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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来源:《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2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12-5-10 点击数:

  摘要:本文立足于网络交易双方权益的保护,首先对交易主体及其权益进行扩展性定义,尤其是引入了对商家的权益保护;其次分析了交易双方权益受侵的原因;最后对交易双方的权益保护提出了五点切实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 权益保护 信用评价 资金保障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06年至2010年期间,我国的电子商务得到飞速发展,其中,个人网店的数量已达1350万家;网上零售的用户规模达1.58亿。另外,《2010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显示,网购用户的人数已达1.61亿,而半年平均网购次数为10次/人。从这些具体的数字中可以看出,保障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的权益是网络商品市场得以稳定发展的必备条件。

  一、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主体及相关权益

  (一)网络商家及其权益

  网络商家,即电子商务中的卖方主体,指在网络载体上进行宣传和销售的商家。在实际网络交易中,网络商家既可以是企业(即B2C或B2B模式中的企业),也可以是个人(即C2C模式中的个人)。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参与者,对其应享有的权益进行界定尤为重要。由于网络交易存在虚拟性、付款时间滞后性等特点,网络商家相对于传统商家而言,面临着更多的新问题。

  1.反不正当竞争权。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主要表现为仿冒或盗用网络商家的域名、网站Logo、企业标识、商标;窃取财务、产品、技术信息的数据库文件等,从而对网络商家的利益进行不同程度的侵害。反不正当竞争权,就是网络商家要求自己的商业利益不受到来自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权利。

  2.要求消费者诚信权。消费者的诚信是顺利完成网络商品交易的重要因素之一,主要是指在交易过程的所有环节中消费者有义务实践诚信原则。近年来,随着网络商品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为了进一步增强消费者对网络商家的信任,各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相继出台。例如,网络商家推行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和“一个月无条件退换货”等承诺。这无疑给消费者带来了切实的权益保障,但也给一些信用度较低的消费者带来了机会,大肆滥用“无条件退换货”的权利,损害网络商家的利益。要求消费者诚信权,就是商家有权利要求消费者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保证自己的诚信度。

  3.网络商家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在网络环境下,商家的名誉权可能会受到侵害。因为言论发布平台的普遍适用性,使得越来越多的网民能够自由发表自己的观点。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也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中伤和诋毁他人的机会。例如,某一顾客在某网店消费后,对其物流方式不甚满意,但是却在相应的评价栏发布关于产品及网店的恶意性评论,给商家带来了极坏的影响,也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害。名誉权对于网络商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为了更好地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的健康运行,需要对其进行更加实质性的保护。

  (二)网络消费者及其权益

  网络消费者,即电子商务中的买方主体,指在网络环境下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个人。在网络商品交易中,消费者一直处在交易的劣势地位。由于信息不对称及网络虚拟性等限制,使得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始终得不到妥善解决。要想实现对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障,首先要将消费者的权益从传统的交易模式中解放出来,放到网络环境下进行全面的扩展性界定。

  1.隐私权。隐私权是中国公民普遍具备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在网络交易的环境下,消费者的这项权利受到了极大威胁。出于对利益的追逐,商家利用各种先进的信息技术、通讯手段,对消费者的隐私数据进行挖掘以获得其兴趣点,触犯消费者隐私权。加之网络上存在的各种不安全因素,网络商家所获得的消费者隐私信息被曝光的危险性也随之加大。保护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是建立其对电子商务信任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对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2.知情权。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在网络交易中,由于消费者无法面对真实的商品或服务,只能通过商家的描述来进行判断,因此很难得到真实全面的产品或服务信息。针对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如何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不被侵害,是新时期网络交易监管的一个重点。

  3.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在传统交易模式中,公平交易权的保护有法可依,但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却很难找到一个已有的框架可供遵循。侵害网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为屡见不鲜,如在网络交易中大多格式合同中包含很多有利于网络商家的内容,消费者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完全详尽地了解,从而使其接受了许多有可能损害自身利益的条款。因此,在网络环境下,应该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4.求偿权。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如果把求偿权放到网络交易的大背景下,能够很容易找出众多影响其得到合理保护的因素。例如,在虚拟的网络市场中,交易的凭证不易获取、商家的真实身份难以确认、求偿过程繁琐等等。随着网络商品交易规模的逐步扩大,这些问题将会变得更加凸显和复杂,从而会影响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因此,应该极力发展配套的监管措施,合理有效地保障网络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网络交易双方权益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信用等级参差不齐

