发展,也为全国立法和其他地方立法提供了有效借鉴。

  首部地方性促进商业法

  谈到《天津市促进商业发展若干规定》出台的背景,天津市商务委员会主任刘剑刚提出,鉴于商业涵盖领域众多,国家至今对商业也没有明确定义,对于商业领域进行全面立法的条件尚不具备;根据天津市的实际情况,本着解决天津市商业领域迫切需要、促进商业发展的原则,以制定若干规定的方式加以规范。作为促进和规范本区域商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促进商业发展若干规定》引起了商务部的高度重视,并列为商务部与天津市的“部市合作项目”及商务部重点立法试点项目。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高绍林表示,《规定》以优化商业发展环境、完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为出发点,总结天津市实践经验加以制定,许多制度设计都带有原则性和创新性,对政府保障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服务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比如,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改造和新建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农贸市场(菜市场)、便利店、早餐店等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设施,要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和改造上述设施,给予相应补贴或其他优惠政策。此外,规定还确立了市场运行监测、重要商品储备和生活必需商品应急供应机制。同时明确了商业的空间布局,避免大型商业设施的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保障市民享有基本的商业服务。

  另外,为鼓励支持商业企业创新管理方式、提升竞争力,规定还从市场主体、商业业态和保障措施三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如在市场主体方面,积极培育大型商业企业,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发展专业批发市场和物流配送中心,支持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商业街区。在商业业态方面,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绿色低碳流通,扶持会展业发展。在保障措施方面,农产品流通、生活服务业实行税费优惠,创新金融支持政策,加快商业专业人才培养。

  “《规定》是一个城市商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在全国来说是第一部,是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和加强流通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的落实。从全国范围而言,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需要落实在地方,而如何落实需要结合各地的实际因地制宜,而不是机械地照搬照抄。” 

  商务部特聘专家、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洪涛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规定》经过天津人大常务委员会从地方法律的角度,将商业发展的保障以法律形式进行固化,如“商业发展专项资金”、必备的商业设施、鼓励电子商务、发展连锁经营和绿色商业、支持高校自主设置商业发展需求的学科与专业、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商品应急储备供应制度等等,从地方法的角度规定和规范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有利于各个城市或区域发展,有利于调动各个地方的积极性。中国是一个经济大国、贸易大国、消费大国,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不可能穷尽地方经济,因此,需要各个地方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出台相应的政策,从而真正落实中央的精神。”

  洪涛教授表示:“从全国范围来看,区域性的商业促进法还应涵盖农村供销合作组织、粮食、烟草、食油等流通组织,因此,用促进流通业发展比用商业来讲更好一些,当然,天津市重点突出的是城市商业的特点。”

  将有效遏制无序竞争

  “天津市商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在繁荣天津经济方面成效显著。从发展战略看,及时出台法规对促进商业发展十分必要。我们目前正在围绕新规定所涉及的商业布局规划、商业保障和市场规范等问题组织学习。” 天津百货商业协会秘书长王炳东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

  据王炳东介绍,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之前天津市的商业业态常常陷于盲目发展和无序竞争状态。天津市目前已经开业的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超市就有66家,还有一些已经建造即将开业的大卖场,天津的超市几乎接近饱和了。如果再盲目发展,城市中商业设施的数量会大大超出社会的实际消费能力,最终会导致零售企业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更加微薄的利润以及同质化等一系列严峻问题。如今,天津市一些大型卖场已经出现了负运转现象,控制雷同化的大卖场投资对商家来说无疑是一种保护。

  让王炳东感到振奋的是,按照《规定》要求,各类商业建设项目和居住区商业配套项目的选址、规模和业态配置应当符合商业布局规划的要求,项目立项审批、验收应当征询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确需修改商业布局规划的,应当经充分论证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社区商业设施建设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市场机制,采取参股控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形式,改造和新建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农贸市场的商业设施。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按照商业布局规划建设和改造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设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投资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设施的企业或者个人,给予相应补贴或者其他优惠政策。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发展专业批发市场和物流配送中心,支持建设具有集聚效应和辐射功能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

  政府部门要统筹发展城市中心商业和社区商业、新城镇商业和农村商业,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商业集聚区和商业街区,促进大众消费和高端消费、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共同发展。设立商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商业发展和商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并根据促进商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

  结合《规定》,王炳东秘书长还谈到了天津商业老字号的传承与发展问题。天津是我国发展较早的工商业城市之一,在近代历史上曾被认为是仅次于上海的第二大工商业城市,并由此形成了“劝业场”、“狗不理”等全国乃至世界闻名的老字号。截至目前,天津已认定的天津老字号企业达115家,数量位列全国第六。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许多老字号辉煌不再,振兴和创新成了摆在老字号企业面前的重要课题。相关资料显示,天津普查并认定的“津门老字号”115家中仅有30家被国家商务部确定为“中华老字号”,仅占认定的“津门老字号”的26.1%。天津老字号企业虽然其品牌在市场竞争中有优势,但从经营状况上看,10%的天津老字号经营状况良好,20%能够勉强维持生计,70%出现经营困难。

  “《规定》提出了鼓励商业企业培育自主品牌,支持商业老字号创新发展,保护商业企业知识产权。鼓励引导商业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跨区域经营,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今后,协会将加强引导老字号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深入挖掘老字号的潜力,在保持传统工艺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开发新产品并提升服务。对经营困难但又影响较大的老字号,可考虑通过政府参股的形式适当投入资金,引进先进的企业管理模式并直接参与管理,鼓励这些老字号扩大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将产品或服务的市场推向全国,推向世界。”王炳东表示。

  另据洪涛教授介绍,2012年我国先后出台两个国务院颁发的流通领域的文件,一个是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强流通产业发展指导意见》,被称为39号文件;另一个是国务院颁发的《国内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被称为47号文件。这两个文件在全国具有重要意义,并且都是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颁布的,与过去商务部颁布的指导意见、规划相比更高一个层次,而且是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参与制订和修改完成的,是我国流通产业的国家级产业政策。今年5月30日,国务院又颁布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此文件被称为69号文件。按照《分工方案》的要求,将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和细化,第一次提出商务部应作为协调部门,指导全国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和促进流通产业发展。

  上述国务院流通产业政策相继出台后,包括天津市政府在内的多个地方政府部门,都在积极落实文件精神,纷纷联系实际颁发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流通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如上海、安徽、甘肃、新疆等,湖南计划将流通产业打造成支柱产业;其中,山西商务厅、发改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务局、地税局七个部门颁发了《关于实施“15分钟便民商圈示范试点工程的通知》,建设30个“15分钟便民商圈”示范试点工程项目,在全国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全国许多地方先后推广试行。一些国际化大都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提出了加快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步伐目标。上海还出台了相应的文件,提出流通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加快发展流通产业是上海加快推进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重要战略举措等等。

  洪涛表示,从一定程度上说,《天津市促进商业发展若干规定》为全国性的商业大典——商品流通法的出台奠定了基础。同时,《规定》侧重的是商业发展而不是商业增长,这一点符合我国十七大精神,即由“经济增长”转变为“经济发展”,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由追求数量向追求质量和效率的方向发展。

作者:李远方  编辑:w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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