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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时代”下移动电子商务存在问题及其治理
来源:2015年21期  商业经济研究 发布时间:2015-8-18 点击数:

    内容摘要:移动电子商务作为新兴的经济模式,具有便捷性、瞬时性、互动性等独特的优势,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为保障移动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加强监督与引导,建立健全信用体制,加强技术开发与应用,推动社会网络伦理道德教育以及网络立法监管。

  关键词:微时代 移动电子商务 问题 治理

  互联网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引领我国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进入快车道,为维护稳定的网络和市场秩序,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加强对移动电子商务问题及其治理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移动电子商务的兴起及其时代价值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移动电子商务出现异军突起之势。移动电子商务(M-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通过移动互联网进行数据传递,通过手机、PAD和笔记本电脑等移动终端设备与企业商务平台连接,利用无线通信技术来完成商务经营活动的新型商务模式”(刘玉军,2012)。与传统商务形式相比,移动电子商务具有其独特的优势,电子商务向移动端延展已经成为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微时代”下移动电子商务具有便捷性。“微时代”下各种便携性移动终端备受青睐,移动终端促使传播更加便捷和流畅,移动化、电子化、数字化的交易流程,为受众塑造了崭新的时空观,一方面消费者随时了解商品信息、实时提交订单、在线支付货款、在线查看物流状态;另一方面商家可实现商品的生产、销售和流通的网络全覆盖,在线订购原材料、推广商品、洽谈签订合同、跟踪货物流动、掌握市场需求、实时调整存货。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新兴经济模式的崛起。

  “微时代”下移动电子商务具有瞬时性。“微时代”实现了超时空维度分散信息的聚合,带来了信息传输的高效率和瞬时性,随意的“长程链接”和“节点共享”使其传播具有即时交互的特性,更多的“自主圈子”为移动电子商务的微营销提供了大量“潜传播”平台。信息传输的开放性、多向性,以及低廉的成本大大拓展了营销市场,提高了移动电子商务的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快速增长。

  “微时代”下移动电子商务具有互动性。互联网传播的目的在于交流与分享,微平台的出现促使网民既成为受众,又成为新的传播者,多向的交流、互动与分享,打破了时间、空间的束缚,庞大的潜在客户群为移动电子商务提供了广阔的前景。一方面不同的受众圈子将获得个性化的、精确的、丰富的信息源,获得更好的体验优势,另一方面市场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企业将创造更多的贸易机会。

  移动电子商务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2014年移动端网购市场爆发,网络应用模式创新实现了精确性、个性化销售,电子商务在移动端的大力布局和推广,将实现移动电子商务的弯道超车,成为主流趋势。移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为经济增长带来无限商机的同时,诚信危机、支付安全、监管缺位等问题也备受关注。
 
  (一)网络的自由性与开放性,容易导致诚信危机

  虚假信息泛滥,网络售假屡禁不止。网络具有自由、开放、虚拟、匿名、传播广、影响大等特点,由于缺乏严格的行业自律意识和信息筛查核实制度,不良商家违规经营,淘宝网、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纷纷成为了虚假信息的“受难地”,严重破坏电子商务的营销秩序。2014年3月亚马逊、当当平台被媒体曝光第三方商家售卖假化妆品;2014年7月,美孚官方发布了京东商城第三方商家售卖假机油的声明,遏制网络售假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现实社会的诚信问题,容易在网络中被无限放大。网络作为新兴的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由于其高速的发展态势,现实社会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还未在网络世界中构建完善,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隐蔽性更易滋生道德危机,各种造假事件层出不穷,道德失范在网络中演绎、重复、升级,引发蝴蝶效应,造成恶劣影响。

  (二)网络技术支持的缺陷,容易引发网络安全问题

  在线支付存在风险。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报告,截至2014年6月,我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2.92亿,较2013年底增加3558万人,半年度增长率12.3%。手机支付增长迅速,用户规模达到2.05亿,半年度增长率为63.4%,是整体网上支付市场用户规模增长速度的5.2倍。事实证明,移动端支付迅猛发展,对线下支付产生较强的替代效应。但当移动支付备受青睐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欺诈骗取用户银行账号、密码,造成重要经济损失,不断出现的支付风险也严重阻碍了移动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恶意泄露信息侵犯消费者隐私权。“在电子商务中,安全决定生意的成败,它已经成为一种战略资产”。与普通网络营销平台相比较,移动终端具有高度的私人性,移动电子商务的营销活动要取得成功必须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和许可,并且更加充分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目前,普通电子商务平台出现的利用假冒网站、间谍软件等非法获取、搜集、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对消费者的人生和财务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现状仍十分严峻。采用无线通讯技术的移动设备更易出现盗取、假冒、篡改数据等安全隐患。

  信息共享导致知识产权频受侵犯。随着互联网在世界范围内的普及,全世界人类的文明成果实现共享,网络成为最大的资源库,有效地推动了科技创新和社会进步。“从信息权利的角度看,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力度始终存在着限制试用和信息共享的矛盾”(段伟文,2002)。信息共享,并不意味着无偿占有或私自侵吞,信息共享应以保护和尊重知识产权为前提,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调动创造的积极性,保护权利人的智力成果,保障企业的效益,推动社会的进步。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比较困难,原因主要归结于数字版权的认定尚不完善。