  在现代电子商务模式下,无论是网络商家还是网络消费者,都面临着传统交易模式中没有遇到过的新问题。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就会导致各自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逐渐瓦解交易过程中应有的信任基础,以至于影响到网络商品市场的稳定性,从而阻碍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1.网络交易双方的信用等级直接影响到政策的正确执行。例如,无理由退款方式,其初衷是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相互信任度的提升,借此形成一个良性的网络市场交易环境。这项举措的重要前提就是商家与消费者都具有良好的信用度,在交易过程中都本着诚信的原则来进行。但是在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商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增设各种附加条款,增加消费者的维权难度;另一方面,消费者中也存在任意撕毁“信任基础”,滥用该项权利的行为。本来是一项积极的政策倡导,却因为交易双方的信用等级低而无法被正确执行,这将最终阻碍网络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2.网络商家的信用度直接影响电子商务的安全成本。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及开放性等特点,给交易过程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问题,商家为了提高安全性而付出的成本就是安全成本。例如,在网络商品市场的竞争中,如果商家的信用度较低,就会引发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他网络商家的经济收益。因此,众多网络商家需要加大在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的成本投入,而这种成本的提高势必会降低商家的利润,影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3.网络消费者的信用度直接影响到网络商家资金链的完整性。一个网络商家能够正常的进行市场交易活动,从而获得自身的发展壮大,其资金链的完整是至关重要的。从现金到资产再到现金(增值)的资金链中,增值的实现则是商家获利的根本表现,也是新一次交易开始的前提。在现代电子商务中,很多网络商家为了吸引众多顾客,推出许多新型的付款方式,如货到付款、分期付款等等。对于信用度高的消费者来说,这无疑是促进合作的积极方式,但是如果对方是信用度低的消费者而且数量巨大,就会造成网络商家资金链的断裂。

  由此可以看出,电子商务主体的信用等级不仅关系双方权益的有效实现,也关系到网络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相关支持法规的缺乏

  只有在明确的法规框架指引下,网络商品交易双方才能有所依据地约束自己的行为,保护自己的权益。现阶段,针对电子商务中侵害权益的现象,能够依据的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局限于传统交易模式的法律法规。但是网络商品交易具有特殊性,这些法律法规显然缺乏针对性和明确性,在面对具体案件时的适用性不强。国外电子商务监管成功案例的共同点,就是有一系列完善而明确的法律法规作支撑,使得一切监管执法行为都有法可依。我国在立法方面的薄弱性,使得网络商品交易双方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三、加强网络交易双方权益保护的建议

  从网络商品交易双方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其根本点在于建立良好的信用评价体系。与此同时,还必须具备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作支撑。

  (一)建立网络商家信用评价系统

  对网络商家的评价不应该只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而是要通过科学的评价方法,综合网络商家的财务状况以及信用历史等信息,得到全面客观的网络商家信用等级。同时,评价结果要公布在网络上。并及时更新,从而提高网络商家信用等级的透明度,尽可能避免网络消费者因为盲目而造成的损失。

  (二)建立网络消费者信用评价系统

  网络消费者作为网络商品交易的主体之一,其行为直接关系到网络商品交易能否正常进行。一个健康的电子商务市场,规范卖方的行为固然重要,但是也绝对不能放任买方的不讲诚信。对于网络消费者而言,应该更多的关注其社会信用度。合理的网络消费者信用评价系统,不仅能很好地帮助网络商家估计风险并做出最后决定,更能够成为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
 
  (三)建立资金保障体系

  在社会信用评价体系还不完善的阶段,之所以会出现不讲诚信的交易现象,是因为没有能够牵制交易主体的相关保障措施。建立资金保障体系,是为每一位参与网络商品交易的主体开立一个保障资金账户,或者是由政府部门制定一项强制性资金保障险,当参与主体不能履行义务时,就会从该账户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补偿,或者是由收取资金保障险的机构进行相应的赔偿。对于单一网络消费者而言,这样的资金保障体系可以简化为利用第三方安全支付平台进行。

  (四)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无论是在社会生活还是商品交易中,每一个个体都应该遵从相应的法律。一是完善的法律体系能够在网络商品交易主体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提供一个坚实的法律支撑。二是完善的法律体系能够促进网络交易主体的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三是作为一切行为的法律约束,其具有的强制执行力是网络商品交易市场正常发展的重要保证。

  (五)建立具有明确分工的行政监管体系

  我国网络市场监管涉及多个部门,且存在着界限不清、分工不明的问题。因此,需要加快建设一个具有明确分工的行政监管体系,从而在实际操作上实现对网络交易主体权益的有效保障。

 

 

作者:李安玉,李宏佳  编辑:candy397786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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