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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给销售流通环节加上“紧箍咒”
来源:2009年5月31日 经理日报 发布时间:2009-5-31 点击数:


  食品的一端是成千上万的农民、企业,另一端是13亿人的餐桌,安全事关重大,又极难监管。但消费者对“安全餐桌”的强烈渴望,催动着立法者的脚步。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终获通过,并将于6月1日起实施,一套更加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悄然临近。

  《食品安全法》历时三年,跨越两届,这部大家期待已久的法律能给我们带来什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说,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不只是两个字的改变,更是监管观念上的转变,即从注重食品干净、卫生,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外在为主,转变为深入到食品生产经营的内部进行监管,这个转变的目的就是要解决食品生产经营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

  新法推行“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程控制,形成以一个监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并相互配合的监管模式。新法提高了食品安全检测的标准,尤其是强化了零售门店对食品安全风险的防范和管理流程。该法为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了解决多部门管理易出现管理空白等问题,《食品安全法》重新明确了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确立了分段监管体制,主要是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药监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食品标准的制定,对初期农产品,对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方面的监管,即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流通、餐饮的全程监管。在全程监管分段实施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要锁定责任,实现无缝对接,纵向要到底,横向要有边,不能留任何真空,实现无缝对接。

  凡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均由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其范围包括饭店餐饮、大中小学食堂,以及其他单位集体食堂。《食品安全法》这一轮机构改革明确将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划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新法赋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另一职责是对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以前这项工作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而普通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仍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而在食品流通方面,以往商场、超市、城乡食杂店的经营者取得卫生检疫、技术监督局、工商局、消防安全等许可证后,就可以经营各类食品。如今,《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要先获许可证后才能进入流通环节。根据《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的原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食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据了解,《食品安全法》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监督和执法职能的法规有三十多条,进一步明确了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这些职能包括加大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和日常巡查力度,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对食品包装、标志、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的监督检查,强化对不合格食品退市的跟踪监管,严格规范食品销售行为,特别是增加了工商部门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因明星代言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次在各方的大力呼吁下,《食品安全法》顺应民意,对现行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一委员会是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总体的协调和指导,旨在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消弭监管空隙。

  另外,《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生产者有责任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要停止经营,马上作下架处理,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停止食用,如果生产经营者没有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召回和停止经营的制度,作为监管部门有责任责令停止经营和召回。

  超市是食品零售的重要渠道,《食品安全法》对超市常见的自制食品要求是: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等,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也有明确规定,要求包装上有标签,应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及成分和保质期等。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按照新法规定,超市、大卖场销售的食品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必须在2小时内撤柜。

  《食品安全法》首次专章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并在监管范围和惩罚力度上较以往有了明显强化,首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根据新的《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至于不安全食品的生产者,将最高处以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如果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将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生产的批次产品价值10万元,如果该批次产品出现问题被消费者集体起诉,最高可罚款200万元。一旦食品企业产品质量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国外发达国家经常出现的“天价索赔”导致企业破产的案例,极有可能会在国内增多。这也让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感到风险倍增。

  无可否认,《食品安全法》的贯彻执行,将提升百姓餐桌的安全性。但专家提醒,仅靠一部法律的出台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设立,尚不能彻底解决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拿监管来说,也不是包治一切的解药,只要加大‘剂量’,就必然药到病除。如果无法杜绝权力寻租,对食品经营者而言,仅是付出更多应付监管的成本而已。”

 

作者:钟何  编辑:w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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