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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直销企业应如何进行监管
来源:2005-12-6 经济参考报 发布时间:2005-12-6 点击数:


    《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颁布后,直销企业的发展变得有法可依,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就政府部门而言,如何正确引导直销企业的发展,从根本上杜绝非法传销,成为一项重大而艰巨的任务。

    一、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对直销企业进行监管

    健全而完善的法律环境,是直销企业规范经营的前提。只有在这个方面没有空隙,直销企业的经营管理才能步入正规。《直法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颁布,应当说只是依法监管直销企业的第一步。在对直销企业的法律监管中,在这两部基本法规基础上,还应当形成一系列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政策规定。这些工作目前正在进行,例如:对直销产品和直销人员的管理、对直销企业信息披露的细则规定等,在这些方面的配套法规都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这些配套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确保两个条例的进一步落实。

    由于我国开放直销业的时间不是很长,在直销监管方面虽然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总体上看法律法规仍然显得比较薄弱。为此,有关法规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这应当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异常艰巨的任务。事实上,我们不应当期望一两部法规的出台,就可以解决中国直销业发展的所有问题。而应当看重这些法规的“破冰”作用,对待它们的态度应该是“风物长宜放眼量”。在这些新的法规推出的最初阶段,由于人们的理解可能存在一定的偏差,因而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就显得更为紧迫。

    二、 建立强有力的监管队伍,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手段

    政府应当设立专职部门对直销企业实施监管。专职部门的设计,既要符合社会需要,又要体现监管的特点和要求,便于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此,首先要在部门结构设计上做文章。在这个方面,要力争做到主管部门的责任明确,审批与监管之间分工合理,各个部门之间能够协同配合,符合对直销企业监管的特点。也就是说,必须明确监管工作的领导部门,且职能部门的业务不能交叉太多,负责监管的机构的层次也不宜过多。否则,会违背统一领导和统一监管的原则,导致信息反馈速度过慢,影响监管工作整体效率的提高。

    其次,鉴于直销企业的运作具有网络化、隐蔽性、电子化的特点,针对它们的监管工作,要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直销业务的虚拟性强,隐蔽性大,成本开支小,税收问题比较突出,且无国界限制?,很容易为不法分子利用。因此,设计有机的附加结构或者扁平型的组织结构,更能适应现阶段政府监管工作的特点。在监管队伍的建设方面,应当使监管人员专业化,建立以信息化手段为主的监管方式。监管人员既要掌握直销监管的专业知识,又要能够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促进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

    三、 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明确监管内容和监管重点

    全面推进直销企业的诚信建设,为社会公众创建安全的消费环境,这是对直销企业监管的指导思想。直销企业的发展中涉及到的最大问题是诚信问题。为了推进直销企业的诚信建设,树立全新的行业形象,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在监管模式上下功夫。对直销企业的有效监管,必须把打击金字塔欺诈作为重点。

    鉴于此,可以考虑把审计监管和属地监管结合起来,任务到组、责任到人,以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为载体,进行监管任务的分派,促使监管工作由登记事项为主,逐步扩展到商标、广告、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进一步整合监管信息,建立信誉档案,实施标准化监管。逐步探索建立直销企业监控体系,建立和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大力加强诚信教育,设立明确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的指标体系,对一些具体指标,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签订和履约、公平交易、破产宣告、解散或吊销事由等,要根据直销企业的特点,做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加强对失信企业的制约,严肃惩戒失信行为。

    要做好直销企业监管标准的设计工作,准确反映直销企业的信用状况。根据守信标准、警示标准、失信标准和严重失信标准,建立起针对直销企业的激励、预警、惩戒、淘汰机制。实行直销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公开企业身份,公开违法行为,公示违法企业。在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中,做到标准统一、资源共享。监管的具体内容包括:企业注册、市场监管、合同监管、商标监管、广告监管、公平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在监管方式上,要实现事前监管、过程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逐步加强对直销产品、价格、质量、纳税情况、消费者权益维护、直销员招募的监管。这是监管工作的重点。此外,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利用直销进行诈骗、非法集资、非法拘禁及其它刑事案件的严厉查处。

 

作者:恒安  编辑:w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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