  (三)法律制度不健全,容易导致监管缺位

  健全的法律制度规范是保障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新型的贸易方式正在迅速改变传统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方式和流通技术,传统的法律制度和社会规范已经不能适应新兴经济活动方式的需求,亟需专门的法律制度来加以规范和协调。目前电子商务专门法是各国面临的难题,网络经济领域的制假贩假、知识产权保护、隐私保护、电子支付安全、不正当竞争等亟需规范管理,以保障电子商务的良好运行和健康发展。

  加强我国移动电子商务发展的监督与治理

  为保障移动电子商务健康、稳定、快速发展,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合力加强监督与治理,建立健全移动电子商务的信用体制,加强技术开发与应用,推动全社会网络伦理道德教育,制定健全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一)建立健全移动电子商务的信用体制

  针对网络人际交往的虚拟化带来的信用缺失,西方社会强调采用一种技术和机制来控制和治理,例如“网络黑名单”制度等,其实质是建立诚信机制。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间,信用体制和监管体制还不完善,各类资讯信息不透明、不公开严重制约了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建立健全移动电子商务的信用体制是解决网络信用危机的良好方案。一是政府制定信用体制的宏观发展战略,将全社会电子商务信用体制建设作为重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领导、组织、协调多部门和机构,尽快制定如《社会征信管理办法》等制度,解决我国信用体制跨领域协调难、条块分割等问题。二是建立权威的、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信用监督,利用第三方资信公司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和评级,建立动态的、公正的、权威的、相对公开可供查询的信用信息库。三是完善“信用缺失”的监管和惩处机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保证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必须将其纳入法制的管理范围内,用法律手段来约束网上交易的双方,进行诚信公平的交易”(龚国伟,2006)。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在信用监管和失信惩处机制方面严重缺乏,导致网络中的虚假交易、制假贩假、合同欺诈、价格欺诈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完善“信用缺失”的监管和惩处机制,需尽快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严厉打击各种网络失信欺诈行为,对一切违法违规行为产生威慑作用。

  (二)加强移动电子商务的技术开发与应用

  与传统电子商务相比较,移动电子商务采用无线技术,网络的安全性,信息传输的稳定性、畅通性是制约移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技术。一是政府高度重视移动电子商务发展的投入与引导,制定推动移动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技术开发的资金扶持,制定统一标准,解决移动终端操作系统的差异,支付结算不规范等问题,有效推动科学技术创新引领知识经济创新。二是企业加强有针对性的软件技术开发与应用,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身份认证技术等监控软件的开发,能有效遏制网络诈骗,一定程度上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三是加强信息技术与法学的结合,大力发展安全认证和电子数据取证保全,从理论和技术层面解决支付安全、售后服务、网络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踪、取证、惩处等难题。

  (三)推动社会网络伦理道德教育

  互联网领域的信息交互,带来了思想领域的强烈碰撞,多元文化、多元价值并存。移动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网络经济活动中伦理危机的化解,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健康网络文化的构建,网民伦理道德素养的提升。一是在全社会开展网络道德教育,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网络文化建设,通过积极向上的文化活动潜移默化地影响,倡导高尚的道德规范,塑造积极健康的时代精神,促进全社会养成规范的网络行为意识。二是加强商家的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开展“崇尚道德文明、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等网上签名活动,引导各电子商务经营者主动参与行业自律和监督。
 
  (四)加强移动电子商务的网络立法监管

  良好的经济秩序需要制度来规范和监管,移动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使网络立法监管迫在眉睫。一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健全和完善互联网治理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立法部门应加快立法进程,一方面完善和调整原有的法律体系以适应新的经济模式的需求,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内容,既做好衔接与协调,又保证现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与稳定性(赵秋雁,2010)。另一方面制定电子商务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包括电子认证、信息安全、消费者权益、隐私保护、版权专利等方面,将电子商务活动纳入国家依法活动轨道。二是加强网络监察和执法活动,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成立专门的网络监察和执法机构,对网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打击,严格惩罚措施,确保监察与执法的规范化、程序化,提高网络执法效能,保障法律权威,净化网络空间。三是加强部门协调和行业监管,做到自觉守法。一方面注重各部门的协调监管,避免职责交叉混乱,带来监管盲区;另一方面强化行业监管,严格行业准入制度,制定违规淘汰和惩处机制,完善行业信用评级制度,弘扬诚信从业的优良传统。

  参考文献:

  1.刘玉军.我国移动电子商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情报科学,2012(12)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 2014-7-21)[2014-10-20].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

  3.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3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EB/OL](2014-3-20)[2014-11-20].http://news.cnfol.com/it/20140320/17330136.shtml

  4.[美]Elias M. Awad著.电子商务:从愿景到实现[M].干红华,蔡晓平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

  5.段伟文.网络空间的伦理反思[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

  6.龚国伟.加快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J].现代情报,2006(7)

  7.赵秋雁.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国际比较研究[M].人民出版社,2010

作者:佚名  编辑:朱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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